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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的意思是什么 滞纳金的特点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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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的意思是什么 滞纳金的特点和计算方法滞纳金的意思是什么 滞纳金的特点和计算方法 滞纳金(Overdue Payment)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法律明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自2012年8月1...
滞纳金的意思是什么 滞纳金的特点和计算方法
滞纳金的意思是什么 滞纳金的特点和计算 滞纳金(Overdue Payment)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法律明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制度特点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计算方法 公式 2014年,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0.05%计算,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为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中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时是不应该使用的。 举例 (1) 纳税人小刘1月应税纳款为10000元,应在2月15日缴纳,但是小刘忘记了,到16日接到税务局催缴通知后才缴纳,那么小刘在缴纳10000元税款的同时,还需缴纳1天的滞纳金,即:10000元*1*0.05%=5.0元,滞纳金最少5元人民币。 (2)小马的银行信用卡应于2013年3月25日还上月消费金额40000元,但是小马当时只还了30000元,当月28日收到工资后才 能归还剩余10000元,这样小马就需要缴纳10000元对应3天的滞纳金,假设滞纳金的比例是0.01%/天,那么归还剩余款项时应多缴纳的滞纳金为:10000*3*0.01%=3(元)。 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 泛滥现象 在一些公用事业领域,也经常会有"滞纳金"的发生,如《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中规定,"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付或拖延缴纳燃气费,按收费通知单规定日期,每超过一日加收应交燃气费1%的滞纳金。"一般认为,包括供气合同在内的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既然是违约金,那么对于这笔费用的收取,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而不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来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比率,则应按照当时银行的利率收取。 滞纳金在民事领域中的频频露面,是因为一些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主体、地位发生了变化,这些公用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然而只有少数单位顺应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关的规定,在其职能范围内废除了"滞纳金"制度,明确了"滞纳金"的说法。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的修订,就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 纳水费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的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建设部明确示"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是国家机关对公用事业中的"滞纳金"的第一次明确否定。除此之外,大多数公用事业单位还是保留了"滞纳金"制度,这是当今"滞纳金泛滥"的主要原因。 因此,在行政管理领域的中的滞纳金制度,是行政强制执行之一执行罚的一种;而在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滞纳金"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后者的"滞纳金",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滞纳金"这一名词将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我们常说的"违约金"。 [滞纳金的意思是什么 滞纳金的特点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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