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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后浪推前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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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后浪推前浪!长江后浪推前浪! 常州市建设局文件 常建〔2007〕229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 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深基坑 管理 暂行 办法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1000份 - 1 - 附件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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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后浪推前浪! 常州市建设局文件 常建〔2007〕229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 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词:深基坑 管理 暂行 办法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1000份 - 1 - 附件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 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安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含5 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虽未达到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 较复杂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为基础或地下室施工进行的基 坑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支护及周边环境保护等工程的综合性 工程。 本办法所称周边环境包括开挖边界外至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地下管线(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设施、岩土体以及地下水体 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监 督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 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施工图 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2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前期,对周边环境的情况 进行调查,并保证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资 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在开工前和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布设标记,并作好照相、摄像等 情况。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技 术指导或安全鉴定,并提供相关技术要求或安全鉴定报告。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同期施工时,各建设 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深基坑工程的建设活动,并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 从事相关活动,委托内容必须符合深基坑工程的相关要求。 深基坑工程一般应当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与主体工程一并 委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独立工程单独委托,但在施工阶 段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向周边环境的权 属单位或管理单位介绍深基坑工程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 征询其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 图审查、招标、质监、安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当深基坑工程作 为独立工程时,应单独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建设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 安全施工的保证措施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 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同时召集相关单位研究处理解 - 3 - 决问题;造成周边环境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或地下室工程施 工。 第十四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 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当 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及周边环境勘察,提出岩土工 程和水文地质参数,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出建议意见。 勘察报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前置审查合格后,提供给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 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研究处理解决问题的活动,必要时按设 计单位要求进行补充勘察。 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当 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提供相应的图纸、计算书和文字说明 材料等设计文件。 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地下水变化及周边环境变形的计算和验 算,确定其变形限值,制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和周边环境保护措施; 进行支护结构的计算和验算,确定基坑侧壁安全等级,明确支护 结构做法及其变形限值和基坑底土加固措施;提出深基坑工程的 施工、监测、检测要求。 第十八条 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 单位时,各设计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设计文件须经主体工 程的设计单位会审确认后,提供给建设单位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及施工服 - 4 - 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 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配合建设单位研究处理解决问题, 必要时应当要求补充勘察或者修改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 工程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 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 报告、设计文件不符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确需 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并由建 设单位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周边环境的情况、 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基坑开挖及支护结构的、施工程 序、进度安排、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以及出现异常 情况及台风、暴雨等灾害性气象条件下的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 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安全事故应 急援救预案,建立应急援救组织或配备应急援救人员,配备救援 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深 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五 名以上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论证。审查论证应当邀请周 边环境的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参与并征询其意见,审查专家应当 从市深基坑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审查论证应当出具审查论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施工单位应 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 5 - 第二十五条 深基坑开挖、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等施工应符 合相关与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监理、监测、检测的单位必须依 法取得相应资质,并且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 组织设计认真编写监理细则,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对深基坑工程进 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 织设计认真编写监测,对深基坑工程全过程监测并提供完整 的监测报告。 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报告。深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相关规范与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检测单位应对支护结构及其使用的 原材料、半成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束应提交检测报告。深基 坑工程检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 基坑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的保证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 保证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深基坑工程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 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 险区域中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6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深基坑工程 进行监督。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对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 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三十三条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 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 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 7 - 附件2: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建 设管理,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地基 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 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等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摘选并整理了部分与深基坑工程紧密相关的条款,对我 市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等工作提出以下 技术要求。未尽之处,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一、勘察 1.在初步勘察阶段,勘察单位应搜集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 料,进行工程地质调查,必要时进行少量的补充勘察和室内试验, 提出基坑支护的建议方案。 2.在详细勘察阶段,对需要支护的工程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勘察工作: (1)勘察范围应自开挖边界外至开挖深度的1~2倍。当开 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应资料。对于软 土,勘察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2)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1倍开挖深度,软土地区应穿越软土层。 (3)勘探点间距应在15~30m内选择,地层变化较大时,应增加勘探点。 3.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以下要求: (1)查明开挖范围及邻近场地地下水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层位、 埋深和分布情况,查明各含水层(包括上层滞水、潜水、承压水) 的补给条件和水力联系。 - 8 - (2)测量场地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和渗透影响半径。 (3)分析施工过程中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 影响,提出应采取的措施。 4. 岩土工程测试参数应包含下列内容: (1)土的常规物理试验指标。 (2)土的抗剪强度指标。 (3)室内或原位试验测试土的渗透系数。 (4)特殊条件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它适宜的试验方法测 试设计所需参数。 5. 基坑周边环境勘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查明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 类型、埋深、基础荷载大小及上部结构现状。 (2)查明基坑周边的各类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的分布和性状。 (3)查明场地周围和邻近地区地表水汇流、排泻情况,地下 水管渗漏情况以及对基坑开挖的影响程度。 (4)查明基坑四周道路的距离及车辆载重情况。 6. 在取得勘察资料的基础上,针对基坑特点,提出解决下 列问题的建议: (1)分析场地的地层结构和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2)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及计算参数。 (3)施工中应进行的现场监测项目。 (4)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其防治措施。 二、 设计 1.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地下水及周边环境 的变形限值,支护结构的变形限值。 2. 当场地内有地下水时,应进行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 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地下水控制办法。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流、 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明确采取的保护措施。地下水控制计 - 9 - 算和验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抗渗透稳定性验算。 (2)基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 (3)地下水位控制计算。 3.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对周边环境采取的保护措施,并对周边 环境的变形进行验算。 4.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深基坑的支护结构,并对支护结构进行 以下计算和验算: (1)根据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土体稳定性计算。 (2)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 (3)当有锚杆式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 算。 (4)支护结构变形验算。 5.设计文件应对施工、监测、检测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施工 1. 深基坑开挖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 (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 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4)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超过1m。 (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 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6)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 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挖土。 (7)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并进行基础工程施 工。 (8)地下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夯实回填土施工。 - 10 - 2. 深基坑支护采用排桩或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土钉墙、 逆作拱墙等支护结构时,支护结构的施工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 技术规程》等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监测 1.基坑开挖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目的、 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 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测对象。 3.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包括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周围建筑物、 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桩、墙内力,锚杆拉力,支撑轴力, 立柱变形,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等。 4.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 外。 5.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6.基坑监测项目的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 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7.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 关标准或监测结构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在台风、 暴雨等气象条件下或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8.深基坑工程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 结果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采用仪器设 备和监测方法,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监测结 果评价。 五、检测 1. 深基坑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遵照有关施工 - 11 - 验收标准进行检验。 (2)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 (3)检测工程结束后应提交检测报告,包括检测点分布图, 检测方法与仪器设备型号,资料整理及分析方法,结论及处理意 见。 2. 深基坑工程采用排桩或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土钉墙、 逆作拱墙等支护结构形式时检测要求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 规程》等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2007-11-2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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