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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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东紫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被委托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和怀政办函 6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将(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对
乡(镇)辖区内卫生院、药店、诊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学校(幼儿园)食堂、各类餐饮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的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委托权限: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制做法律文书权、督促销毁过期产品、报告职责及其它职责。
委托期限:自 年 8 月 11 日起至 年 12 月 1 日止。
被委托单位应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行政执法,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执法。
委托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被委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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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给被委托单位,一份由委托机关存档,一份 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执法委托书 [篇2]
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二?一四年一月;畜牧行政执法委托书;库牧(2015)1号;委托机关名称: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地址:库尔勒市英下路口;法定代表人:热依木江〃克里木;受委托组织名称: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库尔勒市英下路口;法定代表人:克热木〃托呼提;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委托事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一
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二?一四年一月
畜牧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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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牧(2015)1号
委托机关名称: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
地 址:库尔勒市英下路口
法 定 代 表 人:热依木江〃克里木
受委托组织名称: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地 址:库尔勒市英下路口
法定代表人:克热木〃托呼提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事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委托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使具体事项如下:
一、承担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兽药饲料市场的执法管理工作。开展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饲料生产、经营、使用执法活动及案件处理。
二、承担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活动的执法管理工作。开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动物诊疗执法活动及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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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担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及《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的现场勘验审查活动。
四、承担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消费者投诉案件,要积极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作经营者对消费者赔偿损失的报告,调节理赔事宜。
委托要求:
一、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执行执法活动中,实行执法岗位
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不得从事管辖范围内的盈利性的经商活动。
二、在执法工作中,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必须按照农业部发布实施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的程序、文书格式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并按照国家《档案法》做好案卷归档工作,实行备案制度。
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必须接受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监督,实行行政执法月报、年报制度。
委托权限: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反上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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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行为,受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委托组织调查取证,对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劣质和非法原料、抽检不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封存和扣押。凡需立案处罚的
行政案件,须报请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实施。
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监督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对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诉讼、被申请复议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赔偿责任。
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超出委托权限的范围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将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驶,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委托期限: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一四年一月一日止。
委托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一四年一月一日
注: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受委托单位自存,一份由委托机关存档,一份报委托本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委托书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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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因我在外务工,不能亲自回家办理违法违规生育子女处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
年月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篇4]
事务公开-通知通报- 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
通知通报 加入时间:2015-8-12 15:47:24 点击:132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受托方:扬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
为加强城乡建设和管理,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及时依法查处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
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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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原建设部第5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城建监察规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扬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城乡建设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四)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使用委托方印章的,受托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及印章代表委托方办理和出具相关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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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
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执法期限
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五、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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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方: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受托方:扬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
地址:文昌中路411号 地址:杨柳青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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