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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行为

2012-09-08 2页 doc 25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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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行为 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法院正在探索实现“查”和“控”结合,实现“查控一体化”最高人民法院正采取措施遏制“当前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不良现象”,并将此作为2011年工作重点强力推进,此项工作已在年初进行部署。在4月上旬的相关会议上,最高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推动此专项活动向纵深健康发展”。《中国新闻周刊》获悉,早在2010年下半年,最高法院已经着手研究制定《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反规避执行的意见》。最高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江必新称这件规范性文件将就“如何有效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全面建立强有力的反制机制,提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最...
规避行为
 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法院正在探索实现“查”和“控”结合,实现“查控一体化”最高人民法院正采取措施遏制“当前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不良现象”,并将此作为2011年工作重点强力推进,此项工作已在年初进行部署。在4月上旬的相关会议上,最高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推动此专项活动向纵深健康发展”。《中国新闻周刊》获悉,早在2010年下半年,最高法院已经着手研究制定《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反规避执行的意见》。最高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江必新称这件性文件将就“如何有效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全面建立强有力的反制机制,提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该规范性文件由执行局领衔起草,广泛征求地方法院意见,目前已数易其稿并提交最高法院审委会,一旦审议通过将尽快下发。 在过去逾十年时间里,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中国司法机关的主要难题。虽然各级法院大力加强执行工作力度,但是规避执行现象仍逐年增多。最高法院的判 断是,“一个时期以来,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或玩个体‘人间蒸发’,千呼万唤难觅踪影;或直接转移、隐匿财产,造成资产 状况不明的假象;或恶意处分名下财产,使得追加执行困难重重;或搞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玩‘金蝉脱壳’,悬空债务等等。”江必新认为,“这些规避行为使得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受到严重损害,必须加以遏制。”将财产“藏”起来由于债务人总希望保护自己的利益,总想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一直以来都存在。俞灵雨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近年来这方面问题较为突出,尤其 是虚假诉讼,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等情况,在沿海地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与我们国家诚信机制缺失,以及我国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和其他方面的管理水平不高紧 密相关。”令人苦恼的是,规避执行的重要特点是“以合法形式为外衣”。对执行法官来说,如果是违法行为可以直接采取法律措施,一旦貌似合法就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俞灵雨以虚假诉讼的问题举例,虚构一个借贷的法律关系,法院判决其有权主张债权,参与财产分配。但实际上这个案子是不存在的,他只是为了把财产通过合法的途径转移走。目前的困境在于,“法院很难审查案件是否属于虚构,因为他们有,有双方签字盖章。”《中国新闻周刊》获知,浙江高院执行局在2010年一年的时间里就处理了137件类似这样的虚假诉讼,而这仅仅是已经被审查出来的数字。目的很简单,就是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最高法院执行局对典型案例的统计,常见规避执行的做法多达十余种。例如,有些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却在执行的过程中突然低价转让,或者干脆放弃自己到期的债权,如此一来,就丧失了清偿能力。在上海一中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杨丽萍明明有四套房产,但就在执行过程中,杨丽萍与其子龚某签订3份《上海市房地产》,将其名下四套房产中的三套“售与”自己的儿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实际情况是,杨的儿子并未支付房款。法院认为,杨丽萍预见到其可能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无偿过户至龚某名下,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且事实上致使杨丽萍的清偿债务能力发生困难,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据此,法院撤销了杨与其子的房屋买卖合同。假离婚的办法亦常常被使用。在北京房山区法院的一宗案件中,被执行人宋建军于2009年10月9日领取全家82万余元拆迁补偿,并因此与其父母 就拆迁补偿分配发生纠纷被告上法院。诉讼期间,宋与妻子韩香离婚,并约定四个子女都由妻子抚养,由宋建军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各一千元,家里的天籁牌轿车归 韩香所有。宋建军本人则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如此一来,即便其父母胜诉也无财产可以执行。   执行法官推测其可能是故意通过离婚逃避执行。最终查明的情况证实了这一推测,韩香交代,宋建军为了避免与其兄长共享财产,与妻子通过法院调解假离婚,将全部财产都归到韩香名下。最高法院统计的十余种情况还包括,被执行人采取资产不入账、公款私存、公车私挂等方式规避执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规避执行等等。江必新在关于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视频会上指出,“规避执行行为花样翻新,手段日趋隐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挑战社会管理针对这些问题,最高法院提出,“要增强发现和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但真正要应对这些规避行为,并非易事。首先要将被执行人“藏”起来的财产找出来,但这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财产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动产包括存款、股票、基金等,不动产则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之分,相关信息涉及到银行、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税务等多个部门。按照俞灵雨的说法,这项工作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要履行很多法律手续,而现实的情况是信息化程度高了,现行法律不能适应信息化带来的变化。俞灵雨说,“我们要求对执行案件穷尽所有的执行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按照规定,必须把所有的账户一一查清楚,才算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在各银行所开设的账户可能多达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只要有一个账户漏掉,那就属于执行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要查清楚这些数量庞大的账户难度非常大,光是出具查询手续都很麻烦。据了解,反规避执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解决这个难题。对这些隐藏、转移的财产,江必新提出,“要有及时发现的渠道和途径”。 俞灵雨对此提法的理解是应该畅通发现财产的渠道。换句话讲,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法院能及时地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且这种查询不仅仅限于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而是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法院都能够查询。最高法院的做法是,强调法院应该跟公安、银行、税务、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使得法院可以直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据了解,目前上海、浙江、江苏、天津、广东、北京等地已经在推广此做法。北京已经实现与公安、银行等九家单位的信息共享,执行法官在北京市法院指挥中心可以直接查询九家单位所掌握的相关信息。执行法官普遍认为,这种做法 “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查询财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也大为增强。” 实际上,早在去年7月20日,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其中重要内容即实现“信息共享”。 此次最高法院还强调,“发挥我国特有的政治优势”,“将具有法定协助义务和工作配合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形成合力,压缩规避行为存在空间。”而“执行联动机制”也被称为“建立反制规避执行长效机制的关键所在”。查询财产并非目的。俞灵雨称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探索实现“查”和“控”结合,实现“查控一体化”。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有必要即直接控制财产,避免被执行人利用“查”“控”中的时间差转移财产。但《中国新闻周刊》获知,就全国范围而言,这种做法还有难度,仍在推进之中,“下一步的工作是争取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 究其原因,最大的障碍在于法律没有明确制度安排。去年8月,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赵晋山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执行问题异常复杂,各地各部门的力度不一,实施效果也会不一样,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仍然是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缺失。“尽管在部分地区实现了信息共享,但是这种共享机制都是部门之间经过艰苦的协商得来的,并非制度安排,推动难度比较大。”俞灵雨坦言,这种背景下,出现部分地区推动效果好,部分地区部门之间协商配合状况欠佳仍无法推动。在他看来,“控”的问题更复杂,一定意义上还要突破现行的规定。对于目前的制度改进,俞灵雨认为,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实际上是根据中央关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这样一种指导思想在推进,而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有能力履行的)拒不履行、隐匿或转移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四处躲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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