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可撤销可变更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类型

2009-05-27 2页 doc 17KB 56阅读

用户头像

is_867272

暂无简介

举报
可撤销可变更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
可撤销可变更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类型
无效民事行为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发生效力。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表示与内心不一致。 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所表示的并不是行为人的真是意思,行为人内心中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的意思,但是却故意制造某种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虚假现象。 例如为逃避强制执行而假装把财产赠与相对人,事实上当事人并没有出赠和受赠的意思。 须有恶意通谋 表意人与现对人恶意串通 不但表意人单方面了解自己的表示是虚伪的,而且相对人也了解这一情况 串通指他们之间有勾结,有意思联络。 恶意则指对于该串通是完全了解的,表意人自己了解其意思表示与意思的不一致,不一致是恶意造成的,而不是出于认识上的错误。 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串通人之所以恶意串通,必然有其损人利己的非法目的。 (四)伪装行为 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 伪装行为,他由表面行为与掩藏行为互为表里构成。其表面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而隐藏行为则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在于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因此,意思表示如果违法,当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违法行为,不仅指违法民法,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发的规范,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与误传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转达错误”既是误传,按该条含义,若非由法律规定或约定,意思表示人对误传也可撤销,但要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显示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示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示公平的要件是: 须属有偿行为 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须受害人出于紧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显示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又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北京。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他是不会实施的。因此这种自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给予行为人一个补正的机会。这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契约的撤销原因。 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对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许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四)欺诈、胁迫 《民通意见》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法律要件在欺诈人方面一要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要有欺诈故意。在被欺诈人方面被欺诈人一是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二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 民通意见》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法律要件在胁迫人方面一要胁迫行为存在二要胁迫的故意。三要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被胁迫人方面一要需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二要因恐惧做出意思表示。 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
本文档为【可撤销可变更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类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