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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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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ICS 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451—201X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Safety operat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PG, CNG and LNG supply station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发布 201X-XX-XX实施 发布北京市...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ICS 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文献分类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451—201X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Safety operat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PG, CNG and LNG supply station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发布 201X-XX-XX实施 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XX/T XXXXX—XXXX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 1 4 基本规定 ............................................................................ 2 5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4 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 7 7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 ................................................................... 11 8 安全管理 ........................................................................... 14 9 图档资料 ........................................................................... 14 I DBXX/T XXXXX—XXXX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451-2007《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安全运行管理规范》,与DB11/T 451-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1和DB11/T 451-2007中的1);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和DB11/T 451-2007中的2);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3和DB11/T 451-2007中的3); ——增加了安全的具体内容(见4.1); ——增加了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见4.2); ——增加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具体要求(见4.4); ——增加了燃气供应站应与燃气自管单位签订合同等要求(见4.5和DB11/T 451-2007中的4.3) ——增加了燃气供应站应建立用户档案等要求(见4.6); ——修改了燃气供应站设立值班电话的要求(见4.7和DB11/T 451-2007中的4.4); ——增加了燃气供应站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要求(见4.8); ——增加了发现供应站外安全间距范围内有新建建、构筑物作业的处理方式(见4.9); ——修改了燃气供应站杜绝一切火源的具体要求(见4.10,DB11/T 451-2007中的5.4.5和6.4.5); ——增加了气瓶充装的安全规定(见4.11); ——增加了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的安全规定(见4.12); ——修改了消防设施的安全规定(见4.13,DB11/T 451-2007中的5.2.3.12和6.2.3.6); ——增加了燃气供应站电气设施的安全规定(见4.13); ——增加了燃气供应站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安全规定(见4.14); ——修改了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规定(见4.15,DB11/T 451-2007中的5.2.2.2和6.2.2.3); ——删除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管理范围的规定(见DB11/T 451-2007中的5.1.1); ——删除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站址选择和平面布置的规定(见DB11/T 451-2007中的5.1.2); ——修改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钢瓶、压力容器及附件、压力管道的许可、使用登记、检验与评定等 规定(见5.1.2-5.1.9,DB11/T 451-2007中的5.2.1.1-5.2.1.8); ——修改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阀门的编号、标识和检修等规定(见5.1.10和DB11/T 451-2007中 的5.2.1.9); ——删除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和电力装置的设计要求(见DB11/T 451-2007中的5.2.2.1-5.2.2.3和5.2.2.5); ——修改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的安全规定(见5.2.1和DB11/T 451-2007 中的5.2.2.4); ——修改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泄漏检查的规定(见5.2.2和DB11/T 451-2007中的5.2.2.6); ——删除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道敷设的设计要求(见DB11/T 451-2007中的5.2.2.7); ——修改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检修放散的安全规定(见5.2.4和DB11/T 451-2007中的5.2.2.9) ——删除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储罐、安全阀、液位计和压力表的设计要求(见DB11/T 451-2007 中的5.2.2.10-5.2.2.12); ——修改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钢瓶残液的处置要求(见5.2.5,DB11/T 451-2007中的5.2.2.15 II DBXX/T XXXXX—XXXX 和5.2.2.16); ——删除了液化石油气钢瓶避免在阳光下暴晒的规定(见DB11/T 451-2007中的5.2.2.18); ——修改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钢瓶运输的规定(见5.3.1和DB11/T 451-2007中的5.2.3.1); ——修改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规定(见5.3.2和DB11/T 451-2007中的 5.2.3.2); ——增加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槽车装卸的规定(见5.3.5); ——修改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钢瓶灌装的规定(见5.3.6和DB11/T 451-2007中的 5.2.3.6-5.2.3.9); ——修改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钢瓶存放的规定(见5.3.7和DB11/T 451-2007中的5.2.3.10); ——修改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气化、混气装置的运行、维护规定(见5.3.8和DB11/T 451-2007 中的5.2.3.11); ——修改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储罐第一道液相阀门之后的液相管道及阀门出现大量泄漏时的抢修 规定(见5.4.3和DB11/T 451-2007中的5.3.3); ——删除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术语和管理范围的规定(见DB11/T 451-2007中的6.1.1和6.1.2); ——删除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天然气质量的要求(见DB11/T 451-2007中的6.1.3);002 ——删除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站址选择和平面布置的规定(见DB11/T 451-2007中的6.1.4); ——删除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储气量、气源供应的设计要求(见DB11/T 451-2007中的6.1.5和 6.1.6); ——增加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气瓶、压力容器及附件、压力管道的许可、使用登记、检验与评定等 规定(见6.1.2-6.1.9); ——增加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阀门的编号、标识和检修等规定(见6.1.10); ——删除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脱硫脱水、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和电力装置的设计要求(见 DB11/T 451-2007中的6.2.2.1-6.2.2.3和6.2.2.5); ——修改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的安全规定(见6.2.1和DB11/T 451-2007 中的6.2.2.4); ——删除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加臭装置的技术规定(见DB11/T 451-2007中的6.2.2.6); ——增加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泄漏检查的规定(见6.2.2); ——修改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排污液和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见6.2.3和DB11/T 451-2007中的 6.2.2.11); ——删除了压缩天然气钢瓶避免在阳光下暴晒的规定(见DB11/T 451-2007中的6.2.2.8); ——修改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压缩机的运行、维护规定(见6.3.2和DB11/T 451-2007中的 6.2.2.9); ——修改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的运行、维护规定(见6.3.6和DB11/T 451-2007中的6.2.3.3); ——修改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规定(见6.3.7和DB11/T 451-2007中的 6.2.3.4); ——修改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加(卸)气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见6.3.8和DB11/T 451-2007 中的6.2.3.5); ——修改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在警戒区进行抢修作业的规定(见6.4.10和DB11/T 451-2007中的 6.3.10); ——增加了液化天然气供应站运行、维护、抢修技术要求(见7) ——修改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安全管理的规定(见8,DB11/T 451-2007中的 5.4和6.4); III DBXX/T XXXXX—XXXX ——修改了图档资料的规定(见9,DB11/T 451-2007中的7)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IV DBXX/T XXXXX—XXXX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以下简称燃气供应站)的安全运行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加气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28051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规定 GB/T 2963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1142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CJJ 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T148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HG/T 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SY 6503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DB11/T1322.18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8部分燃气供应企业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LPG supply station 液化石油气供应过程中各类厂站的总称,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气储存站、液化石油气灌装站、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及混气站。 3.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CNG supply station 压缩天然气供应过程中各类厂站的总称,主要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3.4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 LNG supply station 1 DBXX/T XXXXX—XXXX 液化天然气供应过程中各类厂站的总称,主要包括: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3.5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3.6 LPG: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3.7 CNG: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Natural Gas 3.8 LNG: 液化天然气 Liquified Natural Gas 4 基本规定 4.1 燃气供应站应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a)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b)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c)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d)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 供气设备和工艺管道的运行、维护、检修制度; f)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g) 消防安全制度; h)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i) 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进出 车辆人员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等。 4.2 燃气供应站应制定下列安全操作规程: a) 工艺管道、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操作规程; b) 抢修作业操作规程; c) 置换、放散作业操作规程; d) 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e) 装卸作业操作规程; f) 气瓶充装作业操作规程等。 4.3 燃气供应站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的人员配置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和本市对专业培训和考核的要求。其中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4.4 燃气供应站应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内容和要素等除应符合GB/T 29639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急预案应包括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针对可能存在较大危险性的装置、场所或岗位还应编制 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 b) 应急预案应每年进行评审,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c) 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综合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 演练。 2 DBXX/T XXXXX—XXXX 4.5 燃气供应站应与供应范围内的燃气自管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燃气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范围和责任,并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燃气自管单位应当接受燃气供应站的业务指导,并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4.6 燃气供应站应建立用户档案,并应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免费安全检查,作好安全检查记录。燃气供应站负有向用户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责任,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指导。 4.7 燃气供应站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4.8 燃气供应站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应符合DB11/T1322.18的规定。 4.9 燃气供应站发现站外安全间距范围内有新建建、构筑物作业以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事项时,应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制止无效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10 燃气供应站应采取下列措施,杜绝一切火源: a) 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示标识; b) 火柴、打火机及手机不应带入生产区; c) 进入生产区应着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 d) 非站内人员不应进入生产区; e)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在其排气管出口处应安装消火装置,并应限速5km行驶;拖拉机、电瓶 车、摩托车和畜力车等禁止入内; f) 各生产设备应有防静电措施; g) 操作和维修应使用不发火花工具或采取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h) 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按照危险作业制度,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在现场有人 监护,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4.11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不应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气瓶充装。 4.12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运输车辆应配备专门的驾驶员和押运员,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资格 证书; b) 运输车辆性能和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相关规定,驾驶员、押运员应在出 车前、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c) 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 d) 运输车应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装备; e) 运输车应悬挂印有“危险品”的三角形顶灯和矩形标牌; f) 运输车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并配置铅锤; g) 运输车辆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卫星定位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 h) 运输车辆在行车过程中应按照规定路线、车道、限速、时间行驶; i) 运输途中因故障临时停车时,应避开其他危险品、火源和热源,宜停靠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并 应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 j) 气瓶组满载时不得长时间停放在露天暴晒,当可能出现高温情况时,应进行泄压或降温处理; k) 运输车辆加气、卸气或回厂后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4.13 燃气供应站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 测; a) 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保持在规定的水位范围内,并保持池内水质清洁,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处 于工作状态; 3 DBXX/T XXXXX—XXXX b) 定期检查并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栓及喷淋装置,冬季运转后,应将水及时排净。消防泵和喷淋 泵应运行良好,无异常震动和异响,无漏水现象;消防栓和喷淋装置无遮蔽或阻塞现象; c) 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应保持畅通,消防设施周围不应堆放杂物。 4.14 燃气供应站的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各种电气设备、元件及线路应运行正常,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漏电现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和器材应有良好的防爆性能; b) 电气设备、机柜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要求; c) 变配电室环境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电气箱柜前1.2m米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15 燃气供应站的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各类设备应运行正常、外观完好,显示屏幕清晰、亮度适中; b) 运行人员应定期对现场仪表、远传仪表的显示值与监控中心的数据进行对比检查; c) 运行人员应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 d) 机箱、机柜和仪器仪表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要求; e) 机房环境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16 燃气供应站的防雷、防静电接地应符合 GB 50057 及 HG/T20675 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防雷装置应每年入汛和入冬前各进行1次检测;防静电装置应每半年检测1次。 5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5.1 一般规定 5.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储存站、灌装站、储配站、瓶装供应站、气化站及混气站内的储罐、管道及附件、压缩机、烃泵、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和仪器仪表等。 5.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5.4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应按照TSG R4001的要求,取得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 5.5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应使用符合GB5842要求的钢瓶,并应按照TSG R5001的规定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5.6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应按照GB8334以及TSG R0006的要求对钢瓶进行定期检验与评定。 5.7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且应严格按照TSG R0004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必须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5.8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使用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在使用中要加强维护和定期检验,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涉及安全控制的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 5.9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取得“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并按TSG D5001的规定做定期检验与评定。 5.10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的工艺管道应有明确的工艺流向标志,阀门开、关状态标识明晰,安全附件齐全并处于校验有效期内。 5.1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的每个阀门宜逐一编号挂牌,并配足手轮或手柄。对禁止任意开闭的阀门应设有明显的标识。阀门的检修必须认真记录、归档。 5.12 安全要求 4 DBXX/T XXXXX—XXXX 5.1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的储罐区、泵房、灌装间、压缩机间、瓶库、汽车槽车库等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报警器设置在值班室、仪表间等有人职守的场所,报警浓度应小于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 20%,浓度报警器应每年标定一次。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的使用维护应符合SY 6503的规定。 5.14 应确保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工艺设备、管道及阀门无泄漏。对密封点的泄漏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 5.15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生产区内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它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5.16 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设临时火炬放散,并接至安全地带,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与放散火炬的水平距离宜大于25m,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消防器材。 5.17 液化石油气钢瓶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向土地、水体、以及地下沟槽或下水道内倾倒。 5.18 液化石油气钢瓶投入使用后不应对钢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和修理,严禁更改气瓶的出厂钢印和颜色标记。 5.19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生产区内不应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5.20 运行维护要求 5.21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钢瓶运输车辆应配备具有资格证书的押运人员; b) 钢瓶运输车辆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c) 运输车辆上的钢瓶应直立码放,50kg规格钢瓶应单层码放,15kg及以下规格钢瓶不应超过两 层码放,并固定良好,避免滚动、碰撞; d) 钢瓶装卸应做到不摔、不砸、不滚动; e) 运输车辆上不应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随车人员严禁吸烟。 5.22 液化石油气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建立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制度,并符合TSG R0004 的要求; b) 储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 4%; c) 储罐设有两道以上阀门的,第一道阀门为常开,第二道阀门为操作阀门。阀门应经常维护,保 持其启闭灵活; d) 储罐安全阀应随时处于工作状态,安全阀与罐体之间的阀门必须保证全开; e) 储罐液位计上应有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标识,每次进出液完毕时,应确认液位计的准确度; f) 应根据在用储罐的最大工作压力及储存介质制定相应的降温喷淋措施; g) 储罐应定期排污,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将清出的污物妥善处理,确保安全。冬季时,应对储 罐下部的排污阀门采取防冻措施; h) 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记录储罐液位、压力等运行参数。储罐进 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i) 储罐检修后的置换可采用抽真空、充惰性气体、充水等方法进行,采用充水置换方法时, 环 境温度不应低于 5?; j) 储罐区防液堤的水封井内应保持确保封闭的水位; k) 应定期检查球形储罐钢支柱的非燃烧隔热保护层是否损坏,如果损坏应及时进行修补。 5.23 压缩机、烃泵应根据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进行大、中、小修理,并应做好日常巡查,巡查内容如下: 5 DBXX/T XXXXX—XXXX a) 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应正常; b) 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c) 指示仪表应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d) 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24 压缩机、烃泵运行时,若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并进行处理: a) 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b) 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c) 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d) 指示仪表损坏或仪表显示数值不在规定范围内; e) 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5.25 液化石油气槽车装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槽车装卸作业前应对槽车进行下列检查: 1) 危险品运输车辆、罐体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标识、牌照、证件是否齐全、合规; 2) 槽车的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3) 是否采取垫木等措施确保车辆停稳; 4) 槽车罐体和各附件有无跑、冒、滴、漏,槽车是否安装阻火器; 5) 驾驶员及押运员是否穿防静电服; 槽车静电接地线是否连接完好; 6) b) 槽车装卸时,操作人员和驾驶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运, 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进行; c) 槽车装车时应随时观察槽车的液位变化,防止超液位充装; d) 槽车装卸完毕后,操作人员和押运员共同检查签字,并详细记录槽车的压力和液位; e) 驾驶员全面检查,确认状态正常后,方可发动槽车移开装卸台; f) 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漏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槽车装卸作业。 5.26 钢瓶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钢瓶必须专用,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要求执行固定充装制度; b) 灌装前设专人检查钢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不应充装: 1) 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钢瓶; 2)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定的; 3) 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4)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 超过检验期限或使用年限的; 6) 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c) 灌装操作人员操作时应集中精力,严禁擅离职守,严禁非本岗位人员上岗操作; d) 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下列检查: 1) 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应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 2) 自动联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 气路、油路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应正常; 4) 灌装秤及检定秤应在检定有效期内,灌装前应校准; e) 灌装站应制定各种规格钢瓶的灌装标准,最大充装量应符合GB5842要求。并应实行严格的复 验制度,超出灌装标准允许偏差范围的钢瓶不应出站; f) 灌装后或销售前应逐瓶做泄漏检查,有任何泄漏的钢瓶均不应放行出站。 6 DBXX/T XXXXX—XXXX 5.27 钢瓶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空瓶、实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设标志,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瓶应及时处理; b) 钢瓶应直立码放,50kg规格钢瓶应单层码放,15kg及以下规格钢瓶不应超过2层码放,并应 留有通道; c) 钢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一个月; d) 瓶装供应站钢瓶总存量应严格按照GB51142的要求执行; e) 钢瓶应避免长时间在阳光下暴晒; f) 实瓶数量少于20瓶(15kg规格)的换瓶点可无人值守,换瓶点应有专人负责,每日定期巡查, 换瓶点周边环境应良好,并配有明显警示标识及灭火器材。并应作好巡查记录。 5.28 气化、混气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气化、混气装置开机运行前,应检查工艺系统及设备的压力、温度、热媒等是否正常, 确认 各工艺阀门处于正常状态,系统无泄漏或无异常后方可开机; b) 运行中应填写压力、温度、热媒运行记录。当发现泄漏或异常时,应立即进行处理; c) 应保持气化、混气装置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应超温、超压运行; d) 电磁阀、过滤器等应定期清洗维护; e) 设有排残、排水装置的,应定期排放,排放的残液应统一收集处理; f) 气化器、混气装置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修,同时开启备用设备,防止中断供气, 备用的设备应定期启动,确保备用设备完好; g) 以水为热媒的气化装置应定期加水和添加防锈剂。 h) 实瓶数量,(含包括备用瓶、供气瓶)超过 30 瓶的瓶组站应设专人值守;对无人值守的瓶组 站应每日定期巡查,站内密封点应无泄漏,管道及设备应运行正常,瓶组站周边环境应良好, 并应作好巡查记录。 5.29 抢修 5.30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进行站内抢修时应按本供应站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操作。 5.3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出现大量泄漏时,应迅速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若发生火灾应对其它未着火的燃气设施进行隔热降温处理,以防止事故扩大。 5.32 液化石油气储罐第一道液相阀门之外的液相管道及阀门出现大量泄漏时应立即将上游的液相控制阀门和储罐第一道液相阀门关断,可使用消防水枪驱散泄漏部位及周边的液化石油气,降低现场的液化石油气浓度。 5.33 储罐第一道液相阀门的阀体或法兰出现大量泄漏时必须有效控制,宜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a) 在现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宜直接使用阀门、法兰抱箍或者用包扎气带包扎、注胶等方法控制 泄漏。同时采取倒罐措施,将该罐的液化石油气转移至其他储罐。 b) 现场条件无法直接使用抱箍、包扎气带、注胶等控制泄漏时,宜采取向储罐底部注水的方法。 采取注水方法控制泄漏,应充分综合考虑注水的温度、压力、水量及流速,确保注入的水维持 在控制泄漏的最低限度。 c) 用注水方式控制泄漏后,按 5.4.4 a)款要求进行抢修。 5.34 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当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不易控制时,可用消防水枪喷冲稀释。 5.35 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聚积在低洼处或其它地下设施内。 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7 DBXX/T XXXXX—XXXX 6.1 一般规定 6.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设施是指工作压力不大于25.0Mpa(表压)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的储罐、管道及附件、压缩机、脱硫装置、脱水装置、调压装置、加(卸)气装置和仪器仪表等。 6.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6.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向气瓶车加气,应按TSG R4002的要求,取得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向气瓶组加气,应按照 TSG R4001的规定,取得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6.5 压缩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充装符合TSG R0006要求的钢瓶,压缩天然气气瓶产权方应按照TSG R5001的规定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6.6 压缩天然气气瓶产权方应按照TSG R0006的要求对钢瓶进行定期检验与评定。 6.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且应严格按照TSG R0004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必须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6.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使用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在使用中要加强维护和定期检验,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涉及安全控制的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 6.9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取得“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并按TSG D5001的规定做定期检验与评定。 6.1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的工艺管道应有明确的工艺流向标志,阀门开、关状态标识明晰,安全附件齐全并处于校验有效期内。 6.1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的每个阀门宜逐一编号挂牌,对禁止任意开闭的阀门应设有明显的标识。阀门的检修必须认真记录、归档。 6.12 安全要求 6.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的调压间(减压撬或调压撬)、加(卸)气区、压缩机间(撬)、干燥器、储气装置、燃气锅炉房(撬)等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报警器设置在值班室、仪表间等有人职守的场所,报警浓度应小于天然气爆炸下限的 20%,浓度报警器应每年标定一次。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的使用维护应符合SY 6503的规定。 6.14 应确保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工艺设备、管道及阀门无泄漏。对密封点的泄漏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 6.15 压缩天然气排污冷凝液和废油水不应直接排入下水道,废脱硫剂、硫等危险废物应可靠收集,排污液和危险废物应委托专业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定期收集处理。 6.16 压缩天然气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应对钢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和修理,严禁更改气瓶的出厂钢印和颜色标记。 6.17 运行维护要求 6.18 加气软管上应设置拉断阀。 6.1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压缩机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压缩机的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应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b) 压缩机的连锁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测试、维护; c) 压缩机的振动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d) 压缩机的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 e) 压缩机的进、出口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8 DBXX/T XXXXX—XXXX f) 压缩机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时应及时停机处理; g) 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h) 压缩机撬箱内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6.20 压缩机的卸载排气不应对外放散,回收的天然气可输至进口回收罐。 6.21 应对站内设备进行定期巡查,站内管线、设备、罐(瓶)体应无锈蚀、无泄漏、无损坏现象,各类仪器仪表指示正确; 6.22 应定期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6.23 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等设备的温度、压力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不应超压运行。 6.24 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应无泄漏、无腐蚀和无损伤等异常情况, 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b) 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性能指标后方可投入运行; c) 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d) 应定期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当过滤器前后差压达到0.1Mpa,及时排污和清洗; e) 对配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应定期检查各级调压器热媒的进水和回水温度,不应超出正常范 围。进水温度宜控制在 80?5?,回水温度宜控制在 60?5?。调压器出口温度不应低于5?。 6.25 加(卸)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软管应根据使用工况确定检查周期,并定期检查;检查接地是否良好,发现软管出现磨损、扭 曲、胶结、腐蚀、膨胀、切痕等现象时,应立即更换;每两年更换一次,并定期进行检测。 b) 作为贸易结算的流量计应定期进行检定; c) 车辆进站后,操作员应配合押运员指挥司机按照地面标志线将车辆停靠到位,手刹制动, 熄 灭发动机,用止轮块将车辆固定,并在车前设置明显停车标志,在此期间与作业无关人员不应 进入操作区; d) (加)卸气前应检查系统连接部位,保证密封良好,长管拖车自动连锁保护装置正常,并接好 地线; e) 在接好软管准备打开瓶组阀门时,操作人员的身体不应正对(加)卸气口; f) (加)卸气完成后,应首先确认(加)卸气管路、地线已经断开,然后移开停车标志及止轮块后, 车辆才允许启动。 g) 当遇有雷击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检查出有气体泄漏、压力异常、或存在其他不安全因素时, 不应进行(加)卸气作业。 6.26 抢修 6.2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进行站内抢修时应按本供应站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操作。 6.2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具有抢修能力,能够及时处理相关事故,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6.29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并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30 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可根据事故不同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6.31 抢修人员应佩带职责标志,到达抢修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 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9 DBXX/T XXXXX—XXXX 6.32 抢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后,应布置事故现场警戒、控制事态发展。 6.33 抢修人员进入抢修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防护用具,并不应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在现场不应使用非防爆工具和设备。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不应单独操作。 6.34 在警戒区内不应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6.3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管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6.36 在警戒区内进行抢修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切断电源,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 进行通风,不应启闭电器开关及使用电话;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 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b) 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 c) 抢修作业时,与作业相关的控制阀门必须有专人值守,并监视其压力; d) 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e)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泄漏抢修作业有动火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且站内设施发生泄漏须动火作 业时应先停气: 1) 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2) 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3) 动火作业区内应保持空气流通,防止燃气积聚,在较密闭的空间内作业时,应采用 防爆 电器设备进行强制通风、加强安全防护等措施; 4) 动火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 20%,在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监测作业 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及管道内压力的变化; 5) 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应正对管道开口处; 6) 动火作业前采用直接置换法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 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分钟,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 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 业; 7) 动火作业前采用间接置换法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 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 5 分钟,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8) 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观测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的变化,当有漏气或窜气等 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 时间 较长时,均应按本条第 6 款和第 7 款的规定重新取样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继 续作业; 9) 燃气设施停气作业实施前必须有停气、供气方案; 10) 在不停气情况下,进行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11) 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 100,500Pa,并应有专人监控 压力; 6.37 压缩天然气设施的抢修除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站内出现大量泄漏时,应迅速切断站内气源、电源,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 消除泄漏点,防止事故扩大; b) 因泄漏造成火灾后,除采取上述措施控制火势、抢修作业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 进行隔火、降温处理; c) 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拖挂气瓶车出现泄漏或着火事故时,除采取上述措施控制泄漏和火势外,还 应迅速离开卸气现场,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向空旷地区停靠。 10 DBXX/T XXXXX—XXXX 6.3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发生火灾与爆炸事故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a) 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协助公安、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抢救并保护好现场; b)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c) 燃气设施发生爆炸后,应迅速切断气源和杜绝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d) 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 6.4.10 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 e) 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事故范围内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7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 7.1 一般规定 37.2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内设施是指总储存容积不大于2000m的城镇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气瓶组总容积3不大于4m的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内的储罐、气瓶组、管道及附件、气化装置、调压装置、加臭装置、加卸气装置和仪器仪表等。 7.3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7.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向槽车加液,应按TSG R4002的要求,取得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向气瓶组加液,应按照 TSG R4001的规定,取得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应使用符合TSG R0006要求的钢瓶,并应按照TSG R5001的规定申请办7.5 理气瓶使用登记。 7.6 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TSG R0006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与评定。 7.7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内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且应严格按照TSG R0004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必须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7.8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内使用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在使用中要加强维护和定期检验,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涉及安全控制的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 7.9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取得“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并按TSG D5001的规定做定期检验与评定。 7.10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内的工艺管道应有明确的工艺流向标志,阀门开、关状态明晰,安全附件齐全并处于校验有效期内。 7.11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内的每个阀门宜逐一编号挂牌,对禁止任意开闭的阀门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阀门的检修必须认真记录、归档。 7.12 安全要求 7.13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内的储罐区、气化装置区、加(卸)气区、调压间等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报警器设置在值班室、仪表间等有人职守的场所,报警浓度应小于天然气爆炸下限的 20%,浓度报警器应每年标定一次。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的使用维护应符合SY 6503的规定。 7.14 应确保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内工艺设备、管道及阀门无泄漏。对密封点的泄漏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 7.15 液化天然气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应对钢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和修理,严禁更改气瓶的出厂钢印和颜色标记。 7.16 运行及维护要求 11 DBXX/T XXXXX—XXXX 7.17 液化天然气储罐及管道检修前后应采用干燥氮气进行置换,不应采用充水置换的方式。在检修后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预冷,预冷时储罐及管道中不应含有水分及杂质。 7.18 液化天然气储罐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罐内液化天然气的液位、压力和温度应定期现场检查和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储存液 位宜控制在20%,90%范围内,储存压力不应高于最大工作压力; b) 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液化天然气宜存放在不同的储罐中,当不具备条件只能储存在同一储罐 内时,应采用正确的进液方法,并根据储罐类型监测其气化速率与温度变化; c) 对于储罐内较长时间静态储存的液化天然气,宜定期进行倒罐; d) 储罐基础应牢固,对立式储罐的垂直度应定期进行检查; e) 应对储罐外壁定期进行检查,表面应无凹陷,漆膜应无脱落,且应无结露、结霜现象; f) 储罐的静态蒸发率应定期进行监测; g) 真空绝热储罐的真空度检测每年不应少于1次; h) 隔热型储罐的绝热材料、夹层内可燃气体浓度和夹层补气系统的状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7.19 储罐外置低温潜液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低温潜液泵开机运行前应进行预冷; b) 潜液泵的运行状况应定期进行检查,进、出口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当发现泵体有异常噪声或震 动时,应及时停机处理; c) 泵罐(泵池)的密封及保冷状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d) 潜液泵应定期检修,检修完毕重新投用前,应采用干燥氮气对潜液泵进行置换,置换合格且经 预冷后方可开机运行。 7.20 气化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气化器应运行平稳,无异常响声、异常结霜、振动及泄露等现象; b) 气化器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温度计示值应在正常范围内; c) 气化器出口天然气温度接近报警点时,应立即切换至备用气化器; d) 备用气化器应定期启动,且每月不应少于1次; e) 应定期检查水浴式气化器的储水量和水温状况; f) 液化天然气经气化器气化后的温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文件没有明确要求时,温度 不应小于5?。 7.21 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规程第6.3.7条的规定。 7.22 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加臭装置运行应稳定可靠,加臭剂无泄漏现象; b) 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 c) 存放加臭剂的场所应阴凉通风,远离明火和热源,远离人员密集的办公场所。 7.23 液化天然气厂站内的低温工艺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焊缝及连接管件应无泄漏,发现有漏点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b) 管道外保冷材料应完好无损,当材料的绝热保冷性能下降时应及时更换; c) 管道管托应完好。 7.24 液化天然气装卸车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车辆进站后,操作员应配合押运员指挥司机按照地面标志线将车辆停靠到位,手刹制动, 熄 灭发动机,用止轮块将车辆固定,并在装卸车的周围设警示标志,在此期间与作业无关人员不 应进入操作区; 12 DBXX/T XXXXX—XXXX b) 装卸前应对储罐、装卸软管、阀门、仪表、安全装置和连锁报警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 进行装卸作业; c) 装卸台接地栓上的金属接触部位应无腐蚀现象,接触良好,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100Ω,装卸 前槽车必须使用静电接地栓良好接地; d) 装卸前应采用干燥氮气或液化天然气气体对装卸车软管进行吹扫; e) 装卸车时,操作人员不应离开现场,并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人体未受保护部分不应接触未 经隔离装有液化天然气的管道和容器; f) 在装卸车作业与气化作业同时进行时,不应使用同一个储罐; g) 装卸车过程中,应按操作规程开关阀门; h) 应严格控制液化天然气的灌装量,最大允许灌装量应符合设备要求; i) 装卸车后,应将装卸车软管内的剩余液体回收;拆卸下的低温软管应处于自然伸缩状态,严禁 强力弯曲,并应对其接口进行封堵; j) 装卸后应检查储罐、阀门及连接管道,确认无泄漏和异常情况,并完全断开连接后方可允许槽 车离开; k) 当遇有雷击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检查出有气体泄漏、压力异常、或存在其他不安全因素时, 不应进行装卸作业。 7.25 装卸车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滞留在密闭管段内的液化天然气液体进行回收或放散。 7.26 装卸软管应根据使用工况确定检查周期,并定期检查,发现软管有老化、损伤时或软管达到使用寿命时应及时更换。 7.27 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除应符合GB 2805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充装前应对液化天然气气瓶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气瓶不应充装; b) 不应使用槽车充装液化天然气气瓶; c) 灌装秤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在充装前应进行校准; d) 气瓶的充装量不应超过其最大充装量; e) 充装完毕后应对瓶阀等进行检查,不应泄漏。 7.28 液化天然气厂站内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13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f) 储罐喷淋装置(含消防水炮)应每年至少开启喷淋1次。喷淋设施应完好,喷淋头应无堵塞。 消防水炮应转动灵活,喷射距离应符合消防要求; g) 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应每月进行检查,高倍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应完好, 压力表、过滤器、管道及管件等不应有损伤; h) 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应每年进行1次喷泡沫试验,同时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系 统试验和检查完毕后,应对高倍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过滤器等用清水冲洗干净后放 空,复原系统; i) 除高倍泡沫发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管道外,其余管道应每半年冲洗1次。 7.29 液化天然气储罐围堰(围堤)的集液池或集液井内应保持清洁无水状态,不应存有积水、杂物。 7.30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瓶组站的气瓶总容量不应超出设计的数量,不应随意更改气瓶存放数量及瓶组站气瓶接口数 量; b) 瓶组站应定期进行巡检,未设置自动换气装置或未采取远程监控报警等安全措施的瓶组站应设 专人值守;无人值守的瓶组站应每日进行巡检。 13 DBXX/T XXXXX—XXXX c) 气瓶搬运应使用安全、可靠的搬运工具,立式气瓶在任何条件下均保持垂直放置,不应采用横 卧滚动方式搬运气瓶。 d) 站内密封件应无泄漏,管道及设备应运行正常,瓶组站周边环境应良好; e) 备用的气化器应定期启动,且每月不应少于1次; f) 现场仪表的完好状况应每日进行检查,并应作好相应的记录; g) 换瓶后应对接口的密封性进行检查,不应泄漏。 7.31 抢修 7.32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进行站内抢修时应按本供应站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操作。 7.33 液化天然气储罐进、出液管道发生少量泄漏时,可依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消除泄漏;当泄漏不能消除时,应关闭相关阀门,并应将管道内液化天然气放散(或通过火炬燃烧掉),待管道恢复至常温后,再进行维修,维修后可利用干燥氮气进行检查,无泄漏方可投入运行。 7.34 当液化天然气大量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全站紧急切断装置,并应停止站区全部作业;可使用泡沫发生设备对泄漏出的液化天然气进行表面泡沫覆盖,使其与空气隔离;并应设置警戒范围和快速撤离疏散人员,待液化天然气全部气化扩散后再进行检修。 7.35 液化天然气泄漏着火后,不应用水灭火。当液化天然气泄漏着火区域周边设施受到火焰灼热威胁时,应对未着火的储罐、设备和管道进行隔热、降温处理。 8 安全管理 8.1 燃气供应站应确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8.2 燃气供应站应建立新员工入场安全教育、重点工种安全教育、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安全教育及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安全教育制度。 8.3 燃气供应站工作人员应经过燃气从业技能专业培训,掌握燃气的基本常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办法。 8.4 燃气供应站应建立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重大节日前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安全检查制度。 8.5 燃气供应站应当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8.6 燃气供应站负责人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押运员;特种设备、工艺作业人员;钢瓶灌装人员等应经相关部门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9 图档资料 9.1 一般规定 9.2 燃气供应站应存有土建、设备工艺、水、电、气、热等图纸。 9.3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等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气瓶的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9.4 燃气供应站应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a)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和安装技术文件; b)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14 DBXX/T XXXXX—XXXX c) 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 录; e) 压力容器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9.5 燃气供应站应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a) 管道的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安装质量 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b) 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 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 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9.6 燃气供应站内工艺设备应逐一编号并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登记卡片,包括启用日期、检定时间、修理和检查记录以及相关人员签字等;有关的图纸和运行记录。 9.7 燃气供应站应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和抢修记录,记录应清晰、准确。 9.8 燃气供应站应设有专人负责搜集、整理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等记录、资料,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 9.9 燃气供应站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应向部门提交运行、维护资料和抢修的资料。档案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9.10 燃气供应站应有电子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应有备份,并应长期保存;纸质档案应至少保存3年。 9.11 运行、维护、检修档案资料 9.12 运行、维护与检修记录应在运行完后立即填写。 9.13 燃气设施运行、维护与检修的档案资料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 运行记录; b) 维护、检修、更新和改造; c) 维护、检修、更新和改造记录; d) 更新、改造工程的设计文件、批准文件、施工记录及竣工资料等。 9.14 运行记录应包含下列内容: a) 应包含运行时间、地点、范围、参加人等信息; b) 应包含设备运行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等信息及设备操作记录; c) 应包含违章、隐患的处理和上报记录。 9.15 设备检修记录应包含运行时间、地点、参加人、检修情况及更换零部件等信息。 9.16 抢修工程档案资料 9.17 抢修工程的记录、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 b) 事故类别(泄漏、火灾、爆炸等); c) 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d) 参加抢修的人员情况; e) 应急处置概况及修复日期。 15 DBXX/T XXXXX—XXXX 9.18 抢修工程的存档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抢修任务书(执行人、批准人、工程草图); b) 动火申报批准书; c) 抢修过程记录; d) 事故报告或鉴定资料; e) 抢修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图档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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