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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消防技术标准

2017-09-30 15页 doc 34KB 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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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消防技术标准宾馆消防技术标准 宾馆、饭店消防技术标准 一、术语 1.0.1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1.0.2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1.0.3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0.4封闭楼梯间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0.5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
宾馆消防技术标准
宾馆消防技术 宾馆、饭店消防技术标准 一、术语 1.0.1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1.0.2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1.0.3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0.4封闭楼梯间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0.5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1.0.6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1.0.7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1.0.8防烟分区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1.0.9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0.10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宾馆不应布置在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附近。 2.2、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物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道下的管沟盖板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重量。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登高车作业的架空电力线等。 2.3、严禁在宾馆内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2.4、不应与两个及两个以上车位修车库组合或贴邻建造。 2.5、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宾馆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宾馆建筑内时(液化石油气作燃料除外),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5.1、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2.5.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2.5.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 甲级防火门窗。 2.5.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5.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2.5.6、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2.6、当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宾馆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6.1、宜布置在宾馆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6.2、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6.3、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2.6.4、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2.7、设置在宾馆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宾馆内的燃料供给 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2.7.1、应在进入宾馆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7.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2.8、使用可燃气体做燃料,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9、使用丙类液体做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9.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立方米,当直埋于宾馆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m范围内的宾馆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9.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2.10、高层宾馆采用液化石油气做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10.1、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10.2、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2.10.3、总储量超过1立方米,而不超过3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宾馆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2.10.4、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2.10.5、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2.11、多层宾馆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1、应采用管道供气,并应设紧急关闭阀门。 2.11.2、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不应超过1立方米,应设置在宾馆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并应设防倒装置。 2.11.3、该房间通风良好,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2.11.4、与其他房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2.12、地下宾馆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三、建筑构造 3.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为:甲级1.2小时,乙级0.9小时,丙级0.6小时。 3.1.1、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3.1.2、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1.3、用于各类部位的防火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防火墙上开门,应是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1.3.2、高层宾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应设甲级防火门。 3.1.3.3、高层宾馆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公斤/平方米的房间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3.1.3.4、消防水泵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1.3.5、消防电梯机房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1.3.6、防排烟机房、空调机房应为甲级防火门。 3.1.3.7、高层宾馆及地下人防宾馆的疏散楼梯间门及前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1.3.8、消防控制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房间与中庭相通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1.3.9、多层宾馆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1.3.10、各类管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3.1.3.11、高层宾馆垃圾道、污衣道等前室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3.1.4、防火墙上开设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3.1.4.1、与中庭相通的窗用乙级防火窗。 3.2、疏散楼梯严禁用防火卷帘封闭,合用前室不应用防火卷帘封闭。 3.2.1、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手动、自动和机械控制功能。 3.2.2、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应下降到距离地面1.8米处,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3.3、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 3.3.1、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 3.3.2、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4、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宾馆,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宾馆,每层应进行分隔。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按不同方向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少于5米。 4.1.1、地下宾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2、高层宾馆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防火墙上有门相连通,每个防火分区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3、疏散走到上设防火卷帘,其两侧每个防火分区应设有两个安全出口。 4.1.4、二、三层宾馆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4.1.4.2、耐火等级为三级,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2、高层宾馆内设置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且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隔墙分隔。 4.3、高层宾馆的大型宴会厅疏散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和袋形走到安全疏散的规定。 4.4、疏散楼梯、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 4.5、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上设置的铁栅栏门必须拆除。 4.6、疏散楼梯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4.6.1、地下人防宾馆的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米,单面布房和双面布房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分别不应小于1.2米和1.3米。 4.7、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4.7.1、高层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袋形走道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米。 4.7.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0米,袋形走道内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2米,三级耐火等级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5米,袋形走道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米。 4.7.2.1、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如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应按上述数值减少5米,位于袋形走道内应减少2米。 4.7.2.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宾馆,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在规定基础上增加25,。 4.7.3、地下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袋形走道内最大安全疏散距离减半。 4.7.4、一类高层宾馆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宾馆应设防烟楼梯间。 4.7.4.1、建筑高度低于32米的二类高层宾馆应设封闭楼梯间。 4.7.4.2、多层宾馆应设封闭楼梯间,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4.7.4.3、地下人防宾馆当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米时,应设置防烟楼梯,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二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层不大于10米,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4.7.4.4、五层以上建筑内只作餐饮场所的饭店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4.7.5、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4.7.6、一类高层宾馆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宾馆应设消防电梯。 4.7.6.1、消防电梯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4.7.6.2、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前室可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耐火极限大于3小时的防火卷帘。 4.7.6.3、消防电梯独立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合用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4.7.6.4、消防电梯轿箱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4.7.6.5、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消火栓。 4.7.7、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7.7.1楼梯间宜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 4.7.7.2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4.7.7.3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7.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7.9室外疏散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4.7.9.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4.7.9.2楼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4.7.9.3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低层建筑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7.9.4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4.7.9.5高层建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低层建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4.7.10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 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4.7.11饭店的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转门和卷帘门。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如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5.1、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多层宾馆和高层宾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5.2.1、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5.2.2、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5.2.3、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5.2.4、每台工作消防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若有两台及两台以上消防工作水泵时,其备用泵可以与消防工作水泵共用一条吸水管。 5.2.5、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5.2.6、消防水泵应保证火警后迅速启动工作。 5.2.7、消防水泵控制柜宜设在泵房内专用房间,并便于观察消防泵的工作状态。平时消防水泵控制按钮应处于自动位置。 5.2.8、消防泵房应设符合正常工作照度的应急照明和直通消防控制室的专用电话。 5.3、消防水箱设置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5.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高层宾馆应设高位水箱,一类高层宾馆的消防储水量不应小于18立方米,二类高层宾馆不应小于12立方米。 5.3.2、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多层宾馆应设高位水箱或气压水罐,并应储存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消防水箱的补水应由生活给水管道供应,严禁采用消防水泵补水。 5.3.3、高层宾馆高位水箱不能满足静水压力时,应设增压设施。 5.4、宾馆、饭店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消火栓。 5.4.1、高层宾馆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5.4.2、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5000m,的宾馆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5.4.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2、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3、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4、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 六、火灾自动报警及应急广播系统 6.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6.2、高层宾馆内设置消防控制室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6.2.1、高层宾馆消防控制设备应对各种自动消防设施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 6.2.2、消防控制室对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不能单一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方式控制启动,还应具有手动直接控制功能,建立通过硬件电路直接启动的控制操作线路。 6.2.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不应采用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信号形成“与门”电路控制启动。 6.2.4、室内消火栓按钮应能直接启动消火栓水泵,并在消防控制室有信号显示。 七、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1、高层宾馆疏散楼梯、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走道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超高层宾馆不应少于30分钟,避难层不应少于1小时,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小于0.5Lx,避难层不应小于1Lx。 7.1.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照度应保证正常工作照明照度。 7.2、火灾应急照明应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产品。 7.3、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 7.4、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设在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7.4、1、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间距地上宾馆不应大于20米,地下人防宾馆不应大于15米。 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8.1、宾馆内设置通风、空调系统应符合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8.1.1、高层宾馆垂直风管应设在管道井内。 8.1.2、厨房等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2、宾馆疏散楼梯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1、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宾馆疏散楼梯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2.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按防烟楼梯规定设置。 8.3、地下人防宾馆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4、宾馆疏散走道、房间等宜设自然排烟。 8.4.1、宾馆内虽具有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米的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8.4.2、宾馆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房间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8.5、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应采用自垂式百叶风口或常开的双层百叶风口,当采用常开的双层百叶风口时,应在其加压风机的吸入管段上设置与风机连锁的电动阀。 8.5.1、前室加压送风口应为现场手动和自动打开的常闭百叶风口。 8.5.2、机械加压排风机电控柜按钮平时应处于自动位置。 8.6、送风机新风入口与排烟机排烟口不宜设在同一侧墙面上。 8.6.1、机械加压送风机不得与机械排烟风机设在同一房间内。 8.6.2、机械加压、排烟风机控制按钮平时应处于自动位置。 8.7、排烟口与疏散出口水平间距不小于2米。 8.7.1、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手动和自动开启。 8.7.2、排烟口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上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具有防火功能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九、建筑内部装修 9.1、宾馆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9.1.1、无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装修。 9.1.2、宾馆内设有上下连通的中庭、自动扶梯、开敞楼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装修,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 9.1.3、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9.1.4、宾馆内部各种构造逢两侧的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面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 9.1.5、地上宾馆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的顶棚应采用不燃 烧材料装修,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 9.1.6、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烧装修材料。 9.2当单层、多层宾馆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可在规定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受限制。 9.3、除100米以上高层宾馆及大于800个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基础上降低一级。 9.4、地下人防宾馆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十、建筑灭火器配置 10.1、宾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 10.1.1、应统一配置操作方法相同的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10.1.2、灭火器每个设置点最少不应少于2具,最多不宜超过5具。 10.1.3、灭火器应设置稳固,铭牌必须朝外。 10.1.4、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10.1.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10.1.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10.1.6、设置在宾馆、饭店建筑内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为15m。 10.1.7、宾馆、饭店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为MF/ABC5(5kgABC干粉灭火器)及以上。 十一、消防电源及配电 11.1、一类高层宾馆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类高层宾馆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1.1.1、高层宾馆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排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11.1.2、一类高层宾馆的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秒内供电;二类高层宾馆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11.2、地下人防宾馆应按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 11.3、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应引自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1.4、消防设备用电线路宜敷设在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的不燃烧体结构内。 11.4.1、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硬管或金属线槽配线,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或采用经国家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电缆。 11.4.2、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11.5、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等应设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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