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婚约财产纠纷案.doc

2018-04-01 3页 doc 31KB 9阅读

用户头像

is_995397

暂无简介

举报
婚约财产纠纷案.doc婚约财产纠纷案.doc 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 原告吴定国与被告杨君丽经介绍人介绍,于2001年5月18日开始恋爱,至2001年11月21日因双方生隙而终止恋爱关系。2001年5月8日,被告杨君丽到原告吴定国家第一次过门时,原告吴定国给被告杨君丽礼金400元、枕巾一对,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杨君丽也曾给原告吴定国礼金100元和相应的回赠物品。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吴定国多次找到被告杨君丽要求退还礼金和礼物,被告杨君丽拒绝退还。纠纷发生后,双方经当地大堰司法所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岐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遂引起诉争...
婚约财产纠纷案.doc
婚约财产纠纷案.doc 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 原告吴定国与被告杨君丽经介绍人介绍,于2001年5月18日开始恋爱,至2001年11月21日因双方生隙而终止恋爱关系。2001年5月8日,被告杨君丽到原告吴定国家第一次过门时,原告吴定国给被告杨君丽礼金400元、枕巾一对,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杨君丽也曾给原告吴定国礼金100元和相应的回赠物品。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吴定国多次找到被告杨君丽要求退还礼金和礼物,被告杨君丽拒绝退还。纠纷发生后,双方经当地大堰司法所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岐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遂引起诉争。 上列事实,有下列证据: 1、原告吴定国郑关于给被告杨君丽礼金的陈述。 2、被告杨君丽对收受礼金400元及一对枕巾的自认。 3、原告吴定国、被告杨君丽在法庭上陈述。 [审判]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吴定国与被告杨君丽在恋爱期间所给付的礼金和物品是一种赠与行为,且数额不大,礼品也不贵重,依照法律规定一般不予退还,原告吴定国所诉礼金700元中有300元没有证据证明,同时,原告吴定国在诉讼中也没有提供被告杨君丽借恋爱索取彩礼的相关证据,故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吴定国在要求被告杨君丽返还垫付租房租金500元,亦 未提供确凿证据,且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寻求合法途径解决。被告杨君丽关于男女恋爱期间互赠礼金和礼物是一种赠与行为的辩称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杨君丽在诉讼期间表示自愿退还礼金400元,法院予以维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君丽给原告吴定国退还人民币400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 2、驳回原告吴定国要求被告杨君丽返还垫付租房租金500元以及返还礼品折价25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50元,法院决定由原告吴定国负担125元,被告杨君丽负担125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关于婚约财产纠纷问题,一直是财产案件处理中很特别的问题,人们对婚约习俗,订婚后的往来都有一种共识,即属于相互间的赠与行为,而赠与行为在法律上一般是合法的,不予退还的。事实上,在人们的正常生活中,相互往来是相当普遍的,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一种礼仪,如果人们在这种交往中正确对待相互间的礼节和习惯,一般很少有这种纠纷案件发生。2、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通常是不附条件的,这种赠与行为在婚姻恋爱关系中的表现是互相赠送礼品、礼金,它在这种婚姻习俗中演变成一种民间礼议,谈恋爱后互相见面、过门都要礼节性地送一点礼品或是现金,但这种互相赠送礼品以双方的经济条件为限度。这种互相赠送礼物的行为被称着“打发”或是 “见面礼”,而且这种习俗是人们所遵从的,一般都信奉着一旦送出去就不再拿回来了,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3、赠与行为应当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这种赠与行为有一个限度,即不影响其生产、生活为原则,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以谈恋爱为名,虽非买卖婚姻,但以索取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行为,这种借婚姻索财物行为的主体一般指一方当事人,通常是指女方,也包括第三者,主要是女方父母。这种恋爱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在于它基本上是自愿的,由于附加了金钱条件,即表明并非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追求物质享受为基础;形式上是自愿的,实际上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为它背离了真正的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应该注意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一方对另一方家族自愿的、正当的赠与,以及自愿的、正当的物质帮助严加区分,后者并非一方为成婚索要代价,而是法律所允许的。 4、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吴定国与被告杨君丽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按习俗要相互往来,双方在这种往来中有相互赠送礼物的行为发生,这本无可非议,双方赠送的礼品、现金也在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的范围之内,应认定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行为,且原告吴定国所起诉的有关请求无相关证据证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杨君丽借恋爱名义索取财物的证据,没有借婚姻索取财物之嫌,依照法律规定,一般不予退还。但是,被告杨君丽在诉讼过程中承认接收了原告吴定国所赠送的礼品、现金,并表示自愿退还所接收的现金400元,法院本着尊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处分原则,判决被告杨君丽给原告吴定国退还人民币400元是正确的,即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处分权利,维护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关系。
/
本文档为【婚约财产纠纷案.doc】,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