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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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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示范章程(草案)》的说明*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五日) 廖 鲁 言 主席、各位代表: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 程(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如下的说明,供各位代 表讨论这个章程草案的参考。 首先,我想简单地讲一讲当前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 业生产的情况。 自从一九五五年七月召开的本届大会第二次会议到 现在将近一年了。在这个期间,全国农村发生了极其伟 大的深刻的变化。去年这个时候,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 的农户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高级社只是个别...
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示范章程(草案)》的说明*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五日) 廖 鲁 言 主席、各位代表: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 程(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如下的说明,供各位代 表讨论这个章程草案的参考。 首先,我想简单地讲一讲当前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农 业生产的情况。 自从一九五五年七月召开的本届大会第二次会议到 现在将近一年了。在这个期间,全国农村发生了极其伟 大的深刻的变化。去年这个时候,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 的农户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高级社只是个别地试 * 这是廖鲁言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作的说明。 办。现在农业生产合作化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了,单是 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就已经达到全国农户总 数的61,,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合作社已经成为农 业生产的主要的组织形式,小农经济的农村面貌已经根 本改观了。 同时,农村中的社会主义革命的高潮也带来了农业 生产的高潮。一九五五年粮食总产量达到3,680亿斤,棉 花达到3,036万担,都超额完成了计划;除了甘蔗以外,其 他经济作物的产量,都比一九五四年有显著的增加,在畜 牧业方面,除了猪以外,牛、马、羊也有增加。冬季生产、 兴修水利、积肥造肥和各种备耕工作,都比往年做得好。 今年的春耕播种工作一般也做得较早、较快、较好,选种、 密植等等增产的技术措施,也比往年获得更大范围的推 广,禾苗一般长得也很旺盛。除了少数地方因暴雨成灾、 遭受损失以外,大部地区的麦子已经收割或者正在收割, 今年的夏收,一般是丰收的。在农业增产方面,已经清楚 地表明了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的优越性。 但是,在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方面并不是没有问 题的,工作中的缺点和毛病还是很多的。在农业合作化 方面,有若干农业生产合作社,曾经发生过比较严重的铺 张浪费和滥用合作社的人力、物力的现象。有的地方,对 于入社的耕畜,作价不够合理,合作社对于公有牲畜的饲 养管理工作也做得不好,因而引起耕畜的瘦弱死亡。有 些合作社的劳动强度过于紧张,对于社员劳动中的安全 保护注意不够,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照顾不够。在衣 业生产合作社中,正确地处理社员个人同集体的关系,把 社员个人的利益同合作社集体的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 克服片面地强调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的 倾向,这是当前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中 心关键。 在农业生产方面,有些地方,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 增产指标定得过高,不切实际,积极性很高,而可靠性不 够。在新式农具的推广工作中,对地区适应性注意不够, 技术指导又跟不上去,因而在一部分地方又出现闲置起 来的“挂犁”了。粮食生产是农业经济中的基础部门,强 调粮食和棉花的增产,这是应该的;但是,只强调粮食、棉 花,而忽视其他经济作物,则是不对的。只强调农业生 产,而忽视在农民收入中占很大比重的林业、牧业、渔业、 农村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生产,则是不对的。在前一个 时期,许多地方,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缺点,恰恰就是: 单纯强调粮棉增产,忽视其他经济作物,忽视牲畜的发 展,忽视各项副业生产。而如果忽视了这些生产,即使粮 棉丰收,也不能使农民收入增加,甚至可能减少。所以上 述的这些缺点和毛病,都是应该引起严重注意的。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春耕生 产的指示,四月三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勤俭 办社的联合指示,接着中共中央和毛主席又指出,必须保 证90,的合作社增加生产,争取90,的社员增加个人收 入,正确地处理社员个人同集体的关系。凡是认真地执 行了这些指示的地方,农业生产和农业合作化方面的上 述缺点和毛病基本上都得到了纠正;凡是对于这些指示 贯彻执行得不够好的地方,上述的缺点和毛病就仍然存 在,还须做很多的工作。 农业生产和农业合作化方面的上述缺点和毛病,有 些是工作执行中的问题,不便在合作社章程中做条文性 的规定,有些是可以在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就已经吸收 到这个章程草案之中了。 二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在初级 合作社的示范章程的基础上改写的。供初级合作社采用 的示范章程,在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九日以草案形式公布, 在一九五六年三月十七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正式通过,它得到了广大农民的一致赞同,为农业生产 合作社所普遍采用。现在提请大会讨论的高级社的示范 章程草案,就是以初级社的示范章程做基础,针对着初级 合作社转为高级合作社以后所产生的新问题,根据农业 生产合作社建设的新经验,起草出来的。凡是初级合作 社示范章程中原有的内容,为广大社员所赞同,对于高级 合作社仍然适用的,都仍然保留下来;凡是对于高级合作 社已经不适用的条文,就做了必要的修改。同时,为了解 决合作社升级后所产生的新问题,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内 容,还吸收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新经验,把一些有关的条 文写得比初级社示范章程更加明确了。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文字上 比初级合作社的示范章程简单了。在初级合作社的示范 章程中,有许多解释性的条文。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是 新生的东西,合作社的许多和做法,它的涵义是什 么,为什么要那样做,那时对于一般农民说来还是生疏 的,所以在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第一个示范章程中,适 当地做一些解释和说明,是必要的,是合乎当时合作化运 动的要求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的。在高级农业生产合 作社示范章程中,这些解释性的条文,就不必再重复了; 所以提请大会审议的这个示范章程草案就比较简明得 多。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起草过程 中,曾经吸收了各地主管农业合作化工作的干部参加起 草工作,并且征求了各地负责同志的意见,做了多次的修 改;又由政协全国委员会组织了座谈会进行讨论,根据座 谈中所提出的意见做了必要的修改,经国务院六月十四 日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且经过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审定。 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内容 方面,我只做以下几个问题的说明。 第一,关于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化。 初级合作社是在私有的基础上,实行土地入股、统一 经营的。高级合作社实行主要生产资料的完全集体所有 制,这是初级合作社同高级合作社的根本区别。 农业生产的主要生产资料,就是土地、耕畜和大型农 具(包括集体经营副业所需要的副业工具)。 耕畜和农具的公有化,在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就已经 开始了。耕畜和农具公有化的办法,是作价入社,除抵交 应交的股份基金以外,多余的价款由合作社分期还清。 这在供初级社采用的示范章程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事实证明:这种办法深得农民的拥护,这种办法是在农业 合作化的高潮中,保护耕畜农具、避免发生严重破坏的有 效办法。因此,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中,照旧采取了这种办法,没有变动。 土地转为合作杜集体所有的办法,在供初级合作社 采用的示范章程中是没有规定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 社示范章程(草案)》就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转为合作社 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为什么对于社员的土地,不采 取作价收买的办法呢,这是因为:土地这种生产资料,在 性质上不同于耕畜和农具,而且经过土地改革以后,农民 所占有的土地大体是平均的,一般相差不多,这同耕畜农 具占有差别较大的情况是不相同的。所以在土地转为集 体所有的时候,就不应该也不必要采取作价收买的办法。 运动的实践也证明:当合作社由初级升高级的时候,农民 是赞成取消土地报酬,把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并不 赞成把土地作价入社。尤其是在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对于缺乏和丧失劳动力的社员提出了“五保”的办法以 后,解除了缺乏和丧失劳动力的社员的顾虑,他们也积极 赞成取消土地报酬,实现土地公有化。还有人问,为什么 高级合作社实行土地集体所有,而不实行土地国有,这 是因为,土地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容易为广大农民所接 受,也同样可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如果 实行土地国有,反而可能引起农民的误解。 在高级合作化以后,城市居民在农村中占有的土地 如何处理,这是有些人所关心的问题。《高级农业生产合 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城市的职业、 全家居住在城市的人们,属于他们所有的在农村中的土 地,可以交给合作社使用。如果本主生活有困难,历来依 靠土地作为一部分生活补助,合作社应该给以照顺,付给 一定的报酬。如果以后本主愿意移居乡村,从事农业生 产,合作社应该吸收他入社,或者把原有的土地交还他使 用。”这样的规定,既照顾了农民的土地已经实行集体所 有制的情况,又照顾了一部分在农村中有土地而住在城 市的人们的生活困难;既把这些土地交给合作社使用,有 利于发展生产,又保留了这些人的土地所有权。所以这 项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对于林木入社的问题,章程草案第十八条明确地规 定了,少量的零尾的树木不入社,仍然归社员私有;大量 的成片的林木入社的时候,可以作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 有,价款由合作社从林木收益中分期付还;在合作社刚成 立的时候,也可以不归社公有而采取统一经营、林木和劳 动比例分红的过渡办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 护森林不遭破坏。 第二,关于对富农的改造问题。 去年公布的供初级合作社采用的示范章程,对于过 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这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 由于农村中社会主义革命高潮的发展,富裕中农也 已经随着贫农和下中农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富农阶 级迅速地最后地被完全孤立起来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 潮流是抗拒不了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也已经 认识别这一点。同时,由于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由于 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和粮食、棉花的统购统销等社会主义 措施在农村中的推行,这就使富农不得不放弃剥削。同 时,他们又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受到 了很大的教育,逐渐认识到加入合作社比不入社有利。这 些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因素,就在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 分子中引起了明显的分化。虽然仍有一小部分人继续抵 抗和破坏合作化运动,另有一部分人处于动摇观望的状 态,但是大部分人已经表示接受改造。因此,在《一九五 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针对着 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已经发生分 化的情况,采取了分别对待的方法,把他们放在合作社里 面来进行改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第八条关于过去的地主富农分子入社问题的规定,同全 国农业发展纲要的规定是一致的。 过去的地主分子,经过土地改革,一般在经济上早已 下降了。而过去的富农分子,有的经过土地改革也早已 下降了,有的在土地改革以后仍然保持富农的经济地位, 另外在土地改革以后还产生了很少数的新富农,他们占 有的生产资料是较多的。那么,在他们入社的时候,对他 们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怎样处理呢,《高级农业生产合作 社示范章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已经放弃剥削的富 农分子参加合作社的时候,入社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价款, 除抵交应摊的一份股份基金和补交一份公积金、公益金 以外,其余的部分作为多么的股份基金。对待富农的财产 为什么采取这种办法呢,因为,我国的富农是带半封建 性的,他们在农村中历来是和地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他们对农民有不同程度的剥削,政治上也不是站在农民 一边的;同时,我国的富农在经济上是很小的,生产经营 也同样是落后的,对于国民经济也没有什么贡献。因此, 对待富农的财产采取这样的办法是比较适当的。 第三,关于烈属、军属和复员军人入社的问题。 烈士和革命军人是革命的功臣,是祖国和人民的保 卫者,应该受到人民的尊敬。他们的家属往往因为缺乏 劳动力而有一定的困难,应该受到国家的抚恤和优待。同 时,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应该积极吸收烈属、军属入社,并 且给以适当的照顾。 人民解放军的复员军人,在部队中经过长期的锻炼, 他们的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一般是比较高的。农业生产 合作社应该热情地欢迎复员军人入社,并且应该使他们 在合作社中和其他先进分子一起共同发挥应有的带头作 用。在这一方面,实际上一般也是做得好的。 复员军人中,还有一种人,他们是在解放战争中起义 的人员,和平解放的人员,后来复员回乡生产的。对于这 种人,只要他们愿意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从事农业劳 动,也应该吸收他们入社。因为,如果他们本来是劳动人 民出身的,自然应该吸收他们入社。如果他们是地主富 农出身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 也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吸收入社,他们既然是起义的 人员,应该比一般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更具有入社的 条件。如果他们过去在地方上曾经有过罪恶行为,那也 应该把他们的起义看做是悔过和立功的表现,经过乡人 民委员会的审查批准的手续,而允许他们入社。当然,这 后一种人,在农村中是容易引起纠纷的。一方面,应该教 育农民群众,照顾这种人起义有功,而对他们的历史行为 采取宽大态度,不咎既往;另一方面,也要教育这种人向 群众承认自己的错误,以取得群众的谅解。 第四,关于妇女社员的特殊利益问题。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二条、第三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 和第六十条,对于妇女社员的特殊利益作了相应的规定。 现在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对这一方面照顾不够,把“重视 妇女劳动”变成“重使妇女劳动”,以致有些女社员劳动过 度,影响健康,合作社的干部中妇女的比例太小,甚至没 有,有的合作社的正副主任中连一个女的也没有。这些缺 点,都应该迅速纠正。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生产队长、生产组长,在分配社 员劳动任务的时候,必须切实注意女社员的生理特点和 体力;照顾女社员从事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同时,也要 向女社员解释清楚,劝她们不要因为争工分或者争面子 而勉强担负自己体力所不能胜任的劳动,以免累出病来。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举办女社员所特殊需要的福 利设施,例如农忙托儿组织等等;但是,必须根据公益金 的多少量力举办,只能随着生产的发展、公益金的增加而 逐渐举办。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工厂不同,农业合作 社社员同工人不同。工人除了拿工资以外,他所生产出 来的产品是全部交给国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所生 产出来的产品是分给社员个人的,合作社只留下很少的 公积金和公益金。因此,要求合作社为女社员所举办的 福利设施超过合作社公益金所能负担的限度,那是不合 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当然,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不注意 妇女的特殊利益,有力量举办一些福利设施而不举办,那 也是不对的。 第五,正确她处理合作社社员个人同集体的关系。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明确地、具 体地规定了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必须同社员的个人利益正 确地结合起来。规定了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菜地;零星 树木、小农具和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副业工具不入社。允 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社员按计划在社内做够了一定 的劳动日以后,其余的劳动时间完全由社员自由支配, 并且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既使社员的个人收入 逐年有所增加、而又增加合作社的公共积累的原则,进行 分配;如果合作社生产增加不很多,为了增加社员的个人 收入,公积金还可以少留。这些规定,都是很必要的,保 证了社员的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的正确结合,这一定会 大大提高社员群众对集体的关心,也大大有利于农业生 产的发展。 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同局部利益、个人利 益、目前利益,根本洪来当然是一致的,但是在一定程度 上,又是有矛盾的。一般社员个人所最关心的问题就是 入社以后,能够增加自己的个人收入,他首先因为这样才 赞成社会主义。而合作社的干部总想把合作社办得神气 些,多积累些公共财产。但是,公共积累搞多了,社员的 个人收入就会减少,这就有了矛盾。当前的主要问题,正 是在社会主义革命的高潮之下,过分强调了集体利益,忽 视了个人利益。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合作社的巩固都 是不利的。因此,就有必要提醒这些干部重视个人利益。 当然,如果片面强调社员的个人利益,而不顾集体利益和 国家利益,那也是不对的,对社员也是不利的。 第六,加强合作社民主管理,反对强迫命令和官僚主 义。 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一万万户的农民组织起来 了,组织成一百多万个合作社。在合作社内,有管理委员 会、生产队、生产小组等层层的组织。这当然是管理集体 生产所必需的,好处是很多的。但是,这也带来了不好的 一个方面,那就是容易产生强迫命令和官僚主义。因此, 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一章(总 则)、第八章(政治工作)和第十章(管理机构)中,把民主 管理作为合作社的总则,把反对强迫命令和官僚主义作 为合作社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在组织方面做 了相应的规定。着重发扬社员大会的作用,加大社员大 会的权力,许多重大问题还要有出席社员三分之二的多 数才能通过;如果限于客观的实际困难,不能召开社员大 会,而由社员代表大会代行社员大会职权的时候,章程草 案第五十六条又规定了代表人数不能太少,代表由生产 单位选举,并且在会前和会后都要召开生产队的全体会 议或者按地区分片召开社员会议,征求大家意见和传达 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使合作社的 管理工作具有更多的民主,使合作社干部发扬群众路线 的优良作风,为办好合作社建立必要的组织保证。 第七,关于合作社内的民族团结问题。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许多地方的农业生产合 作社常常碰到民族问题。不仅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和 民族杂居的地区有这个问题,就是在内地也常常碰到这 个问题。因此,《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条做了相应的规定。现在,有少数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这一方面是有缺点的,在社会主义革 命的热情下,过分地追求集体,追求统一,而不注意尊重 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合作社的领导成分中不注意吸收在 社员中占的比例较小的民族的代表参加,这是应该纠正 的,内蒙古自治区有些蒙民和汉民的联合社,他们在集 体经营以后,因为照顾了民族特点,发挥了各民族的特 长,从而发展了生产,并且解决了多年不能解决的农牧业 的矛盾。这种经验,是值得大家学习的。 此外,关于勤俭办社、按劳取酬等等问题,在《高级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 定,在这里不多做说明了。 这个说明是否妥当,请各位代表指正。 根据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七日 《人民日报》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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