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断证明介绍信
医院诊断证明介绍信
篇一:
介绍信 医院 诊断证明调查介绍信 某单位:
兹有我辖区居民 同志,身份证号 ,前往你处了解其病情,望贵单位能为其出具书面诊断证明。 请予接洽为盼。 (盖章) 年 月 日
篇二:
诊断证明规定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
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X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
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
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
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
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
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1X年3月20日
篇三: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 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
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 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
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
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由医务科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
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
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篇四: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重庆宏仁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 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 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
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
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
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后生效,“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由院办公室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
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
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篇五:
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珠二医?201X?21号 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 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依法出具医学证明书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包括健康、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必须是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必须亲自诊查、签署医学诊断证明书,内容填写齐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
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师签字),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 - 1 -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断依据。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病假证明期限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代表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对所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负完全法律责任。
三、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办理低保、计划生育、保险索赔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保险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部或医保办审核盖章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诊断证明。医师未经特殊授
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出具与病假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权限
1、急诊患者不超过三天;
2、门诊普通患者不超过一周,门诊慢性病患者不超过两周;
3、住院患者出院时需要继续休病假不超过一月。
五、门(急)诊患者每次就诊、住院患者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 - 2 -书时应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六、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必须当日到门诊或入(出)院收费处审核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非就诊当日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通常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时,应以事实为依据,经门诊部主任或患者出院科室主任核准签字才能补办,补办医学诊断证明书按补办当天日期落款,同时注明“补办”二字。门诊或入(出)院收费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书审核、把关、登记。 七、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签署医学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医师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弄虚作假、伪造。
九、违反本制度的处罚
1、填写不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参照不合格门诊病历处理;
2、违反本制度第四条、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情节轻微的医师,给予警告,并扣发奖金300元; - 3 -
3、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给予当事医师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奖金500元的处罚:
(1)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造成延误诊治的;
(2)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3)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4、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两种的,给予当事医师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奖金700元的处罚:
(1)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造成延误诊治的;
(2)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3)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5、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给予当事医师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奖金1000元的处罚:
(1)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造成延误诊治的;
(2)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3)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6、伪造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师,给予取消处方权3个月处罚,到人力资源部待岗培训,期间待遇参照学员;
7、伪造医学诊断证明书造成不良后果的医师,给予取消处方权6个月处罚,到人力资源部待岗培训,期间待遇参照学员。 - 4 -
8、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引发医疗纠纷的医师,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9、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情节严重的医师,报请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给超出权限的与病假相关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人员,给予警告,并扣发奖金300元;给伪造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人员,初犯给予扣发奖金1000元和诫勉谈话处理,再犯可解除劳务合同。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医院 诊断证明 管理 制度 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办公室 201X年4月2日印发 - 5 - 篇六:
XXXX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XXXX医院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
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XXXX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如发现诊断证明书未按规定开具,盖章人有权拒绝盖章并要求开具人进行改正,情节严
重的上报医务科处理。
9、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一次诊疗活动只能开具一份,带印戳的复印件不再盖章。患者因办理多项业务需要多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可在首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前进行复印复制,一同进行盖章。
10、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基本内容
(1)、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2)、诊断名称
(3)、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出院病人还应注明出院时间。
(4)、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
(5)、医生签名和开具日期
1
1、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生的资格要求
(1)、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已在XXXX医院注册。
(2)、正在XXXX医院临床(不含医技)岗位上工作。
(3)、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在院内出生的婴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出生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出生婴儿的父母携带其身份证、结婚证及出院结账发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我院产科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产科专职人员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到医务科加盖“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XXXX医院专用章”后生效。
4、特殊情况(单亲、非婚生育、延迟开具)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六、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死亡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
定执行死亡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接诊的急诊死亡患者和在我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死亡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死亡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其他亲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或驾驶证、军官证、户口薄等)原件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死者的就诊科室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死者的主管医师携带病案资料到医务科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务科审核无误后加盖“XXXX医院医务科”印章后生效。
4、主管医师还需填写《死亡报告卡》,由医务科进行网络直报。
5、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七、其他证明
1、如有患者姓名或年龄出现错误,则应由主管医师在核对患方提供的患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后,在该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标注清楚。规范更改格式要求如下:
证 明 患者:
***,年龄:
***,科室:
***,住院号:
***,根据患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其姓名应为“***”(或其年龄应为“***”)。 主管医师签名:
*** 时间:
***
2、主管医师更改姓名范围,仅限姓名中同姓、名字中音同字不同。如出现姓名中字音完全不同时,必须有科室主任签名,否则无效。如发生与患方共同作弊情况,将取消其开具诊断证明书的资格,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患者住址或联系人出现错误的,主管医师应在核对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文件后据实开具。
4、住院患者的陪护证明由主管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及护理级别据实开具。
5、门诊医师不得开具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联系或
用其他药品代替。
6、上述(
3、
4、5项)证明材料须统一使用XXXX医院信纸(整张)书写,不得使用诊断证明专用纸等其他类纸张书写,开具医师应签全名及日期。
八、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在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1、涉及司法办案需要,主管医师在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人以上工作人员证件和办案函后,报请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及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2、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等情况,主管医师应接到相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请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3、患者本人要求开具涉法涉规涉保类诊断证明书的,须由经治医生报请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七:
诊断证明管理制度修改或新增的制度、职责、常规、流程#
表#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篇八:
使用医院介绍信印章的规定使用医院介绍信印章的规定 l、对外联系工作需办理介绍信的,必须由职能科负责人同意或签字后到办公室登记并办理介绍信。
2、各科室、部门的合同,协议盖章必须由分管院长签字后到办公室登记盖章。
3、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证明信和空白纸上盖公章等,如确有需要应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篇九:
医院转诊介绍信介 绍 信 N: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兹有我院__________________兹有_______________病人一名,初步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我诊所设备条件有限,特转向你院治疗,请给予接诊。 此致 ~ 敬礼~ 院(科)主管签字(盖章):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