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证字号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校園場所開放使用申請表
使 用 者 簽章 電話
身分證字號
地址
參加對象
活動名稱
參加人數
使用場所
使用設備
場所使用費 萬 仟 佰
拾 元 ,新台幣,
經收人 保 證 金
萬 仟 佰 拾 元 ,新台幣,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 使用時間
?每週 時 分至 時 分
承 辦 人 主任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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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校園場所開放使用管理契約書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為推廣教育,落實社會資源共用,開放 校園場所供 君(以下簡稱乙方)使用,雙方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 (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二條,場所使用費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場地保證金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二項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前向甲方一次繳清,期滿如無違約或賠償
情事,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三條, 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使用場所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應遵照甲
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四條, 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校
園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五條, 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回
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
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六條, 乙方使用場所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第七條, 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佩帶,以維護校園安全。
第八條, 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使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第九條, 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
校長,王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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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新竹市北區東大路2段386號
乙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校園場所開放使用管理契約書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為推廣教育,落實社會資源共用,開放 校園場所供 君(以下簡稱乙方)使用,雙方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 (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二條,場所使用費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場地保證金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二項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前向甲方一次繳清,期滿如無違約或賠償
情事,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三條, 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使用場所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應遵照甲
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四條, 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校
園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五條, 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回
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
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六條, 乙方使用場所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第七條, 乙方應製作識別證供參加活動人員佩帶,以維護校園安全。
第八條, 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使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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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
校長,王國生
住址,新竹市北區東大路2段386號
乙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新竹市北區載熙國民小學校園場所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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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類別 收費標準〈新台幣〉 備 註 體育館 ,、視聽教室400元,照明電費100一、使用收費以單位時段四小時為
元,空調使用費加收1000元。 活動中心 計算單位,使用未足一單位時
,、信義樓地下室1000元,照明電禮堂 段者,以一單位時段計算。空
費250元,空調使用費加收,指球場及舞調使用費另計,地下室設活動
2500元。 臺部分, 中心者,比照收費。
※備註,本校視聽教室約為2間教
二、舉辦體育活動出售門票者,
室
1、國內性比賽加收門票總收入
金額之百分之十。
2、國際性比賽加收門票總收
入金額之百分之五。 運動場 三、凡使用場所需預演或預先練習每時段新台幣3000元,使用照明加收電
者,依第一點規定辦理。
費2000元。 四、依據「新竹市市立各級學校校
園開放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 室外綜合每面球場500元,使用照明加收電
6條規定,使用運動場免繳場 球場 費 1000元至2000元。
地費,但需繳水費1500元 ※備註,本校綜合球場使用高瓦數
探照燈,與操場共構,依使用盞數整,夜間加收電費2000元整。
收費。 五、依據「新竹市市立各級學校校 網球場 每面球場 600元,使用照明加收電園開放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
費200元。
13條規定,如使用者未即時 教室 1. 每間教室 200元,使用照明加收
清潔,將自保證金扣除新台幣 電費50元,空調使用費加收500
2000元整,作為僱工清潔費 元。
用,如有不足,本校將予追
償。
六、保證金依場所使用費二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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