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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

2013-04-10 7页 doc 84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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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一、合同备案基本程序   经贸部门审批   --> 向海关服务中心购买空白《登记手册》   --> 合同预录入   --> 海关审核后开具《开设保证金台帐联系单》   --> 向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台帐 ---> 海关核注银行签发的《台帐登记通知单》   --> 海关进行计算机异地传输 ---> 收到传输成功回执后核发《登记手册》。 编辑本段二、合同备案所需单证   1、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证》,属于进料加工的需要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3、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
加工贸易
一、合同备案基本程序   经贸部门审批   --> 向海关服务中心购买空白《登记手册》   --> 合同预录入   --> 海关审核后开具《开设保证金台帐联系单》   --> 向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台帐 ---> 海关核注银行签发的《台帐登记通知单》   --> 海关进行计算机异地传输 ---> 收到传输成功回执后核发《登记手册》。 编辑本段二、合同备案所需单证   1、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证》,属于进料加工的需要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3、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4、经营单位基本帐户开立证明。   5、加工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6、委托加工应提供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   7、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出具的关封,内含《异地加工》一式二份。   8、首次开展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海关登记通知书》。   9、经营单位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10、加工工艺说明。   11、如需异地口岸进出口报关,须填写《异地报关申请表》。   12、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1)海关对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验厂制度;对单证齐全、验厂合格的企业,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手册》。   2)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企业属AA类的,免设台帐;属A类企业的,需设台帐,实行“空转”;属B类企业的,需设台帐,一般商品实行“空转”,限制类商品实行“实转”;属C类企业的,需设台帐,一律实行“实转”;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非同一分类的,海关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管理。对外商提供的进口辅料品种在规定范围内,且金额在5000美金以下的,免办手册,不纳入台帐管理。 编辑本段三、所需单   办理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备案手续所需单   1、申请报告。   2、进口发票、装箱单(一式二份)。   3、出口合同(一式二份)。   4、经营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编辑本段四、合同核销 (一)基本   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企业向海关申请核销   --> 预录入   --> 海关审核   --> 签发《台帐核销联系单》   --> 中国银行销帐   --> 海关核销结案   --> 打印结案通知书。   注:企业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所需单证   1、经营单位申请核销报告。   2、进出口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89171.htm" \t "_blank" 报关单。   3、《登记手册》。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如核算表、划料图等反映实际加工情况的资料。 编辑本段五、合同变更和展期 (一)基本流程   经贸部门审批   --> 向海关服务中心变更预录入   --> 海关审核   --> 签发《台帐变更联系单》   --> 中国银行台帐回执   --> 异地传输   --> 传输成功后打印合同变更审批表。 (二)所需单证   1、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表》或《合同延期申请表》,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2、变更、延期的合同。   3、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登记手册》。   5、申请报告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备注: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按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和中行办理变更手续,不再经外经贸易部门重新审批。合同展期应在《登记手册》有效期内向海关申请。 编辑本段六、保税仓库货物管理 (一)入库单证   1、企业申请报告。   2、存入货物的合同。   3、发票、装箱单。   4、保税仓库货物审批表。 (二)出库单证   1、登记手册。   2、企业申请报告。   3、进口报关单。   4、保税仓库货物提取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填写《保税仓库货物入(出)审批表》   ─→海关审批   ─→签发《保税仓库货物入(出)库单》   ─→货主凭单办理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核销   2005-09-01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加工复出口; 3、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已核算清楚,能向海关如实申报; 4、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了内销征税、退运、放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 5、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6、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齐全、有效的进出口报关单(按《登记手册》的进出口顺序编列); 进出口报关单票数和相关内容应当与登记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的进出口记录一致; 4、核销核算表; 5、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过内销征税、放弃、销毁等手续的,应提供税单复印件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6、备案后因故中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合同,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 7、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提交报关单留存联、补发联,或加盖原报关地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8、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应向海关提供遗失情况的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手册遗失证明; 9、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如排料图、线路图、配方表等。 三、办理程序: 1、报核受理 企业向海关递交核销所需要的各项文件。海关审核后受 理。 2、海关核销 海关对企业报核的合同审核,并出具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凭海关开出的台账核销联系单到中国银行核销台账。 3、核销结案 海关凭银行开出的台账核销通知书核发加工贸易合同结案通知书。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报核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单位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效数据递交海关,由海关核查该合同项下进出口、耗料等情况,以确定征、免、退、补税的海关后续管理中的一项业务。 目录 手册核销流程图 1. 一、递交单证 2. 二、工作流程 3. 三、工作时限 核销所需单据样本 展开 手册核销流程图 1. 一、递交单证 2. 二、工作流程 3. 三、工作时限 核销所需单据样本 展开 编辑本段手册核销流程图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albums/4409645/4409645/0/0.html" \l "0$95afee1faae9dcb3e1fe0b2c" \t "_blank" 一、递交单证   1、经营企业填制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2、进出口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3、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正本);   4、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5、《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企业选择在报核环节申报单耗时提供);   6、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报核→经办人签收手册→审核核销结案→签发《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签收《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并送交银行→企业将银行回执送交海关→经办人出具《结案通知书》。 三、工作时限   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出台帐核销联系单。   说明;   1、手册在合同有效期到期后一个月内必须向海关申请报核;   2、《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中须详细填写实际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名称、数量、各种进口料件用于生产各项出口成品的实际单耗,进口总值以及余料、边角料、废料等情况;   3、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深加工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结。(报核后也可以补税)。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操作流程   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递交海关,由海关通过审核或核查,最后确定加工贸易合同征、免、补税等结案方式的过程。   第一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递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核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二)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三)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89171.htm" \t "_blank" 报关单;   (四)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第二条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递交下列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二)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三)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经审查,经营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内销的决定,签发《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交经营企业办理通关手续。   第三条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加工贸易部门报告。办理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手续时,经营企业应当递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   (二)经营企业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   (三)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   (四)缉私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第四条 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时,应当递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三)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审查,经营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决定的,开具《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并办理有关货物的通关手续。   第五条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应当递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三)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审查,经营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结转剩余料件的决定,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交经营企业办理有关货物的通关手续。   第六条 经营企业因涉及知识产权等原因申请销毁加工贸易货物的,海关经核实可以同意企业按规定对有关货物做销毁处理,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销。加工贸易部门凭有关部门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核销有关货物。   第七条 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已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的,加工贸易部门凭银行签发的有效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签发《核销结案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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