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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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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 2012年1月 (总第300期) 法制与经济 FAzHlYUJINGJ NO.1.2012 (Cumulatively,NO.300) 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 隗合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 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法律对 于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未做明确规定,因而引发了一系列股东 优先购买权纠纷.笔者在对学界关于同等条件的三种观点进行 比较分析之后,提出应该将转让价格,转...
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
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 2012年1月 (总第300期) 法制与经济 FAzHlYUJINGJ NO.1.2012 (Cumulatively,NO.300) 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 隗合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 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法律对 于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未做明确规定,因而引发了一系列股东 优先购买权纠纷.笔者在对学界关于同等条件的三种观点进行 比较分析之后,提出应该将转让价格,转让数量,交付价款的时 间,违约责任四个方面作为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 [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确定标准 股东优先购买权,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股 东同意转让的出资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的权利.《公司法》第 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 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研读该条,会发现公司法对于股东优先 购买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同等条件的具体确定标准,则根 本没有提及.法律这种规定了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却不明确具体 标准的情形,使得实践中很多股东根本不问是否已经达到了同 等条件就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因而引发了一系列本不该发生 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 一 ,同等条件的价值 股权转让是一种法律性极强的市场行为,它一方面能为股 东提供退出公司的机制,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的可 持续性;另一方面能最大限度地反映财产的价值,促进社会资 源的合理配置.是一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自己所有的 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就会破坏公司原 有的人合陛.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维持公司人合性的愿望,公司法 规定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保障其他股东利益最大化.然 而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限制了股东自由转让股权时选择相对 人的自由.由于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公司运转效率,因而这种 限制具有合理性.为了公司的整体效率,可以适当限制公司股东 权利,但这种限制不能损害股东的实际经济利益.同等条件规定 既要能防止股东漫天要价,又要保障转让股东经济利益不受实 质损害,实现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同等条件的内涵 (一)实践中和学界的三种观点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给司法实践留 下极大的自由裁量余地,也给理论界留下很大的争论空间.具 体来说,实践和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同等条件是指相同的转让价格,也即出 让股东同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商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若想优先受让拟转让股份,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相同 报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同等条件不能简单等同于转让价格,当 非股东受让方出具转让价格之外的利益承诺(允诺承担公司债 务,向公司注资,为公司担保等)时,如果股东仅以面价格请 l34 求优先受让权,则有失公平,因为这并非完全等同于非股东购 买人提出的等同条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考虑同等条件,应将拟转让价格,付款条 件,受让人现在财产状况,资金来源,后续投资能力,既往工商 营业业绩,未来业绩预期,个人诚信品格乃至团队精神等对价 因素都考虑进来. (二)对三种观点的评价 第一种观点的优点是出让股东同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商定 的股权转让价格很容易确定,实践中判断是否达到了同等条件 非常易于操作.缺点是大幅降低了同等条件的指标门槛,扩大 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侵害了股权出让人和非股东受让人 的利益.第二种观点的优点是不仅考虑股权出让价格,还考虑 到转让价格之外的利益承诺,对出让股东将要获得的利益有一 个较为全面的界定.对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达到同等条 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大了非股东受让人最终获得股权的机会. 较好地保护了股权出让人和非股东受让人的利益.第三种观点 更全面地考量了股权出让人可以获得的现实利益及可预期利 益,但由于后续投资能力,未来业绩预期,个人诚信品格乃至团 队精神等因素的加入使得可预期利益的货币折算几乎变得不 可能,从而使得这一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难于在实践中操作. 三,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 通过上面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繁简适度的 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股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在取得后和转 让过程中对其主体股东来说,均首先体现为自益权(这种自益 权是财产权),之后才是共益权(这种共益权体现团体性),因此 股权转让实质上仍然是在满足股东财产权益之价值实现同时 使团体利益以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基于此种考虑,这个 标准首先应该能充分保护股权转让人的最大限度的利益,然后 保证给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公平竞争购买 股权的机会.同时标准的内容应该明确且易于操作.为了达到 上面的要求,笔者认为应该将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具体确定为 以下四个方面:转让价格,转让数量,交付转让价款的时间及方 式,违约责任. (一)转让价格 股东转让股权与相对人约定转让价格一般有两种情形.第 一 种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中只约定一个明确的转让价格,如以 20万元购买某公司30%的股权,除此之外,无其他附加条件. 第二种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中除约定以一个确定价格转让确定 的股权外,还附加诸如买受人承诺在成为股东后履行公司债务, 继续向公司注入资金,为公司提供担保等其他利益.在第一种 情况下,优先购买权人只要在合理时间内出具相同报价,就应 该视为达到了价格上的同等条件.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优先 购买权人仅仅以相同价格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必然会损害股 权转让人的实质利益.因为转让人在接受非股东买受人的其他 附加利益条款时看重的不可能仅仅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承诺.笔 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人应该还保有该公司一定份额的 股权,因为如果他完全退出公司,那么这些其他附加利益对他 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他一定会与非股 东买受人对承担多少债务,如何继续注入资金,注入多少资金, 担保范围等做一个明确约定.那么此时非转让股东主张优先购 买权所支付的价格只有等于确定的转让价格加上其他利益附 加的折算价格之和时,才能认为达到了价格方面的同等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往往是在主 张股东与转让股东发生争议乃至存在敌意的情形下发生.如果 双方关系融洽,完全可以自由协商转让条款,股东无须主张优 先购买权即可受让股权.在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存在敌意情形 下,转让股东很可能与第三人虚构交易价格以否认其他股东的 优先购买权.如何规制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商法典"第366条可以借鉴.该条规定:"欲移转之价格超出由 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之核数师对股评估而得出价格之50%时, 公司及股东均有权以评估所得之价格加上25%之价格取得有 关股权."为什么主张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以评估价格加以 一 定的增量为交易价格呢?原因在于第三人购买股权除了看重 所购股权对应的公司现有资产,还更看重公司未来的收益能 力.所以在股权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25%能够保护转让股东 和第三人的实际利益,也可避免因转让股东的漫天要价使优先 购买权制度形同虚设. (二)转让数量 学者论述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时,总是将转让数量与转让时 间等问题在同等条件的讨论中一带而过.而把本应作为转让数 量讨论的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问题与同等条件问题并列起来, 笔者认为此种论述方式在逻辑上是混乱的,不可取的.应该将 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问题作为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中的转让 数量来讨论.所谓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指的是股东出于控 股或者无力购买全部股权等原因,主张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转让 股权的一部分.如转让股东以40万元转让公司60%股权,其 他股东主张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30%股权.笔者认为其他股 东的此种主张不应该视为达到了同等条件.因为当非股东买受 人打算购买一家公司的股权时,购买300还是60%股权的预期 利益是不同的.如果仅购买300的股权,那么将来能获得的也许 只是300/0股权对应的分红以及公司事项投票权.如果购买了 60%,则会获得公司控股权,进而控制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方向 等.正因为如此,非股东受让人才会愿意以高于两倍于30%股 权价格的价格购买60%股权.这时,如果允许其他股东部分行 使{,t.YeN买权买走3?股权,很可能非股东买受人将不愿购买剩 余30%的股权,则转让股东的经济利益就会受到实质损害.因 此,其他股东仅主张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转让股权的一部分实际 上没有达到同等条件.为了更好保护转让股东的实际利益,转 让数量相同应该作为同等条件确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 然,如果转让股东和非股东买受人愿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 股东,法律自无禁止的必要. (三)转让价金交付时间及方式 股东转让股权,可能是单纯地不想再担任该公司股东,也可 能是出于一定原因而急需用钱,或者是发现了更好的投资机会, 想用转让股权的钱投资于其他方面谋取更大的利益.不管出于 什么原因转让股权,我们会发现,股权转让金的获得时间对于 转让股东来说极其重要,或者可救急,或者可获得更大利益等. 当转让股东与非股东买受人约定以某价款转让部分股权并且 价款20日内一次性付清时,如果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主张在同 等价格条件下一年后付款或者一年内分期付款,应该认为没有 达到同等条件. (四)违约责任 除了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价金交付时间及方式以外, 违约责任也应构成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原因在于:不仅在股 权转让中,几乎所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适当而严谨的违 约责任条款可以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增强合同双方的相互信 任.有些时候,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权利义务几乎形同虚 设.要求其他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订立与非股东买受人购 买股权时一样的违约责任条款,有利于防止其他股东恶意阻挠 股权的对外转让.当转让股东与受让人达成违约责任条款后. 其他股东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为伎俩阻止股权对外转让,目的达 到后又不真正受让股权,就应依据违约责任条款来承担违约责 任,从而使得转让股东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 四,结语 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以利益衡量为原则而成立的一种制度, 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是其主要的利益衡量机制.合适的同等条 件确定标准应该在既能在实体上保证转让股东的经济利益不 受实质损害,又能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得以正当行使.同 时保障第三人公平竞争的交易机会.在程序上使得转让股东, 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非股东受让人都等够很明确并且容易 地判断出是否达到了同等条件.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价金 交付时间及方式和违约责任这四个标准的确定将实质平等要 求与形式平等要求结合起来,既保障转让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 处分权,又保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同时还兼顾第三人的公平 竞争利益. [注释】 ?陈永富,谢德胜"股权转让若干实务问题研究".栽《公司法前沿 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第205页. ?张钢城,曹明明"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法律问题研究".栽《公司 法前沿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第229页. 【参考文献】 …刘兰芳.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9. 【2】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2003. 【3]3薛瑞英.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011北京邮电大学学 报(社会科学版)第11卷第3期,2009:105-112. [41伍坚.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比较研究【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47. [作者简介]rte-a,女,北京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 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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