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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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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襄阳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财社发〔2013〕2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来襄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3〕23号),制定了《襄阳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3日 襄阳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
襄阳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
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襄阳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财社发〔2013〕2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来襄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3〕23号),制定了《襄阳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3日 襄阳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来襄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3〕23号),发挥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来襄创业,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生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在襄阳市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来襄就业,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首次到我市企业工作,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大学生来襄创业就业工作任务,负责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编制工作。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区在中央、省属、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就业大学生的相关补贴工作由市人社部门及相关经办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本办法其他补助、补贴、奖励,市级财政承担城区资金的70%,城区配套承担资金的30%。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大学生创业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充分发挥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吸引更多的大学生来襄创业就业。 第六条 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 (三)各级政府安排发展微型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中用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 (四)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五)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其它资金。 第七条 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创业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 (二)一次性创业补助; (三)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五)生活补贴; (六)租赁住房补贴; (七)免费岗前培训补贴; (八)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九)上交税收及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奖励; (十)扶持大学生公共创业就业服务; (十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用,严禁将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资金拨付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 创业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 根据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对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创新项目,给予1—1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本人持《襄阳市大学生一次性创业启动补助资金表》、《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在校生《学生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项目商业计划书、创业项目申报和评审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或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或银行账户,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助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和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一次性创业补助 在校生和大学生创办企业,成功经营1年以上的,经认定后可给予实际到位资本金3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城区一次性创业补助资金操作程序按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襄阳市创业服务局、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办法(试行)》(襄经信〔2012〕96号)的规定执行。各县(市)、襄州区由同级财政、人社、经信部门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在校生和大学生创办企业租赁创业场地,按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租金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实行一年申报一次。本人持《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资金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在校《学生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材料,自场地租赁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满1年后,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二条 生活补贴 符合条件创业、就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生,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实行一年一发放。 符合条件创业大学生持《襄阳市大学生创业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材料,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满1年后,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生活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在企业就业的大学生,由企业代为申请生活补贴资金,企业持《襄阳市大学就业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大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与企业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书原件、大学生本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材料,企业发放工资满1年后,由企业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生活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在该企业就业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 创业、就业的大学生在外租房居住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的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实行一年一发放。 创业大学生持《襄阳市大学生创业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租赁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材料,自租赁住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满1年后,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在企业就业的大学生申请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企业代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企业持《襄阳市大学生就业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大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租赁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为申领协议原件、本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材料,自租赁住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满1年后,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四条 免费岗前培训补贴 大学生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岗前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免费培训,免费标准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文件中《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参照表》200元—2000元执行,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免费岗前培训补贴资金持《襄阳市大学生免费岗前培训开班申请确认表》、《襄阳市大学生免费岗前培训教学计划表》、《襄阳市大学生免费岗前培训学员花名册》、《襄阳大学生免费岗前培训学员登记卡》、《襄阳市大学生免费岗前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培训机构加盖公章的《襄阳市大学生免费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劳动合同、培训机构未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的承诺书、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等原件,学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每月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免费岗前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大学生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岗前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8元的标准给培训期间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资金,采取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定点培训机构法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定点培训机构持代为《襄阳市大学生培训期间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学员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申领协议、《襄阳市大学生免费岗前培训理论教学和实训学员签到花名册》、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凭证原件等材料。每月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培训期间生活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学员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六条 上交税收及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奖励 大学生创办企业,上交的各项税收及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全额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予以奖励。上交税收地方留成奖励资金按年度申报,一年申报一次。每个年度终了后次年两个月内,由大学生所创办企业集中向税收留成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上交税收地方留成奖励资金申请书、经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确认的上交税收及个人所得税明细汇总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企业及企业团队成员的营业、税务登记、身份等相关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履行审批程序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将上交税收地方留成奖励资金拨付到大学生所创办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扶持大学生公共创业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中合理安排扶持大学生公共创业就业服务资金,用于支持大学生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网络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和运行维护支出),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专项招聘、宣传活动、大学生创业大赛和资金审核公示等资金支出。 扶持大学生公共创业就业服务资金作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大学生创业就业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创业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按照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人社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国家预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社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人社部门。 (四)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按月做好与财政部门对账工作。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年度终了,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同级财政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的创业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生活补贴、租赁住房补贴、免费岗前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补贴等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按季与人社部门对账。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局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中增加支出项目,负责核算发放给个人的创业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生活补贴、租赁住房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补贴等。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要以建立和完善各项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地人社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各项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要明确并公开各项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补贴补助和奖励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社等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职责或者不落实大学生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措施的; (二)虚报促进创业就业考核指标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六)虚报、冒领、骗取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 (七)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社部门报告大学生创业就业人数、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襄阳市大学生一次性创业启动补助资金申请表 2、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资金申请表 3、襄阳市大学生创业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 4、襄阳市大学生就业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 5、襄阳市大学生创业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 6、襄阳市大学生就业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 7、襄阳市大学生培训期间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 8、代为申领协议 附件1  襄阳市大学生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性别 户籍 □农业 □非农 民族 身份证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就读或毕业院校 学历(专业) 毕业证编号 学生证编号 家 庭 住 址 联系电话 创业项目名称 从业人数 创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非公司制私营企业 □公司制企业 □其他(请注明)__ 工商登记机关及注册证号 税务主管机关及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账号 申请项目 申请金额 劳动就业管理局 初审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元。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抽查意见 经抽查,同意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元。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劳动就业管理局和项目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2 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 性别 户籍 □农业 □非农 民族 就读或毕业院校 毕业证编号 学历(专业) 学生证编号 企业名称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身份证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场地 租赁日期 租住地址 家庭住址 申请金额 开户银行 企业基本账户 申报人声明 上述内容均据实填写,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创业地(乡镇、村或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意见 初审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意见 经初审,建议给予 个月场 地租金补贴计     元。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给予 个月场 地租金补贴计   元。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抽查意见 经抽查,同意给予 个月场 地租金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创业地(乡镇、村或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劳动就业管理局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附件3  襄阳市大学生创业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户籍 □农业 □非农 民族 身份证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毕业院校 学历(专业) 毕业证编号 学位证编号 家 庭 住 址 联系电话 创业项目名称 创业地址 创业类型 □非公司制私营企业 □公司制企业 □其他(请注明)__ 工商登记机关及注册证号 税务主管机关及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 补贴时间 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 申报人声明 上述内容均据实填写,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创业地(乡镇、村或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意见 初审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就业管理局 初审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给予 个月生活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抽查意见 经抽查,给予 个月生活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劳动就业管理局和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4 襄阳市大学生就业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户籍 □农业 □非农 民族 身份证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毕业院校 学历(专业) 毕业证编号 学位证编号 家 庭 住 址 本人联系电话 就业企业名称 联系人 企业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非公司制私营企业 □公司制企业 □其他(请注明)__ 劳动合同编号 就业报到证编号 社会保险证编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劳动合同时间 补贴时间 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 企业意见 初审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就业管理局 初审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给予 个月生活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抽查意见 经抽查,给予 个月生活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劳动就业管理局、企业和本人各一份。 附件5  襄阳市大学生创业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户籍 □农业 □非农 民族 身份证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毕业院校 学历(专业) 毕业证编号 学位证编号 家 庭 住 址 联系电话 创业项目名称 创业地址 创业类型 □非公司制私营企业 □公司制企业 □其他(请注明)__ 工商登记机关及注册证号 税务主管机关及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签订租赁住房时间 补贴时间 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 申报人声明 上述内容均据实填写,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创业地(乡镇、村或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意见 初审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就业管理局 初审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给予 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抽查意见 经抽查,给予 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劳动就业管理局和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6 襄阳市大学生就业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户籍 □农业 □非农 民族 身份证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毕业院校 学历(专业) 毕业证编号 学位证编号 家 庭 住 址 本人联系电话 就业企业名称 联系人 企业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非公司制私营企业 □公司制企业 □其他(请注明)__ 劳动合同编号 就业报到证编号 社会保险证编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租赁住房时间 补贴时间 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 企业意见 初审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就业管理局 初审意见 初审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给予 个月租赁住房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抽查意见 经抽查,给予 个月租赁住房补贴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劳动就业管理局、企业和本人各一份。 附件7 襄阳市大学生培训期间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户籍 □农业 □非农 民族 身份证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毕业院校 学历(专业) 毕业证编号 学位证编号 家 庭 住 址 本人联系电话 培训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非公司制私营企业 □公司制企业 □其他(请注明)__ 劳动合同编号 就业报到证编号 社会保险证编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培训时间 补贴时间 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 培训机构意见 初审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就业管理局 初审意见 初审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给予 天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抽查意见 经抽查,给予 天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元。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劳动就业管理局、培训机构和本人各一份。 附件8 代为申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襄阳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襄财社发[2013] 号)规定,甲方为襄阳市大学生就业生活补贴和租赁住房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补贴享受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乙方为符合条件、享受补贴政策的大学生,现双方共同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乙方本人填写《襄阳市大学生就业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或《襄阳市大学生就业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或《襄阳市大学生培训期间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涉及甲方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提供。 二、甲方持乙方提供的表格和相关资料,集中统一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的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乙方的账户。 三、本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 甲方:贵阳市女子职业学校 乙方: 根据《关于实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25号)规定,甲方为贵阳市政策性补贴培训定点培训机构,乙方为享受补贴培训人员,并自愿选择到甲方参加培训。现双方共同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双方 一、 甲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职业标准规定的教学大纲和计划,结合企业和市场需求,认真组织培训教学,加强各项管理,保证培训质量,确保乙方通过培训掌握一技之长。 二、 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不无故缺旷,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要求,每日如实填写考勤记录等相关管理资料,认真学习。若不服从管理,无故缺矿,影响培训学习,乙方自愿承担并支付甲方不能按计划完成教学而造成不能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所产生的学习费用。 三、 乙方在培训前,应向甲方预付200元培训费,乙方全部完成教学任务,并经结业考试合格后,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若乙方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劳动保障所出具证明,暂不预付。 四、 培训期间,政府提供乙方每人、每天20元的场地食宿补贴,超出部分由乙方自理。 五、 培训结束,由甲方代替乙方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六、 本期培训费用预计: 培训专业:计算机操作员 培训时长: 天(2011年5月11日-6月27日) 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 1、 甲方安排好食宿,乙方自带床上用品、洗漱工具、餐具,凭甲方发的餐劵到食堂就餐。 2、 如乙方不在学校住宿和就餐,甲方不退政府补贴乙方的食宿补助 3、 本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2011年5月27日 20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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