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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保险学PPT创新

2018-05-29 59页 ppt 566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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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保险学PPT创新第八章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再保险概述再保险的实施方式再保险市场导言社会发展,时代进步,财产价值趋于集中,亦即保险人所要承担的危险责任越来越大。这需要某种方式来分散危险,均衡业务,稳定经营。再保险是最佳选择。任何一个保险业务,都离不开再保险的保障体系。再保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过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并日益成为保险业经营的支柱,且再保险业务具有国际业务的性质。第一节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一、再保险从海上保险开始二、再保险事业的发展一、再保险的产生1370年,一位意大利海上保险人GustavCruciger首先将自己承保的一...
南财保险学PPT创新
第八章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再保险概述再保险的实施方式再保险市场导言社会发展,时代进步,财产价值趋于集中,亦即保险人所要承担的危险责任越来越大。这需要某种方式来分散危险,均衡业务,稳定经营。再保险是最佳选择。任何一个保险业务,都离不开再保险的保障体系。再保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过程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并日益成为保险业经营的支柱,且再保险业务具有国际业务的性质。第一节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一、再保险从海上保险开始二、再保险事业的发展一、再保险的产生1370年,一位意大利海上保险人GustavCruciger首先将自己承保的一笔自意大利的热那亚(Genoa)到荷兰的斯卢丝(Sluys)的海上航程保险业务中风险较大的一段航程保险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种做法尽管与现代再保险的办法不同,但从分散风险的原理来看,仍属再保险的开端,其当时用拉丁文书写的书被视为世界上第一个再保险协议。一、再保险的产生到了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保险和再保险也随之由意大利传至欧洲大陆,并得到进一步发展。17世纪中叶到18世纪中叶,再保险业务在英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1666年伦敦大火后,火灾保险开始深入人心,城市重建时因保额增加,对再保险的需求也有所增加。当时,劳埃德咖啡馆和英国皇家保险交易所都经营再保险业务。一、再保险的产生世界上第一张火灾再保险单是纽约雄鹰火灾保险公司与联合保险公司于1813年签订的,承保联合保险公司全部火灾分保业务。1820年,德国Valertandish火灾保险公司拟定了第一份火灾保险。它基本具备了现代再保险合同的各项特点。随后,法国巴黎国民保险公司、巴黎政府保险公司等先后分别与比利时产业主保险公司、英国帝国保险公司签订了火灾再保险公司,这标志着火灾国际再保险的产生。一、再保险的产生世界上第一份人寿分保契约大约在1844年签订于英国。1849年,苏格兰17家人寿保险公司联合签订了一份合约,规定人寿再保险的费率、自留额和分出额,此后又多次进行修订,从而促进了国内人寿再保险业务的统一。二、再保险的发展18世纪中叶以后,工业革命兴起,随着工商业的繁荣与发展,带动了保险业的相应发展,也使再保险从内容、方法到组织形式诸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再保险产生之初,再保险交易都是临时性的,其特点原保险人必须与再保险人逐笔洽谈分保业务,手续繁琐,费时费力,随着再保险的发展,这种再保险安排方法满足不了保险业务发展对再保险的需要.于是,合同再保险便应运而生了。合同再保险由分保双方事先签订分保合同,约定业务范围、分保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原保险人必须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无需具体,自动生效,双方定期结算盈亏。这种分保方法不仅简化了分保手续,提高了分保效率,同时也使分保双方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因此,它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分保方法而为世界各国保险同业所普遍采用。二、再保险的发展初始阶段:各保险人既经营直接业务又兼营再保险业务,相互之间进行分出与分入业务。到了19世纪中叶,客观上需要实行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为原保险人提供专门的、高质量的再保险服务,增加再保险供给。1852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创立,成为世界上第一家独立的专业再保险公司,1863年,赫赫有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成立。1907年,英国商业综合再保险公司成立。1890年,美国成立了第一个专业再保险公司。二、再保险的发展随着巨灾风险和巨额损失不断增加,带来了对再保险的新的需求。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双方责任额的另一种分保方式——超额损失再保险便产生和发展起来了。1906年,美国旧金山发生了强烈地震,美国哈脱福特公司向劳合社提出对包括地震在内的巨灾损失提供保障的需求,为此,希思设计了巨灾分保方式。1910年英国第一次签订了这种分保合同。超额赔款再保险有效解决了巨灾风险和巨额损失的保障问题,使再保险业务及承保技术进一步完善。二、再保险的发展随着再保险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一些世界性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等,它们在许多国家的重要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吸收当地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逐渐形成了国际再保险市场。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再保险市场有伦敦、欧洲大陆、纽约和东京四大市场。再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便利了再保险交易,使得保险风险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散,进一步保障了保险经营的安全和稳定,同时也进一步推进了现代保险和再保险的国际化、专业化进程。二、再保险的发展19世纪外商将保险传入中国。1929年由金城银行投资设立“太保”,后台是“瑞士再保险公司。1931年由中国银行投资设立“中保”,后台是英商“太阳保险公司”。1933年6月,成立“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49年10月20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作为国有惟一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1996年7月,人保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分业经营,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保集团,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由更名后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挂牌成立。其后,相继成立中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华泰保险经纪公司和中国保险报业股份公司。即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已拥有6家子公司。第二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亦称分保,是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而把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分出公司自留的保险业务或保险责任称为自留额;分出公司分出的保险业务或保险责任称为分保额。  再保险的特性:合伙性、责任性原保险人付给再保险人的代价称为再保险费,或叫分保费。再保险人支付给原保险人的费用报酬称为再保险佣金,或叫分保手续费。再保险人可转分保给其他保险人。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一)联系1、二者都是保险人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二者互相依存。3、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同原保险关系的建立适用同样的保险原则。原保险再保险被保险人保险人再保险人(二)区别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1、原保险2、再保险投保人保险人保费分出人分入人分保佣金分保费(三)原保险与再保险比较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再保险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有关利益和责任;再保险—分出人的责任。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具有补偿性、人身险具有给付性,再保险——具有补偿性。4、合同主客体广度不同:原保险——多为国内一家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成千上万的合同汇聚为一个分保合同,再分给若干个、甚至上百个保险人。三、再保险的基本分类: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又可细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可细分为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赔付率超赔分保三种。按分保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四、再保险的微观作用(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根据大数法则,承保标的数量越大,风险分散就越彻底,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好,通过再保险达到要求。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由于承保风险的偶然性,各年的损失率必然呈现一定的波动,造成保险业务经营的不稳定,再保险可作为一种稳定机制,减少波动,从而稳定业务经营。再保险稳定机理:在损失较少的年份因付出保费减少的盈利数额,可在损失较多或发生巨大损失时赔偿金的减少进行平衡,使保险公司通过分保将自身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从而每年获得均衡利润。以下三种情况,再保险能及时履行经济补偿职能。(1)发生某些难以预料的灾害;(2)灾害发生的频率出手常规的变化;(3)巨大灾害的突发赔案,大量标的受到同一意外事件袭击,导致承保人的责任累积。1986年墨西哥生地震,损失约30亿美元;1988年9月,被称为世纪飓风的吉尔伯特号飓风在短短的几天内横扫加勒比海和其他几个中美洲中部国家,造成损失达80亿美元。这些损失都通过再保险使保户及时得到了经济补偿。“9.11”事件发生后,劳合社、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伯克希尔.哈撒威保险集团所承担的保险损失分别为29.13亿美元、24.42亿美元、23.16亿美元和22.75亿美元,损失赔付责任最低的荷兰国际(ING)也达到4.4亿美元。据有关媒体报道,世界上共有100多家保险公司涉及“9.11”赔款,已知受理赔款金额为250多亿美元。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正向分析:由于再保险可以将超出自身财力部分责任转移出去,因而大大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反向分析:一般的大额保险,投保人要了解保险公司是否安排好分保以及分保接受人是谁,才放心投保,这说了再保险对承保的支撑。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1)由于再保险的支撑,随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增加,而管理费用并不按比例增加,因而降低了业务成本。(2)在发生损失时,分出公司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从而减少了赔款支出,降低了赔付率。(3)可获得分保佣金,还可以分得盈余佣金(盈余手续费)。(4)增加可运用资金。在办理再保险后,一方面要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另一方面有分保佣金收入,收到保费到支付分保费之间有时间差,在时间差内该资金也可运用。(二)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1.扩大风险分散面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同时也是直接保险人,当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同类业务时,便扩大了本公司同类业务的风险单位数,风险面得以扩大。2.节减营业费用再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比直接承保业务所负担的费用要少。首先,节省设立五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所支付的费用;其次,节省培训专职理赔人员所支付的费用;再次,再保险可靠少数几个合同,分入大量的业务,从而节省直接承保业务的签单费用。3.是借鉴先进保险经验和技术的重要途径(三)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1.加强安全保障当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后,原保险人对保单更加信任。事实上,对于大额业务,通过再保险,被保险人往往可获得更广泛的国际安全保障。2.简化投保手续相对于共同保险可言。指大额业务。3.提高企业信用由于有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对作为申请贷款的抵押品的多重保障,从而提高了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即提高了企业的信用。4.支持自办保险自办保险,亦可通知再保险转嫁风险,使自办保险得以生存和发展,从而再保持自办保险。返回五、再保险的宏观作用(一)对整个保险的作用1.建立风险分散网络2.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3.提供了解国际保险市场的途径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二)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1.再保险是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2.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3.再保险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4.再保险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三)再保险的社会意义通过再保险来保障保险人的经济补偿能力,从而达到分散风险,均衡责任,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与财产的安全。返回第三节再保险的实施方式一、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分出人与分入人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来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分保额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来分配,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于保险费的分配及赔款的分摊也按分配保险金额的同一比例进行。1、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分保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第三节再保险的实施方式在合同规定的限额内,都按照双方约定的比率分担责任,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费和发生的赔款,也按双方约定的固定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例1保险金额自留部分(40﹪)分出部分(60﹪)其它方式5010015020020404040306060600050100有限额的成数分保单位:万元  假设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自留比例为40﹪,分出部分为60﹪,当遇到不同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如下表:成数再保险计算表船名总额100%自留30%分出70%保额保费赔款自留保费自赔分保额分保费摊赔ABCDE1003006008001000136810010200030901802403000.30.91.82.43.003600702104205607000.72.14.25.67.0071400总计280028308408.49196019.621第三节再保险的实施方式2、溢额再保险分出公司以保额为基础,规定每个风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即溢额的部分转给分入公司。再保险人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或称线数)约定分保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约定的自留额时,分出公司将超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分入公司按照所承担的溢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自留额+分出额=合同容量第三节再保险的实施方式3、分层溢额再保险在原有溢额的基础上,设置多层次的溢额。第一溢额是指保险金额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以上的部分,第二溢额是指保险金额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及第一溢额合同中各再保险人责任总额以上的部分,第三溢额以此类推。溢额再保险的多层次设计,既满足了分出公司对大额或高额风险分散的需要,也使风险责任平均化。例1标的物总额(100﹪)自留额:400分出额保险金额保费赔款自留比例保费自负赔款分保比例分保费摊回赔款ABCD10040010002000141020010500600100﹪100﹪40﹪20﹪14440102001200060﹪80﹪0061600300480溢额分保计算表单位:万元  假设保险金额的自留额为400万元,保费按保险金额的1﹪收取,当遇到不同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如下表:船名A船B船C船D船E船总额保险金额总保费总赔款200000200040000400000400010000080000080000100000010000200000200000020000400000自留部分保额比例保费赔款200000100%20004000020000050%20005000020000025%2000020000020%20004000020000010%200040000第一溢额分保额分保比例分保费分摊赔款00020000050%20005000060000075%6000080000080%8000160000100000050%10000200000第二溢额分保额分保比例分保费分摊赔款00000000000080000040%8000160000第三节再保险的实施方式4、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缺乏灵活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5、溢额再保险的特点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对大额或高额业务的处理有弹性;合同双方的经营成果不完全一致;手续繁琐,费时费力。溢额再保险是保险实务中运用最为广泛的再保险方式,适用于各类业务。第三节再保险的实施方式二、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额损失再保险,当分出公司的赔款超过约定的额度或时,分出人与分入人双方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额,限额以内的赔款由分出人自行赔付,超额赔款部分由分入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额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原保险人按约定将其收入保费的一部分付给再保险人,保费率按协议规定计算。非比例再保险有两个限额:一是分出公司根据自身的财力确定的自负责任额,即非比例再保险的起赔点,也称为免赔额。二是分入公司承担的最高责任额。以上两个限额需要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便依照规定的限额进行赔付。第三节再保险的实施方式1、险位超赔分保险位超赔分保又称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以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出额。在险位超赔再保险中,对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1)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只有险位限额,没有总赔款的限制;(2)有每次事故总赔款的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再保险人只赔付2~3个危险单位的损失。例1风险单位赔款分出公司承担赔款分入公司承担赔款ABC总计100150803305050501505010030180无限额的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单位:万元  有一笔超过50万元以后的500万元的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其险位限额为50万元,当风险事故发生后,无事故限额和有事故限额(假设为150万元)时的赔款分担如下表:风险单位赔款分出公司承担赔款分入公司承担赔款ABC总计10015080330505080180501000150有限额的险位超赔赔款分摊表单位:万元第三节再保险的实施方式2、事故超赔分保又称巨灾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风险单位的累积赔款为基础计算赔款额的再保险,主要是作为比例再保险方式的补充,防备异常灾害损失。3、事故超赔分保——分层再保险例1  有一份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10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洪水持续了6天,共造成损失5000万元。如果按照一次事故计算,全部赔款5000万元根据合同进行分摊,原保险人先负担1000万元,再保险人负担1000万元,剩下的3000万元仍归原保险人负担,即原保险人共承担了4000万元赔偿,再保险人承担了1000万元赔偿。如果以3天为标准划分为两次事故计算,假定前后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分别为2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根据合同划分责任。对于第一次事故,原保险人承担赔款10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1000万元;对于第二次事故,原保险人承担20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1000万元。原保险人一共负担了3000万元赔款,再保险人则承担了2000万元赔款。关于事故超赔再保险中事故次数的划分  在合同中对如何划分事故次数有详细的规定。划分多以时间为标准,有时还有地区的限制。下面给出一些划分“一次事故”的标准:关于风暴、龙卷风、暴风雨、飓风、旋风、台风、暴雨或冰雹等由同一大气扰动造成的灾害达72连续小时;关于有同一震中的地震或海啸,潮汐波和火山爆发达72连续小时;在一个城市、镇和村落关于暴动、民变和恶意破坏达72连续小时;关于森林和草原的大火达72连续小时;关于一个或同一河流盆地形成一个地区的洪水达72连续小时,河流盆地指受到影响的一条河流,包括支流。这些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实际操作中要兼顾双方的利益来确定具体的时间限度。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的分层设计:由于一次事故的责任较大,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可以分“层”设计,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分人公司接受。例如,某保险人对承保的2300万元的风险责任,可安排四个层次的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第一层为超过100万元以后的350万元;第二层为超过450万元以后的550万元;第三层为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1000万元;第四层为超过2000万元以后的300万元。第三节再保险的实施方式4、事故超赔再保险特点以起赔点大小、业务内容、密集程度、过去经验决定分摊比例。为明确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常有“一次事故特殊扩展条款”或“小时条款”,以限制风险责任时间和事故次数,如台风、暴雨、冰雹以48小时为限,地震、海啸、洪水、火山以72小时为限。对事故责任还可规定责任恢复的次数,一般仅一次责任恢复,并加收保费。第三节再保险的实施方式5、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又称累积超赔再保险。是以一定时期(如一年)的累积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留额和分出额的一种再保险。主要适用于单位损失金额不大,但损失频率较高,或者损失较集中,累积责任沉重的业务。当赔款总额高得使分出人赔付率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人负责;目的在于将分出公司的业务亏损控制在其财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方式是非比例再保险从(险位超赔)到面(事故超赔)至空间(赔付率超赔)的立体发展的结果。有一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约定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比率为70%,分入公司的最高责任比率为超过70%后的50%,即实际赔付率在70%以下的赔款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的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为了控制分入公司的绝对赔付责任,合同还规定了分入公司的赔付责任以600000元为限。假设:年净保费收入1000000元已发生赔款800000元赔款分担分出公司负责70%700000元接受公司负责10%100000元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区别:(1)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要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2)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比例再保险的分保费完全按原保险费率计算,是投保人支付的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且按照分出业务的同一比例支付;非比例再保险是采取单独的费率,再保险费以业务年度的净保险费为基础,由订约双方协议而定,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没有比例关系。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比较,保险费的量要少得多,通常采取年初预付,年终调整的付费方式。(3)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一般要求接受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分保乎续费;而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通常不规定接受公司支付分保手续费。(4)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比例再保险往往规定扣留保险费准备金,以便应付未了责任和其他意外;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通常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予负责,因此,一般不扣存保险费准备金(5)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偿付,除个别巨灾赔款分出公司要求接受公司以现金赔偿外,通常都通过账户处理,按期结算,比如通过季度账单或半年账单进行结算;而非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多以现金偿付,接受公司于收到分出公司的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偿付。非比例再保险的优缺点(1)优点:①非比例再保险使分出公司能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有利于其业务经营的稳定。②非比例再保险起赔点以内的大量小额赔款由分出公司承担,因此分出公司付出的保险费较少。③非比例再保险无须分出公司编制业务报表,且帐务计算比较简单,通常是年初预付保险费,年终予以结算,比较节省经营费用。④在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可以较早得到保险费,而且既不需要提存保险费或赔款准备金,也不需要支付保险费手续费,可以充分地运用资金。所以再保险人乐于接受这种再保险方式。缺点:①在非比例再保险中,一般没有分保佣金的规定,即再保险接受人不分摊分出公司承揽及管理业务的费用,显然,这对分出公司较为不利。②非比例再保险通常不要求再保险人提存准备金,这样使分出公司得不到接受公司履行义务的保证,使分出公司承担着一定的信用风险。③非比例再保险保险费率不像原保险那样有客观的标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分出公司的主观意志,给较为合理地制订再保险费率带来一定的困难。④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的确定与保险金额及风险大小无直接关系。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一、再保险市场的概念从事各种再保险业务活动的再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也是指买卖再保险的场所。再保险市场的:活动主体、作用、类型二、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1、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2、专业再保险公司3、再保险集团4、伦敦劳合社承保组合和美国纽约保险交易所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三、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1、欧洲再保险市场2、北美洲再保险市场3、亚洲再保险市场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一、欧洲再保险市场欧洲各国的再保险市场主要是由专业再保险公司及一些实力较强的大公司承担和安排的。欧洲再保险市场的特点是完全自由化、商业化。在国际上最大的20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中,欧洲市场就有7家。欧洲再保险市场主要由英国伦敦再保险市场和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组成。。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一)伦敦再保险市场伦敦再保险市场是由劳合社再保险市场和伦敦保险人协会再保险市场两部分组成,以劳合社市场为主。再保险供给主体主要是劳合社承保组合与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再保险公司在伦敦再保险市场并不重要,专业再保险公司的业务量未超过整个市场的六分之一。伦敦再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承保能力及一流的技术人才,它的业务主要来自世界各地,是世界再保险中心之一。在世界保险市场中,航空航天保险及能源等保险的承保能力的60%以上集中在伦敦再保险市场中。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二)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主要由专业再保险公司构成,其中心在德国、瑞士和法国等。欧洲大陆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规模较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一般通过直接与分出公司联系来获取业务,小规模的则大多通过经纪人来接受业务。欧洲大陆最大的再保险中心是德国,在世界前15家最大的再保险公司中,德国占了5家。德国的再保险市场很大程度上是由专业再保险公司控制的,直接保险公司做再保险的业务量很有限。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二、北美洲再保险市场北美洲再保险市场由纽约再保险市场和百慕大专属再保险市场构成。纽约再保险市场主要由国内和国外的专业再保险公司组成,公司的规模有大有小,组织结构多种多样,市场广大,保费收入几乎占全球保费收入的一半,其业务偏重于互惠交换、共同保险和联营方式,主要来源于美洲和伦敦市场。它拥有世界上著名的再保险公司,如美国雇主再保险公司和综合科隆再保险公司。百慕大市场一直是以自保为中心的市场,在新注册的公司中,几乎一大半是属于专属保险公司,它首先推出的离岸落户保险及管理以及金融再保险等均走在世界自保市场的前列。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三、亚洲再保险市场亚洲再保险市场主要包括日本再保险市场、韩国再保险市场以及新加坡再保险市场和巴林再保险市场。日本再保险市场有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东亚(TheToa)再保险公司和杰西(TheJiasi)再保险公司,其他都是属于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巴林是中东的主要金融中心和再保险中心。巴林有中东最大的保险公司——阿拉伯保险集团(ARIG),由阿拉伯国家共同投资,1981年10月成立,总部设在首都麦纳麦,资本30亿美元,现已列入世界100家最大再保险集团。新加坡是东南亚的金融中心,政治稳定,海上交通方便,良好的基础设施和优越的金融服务部门有助于再保险中心的形成。新加坡再保险市场现有多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混合再保险公司和企业专属保险公司。新加坡再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接受当地各公司5%的分保及其他业务2.5%的分保。第四节 再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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