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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宿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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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宿舍管理条例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宿舍管理条例 ,闵行校区,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依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闵行校区学生生活园区除留学生宿舍之外的所有本科学生宿舍(以下简称本科生宿舍)。 校学生处下属生活园区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科生宿舍的日常服务、管理、教育工作;学校在各宿舍楼派驻生活指导教师,进行学习、生活辅导,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校学生工作党委、校团委在生活园区设立党、团工作分支机构,指导生...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宿舍管理条例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宿舍管理条例 ,闵行校区,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依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闵行校区学生生活园区除留学生宿舍之外的所有本科学生宿舍(以下简称本科生宿舍)。 校学生处下属生活园区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科生宿舍的日常服务、管理、教育工作;学校在各宿舍楼派驻生活指导教师,进行学习、生活辅导,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校学生工作党委、校团委在生活园区设立党、团工作分支机构,指导生活园区学生党、团建设及各类文化活动。 二、宿舍入住、变更、退宿管理 (一)入住 (在本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并根据学校教务处安排在闵行校区就读的的全日制1 本科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以在学生宿舍住宿;未能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毕业的,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后,在其最长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可以在学生宿舍另行安排住宿。 2(不符合前款所述条件的其他各类在校就读人员,必须在学生宿舍住宿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生活园区管理中心在宿舍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后,在学生宿舍安排住宿,但此部分人员不享受本校学生待遇。 3(新生入校时,生活园区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教务处提供的在闵行校区就读的新生名单,向各院系提供相应数量的宿舍床位,由各院系具体分配学生宿舍及床位。 4(住宿分布以“男女分楼(层),年级按楼集中,院系按楼层、相邻寝室、寝室集中,朝向、楼层好坏搭配,按院系总体均衡”为原则。 5(新生前往各楼办理入往手续时必须缴纳一张本人报名照。 6(入住学生必须根据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住宿费在每学年注册时按当年学校规定的以学年为单位收取。 7(学生住宿期间必须缴纳水电费。水电费由学校定额补贴,超额部分由使用人平摊自理,由学校财务处按实代扣代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六度电、四立方水,具体水电费单价由学校参照当年上海居民用水电费收费标准规定。 8(学生处生活园区管理中心依照宿舍条件差异规定每个寝室入住人数标准并满员安排,宿舍楼内因故暂时空出的寝室、床位由生活园区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寝室、床位入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出让、出租、占用。 (二)变更 1(规定学制年限内所住宿的宿舍一般不变更,但因个人学籍变动、整体教学科研布局变化、延期毕业、宿舍维修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必须相应变更的,所涉及的学生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应当尽可能照顾学生利益,予以必要的帮助。 2(因教学、科研需要个别申请跨校区调整住宿的,必须经学校教务处核实,个人申请并填写《跨校区住宿申请》,由所去校区宿舍管理部门在宿舍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予以安排。 (三)退宿 1(学生毕业时,应当办理退宿手续按时退出宿舍。因特殊原因办理了毕业离校手续但 需短期延住的,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由生活园区管理中心酌情另行安排,延住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因休学、出国、退学、跨校区调整以及其它原因需退出宿舍的,应当办理退宿手续。 3(下列学生应当退宿:身体、心理原因极不适宜集体生活的;个人生活习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协调无法解决的;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 4(学生退宿时必须在办理退宿手续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搬迁出寝室,迁出时必须将房间清理妥当,搬离室内所有个人财物,并将所有宿舍钥匙交还本楼宿舍管理员。应当退出宿舍而未退出的,或应当办理退宿手续而未办理的,学校有关部门有权采取进行相应处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自负。 5(因退学、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安排等原因须要在学年中途退宿,并且当学年不再申请学校任一校区学生宿舍住宿的,由学校教务处出具证明,在搬离宿舍并办理退宿手续后,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因其它原因在学年中途退宿的,已缴纳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四)校外住宿 1(因故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含租房)登记备案表》,进行备案登记。 2(学生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 3(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学校相关老师应当掌握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及时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 4(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得申请校外住宿。 三、住宿规则 (一)安全管理 1(各宿舍楼大门设门卫,有权查验出入人员身份及所携带出楼的物品。 2(基于安全考虑,学生宿舍0:00~6:00宿舍楼大门关闭,如有意外情况需在此期间出入,必须联系楼内值班人员。寒暑假期间楼内住宿学生少于一定人数时,将迁出另择楼安排集中住宿,并关闭宿舍楼。 3(宿舍内个人财物由学生各自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自行负责。 4(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管理部门给予的各类安全警示,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学生应当自觉主动维护宿舍安全,有权劝阻、制止、报告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5(学生宿舍不同于一般私人居住场所,为维护学校及宿舍正常秩序,相关宿舍管理、保安、维修人员每日均会对本楼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内务、维修等巡检,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侵犯隐私为由予以阻扰。但相关人员进入宿舍时应当遵从必要的规范和礼仪。 6(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并知晓楼内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住宿在配有电梯宿舍楼的学生还应当知晓电梯故障时的正确处置方式。 7(同寝室或相邻寝室成员应当相互照应,发现异常情况或遇自然灾害、紧急事故时应当首先避险自救、互救,并尽快向宿舍管理人员或救援机构寻求帮助。 8(基于消防考虑,宿舍楼通道、寝室阳台、以及楼内除寝室以外所有的公共场所均应保持通畅,不可堆放杂物。 9(基于学校电力设施的局限性以及宿舍环境的特殊性,为公共安全需要,部分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电器非经特别许可,学生不得在宿舍中自备(见三(五)4)。学生可以自备的 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插头插座组件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具备“CCC”标识),并以正确方式妥善使用。 10(基于安全用电考虑,寝室无人时应当关闭室内用电设备,管理人员巡查时发现未关闭的可以以切断电源的方式予以协助。 (二)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1(寝室和宿舍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移动、改动,如有损坏应当及时登记报修,人为损坏或遗失按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由责任人赔偿。 2(寝室和宿舍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如网络、有线电视、电话、煤气表具等,依据管理权属分工,分别由不同的校内外机构具体管理、维护,并制定相应的使用规定,由生活园区管理中心代为管理或协调,予以协助。 3(非经特别许可,寝室和宿舍楼内不得加放大型家具、家电,不得私自调换、加装寝室门锁,私配或外借宿舍钥匙。 (三)公共环境及内务管理 1(宿舍集体生活中学生应当自觉养成并维护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语言、行为、衣着应当得体,互相尊重生活习惯,和睦相处。 2(寝室内应保持整洁、卫生,每周自行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各楼宿舍管理人员每周例行卫生评比,并开展各类评优活动。评比结果定期报送院系,作为院系评优评奖的依据。 3(宿舍楼除寝室以外的公共部位卫生保洁工作由生活园区管理中心负责,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4(为保证学生正常作息,学校规定学生寝室内网络、用电实行定时切送制度;一年级学生宿舍不提供网络服务。 5(学校鼓励入住学生积极参与园区组织的党团、文化建设活动,对园区的日常服务、管理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宿舍会客管理 1(凡非本宿舍住宿的人员通称为访客。 2(访客必须遵守宿舍所有的规章制度。 3(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8:00~23:00。女生宿舍只限在宿舍楼大厅接待异性访客,非工作之需,男访客进入女生宿舍仅限于搬运重物及紧急必要的协助等情况。 4(凡访客进入宿舍楼,校外访客须凭交大会客单及本人证件,校内访客凭本人证件在门卫处登记进入。访客如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应当主动在宿舍门卫处登记说明,管理人员亦有权进行主动查验,遇异常情况时管理人员有权报学校保卫部门派员检查。 5(访客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一律不得留宿,一经发现,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访客身份不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管理人员有权报校保卫部门处理。 6(访客和被访人应当举止得体,不影响同楼、同室其他成员的正常生活。 7(访客和被访人应当尊重、配合管理人员工作,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五)宿舍楼内禁止下列不当行为,一经发现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或要求改正,并视改正情况或情节轻重报学校有关管理机构处置。 1(高空抛物。 2(饲养宠物。 3(滋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在楼内溜冰、玩球、跳舞、高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摔瓶子、放鞭炮等)。 4(使用违规电器(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炉、热得快、电热壶、电吹风、电热杯、 电热毯、取暖器、电磁炉等)。 5(违章用电或以不安全方式用电(以非正常方式接电、接拉床头灯、擅自更改变动及装置、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插头插座组件、在潮湿或易燃环境下接拉临时电源等)。 6(未经审核张贴;在规定区域之外张贴;在宿舍内外墙壁上刻划、涂鸦;以不当方式(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双面胶纸等)布置宿舍墙壁、家具。 7(楼内停放自行车或在楼内公共场所、通道堆放私人物品。 (非会客时间让访客逗留于宿舍楼内。 8 9(未经批准在宿舍区内从事商业行为(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直销、上门派发推销等)。 10(使用明火(使用酒精炉、烧烤炉、点蜡烛、焚烧废纸杂物等)。 11(擅自将宿舍楼供公用的书籍、报刊杂志、设备设施等携离原处。 12(在宿舍楼内烧煮食物。 13(私自变更、出让、出租、占用宿舍床位。 14(私自另配宿舍钥匙或将宿舍钥匙外借本寝室以外人员。 15(在宿舍内从事生产、制造、实验等影响他人生活、安全的行为。 (六)宿舍楼内严禁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报送学校有关管理机构或公安部门处置。 1(违法行为。 2(藏有法定违禁物品或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等)。 3(赌博或藏有赌具。 4(酗酒闹事。 5(从事各类宗教活动、迷信活动。 6(有伤风化的行为。 7(第三(五)项不当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 四、附则 (一)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生活园区管理中心。 (二)密西根联合学院参照本条例对其学生宿舍另作补充规定。 (三)学生处生活园区管理中心根据本条例另行制定各类具体实施细则。 (四)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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