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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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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附件2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附件2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则。 前款所称债券,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以及其他具备还本付息特征的有价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1.3 本规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1.4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提示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 1.5 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定义与基本规则 2.1 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 交易成员 2.2.1 交易成员是指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联网管理办法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投资者。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在交易系统开设交易账号,并委托其他交易成员使用其交易账号代为达成交易的机构,视为交易成员。 2.2.2 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系统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权限。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 2.2.3 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系统用户 2.3.1 系统用户是指由交易成员建立并支配的,用以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及相关操作的系统帐号,包括首席用户和普通用户。 2.3.2 交易成员应授权具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员资格的人员通过操作系统用户代表其进行债券交易。 2.3.3 任何通过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交易系统均视为是该系统用户所归属的交易成员的行为,由该交易成员承担行为后果。 2.4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是指债券交易的成交报价方式,包括询价交易方式和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交易系统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2.5 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是指债券交易报价和成交的具体条款,由交易系统赋予固定的名称及相关参数。 2.6 交易 2.6.1成交单、相关主协议(若有)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完整的交易合同。 2.6.2 成交单 2.6.2.1 成交单是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根据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提交的成员资料自动生成的格式化的书面合同。 2.6.2.2交易双方可于成交前在补充条款内约定其他未尽事宜。交易达成后,补充条款的内容列示于成交单上。补充条款不得与成交单上的其他要素相冲突。 2.6.3 成交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 2.7 交易基本参数 2.7.1 收益率、利率、价格保留小数点后4位,交易金额、结算金额精确到分。 2.7.2 结算日适用下一工作日的营业日准则,融资/融券价格的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365,即计息/计费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一年按365天计算。债券收益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公式和参数计算。 2.8 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指债券交易中资金收付和债券交割及设定/解除质押的方式。 2.9 上市交易日与摘牌日 交易中心根据债券交易流通文件在交易系统中设定债券的上市交易日(交易流通起始日)和摘牌日(交易流通终止日)。 2.10交易日与交易时间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交易时间为每交易日9:00-12:00、13:30-16:30;如遇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发布市场公告。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一般流程 3.1 询价交易方式 3.1.1 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格式化询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3.1.2 询价交易方式下,最低交易量为券面总额10万元,交易量最小变动单位为券面总额10万元。 3.1.3 报价 询价交易方式下,报价包括意向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三种报价方式。意向报价和双向报价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对话报价经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属于要约报价。交易系统按债券交易子市场设置相应报价方式。 3.1.3.1 意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特定交易成员和/或系统用户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受价方可以根据意向报价向报价方发送对话报价,进行格式化询价。 3.1.3.2 双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发出的,同时表明其买入/卖出或融入/融出意向的报价。交易成员可就双向报价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发出双向报价。 双向报价产品是交易系统事先设定部分交易要素的标准化报价品种。 3.1.3.3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达成交易,向特定系统用户发出的交易要素具体明确的报价,受价方可以直接确认成交。 3.1.4 格式化询价 格式化询价是指交易成员与对手方相互发送的一系列对话报价所组成的交易磋商过程。交易成员可在交易系统允许的轮次内询价。超过允许轮次而仍未确认成交的,格式化询价结束。 3.1.5 成交 3.1.5.1 交易成员通过格式化询价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可向交易系统提交确认成交的请求。 3.1.5.2 请求确认成交的交易符合交易规则规定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的,交易系统予以确认成交。 3.2 点击成交交易方式 3.2.1 点击成交交易方式是指报价方发出具名或匿名的要约报价,受价方点击该报价后成交或由限价报价直接与之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3.2.2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下,最低交易量为券面总额100万元,交易量最小变动单位为券面总额10万元。 3.2.3 报价 3.2.3.1在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下,报价方式包括做市报价(双边报价)和点击成交报价(单边报价)。 3.2.3.2做市报价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券种同时报出买入和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可对其设定的做市券种进行双边报价。点击成交报价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券种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 3.2.4 限价报价是指报价方发出的单边买入或卖出报价,该报价不向市场公开,可自动与符合成交条件的点击成交报价成交。 3.2.5 成交 3.2.5.1 点击成交 受价方应输入买入/卖出数量并选择结算方式,交易按报价方所报价格、在报价方设定的金额及结算方式范围内成交。 受价方输入的交易量小于等于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的,按受价方输入量成交;受价方输入的交易量大于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的,按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成交。 3.2.5.2 限价报价成交 交易系统自动将限价报价与符合其报价条件的点击成交报价匹配成交,成交价格以点击成交报价价格为准。 限价报价量小于等于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的,按限价报价量成交;限价报价量大于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的,若限价报价方允许报价量拆分成交,则限价报价可与多个点击成交报价成交,直至限价报价量成交完毕,若限价报价方不允许报价量拆分成交,则交易不能达成。 3.3 成交单 3.3.1 成交单上载有交易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其他必要内容。 3.3.2 根据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提交的成员资料,成交单自动显示交易双方的机构信息和账户信息。机构信息包括交易成员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住所、达成交易的系统用户名及联系电话、传真;账户信息包括资金账户户名、资金开户行、资金帐号、支付系统行号、债券托管账户户名、债券托管机构、债券托管账号。 交易成员机构信息和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变更说明材料(加盖公章)并同时向交易系统提交变更后的信息。交易中心将向交易成员公告变更信息。交易成员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3.4 成交修改或撤销 3.4.1 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3.4.2 若交易双方确需变更或解除已达成的交易,应依交易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向交易中心申请修改或撤销成交单。 3.5 交易成员应依据交易合同进行清算和结算。 第四章 现券买卖 4.1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约定以某一价格转让其持有债券的交易行为。 4.2 现券买卖主要交易要素含义如下: (1)净价:不含应计利息的债券价格,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2)应计利息:上一付息日(或起息日)至结算日之间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3)全价:全价=净价+应计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4)待偿期:成交日至债券到期日的期间。 (5)券面总额:交易债券的总面额,单位为万元。 (6)交易金额:交易金额=净价/100×券面总额×10000,单位为元。 (7)应计利息总额:应计利息总额=应计利息/100×券面总额×10000,单位为元。 (8)结算金额:结算金额=交易金额+应计利息总额,单位为元。 (9)清算速度:成交日(T)与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有T+0和T+1两种。 (10)结算日: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的日期。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11)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和见券付款。 (12)每百元本金额:每百元待清偿的本金金额,单位为元/每百元面值(仅适用资产支持证券)。 (13)本金额:本金额=每百元本金额/100×券面总额×10000(仅适用资产支持证券)。 4.3 现券买卖按净价交易,全价结算;资产支持证券按每百元面额对应的本金进行报价。 4.4 现券买卖可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和点击成交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下可用意向报价、双向报价(仅适用资产支持证券)和对话报价,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下可用做市报价、点击成交报价和限价报价。 4.5 做市业务和尝试做市业务 4.5.1 做市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权利并承担提供流动性义务的金融机构。 4.5.2 做市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做市商在现券买卖中对做市券种向全市场发出双边报价并履行成交义务的行为。 4.5.3 做市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做市券种向市场提供连续双边报价,报价价差应处于市场合理范围内。以下情形交易系统向做市商进行提示: (1)双边报价中单边或双边报价的券面总额少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小做市报价量的; (2)做市券种双边报价空白时间接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且做市商未更新报价的; (3)做市券种双边报价空白时间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且做市商未更新报价的。 4.5.4 交易系统向做市商提供以下便利: (1)做市商可就各做市券种设定做市限额,该做市券种交易超过做市限额的,交易系统对做市商预警; (2)做市商可就做市报价显示和成交设定券面总额参数; (3)展示本方及市场做市报价信息。 做市商在交易系统享有的便利若有增加或变更,交易中心将另行公告。 4.5.5 拟开展尝试做市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尝试做市申请书。交易中心收到申请书两个工作日内为其开通做市报价功能并予以公告。尝试做市机构应积极进行做市报价,连续20个工作日未进行做市报价的,交易中心可书面该机构停止其做市报价功能,并在三个月内不再接受其尝试做市申请。 4.5.6 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应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并及时维护做市券种。 4.6 现券买卖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净价、券面总额、收益率、交易金额、应计利息、应计利息总额、全价、结算日、结算金额、结算方式、补充条款(若有)、成交序列号、交易双方账户信息等。 资产支持证券买卖成交单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每百元本金额和本金额,不包含收益率。 第五章 质押式回购 5.1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解除在出质债券上的质权的融资行为。 5.2 交易成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质押式回购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签署相关回购主协议。 5.3 质押式回购的主要交易要素定义如下: (1)回购利率:以年利率形式表示的资金成本。 (2)回购期限:交易双方约定的资金使用期限。质押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回购期限限制的,交易系统将相应做出调整。 (3)质押债券: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出质的债券,在成交单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4)券面总额:质押债券的总面额,单位为万元。 (5)折算比例:每只质押债券可融入金额占质押债券券面总额的百分比。 (6)交易金额(首次结算金额):融入/融出资金金额,单位为元。交易金额≤质押债券1券面总额×折算比例1+质押债券2券面总额×折算比例2+……+质押债券N券面总额×折算比例N。 (7)到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首次结算金额+应计利息,单位为元。 (8)清算速度:成交日(T)与首次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有T+0和T+1两种。 (9)首次结算日: 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日期。首次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10)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并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回购期限(遇到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实际占款天数:实际占款天数=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 (12)应计利息:正回购方对融入资金支付的利息总额。应计利息=交易金额×回购利率×实际占款天数/365 。 (13)交易品种:交易系统定义的期限品种。 5.4 质押式回购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可用意向报价、对话报价和双向报价。 5.5 正回购方应在首期结算日提供足额质押债券,质押债券的折算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5.6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后,正回购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到期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5.7 质押式回购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券面总额、折算比例、券面总额合计、交易金额、回购期限、应计利息、到期结算金额、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首次结算日、到期结算日、实际占款天数、补充条款(若有)、交易品种、成交序列号、交易双方账户信息等。 第六章 买断式回购 6.1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6.2 交易成员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买断式回购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签署相关回购主协议。 6.3 买断式回购交易的主要交易要素定义如下: (1)回购利率:根据首次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和回购期限等要素计算的参考利率,回购利率不可为负。 (2)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91天。交易双方可在此区间内决定期限。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回购期限限制的,交易系统将做相应调整。 (3)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标的债券,在成交单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4)首次净价: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卖出债券的净价,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5)到期净价: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债券的净价,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6)券面总额:交易债券的总面额,单位为万元。 (7)交易金额:交易金额=净价/100×券面总额×10000,单位为元。 (8)首次应计利息:上一付息日(或起息日)至首次结算日之间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每百元面值。 (9)首次全价:首次全价=首次净价+首次应计利息,单位为元/每百元面值。 (10)到期应计利息:上一付息日(或起息日)至到期结算日之间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每百元面值。 (11)到期全价:到期全价=到期净价+到期应付利息,单位为元/每百元面值。到期净价加上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次净价。 (12)清算速度:成交日(T)与首次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有T+0和T+1两种。 (13)首次结算日: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卖出债券且融入资金的日期。首次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14)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债券且归还融入资金的日期。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回购期限(遇到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5)实际占款天数:实际占款天数=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 (16)首次应付利息总额:首次应计利息总额=首次应计利息/100×券面总额×10000,单位为元。 (17)到期应付利息总额:到期应计利息总额=到期应计利息/100×券面总额×10000,单位为元。 (18)首次结算金额:首次结算金额=首次净价/100×券面总额×10000+首次应计利息总额,单位为元。 (19)到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到期净价/100×券面总额×10000+ 到期应计利息总额,单位为元。 (20)交易品种:交易系统定义的期限品种。 6.4 买断式回购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6.5 买断式回购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可用意向报价和对话报价。 6.6 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不得展期和提前赎回。 6.7 买断式回购期间及到期后,交易双方不得换券和现金交割。 6.8交易系统对买断式回购交易的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设置成交前判断与控制,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1)交易一方单只券种待回购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 (2)交易一方待回购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余额限制的,交易系统将做出相应调整。 6.9 买断式回购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债券代码、债券名称、首次净价、到期净价、回购期限、券面总额、折算比例、交易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首次应计利息、到期应计利息、首次收益率、到期收益率、首次全价、到期全价、到期结算金额、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首次结算日、到期结算日、实际占款天数、补充条款(若有)、保证金/券变动标识、交易双方账户信息、成交序列号、交易双方保证品信息等。 第七章 债券借贷 7.1 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并向其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解除在出质债券上的质权的债券融通行为。 7.2 债券借贷的主要交易要素定义如下: (1)借贷费率:以年利率形式表示的债券借贷成本,债券借贷交易以借贷费率报价。 (2)借贷期限:交易双方约定的债券借贷期限。借贷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贷期限限制的,交易系统将相应做出调整。 (3)标的债券:债券融出方向债券融入方借出的债券,成交单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4)券面总额:借贷债券的总面额,单位为万元。 (5)借贷费用:到期时债券融入方向融出方支付的费用。借贷费用=借贷费率×券面总额×10000×实际占券天数/365,单位为元。 (6)质押债券:债券融入方出质给债券融出方以担保其到期归还标的债券的债券。 (7)清算速度:成交日(T)与首次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有T+0和T+1两种。 (8)首次结算日:标的债券从债券融出方向债券融入方过户、质押债券登记的日期。首次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9)到期结算日:标的债券从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过户、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支付借贷费用且质押债券解押的日期。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借贷期限(遇到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0)实际占券天数:债券融入方实际持有标的债券天数。实际占券天数=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 (11)首次结算方式:券券对付。 (12)到期结算方式:返券付款解券、券券对付或券费对付。 (13)交易品种:交易系统根据回购期限归类形成的统计品种。 7.3 债券借贷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可用意向报价和对话报价。 7.4 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足额质押债券,质押债券应为债券融入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登记托管的自有债券。 7.5 债券借贷期间如发生标的债券付息的,债券融入方须在付息日当日将标的债券应计利息足额划至债券融出方资金账户。交易系统在每个付息日下一工作日即自动计算融入方下一付息日应计利息总额,并在原成交单上增加显示下一应计利息总额。成交双方可再次打印成交单。 7.6 单个交易成员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该交易成员应向交易中心书面并说明原因。 7.7 债券借贷期间,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对质押债券进行置换。交易双方进行质押债券置换应通过系统修改借贷合同。 7.8 债券借贷期间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或到期现金交割的,应通过系统修改借贷合同达成附加协议。 7.9 债券借贷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双方信息、标的债券代码、标的债券名称、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借贷期限、借贷费率、借贷费用、争议解决方式、补充条款(若有)、首次结算日、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交易品种、付息信息、质押品明细、交易双方账户信息、成交序列号等。 第八章 市场监测 8.1交易中心负责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日常监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报告债券交易有关情况。 8.2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限制,在交易系统中预先进行设定,债券交易超过限额或期限限制的,交易系统将向用户提示或不予确认成交。 8.3交易成员认为有违约违规行为的,可向交易中心举报。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向交易双方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交易成员应配合交易中心调查,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8.4 交易中心认为发生异常交易的,可以向相关交易成员了解情况,交易成员应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说明,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 8.5 交易中心发现交易成员有违规行为的,可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暂停交易和终止联网的处理,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8.6本规则认定的违规行为包括: (1)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行为; (2)频繁报出不反映其真实交易意向的价格,或者报价严重偏离报价时的市场成交价格,对其他交易成员造成误导的; (3)擅自变更或解除成交单的; (4)重要资料或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向交易系统提交变更后的资料或信息,从而对交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5)指使、默许或因疏忽而造成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员进行报价和成交的; (6)恶意破坏交易系统或者未按交易中心系统使用规范操作系统从而影响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 (7)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 (8)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九章 交易相关服务 9.1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信息服务系统、中国货币网及授权信息服务机构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或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信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9.2 交易中心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的,或者授权信息服务机构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的,交易成员及信息服务机构应与交易中心签订信息服务或许可协议,并应遵守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相关规定。 9.3 未经交易中心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使用、传播或经营交易中心所有的信息。经交易中心许可使用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9.4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交易系统根据交易成员设定额度进行成交前检验或成交预警。交易金额超过其所设额度的,交易系统向系统用户提示或不予确认成交。 9.5交易成员无法使用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或打印成交单功能时,可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服务。 第十章 费用 10.1 交易成员使用交易中心服务的,应当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10.2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按照交易中心颁布的相关文件和与交易成员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宣布暂停全部或部分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恢复交易。 11.2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中心。 11.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债券借贷交易规则》、《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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