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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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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 篇一:子女抚养费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是指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
子女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 篇一:子女抚养费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是指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在执行中注意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 2 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3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4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cSpeNgBo.COm 蓬勃 范文 网:子女抚养费)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篇二:子女抚养费 法定抚养费变更的条件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 则, 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 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 养费。为此,《婚姻法》第 37 条第 2 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 5 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 高, 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 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子女因 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 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 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 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 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 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 恢复给付。 3.抚养费支付形式的变通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实物抵付,当然实物抵付时, 应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应的经济收人为宜。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 者是双方商定的一个特定期间支 6 付。 有条件的, 或者是有可能以后难以找到对方支付抚养费 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 物折抵抚养费。 很多时候,在离婚前夫妻双方就处于矛盾激烈期,并选择分居,子女甩手由一方抚 养,而另一方以离婚为条件等拒不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在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 求对方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进行补偿。不得终止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形来源:法律快车婚姻法 作者: 时间:2011/10/13 7 本文介绍不得终止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形, 离婚后, 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 年满 18 岁为止,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具体如下:推荐阅读: 子女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1. 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 18 周岁为止,年满 18 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广 州离婚手续 2.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 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3. 父母应当负担虽年满 18 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 4.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 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参加正常就业的人。 5. 尚在校就读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20 条及第 21 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 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 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 在校就读的”。 (3)《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之间存在着冲突, 《意见》认为只要是在校学生, 父母就有抚养义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认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 8 都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 04 年 颁布的,要晚于 93 年的《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 即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6.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疾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镇的子女无就业机会尚处于待业状态的。 7. 父母自身丧失抚养能力的。北京孩子抚养费 如何挣抚养权 事实婚姻孩子抚养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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