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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资料河岸线一般是指常水位时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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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资料河岸线一般是指常水位时界线精华资料河岸线一般是指常水位时界线 河岸线一般是指常水位时界线,投影至平面地图上通常用深蓝色线划,当中水域用淡蓝色表示。是地理、城市规划以及水利工程、航务管理等行业常用词语,英文常译为bank line。你问确定规划河岸线的依据,我认为是依据水利、三防部门按水利、排洪等要求制定百年一遇洪水位在平面投影或其他水体边缘在平面投影线。规划上不仅对水体范围线内的保护,尚且对水岸临近地域进行缓冲性的保护规划。亦即2006年起时兴的城市蓝线划定原则,在建设部第145号令《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很明确,你可以看看。附上《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精华资料河岸线一般是指常水位时界线
精华资料河岸线一般是指常水位时界线 河岸线一般是指常水位时界线,投影至平面地图上通常用深蓝色线划,当中水域用淡蓝色表示。是地理、城市规划以及水利、航务管理等行业常用词语,英文常译为bank line。你问确定规划河岸线的依据,我认为是依据水利、三防部门按水利、排洪等要求制定百年一遇洪水位在平面投影或其他水体边缘在平面投影线。规划上不仅对水体范围线内的保护,尚且对水岸临近地域进行缓冲性的保护规划。亦即2006年起时兴的城市蓝线划定原则,在建设部第145号令《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很明确,你可以看看。附上《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供你参考。 另外说一句:你也小气了点,这么专业的问题也不奖励点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5 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岸线一般指河道(湖泊)水陆边界线两侧(周边)一定范围的带状区域。岸线具有综合利用开发功能,与流域防洪、河势稳定、供水、航运及河流生态等关系密切,既有行洪、调节水流等自然属性,又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资源属性。 淮河流域集水面积大于1 000 km2的河流有50 多条,总河长约1.1 万km,大于300 km2 的湖泊有4 个。河道(湖泊)岸线是支撑沿河(湖)流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同时也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河道(湖泊)行(蓄)洪带来一定影响。近年,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岸线利用的程度越来越高,沿、跨河(湖)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特别是淮河中下游地区、沿湖地区和城市河段。 我国现行的有关河道、湖泊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与配置岸线资源,致使在河湖岸线利用管理工作中缺乏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的依据,造成目前岸线开发利用工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和岸线利用管理上的混乱,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以及水生态保护不利。为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保护水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开发、保护和管理岸线资源,对于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岸线利用现状 1.岸线利用项目现状调查 根据其涉河情况的不同,岸线利用项目可分为跨河、穿河、临河、拦河建设项目。其中跨河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跨河电缆等,穿河项目包括输油(气)管道、穿河电缆等,临河项目包括港口、码头、取(排)水口、堤顶公路、旅游区等,拦河项目包括闸坝、枢纽等。 本次调查的岸线范围为淮河流域重要的河湖段,包括淮干(淮滨—老子山段)、沙颍河(周口—沫河口段)、涡河(亳州—涡河口段)、韩庄运河、中运河(苏鲁省界—宿迁闸段)、洪泽湖(老子山—二河闸段)、骆马湖(皂河—沂 河口段)和南四湖。据统计,截至2005 年,调查范围内共有中小型港口码头416 个,公路铁路桥梁146 座,管线、电缆186根,各类取水口202 个,排水口125 个,主要拦河闸坝18 个。调查范围内河道(湖泊)左右岸岸线资源总长2 750.3km,建设项目占用岸线资源总长276.5km,岸线利用率10.1,。其中港口码头占用岸线资源长110.6 km,岸线利用率4.02,;桥梁占用岸线资源长79.3 km,岸线利用率2.89,;穿河管线、跨河电缆占用岸线资源长19.3 km,岸线利用率0.7,;取排水口占用岸线资源长31.5km,岸线利用率1.14,;重要闸坝(含旅游区)占用岸线资源长35.7 km,岸线利用率1.3,。各种建设项目中港口码头所占岸线资源最长(图1)。 岸线资源的利用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有关,越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岸线利用项目越多,岸线利用率越高。据查,淮河流域岸线利用项目多数集中在(地市、县城)城区河段。 2.岸线利用项目需求 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到2020 年,淮河流域调查范围内拟建港口码头146 个,需要占用岸线111.6 km;新建桥梁24 个,需要占用岸线29.2km;新建管线6 根,需要占用岸线资源2.4 km;新建取水口10 个、排水口6 个,需要占用岸线资源1.2 km,新建耿楼闸1个,需要占用岸线资源2.0 km。总体上需要新占用岸线146.5 km。港口码头所需占用岸线资源最多。虽然淮河流域很多沿河(湖)地区经济水平还不高,但是发展潜力很大。由于一些岸线利用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建设周期很短,实际上今后的岸线利用长度要大于本次统计的需求长度。总体上,建设项目对岸线的利用需求呈增加趋势。 3.现状岸线利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岸线利用项目日益增多,无序开发,对防洪、供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功能重视不够 1990—2000 年,淮河流域受理水运工程建设每年不到5 项,而2007 年一年,仅淮委直接受理的各类涉河项目就有近60 项,港口、码头工程逐年增多。港口、码头工程在河滩地建设堆场;有些在河道内滩地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已严重阻碍河道行洪;跨河桥梁需要在河道内修筑桥墩,城区段桥墩阻水累积效应较大,梁下净高不能满足防汛交通通行需求;一些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 求,挤占水源保护区;一些地区取水口、排水口、港口码头等较为密布,上游码头、排污口对下游取水口造成污染。这些工程项目往往都是根据各自的工程特性需要尽快上马,工程需要在哪个河湖段位置就在哪个位置建设,往往忽视了所处河段的河势稳定性,忽视了工程建设会不会造成河段的防洪安全、引起下游的水环境污染等,形成无序开发的局面,对河道行洪、河流水质、河势变化、防汛抢险和防洪工程日常管理有着直接影响。 (2)岸线利用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不够协调 目前,岸线的开发利用涉及水利、交通、航运、市政、环保等行业或部门,对岸线的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环境以及开发利用功能缺乏统筹协调,部门间和行业间缺乏统一协调,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各自为政,多头管理,造成岸线资源的配置不够合理。有些建设项目立足于局部利益,缺乏与其他行业规划的协调,存在多占少用和重复建设现象,造成岸线资源的浪费。有些地区对岸线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不注意治理保护,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一些河段建设项目过于集中,群体的累积效应已经显现,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 (3)岸线利用管理依据不足,缺乏规范的和政策 由于目前淮河流域缺乏统一的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指导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政策,给岸线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和管理造成困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无规划依据,有关各方乱建港口、码头现象严重,特别是中小型码头。一些建设项目重前期工程审批而轻后期建设补偿,不按防洪评价要求进行影响补偿。 目前岸线申请使用无其他附加条件,还缺少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现行的无偿获取岸线资源的办法与国家为保障行洪安全、稳定岸线、整治河道、控制河势的巨额投入极不相称,不利于岸线资源的节约使用和合理开发。 二、岸线利用管理对策 1.岸线利用的一般原则 ?岸线的开发利用应遵循“保护优先、严格控制、适度开发、高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调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岸线的开发利用应符合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与所在河道湖泊整治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环境整治规划等相协调。 ?岸线的开发利用应符合所在河湖段的防洪安全要求,不能缩减水域面积,不能降低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调蓄能力,不得影响河势稳定,污染水环境,应满足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控制河段的跨河建筑物密度,新建的跨河建筑物必须与其相邻的其他建筑物不产生叠加壅水影响,项目选址应在相邻的其他建筑物的影响范围之外。 ?岸线的开发利用给河湖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有效进行补救或补偿,并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准。 2.实施岸线利用控制线管理 岸线控制线是指沿河流水流方向或湖泊沿岸周边为加强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而划定的管理控制线。岸线控制线分为临水控制线和外缘控制线,临水控制线和外缘控制线之间的区域为“岸线带”。 岸线临水控制线是岸线利用项目的“高压线”,根据淮河流域河道特征,临水控制线采用滩槽分界线划定,一般情况下禁止岸线利用项目突破临水控制线进入或伸入河道,个别项目如取水工程的取水头需要伸入河道主槽部位的需要重点论证并报省级及其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对河势不稳、河槽冲淤变化明显、主流摆动的河段,一般不适合进行岸线开发利用,确需利用的要进行重点论证并报省级及其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 岸线外缘控制线采用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外边缘线,在外缘控制线以内布置的岸线利用项目要符合岸线利用功能分区要求和其他规范或管理要求。 3.实施岸线利用功能分区管理 岸线功能区是根据岸线资源的自然和经济社会功能属性以及不同的要求,将岸线资源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区段。岸线功能区界线与岸线控制线垂向或斜向相交。岸线功能区分为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和岸线开发利用区四类。 根据淮河流域特点,岸线保护区主要包括:?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河段(湖泊);?重要的城镇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段;?水流湍急、河势不稳、冲刷剧烈的支流河口上下游一定范围;?险工段。岸线保护区原则上不准开发利用,容许开发利用率上限为零。 岸线保留区包括:?处于河势剧烈演变中的河段岸线;?采煤塌陷段;?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河段。不准在河势不稳、有采煤塌陷段的河段开发,其他河段要开发的,总的容许开发利用率上限为岸线保留区范围的20%(包括现状的开发利用)。 岸线控制利用区包括:?岸线开发利用程度相对较高的河段;?需要控制开发利用类型、有特定功能要求(如景观开发和堤顶公路建设等)的沿河城区段;?开发利用可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河流生态保护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域。现状开发利用程度已较高的河段,严格限制新的建设项目;需要控制开发利用类型、有特定功能要求(如景观开发和堤顶公路建设等)的沿河城区段,按照相关要求控制;总的容许开发利用率上限为岸线控制利用区范围的60%(包括现状的开发利用)。 岸线开发利用区包括:?河势基本稳定、无特殊生态保护要求或特定功能要求的河段;?一些靠近地市、县城、乡镇,岸线资源条件较好的河段。总的容许开发利用率上限为岸线开发利用区范围的70%(包括现状的开发利用)。 岸线利用项目的选址、布局以及开发利用类型应符合岸线利用功能区划相关要求。 三、结语 要逐步解决目前淮河流域岸线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规范今后的岸线开发利用行为,必须落实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实施岸线控制线和功能分区相结合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岸线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机制,完善法规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严格项目审查审批环节,加强岸线利用保护宣传。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合理、有效保护、可持续利用岸线资源,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总院.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S].2008. [2] 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淮河流域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S].2009. [3] 徐新华,夏云峰.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研究及解读[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 [4] 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S].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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