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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录用、离职规定

2013-08-24 2页 doc 21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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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录用、离职规定员工招聘录用规定 为建立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技术精湛、善于经营管理、具有开拓精神、身体健康的员工队伍,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或新设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其招聘条件应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由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按内容、程序交由有关部门领导审批,然后交于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或部门引荐,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二条 凡在学历、资历、年龄、专业、技能、经验能力等诸方面符合公司招聘条件,有志于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事业发展者,均可参加...
招聘、录用、离职规定
员工招聘录用规定 为建立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技术精湛、善于经营管理、具有开拓精神、身体健康的员工队伍,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或新设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其招聘条件应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由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按内容、程序交由有关部门领导审批,然后交于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或部门引荐,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二条 凡在学历、资历、年龄、专业、技能、经验能力等诸方面符合公司招聘条件,有志于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事业发展者,均可参加应聘,公平竞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第三条 应聘人员须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附表1),经人力资源部初试,有关业务部门复试合格后填写《录用人员审批表》(附表2)。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通过和调查方式审查应聘人员的工作履历、家庭情况等以了解其学识、阅历、工作经验、性格、志向和道德。业务部门应了解其业务经验和能力、基本业务素质和特长。经审查合格,通知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检查结果交公司存档。 第五条 凡有下列任何事项之一者,不得录用:   (1) 通缉在案、刑满释放未满三年者。   (2) 有不良嗜好,如吸食毒品者。   (3)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4) 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5) 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六条 凡应聘本公司被录用的员工,按录用通知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证件及:   (1) 填写职工登记表。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后奉还)。   (3) 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后奉还)。   (4) 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照一寸若干张。 (5) 劳动、离职证明书及其它有关证、照、卡等。 (6) 指定医疗部门的体格检查表。 (7) 签订劳动合同书。 (8) 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员工姓名、常住地址(户籍地址)等发生变化、新取得某种学历、职称等称号或直系亲属发生重大民政(结婚、离婚、出生、死亡)变动,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更新资料,否则后果自负。 第八条 凡新录用员工须经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如对其所承受的工作不适或经考核不能胜任者,即自行辞职或停止试用,工资发至停职日止。 第九条 试用期满前一周,员工应填写《试用员工转正表》(附表3)且认真书写表中本人小结项,不够时可另附页,尔后由业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对其人员素质、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组织纪律、经营管理、业务成绩、人际关系、身体状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转正手续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PAG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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