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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2009-07-26 4页 doc 39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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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合伙企业财产相对独立性 (1)、合伙企业债务抵消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 ...
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合伙企业财产相对独立性 (1)、合伙企业债务抵消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执行合伙人的收益和经由法院执行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总结: (2)、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无效,行为人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 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 (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除合伙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思考:上述事项可否对抗第三人? 总结: (二)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 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总结: 第二,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总结: (四)合伙人向外转让份额,除非另有协议,否则要经过其他人一致同意。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 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为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二)双重优先原则:当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同时分别负债,企业的钱先还企业的债,个人的钱先还个人的债。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的法律后果: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⑶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⑷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思考:谁退? 2.单方通知退伙:声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示而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的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总结:   3.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思考: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总结: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总结: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 4.除名退伙:即开除。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总结:   ⑴未履行出资义务;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⑶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例如:竞业。   ⑷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 (三)退伙的后果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总结: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⑴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⑵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定义 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特征 (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法特别规定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起到公示作用,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总结: 三、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总结: 还债顺序: (四)无权代理: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债顺序: (五)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外观保护。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一)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竞业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质自由及其例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对外转让份额自由: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总结: 六、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一)有限合伙人有本法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二)当然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总结: (三)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总结: 七、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 (一)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 (三)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 八、 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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