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行贿能否与受贿同罚

2017-11-08 6页 doc 18KB 17阅读

用户头像

is_731942

暂无简介

举报
行贿能否与受贿同罚行贿能否与受贿同罚 . 玩蹬察 行贿能否与受贿I司罚? I卢勤忠 在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中,对行贿犯罪的 处罚不力是目前普通民众及司法人员普遍的感受, 预防腐败应重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已成为社会各界 的一致呼声.在犯罪学上,行贿和受贿是一种对应或 者对合关系,即俗称的"一对一"关系,有行贿必有受 贿,而要受贿则须有人行贿.由此,有学者提出在立 法上应该借鉴某些国家的经验,对行贿罪与受贿罪 实行同罚.如美国联邦有关贿赂犯罪立法的一个重 要特色就是在法定刑上不区分行贿和受贿,两者一 样处罚.而在我国刑法中,行贿和受贿不仅...
行贿能否与受贿同罚
行贿能否与受贿同罚 . 玩蹬察 行贿能否与受贿I司罚? I卢勤忠 在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中,对行贿犯罪的 处罚不力是目前普通民众及司法人员普遍的感受, 预防腐败应重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已成为社会各界 的一致呼声.在犯罪学上,行贿和受贿是一种对应或 者对合关系,即俗称的"一对一"关系,有行贿必有受 贿,而要受贿则须有人行贿.由此,有学者提出在立 法上应该借鉴某些国家的经验,对行贿罪与受贿罪 实行同罚.如美国联邦有关贿赂犯罪立法的一个重 要特色就是在法定刑上不区分行贿和受贿,两者一 样处罚.而在我国刑法中,行贿和受贿不仅不同罪不 同罚,而且在待遇上也极不对称.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和第三百九十二条对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作了特惠 安排,实践中,常见受贿官员纷纷落马,但行贿人却 逍遥法外的例子.越来越多的例证明,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行贿人多是自愿的"寻租者",是"加害人", 对行贿的优惠安排只能是培养先收买权力再出卖贪 官的"小人"!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有效地预防犯 罪,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也不能轻纵行贿犯罪.【】 对于上述建议应该理性分析.笔者完全赞成惩 治商业贿赂要重视处罚行贿的意见,但不赞成行贿 与受贿同罚的主张. 一 ,行贿与受贿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等同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于 一 罪设置刑罚,必须以该罪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作 为基础.罪重的,刑应重;罪轻的,刑应轻.如故意杀 人,绑架等犯罪的社会危害严重,刑法设置了死刑; 而妨害婚姻家庭的一些犯罪如重婚,虐待等因发生 于婚姻家庭领域,刑法设置的刑罚就较轻.对于行贿 与受贿的刑罚设置也应该以此为基准.毋庸置疑,行 贿者确实是权力"寻租"的造意者,是受贿发生的源 头.没有行贿,就不存在受贿.但是,我们也要看到, 仅仅只有行贿者单纯的行贿行为,而没有受贿者的 收受行为,一般不会直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实际的 损失或损害.行贿行为要对社会有直接的损失或损 害只能建立在受贿者收受贿赂的基础之上.行贿的 成功离不开受贿.从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看,只有受 贿者收受了行贿人财物后,才形成了贿赂.因为贿赂 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受贿者不收财,权钱交易没有达 成,也就不是贿赂了.因此,从另一角度讲,我们也可 以说,没有受贿,也就没有行贿,或者说没有通常意 义上的行贿.即使认为是行贿预备,刑法也往往是不 予以处罚的. 行贿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特点和方式是不同于受 贿行为的受贿者只要一旦实施收受行为,就直接侵 犯了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可能破坏国家机关的 正常活动;而行贿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通过受 贿这个中介实现的,或者说是间接的. 受贿是一种官员的腐败行为,它是将人民交付 的权力予以滥用,或者说是一种背信行为.权力滥用 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安定,秩序和风气;背信行为 使得民众原有的期望成为泡影.而行贿者无权可用, 行贿行为本身并不是一种权力滥用.只是诱使他人 滥用权力.相比于掌权者的受贿而言,其危害性要小 一 些. 另外,也要考虑到,并非昕有的行贿者都是"寻 租者",因为有的行贿者毕竟是拿出自己的钱物去送 与他人;行贿人行贿后,如果受贿者未能最终办成事 情,其财产利益是受到损失的.而受贿者即使未为行 贿人谋利,毕竟通过非法手段得到了财产上的好处. 从目前司法实践的发案看,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如几 百万元,上千万的不在少数受贿者是收得越多,其 财产利益越大,两者呈成正比关系;行贿数额特别巨 大如几十万,几百万元的也确实存在,但行贿上千万 元的则极其少见.因为行贿者是需要考虑经济效益 的,"投资"上千万,如果不能得到上亿元利益,是得 不偿失的.与受贿者财产收益特性不同,行贿者是送 得越多,其自身损失可能会越大,两者可能呈反比关 系(除非事后得到了较大回报).从财产的"一得一 失"上,也不能要求行贿与受贿同罚.否则,对于受贿 与行贿的具体性质就没有作出恰当的区分. 从受贿表现形式看,受贿有索贿和一般收受两 种行为方式;对于索贿而言,此时行贿者就不是"寻 租者"了,而处于被迫的地位.在这种情形下,要求实 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中外商业贿略犯罪比较研究"(项目编 号:BR518040)的阶段 性成果 行行贿与受贿同罚,显然不合情理. 二,外国立法例借鉴可能性分析 从国外立法规定看,有部分国家规定行贿与受 贿同罚,也有一些国家规定行贿轻于受贿,两者比例 相差不大,但似乎采取后一种立法例的国家数量要 多于前者的国家数量. 实行行贿与受贿同罚的国家除上述美国联邦有 关贿赂犯罪的立法外,[21另有西班牙,菲律宾,阿根廷, 新西兰,阿根廷,德国,日本,越南等国.如《西班牙刑 法典》第423条规定:"任何人以赠品,礼品,承诺或者 应答等方式腐化或试图腐化当局或者公务员者,除不 给予停职处分外,与受贿公务员者的处罚相同.但满 足当局或者公务员索贿要求的,根据前项规定减轻一 级处罚."《德国刑法典》第33l条规定,受贿最高刑 是3年;第333条规定,行贿最高刑也是3年. 然而,分析上述对行贿与受贿同罚国家的法律 规定可以看出,它们对于受贿罪的最高刑往往不是 很高,一般均在lO年或5年徒刑以下,有的甚至更 低.这种刑罚整体上呈现出的轻刑结构,使得行贿与 受贿同罚具备了可能性条件;而我国刑法则表现为 整体的重刑结构,最高可以对受贿罪处以死刑,如果 实行行贿与受贿同罚,对行贿严重的犯罪人处以死 刑,恐难为国民所接受,也缺乏对犯行贿罪者处以死 刑的传统支持.当然,在上述国家中,有越南对行贿 与受贿均可处以死刑的立法例,但缺乏代表性,未见 得必须借鉴. 相反,必须关注的是,世界上也有不少国家的立 法同我国一样,对行贿罪的处罚要轻于受贿罪.如《意 大利刑法典》第317条至第319条规定受贿罪的最高 刑为2O年有期徒刑,行贿罪的最高刑为受贿罪的三 分之一.《蒙古国刑法典》第268条规定受贿罪的最高 刑是5年以上lO年以下徒刑;第269条规定行贿罪 的最高刑为5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另外,也有许多 国家的刑法中只有对受贿罪的规定,对于行贿罪未作 出规定,如丹麦,瑞典,挪威等.在未规定行贿罪,只处 罚受贿罪的国家,就更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了. 因此,从国外的立法规定情况中还不能完全找 到必须实行行贿与受贿同罚的依据. 三,解决行贿惩治不力的关键在于严格执法而 不是立法的改变 笔者认为,单纯地依靠行贿与受贿同罚难以解决 目前存在的腐败现象.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对于 行贿行为过于轻纵的现象,特别是在对受贿罪取证较 为困难的现实面前,过多地依赖行贿人,放弃对其追 2008?第14期 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现象的存在,只表明我们在适 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上存在问题,并不能说明是行贿 罪的刑法规定本身出了问题,或者说立法设置的刑罚 过低.恰恰相反,从我国现行行贿罪立法看,根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最高可处无期徒 刑,已是相当严厉的刑罚了.这在有的国家是难以想 像的.在许多国家刑法中废除死刑的国际化形势下, 无期徒刑是最高刑罚了.如果我们不废除受贿罪的死 刑,而又要实行行贿罪与受贿罪同罚,岂不又要增加 目前刑法法条中的死刑罪名.这其实有矫枉过正之 嫌.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来说, 要害不在于判多少年的刑罚或者是否判处死刑,而在 于送上法庭的可能性有多大.他们对判刑可能性的关 注远胜于对判刑轻重的关注.对于国家来说,反贪污 贿赂斗争取得成效的关键指标,不在于每年对多少贪 污贿赂分子判处了死刑或者多重的刑罚,而在于发现 并审判了多少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还有多少隐案或者 犯罪黑数没有揭露出来.罔 不可否认,行贿固然是导致受贿的一种因素,但 不能将我国目前贿赂腐败现象高发的原因主要归咎 于行贿,认为"行贿导致了受贿,只要重刑行贿就能 遏止受贿"的看法,是有误区的.受贿犯罪的发生是 多方面因素形成的,除了行贿人的诱惑外,主要还是 由于受贿人本身贪财的因素起决定性作用,也不排 除我们和体制方面的不完善给了受贿人以受贿 的机会和可能.因此,惩治腐败主要是靠完善现行的 相关机制和制度,制度防治才是治本之策.当然,司 法人员也要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行贿罪 的处罚规定.对于行贿者,凡是符合刑事责任追究条 件的,就应该予以追究;应该判处刑罚或较重刑罚 的,就应该判刑或判重刑."行贿者逍遥法外"的现象 需要我们司法机关采取切实措施将他们绳之以法. 总之,解决我国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惩治问题,当 务之急,需要改进的是执法,而不是在立法上实行行 贿与受贿同罚. 【参考文献】 [1]卢建平,张旭辉,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解读[M],北京:中国方 正出版社,2007,73, [2]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9, [3]西班牙刑法典[M].潘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53—154. [4]蒙古国刑法典[M].徐留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66, [5]梁国庆.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M].北京:人民法 院出版社,2003.11. 【编辑:倪爱静】
/
本文档为【行贿能否与受贿同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