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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事件的法理解读

2017-09-20 13页 doc 28KB 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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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事件的法理解读范跑跑事件的法理解读 、本能与伦理无关 美国伦理学家马丁?费希尔指出:“个人对于他所做的某件事情A负有道德责任,仅仅当他没有做本 来可以做的事情B,以至于做B可以使得他对A不负有责任。”?一项行为接受道德评价的前提是该项行 为必须是可以选择的,而且这种选择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基础。自 由意志是指理性行动者从各种抉择中选择某个行动历程的特殊能力。?一种自由意志的行为与道德责任 有联系的含义是指:存在着可以选择的可能性或者“以另外的方式做事(或选择)的自由”。?一个人对自己 的行动负有...
范跑跑事件的法理解读
范跑跑事件的法理解读 、本能与伦理无关 美国伦理学家马丁?费希尔指出:“个人对于他所做的某件事情A负有道德责任,仅仅当他没有做本 来可以做的事情B,以至于做B可以使得他对A不负有责任。”?一项行为接受道德的前提是该项行 为必须是可以选择的,而且这种选择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基础。自 由意志是指理性行动者从各种抉择中选择某个行动历程的特殊能力。?一种自由意志的行为与道德责任 有联系的含义是指:存在着可以选择的可能性或者“以另外的方式做事(或选择)的自由”。?一个人对自己 的行动负有责任‎‎的自由意志是指该行动的引起必须是归因于其自己的理性反应机制。因此,当一项行为 ?3? 可以被称赞或被指责时,其前提是:该行为是基于行为者的理性。与此相对,当一项行为不是基 于理性,而是基于一种自身无法排除的因素所决定时,这种行为与前置因素的因果联系则由于没有选择的 可能性而被排除了,从而道德责任也不存在。?本能就是这样一种因素。本能的行为是基于生理反应而自 动产生的应急性行为,这种应急性的反应意指一个人不能以其他的方式行动。当一项行为是出于本能,而 不是出于理性时,就意味着其行为的意志是被决定的或说是被限定的,而不是自由的,因而也是不可选择 的。这种受本能因素支配下的行为,由于与自由意志无关,从而也就与道德无关。换言之,本能无所谓高 尚与卑鄙。 范的逃跑是不是出于本能,我们不能直接获知。范在《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 一文中记载:“话还没完,教学楼猛烈地震动起来,甚至发出哗哗的响声(因为教室是在平房的基础上用木 头来加盖的一间大自习室),我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之后我却问自己: „我为什么不组织学生撤离就跑了??其实,那一瞬间屋子晃动得如此厉害,我知道自己只是本能反应而 已。”?从他最早的这一文章的记载中,我们可以推断范美忠率先逃出教室的行为是一种情景下的本能反 应。“当一个行为者根据某种完全不可抗拒的欲望采取行动时,他正在经历某种不是理性反应的生理过 程,正是这种实际生理过程的缺乏理性反应才把指导控制和道德责任排除在外。”?因此,范的行为在道德 上也就无所谓对与错。事实上,在这次地震中,有很多教师也先行跑了,但并没有受到人们的指责,原因就 在于人们明白本‎‎能与道德无关这样一个基本的道理。 当然,用本能来解释“范跑跑”的行为,这与用理性来解释谭千秋老师的行为并不存在矛盾。?11本能是 因人而异的,同样一种行为,有的人是因为理性,有的人是基于本能,这完全是有可能的。造成这种不同反 应的原因有很多,其中生理机制是其中之一。比如,有些人因为有东西在眼前晃动会本能地眨眼,有些人 则不会有此反应。经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经历过类似事件的人,尤其是经历过较多类似事件的人,原初 的本能反应会逐渐被业已形成的理性所克服。平时的训练与规训也可以将本能改造成理性,或者建立一 种新的本能反应机制。谭千秋老师在面临“范跑跑”同样情景下能够作出利他行为的选择,这显然不是出 于本能而是基于理性的选择。也正是因为谭老师的行为是出于理性,才受到了人们的积极肯定。由于谭 老师基于理性作出了有利于学生而极不利于自己的选择,更由于在很多人(如“范跑跑”)还停留在本能的 谭老师已经能够作出理性选择了,其在伦理上也就现为一种极为自动反应阶段时, 崇高的道德行为。同 理,如果范的举动也是出于理性,那么,范的行为无疑不能摆脱伦理道德的评价。问是范的行为是出于 本能还是基于理性?我们不得而知。范最初的博客文章以及我们的常识告诉我们,面对这样一场突如其 来的空前灾难,求生本能的反应似乎更有可能。因此,在我们没有充分理由否定范的行为出于本能的可能 性时,将其可能的本能行为与伦理道德联系起来并进行痛批,这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 二、自然状态没有法律 如果范的逃生是基于本能这一假定能够成立,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论证,由于在本能支配下的自然状态 是不存在所谓法律的,因此,范的基于本能的逃生行为也就与法律不发生联系。法律只能生存于社会关系 之中,自然状态中是无所谓法律的,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当社会不存在或者社会陷于自然状态时,法律 也就不存在或随之不存在。 什么是社会?社会的存在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存在。“„社会关系?这个概念的基本特征,就 在于行动者和他人间存在着最低限度的相互关联。”?12这种最低限度的相互关联要求意识到彼此的存在, 并在交往方面存在某种共识。例如,一个宗教社会必定在宗教认识上存在一定共识;亲属社会必定在情感 上产生一定的共鸣。因此,共识是社会存在和维系的基础。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彼此感觉到共同的时间、 感觉到共同的因果关系,所有合作者都必须承认同一种因果关系。?13在这个特定社会中,每个集体成员都 能感到,他们有着共同的信念,他们可以借助这个信念团结起来。集体成员不仅以同样的方式来思考有关 神圣世界及其与凡俗世界的关系问题,而且还把这些共同观念转变为共同的实践,从而构成了社会。?14社 ?4? 法 商 研 究2008年第4期(总第126期) 存在就在于,作为交往基础的统一体被当作交往的各方所应服从的力量或等级,当作他们应该在 自己的交往中实现的范式思想并发生作用。?15因此,社会存在的共识基础也就是人们共享的思想范式的精 神基础。“倘若个体心灵和信仰中的社会的观念消失殆尽的话,群体的传统和宏图就不会被个体感受到, 不会为个体所分享,社会也就寿终正寝了。”?16例如,鲁滨逊与“礼拜五”,如果彼此没 有意识到对方的存在, 尽管可能存在实际的相互影响,但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或者即便两个人有物理上的联系,但不能形成某种 共识,类似于动物之间的交往,因而彼此之间的关系仍然是自然状态的关系,而未形成社会。 在自然状态下,人的意识是绝对的自我,在这种绝对自我的意识中,自我生存是首要目的,外在于自我 的一切统统只是作为其生存的手段。在这种本能支配下的自然状态,由于彼此没有共享的思想范式,没有 形成社会关系,从而不可能有所谓的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自然状态不只是处于前 社会阶段。在人类社会阶段中,在特定的时间或地域,由于特定情形的作用,特定群体也可能沦为自然状 态。例如,精神病人由于理性能力的缺乏,与其他理性人并不存在共识,生存本能是其唯一,因此我们说精 神病人是自然人而非社会人,对于精神病人也就无所谓法律。居于孤岛,在生存本能支配下的鲁滨逊是这 样的例子,而面临地震,在求生本能支配下的“范跑跑”也是这样的例子。 在本能支配下的自然状态,人们只能意识到自我,而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相关性,人们并不能意识到,因 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社会,不存在社会必须具有的法律。无疑,“范跑跑”在地震的那一刹那间,求生本能 支配了一切。在那一刹那间,自我是其唯一的意识,求生是其唯一的目的。在这种强烈的自我意识里,无 所谓他人、也无‎‎所谓与他人有何共识的思想范式。因此,我们可以作出这样一种判断:范与他人在那一刹 那间由于共享的思想范式的瓦解,范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崩溃而陷于自然关系状态中。因此,将范与 他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予以维系的法律也就随之不存在。当然,这样说丝毫没有污辱范的意思。事实上,每 一个人在特定场合都有本能抑制理性的可能。不过,由于理性丧失而完全由本能支配下的行为是否可免 于法律责任,这还必须由社会共识来决定,因为虽然个人内部陷于自然状态,但内部与外部的社会关系仍 然存在。因此,在社会已经存在的历史阶段中,自然状态是否存在不仅仅要看个人内部对社会的共识是否 消失,还必须看这种共识的消失是否能够获得自然状态外的社会共识的支持。否则,任何人都会以此作为 逃避法律责任的遁词。例如,虽然醉酒后理性丧失,但其行为仍不可免于社会赋予的责任。这是因为是否 酗酒这一前置行为是由其理性选择的,在作出酗酒选择时,与社会的共识并未消失。显然,“范跑跑”的行 为并不属于此类,因为他并没有前置的可归责于自己理性选择的原因。 三、教师不是“泰坦尼克号”的船长 前面的论证是在假定范的行为是基于本能的基础上来进行的。但是,如果范的行为并不是本能的,而 是理性的,那么一个教师在逃生时是否负有先人后己的法律义务呢?有人将教师与“泰坦尼克号”的船长 进行类比,推出教师在逃生时负有先学生后自己的法律义务。?17笔者认为,一个面对地震的教师与一个面 对航海危险的船长并不相同。这种不同首先在于范美忠所遭遇的危险与“泰坦尼克号”遭遇的危险不同。 范的危险是范的常规经验所不可预料的,并且危险发生的时间极其短暂,因而本能支配的成分明显; 而“泰坦尼克号”的危险是航海中的常规危险,作为职业船长平时是能够想象的。而且,“泰坦尼克号”的危 险持续的时间有几个小时,船长完全可以通过理性思考进行抉择。“泰坦尼克号”船长的行为由于是理性 的,也就与伦理道德有联系,因此也就可以进行高尚与否的道德评价。然而,这还不是笔者要论证的中心。 笔者要进一步论证的是,一个教师面临强烈地震的生死危险时,即使不是出于本能而是基于理性,逃生时 也没有先人后己的法律义务,尽管先人后己的义务可以作为教师这一职业形象的高尚道德要求。 “泰坦尼克号”船长与乘客的契约包含船长有充分救助乘客的义务。当乘客购买船票时,“泰坦尼克 船长有将乘客安全号”的船长与乘客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关系, 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而且根据这一契约,乘客对船长寄予了在遇险时船长有救助自己的合理期待,即当航行途中遇上危险时, 船长不会弃乘客于不顾而率先逃离,而是会想尽一切办法救助乘客。根据这一合理期待,船长在遇险时一 ?5? “范跑跑”事件的法理解读 为均可推定为顾全乘客之生命与安全,乘客因而必须无条件地听从船长的指挥。正是这样一种 契约,就将乘客与船长在航海中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船长的职业要求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契 约精神之上,因而才可能有海事法中这样的规定:在船只遇险时,船长必须最后离开。但是,教师与学生是 不存在这样一种契约的。虽然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但这并不含有前述的 契约内容。教师与学生的契约,其主要内容是教师必须认真履行教育职能。至于安全方面的内容主要是 指教师必须保证不得体罚学生、保证彼学生不得欺负此学生、保证学生在教师组织的活动中不受伤害。然 而,这并不包含这样的条款:在遇上生死危险时,教师的逃生有先学生后自己的义务,也没有哪个家长对教 师抱有这样的期待。 但是,人们仍然可以追问:为什么船长有这样的法律义务,而教师却可以没有?笔者的回答是:职业义 务的内容是由职业的性质所决定的。不然,何以理解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要求?在大海上航行,尤其 是在“泰坦尼克号”航行的时代,旅途中遭遇自然界的危险是常见的,船长能够预见,乘客也有一定的危险 防范意识。这种危险的防范在乘客自身能力不足时就将希望寄予对船只有绝对控制权的船长,而船长也 是在收取了这种包含充分救助的保证金后驶离码头的。因此,乘客与船长之间的协议在这一点上可谓是 高度一致,乘客明白,船长也明白。否则,没有哪个乘客敢在船长不负此义务时坦然地踏上船只,驶向茫茫 的大海。但是,教师的职业则不同。学生在学校上课时当然也会有危险,如上体操课时扭伤、被同学打伤、 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伤亡等。对于这些常规危险,家长有希望孩子安全的合理期待,但经验告诉我们,学 生在学校遇到类似于强烈地震的自然危险则是一种非常规的危险,其概率几乎为十万分之一,教师不能预 见,家长也不能想象。因此,也就没有哪个家长是在教师作出了逃生时先学生后自己的承诺后或者有这方 面的安全期待后才送孩子上学的;教师在选择这一职业时也没有谁提醒他有这方面的要求,即使有这方面 的要求自身也不敢作出这样的承诺或干脆不敢选择教师这一职业。这样的契约内容,家长没有期待,教师 也没有意识,彼此在这一问题上并不存在共识。 也许有人会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论证教师职业有先行救助学生的义务,因为未成年人相对于成 年人,自保能力有所欠缺,从而在法律上,成年人被赋予了更多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不过,需要明确的 是,一个人的能力是否完整或欠缺,其比较的标准根据的是常态,而不是非常态。面临强烈的自然危险,成 年人的自保能力‎‎并不胜于未成年人,此时,人的生存机会更多依赖的是运气,而不是凭 有人 借能力。当然, 会质疑,面临冰山,“泰坦尼克号”的船长,其对抗危险的能力同样也不胜于乘客,为何“泰坦尼克号”的船长 就有了义务,而教师则可以免于承担此种责任呢?对此,我们必须明确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泰坦尼克 号”船长的先前理性选择行为已经为其义务提供了根据,如选择什么航线、选择什么时间、选择什么船员以 及对可能的风险等级作何判断,等等。换言之,船长对于危险来临时的排除能力虽然与乘客同样欠缺,但 对于是否陷于危‎‎险,船长对先前行为是具有一定的控制和选择能力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乘客目前面临的 危险与船长的先前行为是有一定联系的。对此,美国道德哲学家约翰?马丁?费舍提供的一种道德理论 的解释是:一个人在T时间之前的适当时间基于理性反应机制所进行的某种实际的操作可以成为这个人 对在T时间采取的行动负有责任的道德理由。?18但是,教师并没有先前的相关行为为此提供理由。例如, 选择在已有一定征兆的地震断裂带上课;执意安排学生在已是危房的教室作息;教室是由教师负责建筑 的,虽然明显不合格,教师却信誓旦旦保证安全;等等。 教师之于船长,就好比电影院职工之于飞机驾驶员。当遭遇恐怖威胁时,驾驶员不能弃乘客而率先跳 离飞机,但电影院的职员在逃生时却没有先顾客后自己的义务。如果有,那也只是职业上的道德要求,而 不是法律义务。面对地震这样一种超强的自然危险,规定教师在逃生时有先人后己的法律义务,无异于要 求教师有“先别人而死”的法律义务,而这显然超越了教师这一职业所能承受之重,无论是他的薪水,还是 他的声誉,都不足以使其负有如此崇高的义务!如果一定要将面临强烈地震的教师看作是面临冰山的“泰 坦尼克号”的船长,如陕西省勉县教育局规定的那样,在地震发生时监考老师必须最后离开,由此推导,最 后离开的就不只是监考教师,更应该是那些在考点负责的以及巡考的教育局官员。依此类推,在地震或其 ?6? 法 商 研 究2008年第4期(总第126期) 生时,还有单位的领导、公司的经理以及社会上诸多大大小小的头目,在逃生时都有先人后己的 法律义务,而这显然就不只是一个教师职业的问题了。 当然,我们说“范跑跑”的行为即使是出于理性,逃生时也没有先人后己的法律义务,这并不能推论他 也就可以免于道德义务,因为道德的要求并不同于法律的要求,道德的标准往往高于法律的标准。事实 上,当范以自由和公正来为其逃跑行为进行高调辩护时,其原本与伦理无关的行为就与道德发生了联系。 自由、公正是伦理评价的标准,与本能原本不发生联系。当范以自由、公正为其辩护时,这表明其潜在的伦 理意识是支持逃跑举动的理性选择行为的。其潜在意思是:即使自己的行为不是出于本能,而是出于理性 选择,那也是自由的和公正的。如果是这样,范的观点就应该接受道德的评价,尽管可以免于法律的评判。 理性选择一个利他的行为无疑是高尚的,如谭千秋老师的行为;与此相对,理性选择一种利己的行为虽然 不一定是可耻,但联系到教师职业的性质,至少不是高尚的。而当范将这种并不高尚的利己行为又披上了 自由、公正的外衣时,其道德品质就进一步滑向了不高尚的对立面,因为范的观点表明其自由是利己的自 由,其公正是利己的公正,从而使他的观点至少表明了其道德品质不高的事实。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范 的道德品质与网‎‎民的道德声讨发生了勾连。因此,在“范跑跑”事件中,应该接受道德批判的不是范的行 为,而是范的言论中所包含的伦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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