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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得利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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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得利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国泰金得利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2007.01 【】 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 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 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 益。 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 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的文字特 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为了保障您的权...
国泰金得利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国泰金得利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2007.01 【】 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 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 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 益。 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 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的文字特 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面签收的 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本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 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 犹豫期过后退保,本公司按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金额退还投保人,退保后实际退 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 本合同费用的收取有以下情况: 1、初始费用:本合同的保险费在进入个人账户前本公司将扣取所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三点 五。 2、退保费用:本合同退保或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本公司将依保险单年度,从个人账 户价值中扣除不同比例的退保费用。 请您关注,本合同保证个人账户价值每年的最低回报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二点五(最低保证利 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则是不确定的。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费的交付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持续奖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合同的撤销 第九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十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及初始费用收取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结算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时退保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五条 失踪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八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批注 第二十三条 释义 附表:第一级残疾程度表 索引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特别承 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若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七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 同。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合 同。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的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本公司不接受投保人追加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受益人提供齐全的申请证 明文件和资料当时(受益人提供文件和资料的时间如在保险期间以外的,则以保 险期间届满日为准)的个人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总和 不可以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本公司不负责任,本公司并 应退还该超过无效部分的个人账户价值。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 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 一项为限。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日当时的个人账户价 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有效且生效满一年后,本公司每年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百分之零点六,给付持续奖金。 持续奖金的给付直接计入个人账户,以增加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不以现金形式发 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或感染 ;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按受益人提供齐全的申请证明 文件和资料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为准,退还本合同的。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 或挂号邮寄向本公司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投保人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 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应 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的合同 生效日零时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且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至保险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单年度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 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 前款合同解除权,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经过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但本合同已经终止的 除外。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依本公司解除本合同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为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若投保人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 的,则本公司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于扣除后,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建立当时 的个人账户价值为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 个人账户于每个月的第一个结算。个人账户价值于时按本公司公布的结算;于结算日以外的时间,则按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以下简称 “退保”)或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 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公司接到退保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依收齐前述证明 文件和资料当时个人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后的 金额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每次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不可以低于人民币一千元;且部分领 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也不可以低于人民币三千元。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 司。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检验等 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 的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 而消灭。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依本合同第五 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 金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若被保险 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被保险人遗体已火化的,应提供遗体火化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 二、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医院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 受益人申请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时,本公司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 身体予以检验,其一切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三、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提供的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不齐全的,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补齐。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提供第十六条约定的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依下 列方式处理: 一、保险事故不需要调查的 1、对确定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 定,将决定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同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对确定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 被保险人发出不给付保险金的书面形式通知。 二、保险事故需要调查的,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受 益人或被保险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1、调查后,对确定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 理赔决定,将决定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同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调查后,对确定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不给付保险金的书面形式通知。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书上按被保险人的真 实年龄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 险人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本公司解除本合同当日的个人 账户价值为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逾两年 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办理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数个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 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对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 益份额比例享有。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形式申请, 经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方生效力。 前款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 人时须会同投保人提出申请;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免影响本合同 的权益。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 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 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仲裁。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形式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 合同上批注,不生效力。 本合同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指本公司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 日期。 四、:指被保险人驾驶车辆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八 十毫克。 五、: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六、: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 缺乏综合症的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 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为此人已受艾滋病 或艾滋病病毒感染。 七、:指个人账户价值扣除后的金额。 八、:指本合同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本公司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的 费用,用于弥补尚未摊销的保险合同获取成本。各保险单年度的退保费用比例 如后。 保险单年度 一 二 三 四 五 退保(或部分领取) 5% 4% 3% 2% 1% 费用比例 九、指本合同的保险费在进入个人账户前本公司所扣取的费用,初始 费用为所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三点五。 十、:指金融保险机构对外营业之日。 十一、:指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即本合同约定以结算利率为准计算个人账 户价值的日期。 十二、:指本公司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宣告用以计算个人账户价值上一个 月累积利息的利率。结算利率为年利率且不可以低于最低保证利率,并以复 利方式转换为月利率。 十三、:指本公司保证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每年的最低回报率。本 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二点五,对应的月利率为百分之零点二 零五九八四。 十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五、:指法令规定的医院分级标准中属于二级(含)以上医院。但不包括 专供康复、疗养、门诊、护理、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 给付 项目 残 疾 程 度 比例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100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 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 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 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保险合同构成文件 第一条 个人账户建立 第十一条 投保年龄 第二条 个人账户结算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第三条 退保费用收取 第十三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四条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第五条 失踪处理 第十五条 满期保险金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文件 第十六条 持续奖金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七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年龄错误处理 第十八条 撤销合同(犹豫期) 第八条 保险金受益人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日 第九条 保险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条 名词释义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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