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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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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关于加快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热电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 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促进和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成长,充分发挥石家庄市认定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的核心作用,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在建立适应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要求的创新体系基础上,可申请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我市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成...
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关于加快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热电项目建设进度的 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促进和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成长,充分发挥石家庄市认定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的核心作用,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在建立适应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要求的创新体系基础上,可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我市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成效明显的企业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并不断引导、促进和完善,为升级为省级乃至国家级技术中心创造条件。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0日。 第五条 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的企业法人,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先进地位,在我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研发与创新水平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才队伍。 (六)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4月10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人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标准(详见附件3)。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 (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五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组织必要的现场考察。 (四)市发展改革委召集专家和有关部门及申报单位参加的现场答辩会,参考初评和现场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依据综合评审意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择优审定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名单。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九条  技术中心主任一般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并实行主任负责制。研发课实行课题组长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及开发、生产、经营、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兼顾可持续发展。在进行市场、技术、环境与资源和经济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评估及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要注意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逐步提高中长期研发课题的比例,并与企业的生产、营销、信息等部门密切联合,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其核心作用。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可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与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评价 第十五条 依据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县(市)区发改局。评价材料包括:《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等。 2、数据初审。县(市)区发改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属企业可直接上报(评价材料一式五份)。 3、数据核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4、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限定性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第五章 撤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身份;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对撤销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六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技术中心实行评价制(详见第四章评价)和半年快报制。半年快报制度为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上报企业技术中心快报表。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已是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因第十九条原因被撤销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将给予警告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抄送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10万元,省级50万元,国家级500万元。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石办字【2011】3号《关于石家庄市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研发仪器设备基础条件建设和技术创新投入,促进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升级。对符合省和国家认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积极推荐省和国家认定。 第二十八条 我市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导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规范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和财会制度,合理享受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县(市)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予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石发改高技【2005】1014号文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两年内没有发现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证明。   四、县(市)区发改局及行业组织的推荐意见。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话/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 量 数 据 名 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的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周期大于等于3年的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序号 定 量 数 据 名 称 单 位 数据值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研究与发展人员数 人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省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4 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个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29 企业获得的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数 个   30 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1 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其中:特等、一等奖项目数 项     (T-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二、需要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2、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省级以上认证实验室、著名(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股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3年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两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账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向津贴的专家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指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工商管理部门评定的省著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省技术监督局评定的省级名牌新产品数。 35、获市级以上科技类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级科技进步奖、省优秀新产品奖以及市科技进步奖、市优秀新产品奖的项目总数。    附件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分 三 级 指 标 权重 分 单位 基本 要求 企业情况 创 新 机 制 创新 投入 机制 18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15 3 % % ≥2.5 ≥0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人才激励机制 6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3 3 % % >1.2 >2   创新合作机制 6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3 3 人月 % >10 >10   技 术 与 人 才 创建队伍建设 12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7 5 % 人 >2 >5   创新条件建设 8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通过市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5 3 万元 个 >300 ≥1   技术积累储备 10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 4 4 2 % 项 个 >10 ≥ 1 ≥ 1   产 出 与 效 益 技术创新产出 15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4 4 3 4 项 项 项 项 >5 >2 >1 ≥1   技术创新效益 25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11 11 3 % % 万美元 >15 >13 >0     加分 扣分 加分   获市级以上科技类奖励项目数 ≤3 项   扣分   企业经营亏损 ≤3 万元       二、 行 业 系 数 行业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航空 0.8 0.6 0.6 电子 0.6 0.4 0.4 轻工I 0.6 0.4 0.4 轻工II 1.0 1.0 1.0 船舶 0.8 0.4 0.8 化工 1.2 1.0 0.8 机械 1.0 0.6 0.6 医药 0.8 0.8 0.6 冶金 1.2 1.4 1.4 纺织 1.0 1.0 1.0 建材 1.0 0.8 0.6 有色 1.0 1.4 1.4 铁道 1.2 0.6 0.4 石化 3.0 1.2 1.2 其他 3.0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持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之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稀疏,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I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整 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情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2、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附件4、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做技术处理)。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内外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主题词:印发 技术中心 办法 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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