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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的审查标准与国际责任———以巴勒斯坦申请加入联合国为例_0.doc

2017-10-18 4页 doc 35KB 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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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的审查标准与国际责任———以巴勒斯坦申请加入联合国为例_0.doc浅析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的审查标准与国际责任———以巴勒斯坦申请加入联合国为例_0.doc 浅析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的审查标准与国际责任———以 巴勒斯坦申请加入联合国为例 一、有效政府及其领土控制要求:视情况而定的实证要求 1988 年11 月15 日,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在阿尔及尔公布了《巴勒斯坦国独立宣言》的建国计划。对此,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3 /177 号决议予以承认。1993 年9 月10 日,以色列与巴解组织就相互承认换文,双方于9 月13 日签署了《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这一协定为巴勒斯坦人民在加沙地带...
浅析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的审查标准与国际责任———以巴勒斯坦申请加入联合国为例_0.doc
浅析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的审查标准与国际责任———以巴勒斯坦申请加入联合国为例_0.doc 浅析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的审查标准与国际责任———以 巴勒斯坦申请加入联合国为例 一、有效政府及其领土控制要求:视情况而定的实证要求 1988 年11 月15 日,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在阿尔及尔公布了《巴勒斯坦国独立宣言》的建国计划。对此,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3 /177 号决议予以承认。1993 年9 月10 日,以色列与巴解组织就相互承认换文,双方于9 月13 日签署了《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这一协定为巴勒斯坦人民在加沙地带和西岸实现自治和实质性的建国开辟了道路。1994 年5 月,巴解组织根据开始进入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接管民事权力。同年7 月5 日,巴勒斯坦临时自治权力机构在加沙和西岸耶利哥地区成立。 此后达成的若干协定使更多地区归属巴勒斯坦权力机构控制。1995 年9 月28 日,以巴签署了《以色列- 巴勒斯坦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即《奥斯陆第二项协定》。该协定规定,解散以色列行政公署,撤销以色列军政府,并将西岸分成三个区,每个区都由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不同程度地各司其责。1996 年1 月,巴勒斯坦举行第一次大选。阿拉法特主席当选为巴勒斯坦权力机构主席,选出 由88 名成员组成的巴勒斯坦委员会( 立法机构) ,并成立了由21名成员组成的巴勒斯坦委员会执行局。 这是巴勒斯坦迈向实质性建国的重要一步。此后,巴勒斯坦不断地加强其国家机构、治理能力和经济基础等方面的建设。近年来,巴勒斯坦积极推进建设国家机构,实施了一系列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巴勒斯坦权力机构捐助方支援小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充分肯定了巴勒斯坦在这些方面的能力和成就,并共同认为,巴勒斯坦人民完全有能力管理国家。综上可见,尽管巴勒斯坦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政府机构,并积极推进国际能力的建设,但其政府的有效性及其对领土的实际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大的局限。就其内部而言,国内社会的政治整合并没有完成,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政府有效性是不足的。由于哈马斯控制着巴勒斯坦40% 的人口,因此,作为一个对其领土实行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政府,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地位和权威遭到质疑。就其与以色列的关系而言,巴勒斯坦的领土仍然处于以色列的占领和实际管理之下,巴勒斯坦对其领土的实际控制与管辖权力是有限的,如巴勒斯坦的关税和对外贸易方面的规章依然是由以色列管理和执行。 二、主权国家身份的审查确认:悖论与形式化 国际法理论与国际社会的长期实践已经充分表明,主权国家不 可能仅仅是一个纯粹由《蒙得维的亚公约》所规定的实效性要素所构成的自给自足的实体,它同时也是一种国际主体身份的获得与拥有。这种特殊身份的获得与拥有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和认同。这对于那些新出现的主张成为主权国家地位的政治经济实体而言尤其如此。“绝大部分的国家实践并不接受这种观点,即: 一个社会仅仅要求成为一个独立国家,就自动使它有权被认为是这样的国家。”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仅凭自封便获得主权身份的承认。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最终决定谁将成为一个国家。” 当然,在确立一个政治经济实体的主权国家身份方面,要求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和认同并不意味着既存国家就因此拥有了完全的绝对的最终裁决权。主权国家身份的确立并不是既存国家的自由裁量就可以最终确定的。事实上,主权国家身份是在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基础上各种客观因素、力量互动博弈和历史演化的过程和结果。这就意味着,在各种客观因素、力量博弈和历史演化的过程中,国际社会逐步形成特定时期的主权国家身份建构的共识观念、规则,以及相应的国际秩序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既存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实践,对具体的主权国家身份进行广泛而深刻的博弈。如果最终能够形成国际社会普遍一致的认同,则该政治经济实体得以获得和拥有主权国家这种特殊的国际主体身份。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同不仅对主权国家身份具有内在的确立作用,同时,既存国家的接受和认同对于一个政治实体的主权国家身份有着极为重要的证据确认作用。一个政治 实体在宣布独立建国时往往伴随着各种争议和不确定性,因此,“承认”至少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以确定相关的资格标准是否得到满足。 三、入联审查的附加条件:可接受性与证成问题 围绕着巴勒斯坦的入联申请,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宪章规定条件之外提出了一个“入联附加先决条件”。即巴勒斯坦要想加入联合国必须先同以色列谈判达成最终协议,否则将损害中东的和平进程。以色列认为,巴勒斯坦人应当首先与以色列媾和,然而再建国,否则后患无穷。巴勒斯坦在联合国采取的单方面行动不是走向真正立国的道路。美国认为,建立巴勒斯坦国只能由巴以谈判来实现。必需继续谋求两国解决方案,做到安全的以色列与独立的巴勒斯坦并存。巴勒斯坦寻求会员国地位的努力并不会推进和平进程,甚至破坏谈判解决的前景。因此,美国反对这种单方面举措。阿尔巴尼亚、葡萄牙、德国、加拿大、巴拿马、哥伦比亚也明确主张和平谈判达成协议必须作为入联的先决条件。对于这样的入联附加条件,巴勒斯坦坚决认为,恢复谈判与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并不矛盾。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自由与独立权利是不容讨价还价的。 更多的国家积极支持巴勒斯坦正式加入联合国,并明确反对美国等提出的入联附加条件。巴西认为,和平谈判需要双方在国际地位 与实力上的相对平衡。成为正式会员国将有助于减少目前双方关系的不对称性。同时,这才能使巴勒斯坦有条件和实际能力回应以色列对自身安全的需求。印度认为,巴勒斯坦已经符合《宪章》第四条所提及的加入标准。不能将一项和平协议作为加入联合国的条件,因为从法律上讲,这是站不住脚的。 俄罗斯认为,巴勒斯坦符合《联合国宪章》关于新成员的所有标准。巴勒斯坦入联与谈判实现和平丝毫不矛盾,也丝毫不削弱这一进程的前景。相反,它可以补充这一进程。南非认为,巴勒斯坦加入联合国不能以达成和平协定为先决条件。应以符合安理会地位的方式行动起来,推荐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的正式成员。中国表达了支持巴勒斯坦加强其国际地位的一贯政策和原则立场。中国表示,中国是最早承认巴勒斯坦国的国家之一。中方一贯支持巴勒斯坦独立建国的正义事业,支持通过政治谈判推进“两国方案”,中方支持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很多国家从不同的角度和在不同程度上表达了与上述国家同样或类似的意见。总之,对于巴勒斯坦的入联审查,在宪章规定的法定条件之外,是否允许或应当再设置新的“入联附加先决条件”显然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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