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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017-09-25 4页 doc 16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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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分 类】 宪法-其它法 【颁布日期】 1998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江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民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分 类】 宪法-其它法 【颁布日期】 1998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江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民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 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 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 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 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划定界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 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 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 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 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 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 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下不能移动或者其躯体须与 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第五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 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 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 第六条 鱼 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 第七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 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 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律、法规。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 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 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 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第九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 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 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 第十一条 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 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 意。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 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 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 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 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第十四条 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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