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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参保

2013-12-10 2页 doc 26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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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参保个人参保: 个体户参保: 1、​ 缴费登记。 查看地税证副本,或者当时办理地税证的表格《税务缴费登记表》,有社保号,就不需要办理此项。 如无社保号,携带以下资料,到地税办理缴费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地税副本、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表《社保费缴费登记表其他业务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用工备案。 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海珠北路107号2层 联系电话,本市户口:88900160 流动人员户口:81094492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窗口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未办理...
个体户参保
个人参保: 个体户参保: 1、​ 缴费登记。 查看地税证副本,或者当时办理地税证的表格《税务缴费登记表》,有社保号,就不需要办理此项。 如无社保号,携带以下,到地税办理缴费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地税副本、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表《社保费缴费登记表其他业务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用工备案。 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海珠北路107号2层 联系电话,本市户口:88900160 流动人员户口:81094492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窗口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 1、填妥《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二)已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备案: 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广东省就业失业》; 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3、招用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明和有效的生育证明复印件。 说明:(1)劳动者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的同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证照原件核录后退还。(3)填报表格的电子版格式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网址:www.gzlss.gov.cn或gzsc.gzlm.net)。 领件须知 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两份; (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三)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领取《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一份。 受理部门 (一)受理招用所有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1、市内任一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分类受理招用不同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1、受理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东华南路14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1号窗(梅东路28号)。 2、受理招用流动人员用工备案的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二楼1、2号窗(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号窗(梅东路28号)。 2、​ 凭用工备案资料,到地税个体代征点办理核定险种、签订扣社保、办理系统自动划扣社保费。 个体代征点:大东街社区服务中心2楼 (受理时间:每月1-12号) 联系人:冯美桃 37570335 所需资料: 1、​ 地税副本、《税务缴费登记表》(当时办理地税证的表格,盖有地税章),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书面申请报名一份, 3、​ 个体代征点,填表《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一式两份。 4、​ 《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的。 注意:法人购买社保,需要亲自办理,否则附加“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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