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QLHZP 0018—2013头皮头发按摩膏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号:0043-2013
汕 头 市 化 妆 品 企 业 联 盟 标 准
STQL
STQL/HZP 0018—2013
头皮头发按摩膏
2013-07-30发布 2013-08-30实施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发布
STQL/HZP 0018—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号:0043-2013
汕 头 市 化 妆 品 企 业 联 盟 标 准
STQL
STQL/HZP 0018—2013
头皮头发按摩膏
2013-07-30发布 2013-08-30实施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发布
STQL/HZP 0018—2013
I
前 言
本
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汕头市润洁日化有
限公司、汕头市奇伟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广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拉芳日化有限
公司、广东一芙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添乐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亚联药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
新大化妆品厂、金奇集团金奇日化有限公司、广东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雪柔精细化工实业有限
公司、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雅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东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凯嘉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莉、庞义、张忠伟、王明镜、施昌松、赵文忠、郑宋武、蔡凯生、董鹏程、
许胜南、廖文贵、王明镜、董瑞宏。
本标准于2013年7月首次发布。
STQL/HZP 0018—2013
1
头皮头发按摩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头皮头发按摩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
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以去离子水、油脂、乳化剂为主要原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1975-2004 护发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0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7】年版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产品所用的原辅
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及相应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3.2.1 色泽
呈产品应有的色泽:白色。
3.2.2 外观
产品呈细腻稠膏状。
3.2.3 气味
呈本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
1。
表1
项 目 要 求
pH值 4.0~8.5
耐热 40℃±1℃,保持 24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层现象
耐寒 -5℃~10℃,保持 24h,恢复至室温后无分层现象
总固体,%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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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见表2。
表2
项 目 指 标
微生物指标
细菌总数/(CFU/g) ≤10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100
粪大肠菌群/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g 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g 不得检出
有毒物质限量
砷/ (mg/kg) ≤10
铅/ (mg/kg) ≤40
汞/ (mg/kg) ≤1
3.5 定量包装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
3.6 包装外观要求
应符合QB/T 1685的有关规定。瓶身端正,平稳,光洁,无明显划痕。瓶与盖的配合应紧实,瓶身
印字或签字体应清晰、端正、牢固。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及外观包装要求
在自然光下凭目测。香气凭嗅觉评定。
4.2 理化指标
4.2.1 pH 值
按 GB/T 13531.1 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4.2.2 耐热
按QB/T 1975-2004中的4.3.1方法进行。
4.2.3 耐寒
按QB/T 1975-2004中的4.3.2方法进行。
4.2.4 总固体
按QB/T 1975-2004中的4.3.4方法进行
4.3 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6.1 销售包装标志及使用说明
按GB 5296.3、QB/T 1685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并加标产品标准备案号。
6.2 运输包装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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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品名、商标、制造者名称及地址、产品标准编号、净含量、数量、毛重、包装箱尺寸(长×宽
×高)、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最终使用日期。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
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
7 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
产品可用塑料瓶或其它包装物包装,包装应密封良好: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产品附应有合格证。
7.2 运输
运输时必须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强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3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室内温度不高于38℃,不靠近火炉和暖气。贮存时必须离地至
少20cm,离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7.4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三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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