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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营业部挂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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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营业部挂靠合同旅行社营业部挂靠合同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办法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营业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及营业部规范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北海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服务的收客网点。 第三条 旅行社设立的营业部应当符合拟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营业部的要求和条件,...
旅行社营业部挂靠合同
旅行社营业部挂靠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办法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营业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及营业部规范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北海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服务的收客网点。 第三条 旅行社设立的营业部应当符合拟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营业部的要求和条件,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直拨电话、传真、电脑等必要的经营设施。 第四条 旅行社营业部名称应采用规范的格式。营业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加设立地址,再冠以“营业部”组成,格式为:“设立社全称+地址+营业部”。 第五条 旅行社营业部的经营范围在设立社业务经营范围内核定为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其中: 国内旅行社营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国际旅行社营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可再增加“边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出境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可 再增加“出国游(港澳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第六条 营业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严禁营业部独立经营,或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及超出其设立社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营业部业务文书一律使用设立社印章。 营业部应当使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营业部专用的组团合同,不得以其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得以其名义与宾馆饭店、车船公司、景区景点、购物点以及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和发生业务关系;不得聘用、委派导游运作旅游团队。 旅行社营业部不得设立独立帐户。 旅行社营业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招聘员工。营业部的员工统一由设立社招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并登记备案。 旅行社营业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及个人招徕或操作旅游团队及散客。 旅行社营业部的业务档案除每月报送设立社,由设立社统一归档保管外;旅行社营业部还应建立工作台帐,以备旅游部门查验。 第七条 设立社必须对营业部实行严格的管理。旅行社对营业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的要求。 旅游产品由设立社统一策划、制定、发布; 旅游合同由设立社统一收发、编号、签章、登记归档; 设立社对下属营业部统一设立银行帐号,统一管理、监督发票 的使用,统一审核报销支出费用,统一建立收支分类明细帐目。 第八条 旅行社营业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营业部负有管理职责,旅行社必须加强对所设营业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承担营业部的法律责任。 严禁旅行社以设立门市部、业务部、营业部等名义,违反规定或以所谓的“承包”利润或交纳管理费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营业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由设立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设立营业部提出相关意见。旅行社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部非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向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营业部报告书; (二)营业部经营地址有效使用证明;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四)营业部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填写经理人员履历表;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营业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同意设立该营业部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营业部应将营业部名称、旅行社营业部工商营业执照、“旅游企业诚信公约”牌、工作人员公示牌悬挂在显要位置,便于旅游者、检查人员等查验。 旅行社应当对其所属营业部进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应当为营业部工作人员办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工作胸牌;营业部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胸牌上岗。 第十一条 旅行社营业部实行属地管理。旅行社的营业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营业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作为对旅行社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营业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旅行社营业部业务经营范围、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是否实行“四统一”等方面的情况。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营业部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年度检查。 旅行社营业部的年度检查,含在设立社的年度业务检查中,对没有通过年检的设立社及其营业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旅行社营业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设立社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设立门市部、业务部、营业部等名义,违反规定以所谓的“承包”利润或交纳管 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部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混乱的,或游客投诉情节严重或年度内受到投诉较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撤消该营业部,并给予相应处罚,旅行社拒不撤消该营业部的,不予通过业务年检,并建议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相关职能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旅行社营业部,设立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经营范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并依照本办法对营业部进行规范管理。 篇二:旅行社挂靠经营的问题 旅行社如何挂靠经营 旅行社挂靠经营已经成为我国所特有的经济现象,且十分普遍。据研究,深圳在2001年有允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十家,除一家旅行社没有挂靠营业部外,其他几家社均以各种形式由私人挂靠经营。 全市注册的挂靠营业部47家,而在营业部下又挂靠的分支机构则无法估算。旅行社挂靠经营历来是政府行政部门打击的对象。例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8月发出《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中,第一项工作就是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那么何为旅行社挂靠经营行为,它为何屡禁不止,它对旅游市场到底有何危害呢, 一、旅行社挂靠经营的法律界定及旅行社挂靠经营的弊端 1(旅行社挂靠经营的法律界定 旅行社挂靠经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其他企业法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允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法人为被挂靠人;使用被挂靠企业法人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为挂靠人。在旅游业中,各挂靠社对外自称是某旅行社的某个营业部(如国内部、外联部、业务部等等),每年向被挂靠社交付一定款额的保证金或按经营比例交纳“管理费”,被挂靠社则转让其企业性质和名称。各“营业部”在经营中均独立核算、自设账户、自备护照、自持公章和财务章,形成非 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 2(旅行社挂靠经营的弊端 经营挂靠社的人员中,有一些是从大的正规旅行社中跳出来“单干”的,他们有一定的客户群和从事旅游业务的经验,但大部分人员则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往往是”打一枪,换一地”,出现问题则马上作鸟兽散。因此,这种经营方式存在着多种弊端,主要表现在: (1)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给被挂靠社带来了经营风险。从表面上看,采取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实际上,挂靠社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是合同的实际主体,享受合同权利,承担义务;被挂靠社是挂靠社对外名义主体,不享有对外经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相应义务。当一旦发生经济纠纷,第三方必然首先向作为合同主体的被挂靠企业法人追偿,此时体现的是被挂靠企业法人在承担义务上具有优先性。因此,挂靠社不用承担任何经济风险,只要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被挂靠社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少数额的固定收益的权利,却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投诉等经营上的风险和义务。 (2)服务质量存在不确定性,消费者权益无法保证。一些挂靠社仅是租借宾馆的一个房间或一个临街的门面房,两张桌子一部传真机,为招徕顾客,千方百计压低报价,为了不做亏本生意只能在团队行程中做文章以获得盈利。若收的客人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时,则几家旅行社的客人拼在一起做散客拼团,即所谓“卖 猪仔”。笔者曾在一个风景区工作过,当问起游客是哪个旅行社的客人时,游客有时会说:“不知道,一大早上车已被‘卖’过几次了。人家只说跟那个导游走。” 这样的旅游行程顺畅则已,若有什么意外,游客都不知去哪里投诉,何谈权益保障。 (3)恶性竞争削弱内资旅行社的竞争能力。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的旅游市场体系与国际旅游市场体系将会全面对接。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的承诺,在2003年年底以前允许外商在中外合资旅行社中控股(这点中国已经提前做到);在2005年年底以前,允许外商在我国成立独资旅行社(以上两点中国已经提前做到)。与在规模、人才、信息技术、管理经验上均具备完善的经营运作体系的外资社相比,我国的旅行社则是“小、散、弱、差”。旅行社“营业部”数量的增加则进一步加剧了旅游行业中的混乱局面。从业(转 载 于:wWW.xIElw.COM 写网:旅行社营业部挂靠合同)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加之竞相压价,如何能形成一个城市旅游接待业的品牌呢,又何谈与国际接轨呢,因此这种内耗的必然是削弱内资旅行社的竞争能力。 (4)逃漏国家税收。营业部单独进行税务登记,旅行社既缺乏将其税收统一交纳的热情,也缺乏营业部税赋缴纳的监督,相当多营业部存在假账目、假报表,其对税务部门或报零收入或报亏。因此形成税务部门和旅行社两不管的真空地带,逃漏税的空间很大。 (5)不利于旅行社人力资源的管理。这种营业部的经营形式给挂靠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于挂靠与被挂靠双方都是心照不宣的。因此,一些大社中的业务骨干,难免会对“单干”有所向往,在客户群、人际关系、经济实力等条件成熟时,付诸实施,使旅行社这个本就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行业更是“岁岁年年人不同”。 二、旅行社挂靠经营方式形成的原因 1(双方经济利益的驱动 从挂靠经营者角度来说,申请挂靠的人多是多年从事旅游行业的旅行社业务人员或一些“老导游”。他们大多是有稳定的客户群作保障,有一定的业务功底作基础,也有一定的资金,但还不足以向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或者交纳以后,再无流动资金,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怎么办,申请挂靠在一个大社下,解决掉这些障碍,并且挂靠在大的国际社下,既有响亮的招牌,又能做出境业务,而这一块的利润率要远大于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利润率。 从被挂靠社的角度来看,向旅游局交纳的质保金占用了旅行社大量的资金,想要开拓市场,也要资金的投入。而向挂靠者出借经营资质,通过收取可观的管理费,则可以缓解资金方面的压力。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评价标准过于单一 旅行社每年接待游客的数量是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年度排名的主要评判依据。这就促使各旅行社把挂靠自己的各营业部的业务量也合并到自己的报表中,作为自己在收入和接待人数方面的数据来源上报旅游行政部门,以保证自己在地方乃至全国的行业 排名。这种单一依据的评价模式又怎能不促使挂靠营业的“遍地开花”呢, 三、对于旅行社挂靠经营方式的解决对策 1(建立企业诚信机制,改革旅行社评价标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为各个旅行社建立诚信档案,一旦发现旅行社有违法转让资质的行为,则给旅行社降低一个诚信档次,给予经济 处罚并向社会通报。改革对旅行社的评价标准,除了以接待数量和营业收入为依据外,还要对旅行社的诚信状况、服务质量、游客投诉加以综合量化考核,以此作为旅行社行业排名的依据。 2(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举报制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尽可能多的向受众提供信息,引导游客和居民正确消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鼓励对于挂靠行为的举报,同时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违法经营。 3(对旅行社行业加以引导,鼓励有一定条件的挂靠营业部合法经营 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挂靠经营模式不可能长期存在,对于不少的挂靠者,他们在挂靠别人的同时也在不断发展完善自我,争取独立经营。随着我国的入世,对外资旅行社承诺的逐步兑现,外资旅行社进入中国市场的脚步不断加快,如果一味对内资社加以限制,也不利于促进我国旅行社业的发展。可以参照中旅总社 的“控股并购”模式或广之旅的“品牌特许加盟”模式对各挂靠营业部加以引导,使其成为各旅行社的分社或报名收客点,走国外大批发商与小零售商的垂直分工路线。 在外资加速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今天,国内的、尤其是有一定规模与声望的旅游社,若仍然以自己的挂靠社经营业务的简单累加来巩固自己在行业中的排名与地们,则无异于“杀鸡取卵”。虽然旅行社集团化经营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但必将是我国旅行社业未来发展与 篇三:旅行社营业部投资入股协议书 -1 旅行社营业部投资入股协议书 甲 方:性别:女 民族:土家族身份证号: 住 址:联系电话: 乙 方: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住 址:联系电话: 丙 方:性别: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住 址:联系电话: 为了规范 (简称: )的行为,保护东联及其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投资宗旨 甲、乙、丙各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公司事务。 第二条拟投资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地址、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招徕、接待本国公民及常驻本国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大陆境内旅游; 3、法定地址: 第三条 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投资资本的 % ;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投资资本的 % ; 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投资资本的 % ; 原公司财产折合人民币5万元,计入投资资本中,原公司财产的清单附后。 本投资现金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拾万元整)。投资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按投资比例到年底分成。 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和所有以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出资期限 投资各方须在本协议签字生效 日内以现金方式打入投资各方一致同意设立的银行帐户,缴足全部出资金额。 第五条 财务、会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东联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条 盈余分配 1、投资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纯利为依据,按比例分配。投资企业分配当年的 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1)利润的 %留存作为企业的发展资金; (2)剩余利润(亏损)按股东所占比例分配(分担)。 3、投资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第七条 债务承担 1、 的债务由财产偿还。 2、财产不够偿还时,由股东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4、由一名股东执行 的管理事务,应当定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股东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东联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 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 第八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股东决定委托 执行东联管理事务,并出委托书。 第九条 执行人的职责 东联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XX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XX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XX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XX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相关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企业投资的方案; 8、每月15日向其他股东报告上月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第十条 其他股东的权利: 1、有权监督被委托执行人、检查其执行 管理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 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股东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遇有特殊情况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可以召集召开紧急临时股东会议。 第十一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1、处理公司不动产; 2、变更公司名称或经营地址; 3、开设营业部或分公司;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XX的财产和名义进行其他投资,或为他人和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6、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变更; 7、新股东入股及股东的退股; 8、股东增加投资资金,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十二条 股权转让、退股、新股东入股 1、投资期间,股东股权转让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方可转让。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股东退股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其他股东,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退股,并签订书面协议; 3、新股东入股时,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协商决定新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及利润分成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的解散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投资期限到期,股东又不愿继续投资; 2、股东不愿继续经营的,由全体股东决定解散; 3、投资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资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解散后财产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股东,可按退股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股东私自以其在XX的财产份额进行其他投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 责任。 3、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投资企业法》而导致投资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东联其他文件补充,或由全体股东共同协商确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月年 月 月丙方签名: 年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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