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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

2012-11-02 2页 doc 29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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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征收方式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而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采取何种征收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税负有一定影响,本文就此谈谈几种常见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 查账征收方式应纳税额小于核定征收方式。 例1:某建筑业企业A公司,账证健全,核算规范,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查账征收条件,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公司年度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则A公司不仅当年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亏损额10...
征收方式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
征收方式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而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采取何种征收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税负有一定影响,本文就此谈谈几种常见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 查账征收方式应纳税额小于核定征收方式。 例1:某建筑业企业A公司,账证健全,核算规范,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查账征收条件,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公司年度申报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则A公司不仅当年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亏损额100万元还能依法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相反,如果A公司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其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税务机关规定当地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则2008年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8%×25%=20万元。A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如果适用查账征收方式,将会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 纳税人只有规范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达到税务机关的要求,申请查账征收方式才能得到批准,否则,纳税人即使真的亏损或盈利很少,也不能适用查账征收方式。不过,也不是所有情况下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均能减轻税负,有些特殊情况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更能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第二种情况 查账征收方式应纳税额大于核定征收方式。 这种情况常见于取得应税财政补贴收入金额较大或实际利润率比应税所得率较高的企业。 例2:某工业企业B公司,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应按规定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主营业务的应税所得率为5%.2008年B公司取得政府拨付的财政补贴收入100万元,不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不考虑其他各项应税收入,B公司2008年财政补贴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25%=1.25万元。假设B公司采取的是查账征收方式,则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无相应支出)应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5-1.25=23.75万元。很显然,如果不考虑其他各项应税收入的影响,此时B公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比查账征收方式可少缴纳金额相当大的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了纳税人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纳税人如果倾向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往往很容易符合。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考虑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收入,与查账征收方式相比,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有可能较低,也可能较高,具体要视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大小而定,如果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当小,甚至亏损或要弥补以前年度大额亏损,查账征收方式也可能会比采取核定方式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小。 第三种情况 利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降低高应税所得率业务的税额。 这种情况常见于主营业务的应税所得率明显低于其他业务的企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不同应税所得率的经营业务收入在不同纳税人之间进行筹划,从而达到降低应税所得率高的经营业务的所得税税负。 例3:某大酒店C公司和某经营KTV的D公司均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C公司取得饮食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D公司取得娱乐业营业收入800万元。税务机关规定的饮食业应税所得率为10%,娱乐业为20%,则C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0%×25%=25万元,D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800×20%×25%=40万元,两公司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5+40=65万元。如果C公司和D公司合并为E公司,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不变,则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800)×10%×25%=45万元。筹划后的E公司可比筹划前的C、D公司合计少纳企业所得税65-45=20万元。 例4:如果E公司同时经营饮食业和娱乐业,2008年分别取得饮食业和娱乐业营业收入800万元、1000万元,其他情况同例3,则E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800)×20%×25%=90万元。如果将E公司分立为C、D两公司,C公司兼营饮食业和娱乐业,2008年分别取得饮食业和娱乐业收入800万元、750万元,D公司只经营娱乐业,2008年取得营业收入250万元。则C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800+750)×10%×25%=38.75万元,D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50×20%×25%=12.5万元,两公司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38.75+12.5=51.25万元。则筹划后的C、D公司可比筹划前的E公司少纳企业所得税90-51.25=38.75万元。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欢迎发表评论http://finance.tianhene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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