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
尊敬的李律师,您好:
经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检索和研究,对您交代的第一个题目(作为民营企业A集团公司的律师出具银行股份转让方案),提出如下方案:
建议采取间接收购股权的方式,即A集团公司作为B公司和C公司的唯一股东,将其所持有的B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予此浙江个人,从而使此浙江个人通过持有B公司和C公司的全部股权,最终持有山东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此商业银行”)5.5%的股份。理由如下:
1. 间接收购相对于直接收购具有的优点:
(1) 简化审批程序
如果采用直接收购的方式,即B公司和C...
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
尊敬的李律师,您好:
经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检索和研究,对您交代的第一个题目(作为民营企业A集团公司的律师出具银行股份转让方案),提出如下方案:
建议采取间接收购股权的方式,即A集团公司作为B公司和C公司的唯一股东,将其所持有的B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予此浙江个人,从而使此浙江个人通过持有B公司和C公司的全部股权,最终持有山东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此商业银行”)5.5%的股份。理由如下:
1. 间接收购相对于直接收购具有的优点:
(1) 简化审批程序
如果采用直接收购的方式,即B公司和C公司将所持有的此商业银行的
股份(共计5.5%)全部直接转让予此浙江个人所有,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权转让
手和新股东主体资格的确认,必须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续较为繁琐。如果采取上述间接收购的方式,由于其并未变更此商业银行的
持股股东,依法不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 降低税务成本
如果采用直接收购的方式,即B公司和C公司将所持有的此商业银行的
股份(共计5.5%)直接转让予此浙江个人所有,则就此股权出售价款需缴纳
两次企业所得税:其一,B公司和C公司在取得此股权出售价款时,应在扣
减相应长期投资金额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二,A集团公司作为B公
司和C公司的股东,在前述税后利润向其分配时,亦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如
果采取间接收购的方式,则股权出售价款应由此浙江个人直接支付予A集团
公司,A集团公司只需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
2. 将股权出售予此浙江个人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间接收购):
如果A集团公司将其所持有的B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此浙江
个人公司,则此浙江个人涉嫌在开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利用此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为了避免最后股权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不
能通过而造成交易失败,因此建议A集团公司将其所持有的B公司和C公司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此浙江个人。
另外,请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B公司和C公司
中对股权转让有没有限制性规定。
2. 由于A集团公司是B公司和C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不需要其他股东出具股权转让同意书或者股权优先购买权放弃声明。
3.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尽量约定,如发生争议由A集团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学
生才疏学浅,不知道您提示的“浙江”个人是否是指管辖权方面的问题,请
多多指教)。
4. 在交易谈判过程中,应力求使收购人尽早的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由于经验有限,上面是学生的一些粗浅认识,还请李律师您多多批评指正。我真的很珍惜这次机会,很喜欢大成的模式,很喜欢金融方这面的业务,也很敬佩您渊博的知识及和蔼的性格,真心希望能有幸跟您学习、工作和成长,不胜感激。
最后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张国栋
2011-6-26
参考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
当一次足额缴纳
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
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
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3. 《
第六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新设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
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
司,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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