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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签完购房合同后什么时候可以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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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签完购房合同后什么时候可以拿发票恒大地产签完购房合同后什么时候可以拿发票 恒大地产签完购房合同后什么时候可以 拿发票 篇一:购房合同什么时候能拿到 篇一:购房合同签订的几点注意事项 0、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1、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2、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
恒大地产签完购房合同后什么时候可以拿发票
恒大地产签完购房后什么时候可以拿发票 恒大地产签完购房合同后什么时候可以 拿发票 篇一:购房合同什么时候能拿到 篇一:购房合同签订的几点注意事项 0、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1、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2、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3、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 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4、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5、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买房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太长。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6、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7、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 8、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 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9、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10、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双方无法形成合意的话,合同就无法成立。而且就您关心的问题,也要在合同中体现。在合意的过程当中,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对方,任何一方都有不签订合同的权利。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另外,购房者交纳房款之后,开发商一般出具的是收据,正式的购房发票通常会在交房的时候给购房者。主要是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不是最终的实际面积,在实际建造过程中会有或多或少的误差,所以,只有等到实际测量面积出来之后,该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才会 准确无误,一般就在这时候出具发票。目前市场上开发商基本上都是这么做的。 11、 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同时也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以防办理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发生变化(涨价等) 签订合同要注明房屋缩水要开发商赔偿,所交大定金可以退还(法律规定),会所应由开发商承担,不在业主的公摊中。 12、那么,业主如发现购买的商品房有质量问题能不能退房呢,如果购买人和开发商在退房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那么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退房:一是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二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三是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四是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如果开发商不同意退房,购房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退房;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出现质量问题只能要求开发商维修,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商赔偿。 13、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示范文本的补充部分要格外重视。篇二:签购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怎么签购房合同 签购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问帮手给我写信 rss订阅邮件订阅257人关注 网站承诺:阿邦网坚持写作客观独立的立场,永远不受金钱影响。秉承为人民生 活服务的宗旨,与您分享特邀帮手的经验和知识,帮您解决生活问题,提高生活品质。本文系阿邦网独家稿件,未经许可,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违者必究。 在对意向购买的商品房的性价比、内外部环境、生活便利度、所聘物业公司等等方面都比较满意的情况下,我们要做的就是签合同了。 现在购买商品房所使用的合同是统一文本,合同中对一些商品房买卖的共性问题已经做出了具体的约定,在一些具体问题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以放心签署。今天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商品房买卖的个性问题”即“购房合同中的补充协议”。千万不要认为既然正式合同已经签过了,“补充协议”就可有可无了。其实,“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的一些未提及的、模糊不清的问题一些的具体约定,也是我们用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下面,我就把签署“补充协议”中的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产权问题: 所购商品房一定是“大产权”这点应该不必再说了。我们这里讲的是应与开发商具体约定办好“产权证”并交付到业主手中的时间。一般来讲,在“主合同”中对取得产权证的时间都有具体约定,但是在未如期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对业主的权益保护力度存在明显欠缺。所以,我们应在“补充协议”中做出更确实的约定如下。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08年2月18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3、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4、业主退房时如该房产价格已经上涨应按照上涨后的实际价格清退购房款项。 5、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还应对业主已发生的银行利息、装修费、误工费等款项进行赔偿(金额按具体情况协商)。 二、所购房屋的质量保证: 1、墙体平直,无非设计性的起鼓、凹陷和裂缝。 2、房屋顶部防水性能良好无水渍、厨房和厕所防水无缺陷、各上、下水管、口与地面结合处无渗、漏水现象。 3、公共管线不从室内通行,如不可避免应不裸露及保证室内表面完整、平滑。 4、水、电、天然气、电话、网络等均可正常使用。其中具体约定好水、电、天然气的具体开通日期。 5、公共区域(绿地、会所、停车场等)的建设完成日期。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用途。 6、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 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 三、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使用年限、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 四、交房条件约定: 1、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3、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双方应事先对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并体现在合同中)。 5、收房时应交纳的费用。 以上是我在签署“补充协议”中的一些经验,有一些具体情况还需朋友们根据自己的特点做出具体的分析。总之希望大家对“补充协议”引起充分的重视,避开合同陷阱,最大限度地争取到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 购房律师作客新浪网谈如何签定购房合同(实录),或许对我们大家有点帮助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是新浪房产购房者俱乐部系列讲座第一讲,我们有幸请到北 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陈玉萍律师和大家谈一谈怎样签订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希望使你的购 房过程少走一些弯路。下面,请陈玉萍律师开始本次讲座。 陈玉萍:大家好。今天我第一介绍购买之前签订的合同,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你定 下这个房子,并且交了一定数额的定金之后,开发商会跟你签订一个定房书之类的东西,这 时你要要求开发商给你提供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范本,拿到之后,有比较充分 的时间对相关的条款进行研究,确定与发展商在签合同过程中的一些重点方面,做好签定合 同的一些准备工作。 第二,在签定合同之前,要再次审定房地产项目的相关证件,象项目的土地使用证、销 售许可证之类的,签定合同时,要再次对这些证件进行审核,这些证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 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开工许可证,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北京市商品房 的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销售许可证的证件原件应该在售楼现场悬 挂,可以在售楼现场看到证件的原件,如果你看到这个项目是现房,开发商跟你说这个房子 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应该要求开发商给你出示其他的一些证件。销售许可证如果你看到 原件,还可以通过上网查询销售许可证的号,是不是 跟审批的范围相一致。 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 贷款,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 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如果是销售代理公司进行销售的,要对他的资格进行审核,比如说执 照 以及跟开发商之间的等。 第三,要携带相关的一些证件,如果是北京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如果是购买经济适用 房,还有户口本,如果是外地的话,需要有身份证和暂住证,如果是公司购房,需要有营业 照的复印件等等。 第四,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前的一些手续,如果买售人,也就是房主,不能亲自到售楼现 场签定合同的,需要事前签订授权书,并且经过公正。如果是16岁以下人购房的,比如说由 家长买房,写孩子的名字的,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在未签约前,必须到公证处进 行公证。 下面针对购买合同的重点条款,把签定合同过程中的每一条需要注意的问题,向你做事 一个介绍。购买合同的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在审核这一条条款内容时,需要注意在合同 中填写相关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一致,比如说编号和经营范围。第二条, 是商品房的销售依据,您需要做的跟第一条基本相同,需要核对销售许可证的号码,批准的 机构,以及销售的方 式,与开发商在售楼处悬挂的售楼许可证是否一致。在某些情况下,在 开发商签合同之前,看不到销售许可证,比如说销售许可证去换新的,或者放在其他的地 方,按照规定,这是不允许的,必须在售楼现场,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上网查询,有一个 北京房地产的网站,在里面专门有一个查询销售许可证的功能,您在上面如果输进看到销售 许可证的复印件或者号码,会告诉你房管局对这个证件的许可、销售的范围以及销售的方式 等等。 第三,就是买售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合同的第三条是买售人的基本情况,对商品房 的基本坐落,房屋的用途、结构、层高、层数、面积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购房人应该仔细的 核对相关内容,特别重视有关于建筑面积的内容,一般来说,现在如果我们购买的是期房, 现在的面积只是一个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只是开发商和房地产管理机构通过对图纸做一个预 测绘得出的一个面积。在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也就是说我们在合同中签的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套内的建筑面积,一个是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的建筑面积相当于地毯面 积加上套内的墙体面积以及阳台的面积,分摊公用面积的范围,按照北京市现行的共谈面积 的规定,比如说这个楼的大堂、电梯、楼梯间、电梯井、垃圾井、消防控制室、消防通道、 变电室、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建筑用 房。分摊的第二部分,包括套内与公用建筑面积之间,分隔墙以及外墙,外立面墙体投影的 一半,不应该进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 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 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 第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 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 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 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按照这个表,北京市规定应该在各区县国 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的章,也就是说分摊面积已经在房管局备案了。 商品房买卖的第四条,现行的计价方式有三条, 一个是按照建筑面积结算,第二按照套 内面积结算,第三按照套即单元来计算,现在北京大多数开发商大多采用第一种,但也有开 发商按照第二或者第三种方式计价。这三种计价方式都可以使用,看你具体选择的项目以及 开发商与你协商的结果。 第五条是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这一条是买房人比较关注的,也是交货结算过程中, 买房人和开发商容易产生争议的一条条款。一般情况下,如果选择一个开发商会愿意让客户 来选择,比如说多退少补等。在这里,我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 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 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第六条是付款方式与期限。现在大家购房,一般的付款方式在合 同里分为三种:第一 种,一次性付款一般情况下,在你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内,多少时间之内把所有的房款给开 发商,建议您在付款时,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 给予付款,这也是一种保障。第二种分期付款的方式,这跟平常所说的银行按揭不一样,也 就是说你跟开发商达成一定的协议,按照房屋的工期按比例进行付款,如果选择这种付款方 式,需要注意的是把每一次付款的时间,如果是按照建筑期的话,以及工程应该完成的进 度,在合同中规定清楚。第三种其他的方式,也就是指商业贷款或者公积金等。对于选择商 业贷款和公积金的付款方式,第一您要注意留出足够的办理付款手续的时间,按照现在北京 市场的情况,一般来说办理银行按揭最长的时间,不应该超过30天,也就是说你从签订正式 购房合同之日起,提供正式的资料,一般情况下,30天可以正式的批下来。如果是公积金或 者组合贷款,相对时间比较长一些,大概一个半月左右,应该可以批下来,所以在约定付款 方式的时候,您要把相应的时间留出来,因为如果你采用商业贷款或者公积金的方式,在约 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 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建议你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或者向律 师咨询一下你的资信条件,看你是否能够得到资信贷款,避免出现其他的麻烦。 第七条是卖售人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里规定,如果你没有 按照规定的时间付款,应 该支付的违约金比例,以及开发商可以解约的条件,这一条在签订的过程中,与后面的第九 条,开发商预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该是对等的,也就是说他的违约期限、违约金的比例及 天数,应该要与购房合同中,第九条第七条应该约定平等一致,也就是说开发商约定你超过 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 是平等的。 第八条是一个交付期限,在买房的过程中,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会告诉你什么时候会竣 工,最后的交付期限应该以合同约定的为准,在北京市的现行规定,开发商应该向售楼人提 供建筑施工完成表,这应该由监理单位、建筑单位申请验收,由建委备案的一个文件,同时 应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第九条是出卖人的预期违约责任,除了应该注意与第七条平等之外,还应该注意到比如 说您租的房子到期了,或者说买新房子等,应该注意违约金约定的比例,也就是说30天违约 金的数额,应该相当于同等档次的房子违约金支付比例。 第十条,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 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 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第十一条,房屋的交接,平时所指的收楼,并不是说开发商把 这个楼建好了,你看起来 可以住可以收了,就达到了可以得到交楼的条件,应该提供房屋实测的数据。按照北京市的 相关规定,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 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 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 担。 第十二条,产权及相关证件的保证,开发商要向购房人没有其他的纠纷,北京在这方面 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在开发商对项目开发的过程中,比如说向银行等单位做过抵押的, 你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这个合同是不能登记的,只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开发商将这套房 子的抵押权做了撤销,这个合同才能做预售登记,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北京市合法的开发 商、合法的项目,您所购买的房子产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少的。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的违约责任,有一个标准的条款,如果说开发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交房 的,应该向购房人提供双倍的差价,在装修的过程中,可能还会牵扯到人工费等,很难弥补 你的损失,建议你跟开发商谈,赔偿双倍的差价。 篇二:《恒大地产集团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恒地司营字[2014]第037号签发人:肖 恩 关于修订下发《恒大地产集团销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集团相关中心、部(室)、各地区公司: 根据集团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系统化理顺销售环节,加强管理、防止漏洞,同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现重新修订下发《恒大地产集团销售管理办法》。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恒大地产集团销售管理管理办法》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 报:董事局领导、公司领导 恒大地产集团营销中心 2014年4月24日印发 (共印35份) 主题词:下发 销售管理办法 通知 恒大地产集团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更名、增名、减名管理 第一条 签署《楼宇认购书》或《楼宇认购协议》前买受人申请更名、增名、减名的,由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区公司营销部现场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签署《楼宇认购书》或《楼宇认购协议》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买受人增名、减名或直系亲属更名的,报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非直系亲属更名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注:本文所指直系亲属为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祖 父母、孙子女。凡申请增名、减名、更名的,须由客户提出书面申请,所有买受人到场签署《具结书》,并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或由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条 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则上不予增名、减名、更名。特殊情况下确需申请增名、减名、更名的,按以下规定报批: 1、买受人申请增名、减名的,由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批。 2、直系亲属申请更名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 3、非直系亲属申请更名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银行按揭已下款或已办理收楼手续的,原则上一律不予增名、减名、更名。特殊情况下确需申请增名、减名、更名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五条 签署《楼宇认购书》或《楼宇认购协议》后的商品房,对于房屋的增名、减名、更名其中任何一项业务仅限变更一次,即签署《楼宇认购书》或《楼宇认购协议》前(含认筹、小定)买受人申请更名、增名、减名的,不计入变更权限次数。 第六条 非直系亲属更名的,申请更名一方业主一律取消老带新相关优惠政策。直系亲属更名的,可保留老带新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未按上述增名、减名规定执行的,每查到一次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未按上述更名规定执行的,每查到一次扣罚相关责任 人1000元;对于签署《楼宇认购书》或《楼宇认购协议》后的房屋以上任何一项业务变更超过一次的,每一项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工资处分。 第二章 付款方式变更管理 第八条 未交首期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买受人申请付款方式变更的,按相应付款方式折扣重新计算成交价,由地区公司营销部现场及财务确认后执行。 第九条 已交首期款或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申请付款方式变更的,按以下审批权限处理: 1、签署《楼宇认购书》30天(含30天)内的,按相应付款方式折扣重新计算成交价,由地区公司营销部负责人审批; 2、签署《楼宇认购书》30天至60天(含60天)的,按照房屋总价孰高原则执行,由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批; 3、签署《楼宇认购书》超过60天至180天(含180天)的,按照房屋总价孰高原则执行,由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营销中心审批。 4、签署《楼宇认购书》超过180天的,仅限按揭、分期等付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且按原总价提前还款,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超出以上范围的变更,由地区公司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未按上述权限审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三章 换房管理 第十一条 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书面提出换房申请的,报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则上不予换房。特殊情况下需要换房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更换的新房屋单价及优惠折扣,应取原认购当天及现场审核申请换房当天的价格政策孰高原则,且客户应于换房申请表审批后7日内办理完毕,否则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每一项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四章 退房(含退定金、退楼款)管理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客户(指合作伙伴、重要关系户、个别员工等特殊情况的买家)提出住宅、商铺退房的,须由客户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下审批权限处理: 1、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未交首期款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退还定金; 2、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交首期款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原则上按合同条款执行,至少没收定金;特殊情况全款退房的房屋纳入退定考核。 3、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已下款或已办理收楼手续的,原则一律不予退房,特殊情况由地区公司董事长签署意见 后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核。 第十六条 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所退定金的住宅及商铺套数原则上不能超过当月地区公司已售住宅及商铺套数的1%,超过此比例的已审批退还定金的,每月按所退定金额的20%从地区公司董事长当月工资及各项奖金中予以扣罚。 第五章小定及挞定管理 第十七条 买受人所交定金不足规定的金额时,最少不得低于1000元,且必须在24小时内补齐,否则原则上按没收小定定金处理。特殊情况由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至3日内补齐定金的,经地区营销部负责人批准,按小定当日价格政策执行。超过3天以上未补齐定金的,一律没收小定定金。没收小定定金的一律不做恢复认购处理。特殊关系申请退还小定定金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后退还,且不纳入退定考核。 第十八条 已没收大定定金并作挞定处理的,客户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定金的,报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批。恢复认购的房屋成交价格按原认购当天及新认购日期的价格政策孰高原则成交。(老带新政策按客户首次认购时执行) 第十九条 凡已挞定、退定的商铺重新销售时,按原成交单价及现销售单价的价格政策孰高原则销售。 第二十条 未按孰高原则恢复销售已挞定住宅或商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以上工资处分。 第六章 销售签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签署《楼宇认购书》的房屋,原则上严格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时间交首期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按以下相关权限处理: 1、签署《楼宇认购书》20天(含20天)内,申请延期交款及签约的,经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保留按时签约折扣优惠。 2、签署《楼宇认购书》20天至90天(含90天),申请延期交款及签约的,原则上取消按时签约折扣优惠,报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确需保留按时签约折扣优惠的,再报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 3、签署《楼宇认购书》超过90天的,一律挞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特殊情况需申请免收违约金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交款延期3个月内(含3月)的,客户申请免收违约金并在此期限内交齐应付款的,经董事长同意后执行。 2、逾期超过3个月的,由董事长签字后上报集团营销中心审批。 第二十三条 逾期超过3个月申请免收违约金的,按免收违约金金额的10%扣罚地区公司,从每月销售回款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未按上述权限审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篇三:购房发票,购房合同 篇一:购房协议-发票更名 购 房 协 议 书 卖房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铁岭市 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编号: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拾 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___)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并支付甲方应收的房款,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预定金: 万元、尾款:万元 。定金于签署此协议时由乙方向甲方交付,尾款由甲方在乙方办理发票更名完成后直接提取。 二、双方承诺: 1、甲方负责配合将购房发票及原购房协议书(与开发商签定)中的姓名改为乙方姓名,以便乙方按照“一手房”的形式办理房产证,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负责结清购房之日前的物业费、水、电、煤气、暖气、电梯、楼道灯照明费等各项费用,保证本房屋无任何债务。 3、由于购房合同面积与房屋测绘面积不同,增加面积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保证对此次交易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 6、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 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如违约将赔偿乙方双倍的预定款。 7、乙方如单方面恶性违约,其交付甲方的预定金即归甲方所有。 四、本协议以乙方更名获得批准为正式生效条件。如果更名不成功,则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如数退还给乙方预定金。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果乙方违约,更名后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六、本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六、特别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签订日期:2015年7月8日 协议参与人汇签:篇二:怎样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怎样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买房过程中最棘手的事情之一就是和开发商签合同。大家都知道,开发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非常了解,都曾精心研究过,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高手”,而购房者对此却比较生疏,稍不注意就会陷入开发商布下的文字陷阱里。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购房者一定要经过严谨缜密的思维和谈判,尽可能地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公平的购房合同。我们在此将罗列出其中的全部条款逐一解读,希望亿房网友能够详细阅读、体会,相信会对购房消费起到一定的提醒和解释作用。 怎样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1)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先不要签约,而应该首先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在自己 全部理解之后才开始签约。 (2)认准签约主体——同当事人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开篇中的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需仔细验证房地产开发商的基本资料,确认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为在我市的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都会委托代理公司代销自己的楼盘。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其委托的销售公司,都应认准签约主体(《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 公司),在交易中所涉及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也都应由签约主体出具。这样才能避免“一房多售”或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发生。 (3) 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注意土地使用年限,我国法规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40年,如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较早,而购买人签订合同较晚,则对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有一定影响。 2、注意开发商的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合同中哪怕就差一证,购买人最好不要签约,因为开发商如未办理此一证,则开发商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可能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面积和土地使用权证。 (4)合同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如开发商未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实现顺利销售,在合同中填列虚假或过期的《预售许可证》号,则构成欺诈。 (5)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购买人首先应明确约定所购房的具体楼号、楼层及房号,以避免开发商一房多卖。其次在明确约定楼盘的层高和主体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明确约定房型(几室几厅)。 (6)、合同第四条——买受人商品房所在项目基本情况 要明确约定合同中的各项目,如绿化率、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建筑面积等。并约定全体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 项权利,明确约定车库、停车场的所有权、使用权 (7)、合同第五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明确约定房屋的总价款及计价方式,对房价款外的费用,不要作约定。 (8)、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此条是购房人最重要的合同业务,购买人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对付款方式进行慎重抉择;付款时应妥善保存好相关的发票、收据,此为购房人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是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一般都由开发商办理。因此购买人要及时取得相关的合同、贷款发票,以证明购买人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 此条还应特别注意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要注意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为好,以保证合同仍能继续履行;出卖人解除权的约定,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违约金尽量低些。 (9) 、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条是约定我们自己的违约责任。要注意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为好,以保证合同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越低越好,尽量不要超过每日万分之三。 (10)合同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面积差异较大,买受人享有解除权要求退房时,利息的约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通常开发商约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应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范围,实践中有些总建筑面积在约定范围内,但公摊面积过多,导致套内建筑面积大大缩水,直接侵 害了购房人的利益。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关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但是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予以详解: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都有明确条款: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如果合同中有 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如果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的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此部分所有权归购房者;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卖方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双倍返还购房者。 此外,购房者还须重视的就是我们所购买的房子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这就有了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之分(套内建筑面积是独立产权,公用建筑分摊面积是共有产权)。如果购房者所签订的合同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因为核对公用建筑分摊面积非常困难,不良开发商就有可能通过虚增公用建筑分摊面积 来获得高额利润,也由此损害购房者的权益。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公用建筑面积的平方米数或计算比例。当然,这一条款成立的前提是符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11)、合同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首先应明确约定交房期限;其次应明确约定交房条件,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文件就是由衡水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然后在明确约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的具体时间;最后对因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约定出卖人应在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 同时还需注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的运行日期都是空白,这也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今的很多开发商都在这方面大玩文字游戏。比如他们会填写“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看上去这句话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就会发现其中大有文章可做:“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就能开通。因此,在这些条款中,需要明确注明具体的开通时间。虽然煤气的开通受入住率的限制,暖气的开通也受季节限制,但合同中都应对此有尽量明确的约定。 (12)、合同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明了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的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是空白的,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填写完毕,购房者就需要仔细对比,以达到双方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都平等。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定逾期交房时间越短越好,最好不要超过1个月,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金越高越好,目前衡水的开发商普遍是约定万分之二;此外在购买人的解除权约定中,开发商逾期的时间不超过30日,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尽量高些。 (13)、合同第十一条——交接 现在很多开发商都是以电话通知的方式交房,应约定开发商向我们提交房屋入住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测面积、钥匙收条。而这些都需要在《补充协议》中写明,以免事后出现纠纷。 (14)、合同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很多购房者不重视合同中的设计变更条款,尤其是对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没有太大影响。事实却并非如此,任何的设计变更都是有原因的,这种变更往往是为了符合开发商的利益,但同时却又有可能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在签订此条款时更应审慎对待。 因是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人解除合同的,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不应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买受人要力争。 (15)、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办理房地产权属 此条是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格式化条款,可以说已是尽最到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了,既然是格式化条款,也就只能一带而过。 (16)、合同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如今,房地产开发商纷纷打出了粗装修和精装修的牌子,但并没有写明怎样算粗装修,怎样算精装修,这时,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建议在合同附件四中加以具体明细。 (17)、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购买人解除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尽量高些,最好在10%左右。(开发商常约定1%)同时,购房者还应知道,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同时,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据相关政策如没有备案和不予备案的,一般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1)未经项目预登记的; 2)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有转让行为的(已办理项目转让变更手续的除外);3)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抵押登记部门未出具解除抵押关系证明的,抵押权人未出具同意出售、再抵押(按揭)的书面证明的; 4)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上规定的预(销)售时限及预(销) 售范围的商品房; 5)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 (18)、合同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此三条和该合同第十三条一样为政府格式化条款,在此就没有必要注解。 (19)、合同第十九条——单方解除合同 建议购房者在房地产交易双方中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约定,其违约金的比率应保持一致,保持权益的对等。 (20)、合同第二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开发商而言,千般会选择仲裁,一则是仲裁具有高效的特点,一裁终局符合市场经济迅速解决纠纷的要求,开发商不必花费太多精力;二则开发商实力相对较强,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为其出谋划策,赢得仲裁。对于购房者而言,最好选择诉讼,一则诉讼费用相对低廉,相对于开发商,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诉讼时间可以不计,但诉讼成本则会考虑;二则诉讼具有可救济性,如果仲裁裁决实体错误,也只能一声叹息、后悔,而若诉讼裁决实体错误,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会再审改判为其讨回公道。 因此,我们建议购房者在争议的解决方式上,尽量不要约定仲裁条款,目前我市包括我国的仲裁程序还不完善,救济途径不太畅通。 (21)、合同第二十一条——附件中的约定 1、在买卖合同附件一商品房平面图:应要求开发商包括方位图及分门分层平面图等,而且还要用红笔将所购房屋圈红,并注明 房间面积,加盖骑缝章或签字。此外,还应附上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的原设计及规划图纸,而不应将此项空下,空下就是以实际环境为准。 2、在买卖合同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当前,在所有的购房纠纷中,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部分开发商在公摊面积上故意大做文章,从而使购房者的权益受损。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与开发商约定清楚,确定公摊面积的数字,此外,还要约定公摊面积包括哪一部分及其位置。 3、在买卖合同附件三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说明:此为开发商的格式话、公文话语言,一眼带过既可。篇三:购房发票丢了如何提取公积金 购房发票丢了如何提取公积金 市民孙女士咨询:我是去年12月一次性付款买的房,因为搬家购房发票怎么也找不到了,有 购房合同和税务交税证明,现在我想提取我的公积金,我该怎么办理,如果要复印件合同印哪几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建议你到地税部门,请他们找到你发票的存底,复印一份,再加上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可复印主要页码,交给单位会计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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