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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补助。

2017-09-30 2页 doc 12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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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补助。1、重大疾病补助。 厦门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1、重大疾病补助。 2、一般住院补助。 第六条? 补助标准: 1、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20000元。 ? 2、住院补助每天补助50元,在参加保障一个周期内只能申请一次住院补助,最高补助20天(1000元)。 ? 第七条? 首次参保执行6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60天起,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在本市二、三级医院确诊患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住院补助金。 ? 第八条? 被保障人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医...
1、重大疾病补助。
1、重大疾病补助。 厦门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1、重大疾病补助。 2、一般住院补助。 第六条? 补助标准: 1、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20000元。 ? 2、住院补助每天补助50元,在参加保障一个周期内只能申请一次住院补助,最高补助20天(1000元)。 ? 第七条? 首次参保执行6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60天起,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在本市二、三级医院确诊患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住院补助金。 ? 第八条? 被保障人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慰问金)和住院补助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 第九条? 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前已申领过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的,在本保障周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只能享受一般住院补助。??? 第十条? 建立慰问金制度。即被保障人在6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障单生效之日起,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慰问金1000元,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续保的,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6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加保障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视为首次参保,仍须执行60天免责期。 第十三条? 参加保障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 重大疾病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60天起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各类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植物状态、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的多发性硬化、27、严重的1型糖尿病、2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29、系 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30、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31、白血病。(具体定义见附则)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总工会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 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慰问金)的责任: ??? 1、保障人虽在免责期后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但未经住院治疗者; 2、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 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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