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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官司如何打

2009-06-23 8页 doc 72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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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官司如何打专利官司如何打 1 专利官司的前奏 在与国外公司产生专利纠纷时,按一般国际惯例,侵权公司或个人在被状诉到法院之前,都会预先收到一个专利权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有的专利权人也会以“严正声明”或者法律顾问提出的书面文件等形式来向侵权公司或个人发出“停止侵权警告”。一般来说,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包含有: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内容简要说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目前受到法律保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应该立即停止,否则专利权人将诉诸于法律来解决问题等。在收到上述警告函后到正式起诉之前,一般都会有一段比较暂短的时间,供打专利官司的双方来权衡一...
专利官司如何打
专利官司如何打 1 专利官司的前奏 在与国外公司产生专利纠纷时,按一般国际惯例,侵权公司或个人在被状诉到法院之前,都会预先收到一个专利权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有的专利权人也会以“严正声明”或者法律顾问提出的书面文件等形式来向侵权公司或个人发出“停止侵权警告”。一般来说,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包含有: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内容简要说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目前受到法律保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应该立即停止,否则专利权人将诉诸于法律来解决问题等。在收到上述警告函后到正式起诉之前,一般都会有一段比较暂短的时间,供打专利官司的双方来权衡一下进行法律程序的利弊。 接下来发生的一种情况是,双方就专利权的使用问题进行协商,以侵权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费用,谈判专利许可并取得专利许可等和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就免除了专利官司。再一种情况是,双方对专利侵权问题的认识程度不一,或者“侵权人”对支付专利费用不能认同,这样最终就只能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了。一般来说双方的专利官司也就开始了。值得一提的是,这个专利官司的程序应该是由专利权人作为原告而首先启动的。 原告在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侵权人一般也都会在收到起诉书后,研究进行反诉的准备工作,收集有关方面证据,通过法律手段来进一步寻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2 受理专利官司的法院 当专利纠纷所涉及的经济利益不大时,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进行专利纠纷的调解处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由发生侵权行为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由于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为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因此对同一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就有可能由不同的行为人在不同的地点完成。那么专利权人到底该请求哪个专利管理机关来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首先应请求侵权产品制造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当制造地不明时,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侵权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于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应请求该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货物抵达港口所属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国家专利局在1989年12月4日发布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年1月6日发布的“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若干事项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12月17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3月发出的“关于适应入世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打假工作力度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2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提高知识产权打假工作水平的通知”;以上行政法规都是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的法律依据。 专利权人认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给自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较大,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法释【2001】21号)中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法规第四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统计,自1998年到2002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的年增长率为15.68%,高于同期其它案件的5个百分点,专利纠纷的一审法院也已有过去省会所在城市的31个,增加到目前的47个。 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主要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 财产保全案件;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有关专利权决定的案件;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决定的案件;其它专利纠纷案件等。 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专利权人将专利侵权和技术秘密等其它侵权行为作为一个共同的侵权主体来提出诉讼,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数额很大时,根据有关部门规定, 一审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例如:1999年南非某公司状诉河北唐山某厂就专利权和技术秘密被侵权案,要求赔偿3000万元,其一审法院就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一审法院判决的专利纠纷案件不服的,可以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专利纠纷案一般是两审结案。例如:广东鹤山建筑机械厂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法院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3 专利诉讼的条件 法律规定完全的诉讼条件是指:专利纠纷过程中的原告、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专利纠纷案中的原告,应该是专利权人或者是同专利权有直接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例如2003年7月在安徽省,蓝派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状诉国内某工程机械施工公司专利侵权。案件所涉及的两个专利中,其中有一个专利权人不是蓝派公司,但该公司作为该专利权的独家受让人,并向法院出具了专利权人签署的独家实施该项专利的协议等证据,因此可以作为合格的原告。 专利纠纷案中的被告,应该是专利权的侵权人或者与侵权有直接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 诉讼请求一般要明确提出要求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对于要解决的问题,必须由事实和理由来说明和证实。例如在上述专利纠纷案中,原告蓝派公司明确地提出:要求人民法院裁决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60万人民币专利使用费用。作为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了以下有关方面证据:专利证书(原告是合法的专利权人)、原告与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专利合同(证明原告是专利权的直接利益相关人)、许可协议的备案证明(专利许可合同在专利局备案,符合专利法的有关方面规定)、专利登记薄副本(由专利局出具,证明专利权仍然处于保护期内并且有效)、被告“侵权”使用专利的相关证据等。 在满足以上诉讼条件后,原告拟定“起诉书”并缴纳起诉费用(现行的起诉费用是案件所要求赔偿金额的0.5%)后,法院的审理程序就启动了。通常法院在审定“起诉书”后,就会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被限期15天内向法庭提交答辩,“答辩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说明有利于被告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被告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并不会影响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程序的正常进行。 4 合法的证据与举证原则 专利纠纷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主张要以提供合法的证据来支持。 对于专利侵权,若涉及到的侵权物是产品,则原告要向法庭提供产品证据,若没有产品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则举证方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若涉及到的侵权物是产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艺,则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告对其制造方法或工艺所采用的不同于专利方法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做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利权人很难收集到侵权人这方面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是原件。诉讼双方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原物、原件,在提供原物、原件有困难时,也可提供有公证部门出具的原件相片、复印件等。对侵权涉及的产品太大,例如:路面摊铺机等大型机械,无法提供原件和详细的机械结构方面证据,一般可以由公证人员在现场勘察, 笔录技术特征,请证明人出庭作证来证实。 专利官司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当专利纠纷的案件涉及国家行政部门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举证责任落到了行政方面。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倾向于保护个人的权益,因为在个人与行政的诉讼过程中,个人处于弱势而行政一般是强势。如果原告与被告均为企业,则举证责任是平等的,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由于专利纠纷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比较复杂,当事人和法官都需要对专利技术的细节进行了解,以便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出庭对审理案件是有帮助的。法院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时,允许当事人申请一至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出庭作技术方面的专门说明,但是,这要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 5 专利官司的时效 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没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法律上“应当得知”的概念是广义的,不是狭义上的一定看到、听到或者以其它方式了解到。例如:某厂根据一个尚未的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的技术内容,试制了一台机器,该机器被某公开刊物报道或者该机已销售到了某地,尽管专利的申请人并没有看到某公开刊物,也没有了解到任何销售机器的情况,由于刊物是公开发行的,销售也是公开进行的,法律上就认定专利申请人是“应当得知”他人侵权了。因为,证明你不应当得知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法释【2001】21号)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 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法律规定2年的时效是为了限制专利权人有可能滥用权力,以免给无辜的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例如:甲企业在不知道专利状态的情况下批量生产某种产品,该产品的技术特征已经落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内。专利权人可以在甲企业生产该种“专利产品”的若干年后再提起诉讼,专利权人完全可以有意识地将起诉时间拖后,显然甲企业生产的总量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大,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赔偿损失办法,专利权人起诉时间越推后所获得到的赔偿数额也就越多。但是,这显然对甲企业不公平,这种获取最大赔偿的做法已经是属于不正当竞争手段了,法律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也显然是要禁止这种不正当行为的可能发生。 本篇文章来源于切削技术网站 第 8 頁,共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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