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红十字医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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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红十字医院理事会章程
(2007年6月2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雅安市红十字医院。
本院的前身是雅安婴幼儿保健研究。在1993年6月创办雅安婴幼儿保健研究所基础上因急需科研临床基地,经当时雅安行署科技领导小组批示同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1998年5月成立雅安婴幼儿保健研究所附属河北科研门诊部。由著名的外科、妇产科专家何培芳、黄兴秀“两把手术刀”起家,七月一日开诊伊始,便确立了“悬壶济贫、薄利助困”的办院宗旨,创新和发展了“质量承诺、费用封顶,超支不补,节余退还”的封顶承诺制办院方针和“一切为了病人”等一系列全新办院理念。几经演变和不断扩大,同年10月更名为附属河北医院,2001年6月市卫生局注册为雅安河北医院,2002年3月省市红十字会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命名为雅安市红十字河北医院,2005年4月正式批准执业名称为雅安市红十字医院。
第二条 性质:本院是在雅安市红十字会指导下,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和社会医疗责任的非营利性红十字医院。
第三条 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实行“悬壶济贫、薄利助困”的办院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四条 资金筹集:本院以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为份 额。在认同现有资产400万元,即400份的基础上,实行筹资入份自愿,自由择份,民主管理和按份计息。医院收入除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略高的比例计付利息和提留公共积累外,主要用于医疗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雅安市卫生局。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雅安市民政局
第七条 住所:门诊部:雅安市挺进路272号。住院部:沙湾路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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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业务范围
一 雅安市红十字医院,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悬壶济贫、簿利助困”为办院宗旨,为广大社会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 本着“大专科小综合”的办院方向,从事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科目和执业范围的合法医疗活动。
三 积极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医疗救助活动,履行红十字基层组织应尽的义务;
开展红十字医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
五 大力宣传、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把雅安市红十字医院办成群众真正“看得起病,吃得起药、住得起院”的老百姓医院,体现带有一定福利性质的社会公益性医院;
六 积极开展医疗学术活动。聘请院内外医学专家、学者授课,做好医务人员医学继续再教育,不断提高社区等下属医院医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
七 开展医疗技术培训工作。推广医疗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
八 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如做好向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资料库建设及向贫困群体“献爱心”医疗救助活动等。
九 积极参加和建设社区医疗服务、医疗义诊、医疗三下乡活动等工作,为社区贫困人群提供免费或低价优质的医疗服务;
十 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医疗救助捐赠,对捐赠的财物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 兼负工会工作,组织各种活动,营造全院和谐愉快、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十二 完成上级红十字会、卫生、民政及工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本单位设立医院理事会,可发展会员,实行会员大会制。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理事会, 制定和修改医院理事会章程。每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经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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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理事提议,半数以上的会员同意,也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
一 凡与本院签订合同的正式职工,拥护本会章程,投入一定份额资金,本人申请,理事会通过,便可成为会员,并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
二 对引进的中青年技术骨干或管理人才,经理事会同意,可给以一定的技术、管理份额入会,但必须投入其不少于3倍份额资金才能批准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 会员投入的份额,以每份壹万元计,每年年终计算并兑现利息。会员对自己投入医院的资金拥有所有权。但以技术、管理折资投入的份额,只有在本院工作期间享有份额权,离职、离岗后,该份额权除自动丧失外,还应从投入的资金中扣除其享有技术或管理份额的一半作为对理事会的补偿;
二 参加会员大会,审议、决定医院业务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关停并转等重大问
;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医院理事会理事。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上者,推选为常任理事;
四 投入资金上百万元的会员,可以委派壹名财会工作人员担任或监管财务工作;
五 对理事会的工作和医院的业务、经营情况有批评、建议及监督的权利;
六 按份额享受利息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院章程和各项规章
;
二 按会员资金额承担医院相应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维护医院的团结和统一;
四 关心医院的业务、经营和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款应从入会之日起计算满10年的,可以退会退款;或者由理事会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的;或者因个人特殊原因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同意批准的,方可提前退会退款。退会退款时,应扣除享有的技术、管理折资份额后退给当年实有本金,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和医院规章制度,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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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医疗责任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理事会由理事7--9人组成,设主任理事1人,副主任理事3,5人。医院的创办者为当然的主任理事和副主任理事。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上者,推选为常任理事;投入资金100万元者,推选为副主任理事;投入资金超过400万元者,可以出任主任理事。主任理事、副主任理事和常任理事组成常任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 业务活动计划;
二 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资金安排;
三 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 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院院长和提名聘任或解聘本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 制订内部
;
八 修改章程,并报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九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召开理事会:
一 主任理事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时。
第十九条 副主任理事协助主任理事工作,主任理事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其副主任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提请常任理事会表决,赞成和反对票仍然相等时,主任理事有权最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议,主任理事或副主任理事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一周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的决议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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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的会议记录由会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主任理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主持秘书处工作;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院务委员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 其他相关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可设立监事会,健全监督机制。监事会的组成由会员大会决定,推选监事长1人,也可设副监事长1,2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 对理事、本单位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理事和本单位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本单位院长予以纠正。
四 兼负工会职能,团结全院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 其他。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理事、本单位院长等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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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以法人为代表的创业者筹资发展起来的资产是红十字医院的公共积累,任何人不得分割,不得分红。出资者只有份额的继承权,没有对医院资产的分割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会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会员的资金可依法继承、转让、馈赠,但须向会员 大会或理事会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医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第三十二条
发展,不得分红。但其会员的资金可取得合法的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年息回报,并有权在医院还清债务80%的情况下动议讨论医院收益分配问题。分配的原则仍然是坚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医院利润的60%用于扩大再投入(其中50%作为医院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40%用于提高会员工资福利待遇和和奖励基金。具体比例和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第七条第十款关于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医疗救助捐赠,应对捐赠的财物实行专项建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与医院账户混淆。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经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必须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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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从2006年常任理事会
通过起生效。 2006年6月6日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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