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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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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疫苗第一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目 录 1使用规定 2种类 1使用规定 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卡介苗接种1剂次;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百白破疫苗接种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剂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剂次...
第一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目 录 1使用规定 2种类 1使用规定 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卡介苗接种1剂次;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百白破疫苗接种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剂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剂次;麻疹疫苗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为复种。 二、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三、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四、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五、乙肝疫苗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剂在第1剂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剂在第1剂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第1剂和第2剂间隔应?28天。第2剂和第3剂的间隔应?60天。 六、麻疹疫苗复种可使用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联合疫苗,如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等。 七、如需同时接种两种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并严格按照第四章5.2要求进行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 八、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3)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7,11 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联合疫苗。 (4)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 (5)未完成麻疹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2剂次。 2种类 一类疫苗目前共有十一种疫苗分别为: 乙肝卡介脊灰百白麻腮流脑流脑甲肝 白破 麻风 乙脑 疫苗 疫苗 疫苗 破 风 A A+C 灭活 出生时 1 1 1月龄 2 2月龄 1 3月龄 2 1 4月龄 3 2 5月龄 3 6月龄 3 8月龄 1 1 6-18月 1、2 18月龄 1 18-24月 4 1 2周岁 2 24-30月 2 3周岁 1 4周岁 4 6周岁 1 2 第一类疫苗包括哪些,可以预防哪些传染病, 发表时间:2012-6-29 9:18:39 浏览次数:65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以下称《条例》)的规定,疫苗可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 (1)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目前对适龄儿童接种的第一类疫苗有11 种,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麻疹疫苗、麻腮疫苗、麻风疫苗)、白破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A群和A+C 群多糖疫苗)、乙脑疫苗。并且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疫苗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 另外,有3 种是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接种的疫苗,包括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接种的出血热疫苗,在发生疫情或洪涝灾害时,对重点人群接种的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 接种上述疫苗可以预防病毒性乙型肝炎、结核、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腮腺炎、风疹、病毒性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以及流行性出血热、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等15 种传染病。 云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贵州省:严管第一类疫苗流通 中广网 2005-06-27 09:22:20 中广网贵州频道,月,,日消息 从即日起,贵州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 活动。凡政府免费接种的疫苗需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下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自费接种疫苗,省及市、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 种单位供应。 据悉,贵州省卫生厅昨日下达了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通知要求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管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其中,对《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疫苗的流通实行严格管理,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等。这类疫苗的使用计划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负责采购此类疫苗的部门根据使用计划,与疫苗生产或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疫苗生产或批发企业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此类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此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此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则负责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分发此类疫苗。 此外,第一类疫苗的应急接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来源: 金黔在线 责编: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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