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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离休退休年龄_领导干部讲话

2017-10-27 6页 doc 18KB 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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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离休退休年龄_领导干部讲话干部离休退休年龄_领导干部讲话 ? 干部离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 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对这些高级专家的离退休年龄有何具体规定, ? 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否应免去其行政职务, ? 哪些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在延长其退休年龄后是否应免去行政领导职务? ? 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条件中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一般是指哪几种情况? ? 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审批手续怎样办理? ? 关于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规定适用于什么...
干部离休退休年龄_领导干部讲话
干部离休退休年龄_领导干部讲话 ? 干部离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 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对这些高级专家的离退休年龄有何具体规定, ? 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否应免去其行政职务, ? 哪些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在延长其退休年龄后是否应免去行政领导职务? ? 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条件中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一般是指哪几种情况? ? 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审批手续怎样办理? ? 关于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规定适用于什么范围? ? 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办理暂缓离休退休及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其审批手续有何规定? ? 对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 对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干部离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中规定: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以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司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沟,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对这些高级专家的离退休年龄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其离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 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l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可以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否应免去其行政职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哪些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在延长其退休年龄 后是否应免去行政领导职务? 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1990年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上述延长退休年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 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条件中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一般是指哪几种情况? “确因工作需要”,一般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4)有较强的业 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系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 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审批手续怎样办理? 凡需延长退休年龄的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先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规定适用于什么范围? 延长部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规定只适用于以下范围: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含建筑 师)、农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是指哪些人?办理暂缓离休退休及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其审批手续有何规定? 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暂不离休退休。 办理高级专 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分别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及《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杰出高级专家的暂缓离休退休,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通知执行;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对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仍应按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9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中:担任司局长一级以上职务的,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执行。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规定办理。 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 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作,年满55周岁的处(县)级及处(县)级以下女 干部,原则上按照国发[1978]109号文件精神办理离、退休。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对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办公厅转发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中央和省级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统发文[85]1090号)规定: (1)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专职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工作,按照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2)考虑到目前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任务繁重,干部队伍青黄不接,调进干部又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负责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暂缓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3)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省级组织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执行局(会务局)委员以上领导人和担任本届全国和省级政协委员的专职人员,目前暂不办理离休退休。如本人要求离退休的,可以办理。 (4),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省级机关中的工人,按照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 《干部离休、退休年龄》公文网www.gwku.net,欢迎阅读干部离休、退休年龄。 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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