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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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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协议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协议 委托证书号: 委托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甲方) 法定代表人:王纪平 职务:局长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 电话:88371640 代征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个人机动车车船税)。 二、委托代征范围:乙方负责代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协议
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协议 委托证书号: 委托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甲方) 法定代表人:王纪平 职务:局长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 电话:88371640 代征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个人机动车车船税)。 二、委托代征范围:乙方负责代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存在的本市个人机动车2006年应缴纳的车船税。 三、代征时限: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四、征收标准: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一)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类别 项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10座以下 每辆200元 11座至30座 每辆250元 乘人汽车 31座以上 每辆300元 二轮(含轻便摩托车) 每辆60元 摩托车 三轮 每辆80元 机动三轮汽车 每辆 80元 机动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二)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 类别 项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10座以下 每辆120元 11座至30座 每辆140元 乘人汽车 31座以上 每辆160元 小型二轮 每辆20元 二轮 每辆32元 摩托车 三轮 每辆48元 机动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8元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所需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管理系统。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并对代征人员进行政策及业务辅导。 (三)有义务确保下属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乙方领用表后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必需的表证单书。 (四)有义务确保下属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5%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 (五)答复乙方在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工作中的业务问题。 (六)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定协议书。 (七)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乙方代征权利: 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3.乙方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的; 4.乙方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5.乙方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扩大或超范围代征税款的; 6.乙方不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开具甲方提供的有关票证的; 7.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或暂停代征关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软件系统操作说明使用甲方提供的征收系统,并负责开发本单位的代征系统。 (二)按照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认真查验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凭证,向纳税人开具甲方规定使用的完税凭证。 (三)代征工作结束后,乙方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代征车船税手续费返还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乙方结清各种票款的前提下办理手续费返还手续。 (四)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接受甲方的政策辅导。 (五)自代征义务发生之日起设置代征税款帐簿,逐笔记录代征税款。 (六)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款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设立代征税款专用帐户。乙方应在代征税款的当天按代征税款的预算科 目进行汇总,并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于次日将税款解缴入库,不得挪用或滞留。为准确分清代征人的自纳税款和代征税款,代征人入库税款时必须在税票上注明"四代解缴"字样。 (八)乙方应在领用代征所需的票证前十天将领用计划提交甲方,并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领取、保管、使用、开具完税凭证等税收票证。 (九)乙方应按《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的规定,在每月10日内对上月票证使用情况进行盘点,并携带《票款结报手册》、存有物理票号使用情况电子数据的U盘、装订成册的票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 (十)按照发票及税控装置管理的规定办理发票、税控装置领购手续,并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开具发票; (十一)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出示《委托代征证书》; (十二)乙方应妥善保管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2.乙方设置的代征税款账簿 3.税收票证领、用、存的结报资料 4.代开发票及使用税控装置的资料 5.税款解缴入库的资料 6.委托代征证书 7.乙方因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向纳税人索取的相关资料 8.其他与代征税款有关的资料。 (十三)对代征税款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疑难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十四)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十五)乙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十六)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七)对征收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把该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之任何目的;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从甲方征收数据库中获得的任何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复制此类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图样。 (十八)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及时向甲方报告。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书规定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缴未征、少征的税款及滞纳金。乙方在限期内未能追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由乙方向甲方缴纳,并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滞纳金一倍的违约赔偿金。 (二)乙方不按协议书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解缴,并从逾期未缴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向甲方支付未按期解缴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乙方违规多征税款,造成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四)乙方违反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处理。 (五)乙方遗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的,按每份200元进行赔偿。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十一、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 2.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管理规定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委托代征工作,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系统 (一)代征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开发、维护本单位车船使用(牌照)税代征系统程序。该系统程序须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代征单位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征税款。 (二)代征单位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行联网征收。代征单位负责申请和安装联网征收所需的网络通讯线路及相关网络联接设备。 二、代征范围 代征单位负责代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系统中存在的个人机动车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税款征收 (一)代征单位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应查验机动车行驶证,在确认机动车行驶证的内容与征收数据库中车辆信息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方可代征当年税款。 (二)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应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并将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的收据联交给纳税人。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印章应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在互联网自助终端上缴纳税款的,代征单位应将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的《代收业务专用发票》无偿送达给纳税人,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三)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四、税款解缴 (一)代征单位应将所辖的各营业网点划分为21个区域(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昌平、通州、顺义、大兴、房山、怀柔、密云、平谷、延庆、开发区、西站),每个区域确定一个牵头金融机构。 (二)对实行远程方式征收税款的,各代征单位按纳税人金融卡中记录的身份证号码划分区县收入,其中:身份证号码是外省、市或不能按区域划分的其他证件,税款划归西站;外籍个人的,税款划归崇文。 对无牵头金融机构的区域,税款划分在该代征单位市行所在的区县局。 (三)各牵头金融机构应对柜台代征和远程代征的税款分别汇总,并将其下属的各营业网点当日结清的税款按预算科目进行汇总,并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于次日将税款解缴入库,不得挪用或滞留。为准确分清代征人的自纳税款和代征税款,代征人入库税款时必须在税票上注明"四代解缴"字样。 (四)对纳税人重复缴纳税款的,由牵头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手续费返还 (一)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实际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款的5,返还牵头金融机构代征手续费。 (二)征期结束后,牵头金融机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代征单位结清各种票款的前提下于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返还手续。代征单位不得直接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六、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权单方终止代征协议,并可按照代征协议的有关约定追究代征单位的责任。 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管理规定 为规范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代征单位的《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的使用与管理,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时应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或税务机关指定的有关票证,不得使用其它票证或私自更改和印制票证。 二、牵头金融机构应在使用税收票证前十天向所辖区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单》,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单》后十天内,应及时通知牵头金融机构办理领用手续。 三、结清上年票证 各代征单位在结清上一年度的各种完税证和税款的情况下,方可领用下一年度 的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完税证。 四、票证的领用。 由各牵头金融机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票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分别将票证发放与领用情况录入地税局的票证管理系统中,同时使用《票款结报手册》进行登记。 五、票证的管理和使用。 (一)票证的管理 各代征单位要建立票证管理系统,该系统在使用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录入、读取在税务机关领取的票证情况; 2.按日反映本单位作废、损毁的票证情况; 3.按日记录本单位完税证汇总情况; 4.按日形成本单位的《票证结报表》(表样附后)。 5.记载银行每月实际物理票号使用情况:包括填用的物理号段和实际的收款额、作废的号(段)、对应的汇总的缴款书号、结报的时间。并将所有内容生成电子数据。 (二)票证的使用 银行在打印完税证时,不再要求打印的流水号与实际的物理票号一致。流水号的格式按地税要求的格式编制。 银行在与地税通信的过程中,不再传输实际的物理票号,而是传输双方认定好的流水号,其余字段信息不变,汇总时按照流水号汇总。 (三)票证的装订。 1.封皮。每本完税证前将《票证结报表》作为封皮。 2.份数。每本完税证最大份数为200份。 3.装订顺序。按天装订,汇总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后附完税证,完税证按照票号从小到大的顺序装订,其中作废票全份顺序装订附于正常票后。 (四)票证的结报。 代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内对上月票证使用情况进行盘点,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解缴入库的《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及相应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第二、三联(存根联、报查联),以及作废、损失、停用的票证装订成册的票据,存有物理票号使用情况电子数据的U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 (五)票证印章的使用。 2006年向代征银行发放套印税务机关征收章的完税证。银行征收税款后加盖收讫专用章和经手人名章。 六、代征单位遗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的,应按每份200元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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