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请示
关于xxxx安置失业人员
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请示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于x年x月招用了xx名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了x年期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他们缴纳了x年x月至x年x月的社会保险。根据《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2007]170号,文件规定~现申请xx名失业人员第x年,xx年x月至xx年x月,的工资性岗位补贴 元。
妥否~请批复。
申办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我单位承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承担因提交虚假材料而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单位签章
关于xxxx安置失业人员
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请示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于x年x月招用了xx名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了x年期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他们缴纳了x年x月至x年x月的社会保险。根据《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2009]58号,文件规定~现申请xx名失业人员第x年,xx年x月至xx年x月,的工资性岗位补贴 元。
妥否~请批复。
申办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我单位承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承担因提交虚假材料而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单位签章
工资性岗位补贴审批表
审批表编号:
用人单位名称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批准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 册 地 址 邮 编
企 业 性 质 电 话
符合工资性
招用失业人员 名,其中: 女
岗位补贴
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金额 元 本次补贴金额 元
用人单位,公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负责人: 申请文号: ,公章, 批复文号: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区,县,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用人单位各一份。
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
安置单位:(盖章)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 单位:人、元
享受补贴社会保险 序 性失业人员 劳动合同期限 本次补贴期限 岗位补贴 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次)数 补贴金额 号 别 所在街道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金额
注:1、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市、区(县)人力社保局、用人单位各一份; 填表人: 电话: 年 月 日
2、劳务派遣企业符合享受岗位补贴在其栏内填写金额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
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单位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证号码(18位)
社会保障号
养老保险缴费缴纳情况: 失业保险缴费缴纳情况: 已按规定缴费 年 月至 已按规定缴费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
(经办机构盖章) (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负责人:
医疗保险缴费情况:
已按规定缴费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拓宽失业人员就业渠道,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质量,现就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或者被招用的失业人员为城市低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划分
见附件1)、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的,可以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的人员不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
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
四、工资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从用人单位为被招用的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开始计算(以整年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岗位补贴)。
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参加社会保险地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一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此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申请下一年工资性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为止。
六、用人单位首次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
商户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被招用失业人员为城市低保人员的须提交《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乡镇)城市低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低保身份证明》(见附件2),被招用失业人员为中重度残疾人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招用失业人员为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的须按照其进京审批机关分别提交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的《驻京部队干部家属(工人)调京工作申请表》、市人事局审批的《军官家属(干部)随军调京审批表》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市公安局审批的《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或《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等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申领工资性岗位补贴花名册》(见附件3,以下简称"《花名册》");
(六)《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见附件4,以下简称"《缴费证明》");
(七)《工资性岗位补贴审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审批表》");
(八)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七、再次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前次申报的《花名册》、《审批表》以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三)本次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花名册》、《缴费证明》及《审批表》;
(四)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八、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相关材料后,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于接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于接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批复。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工资性岗位补贴拨付用人单位。
九、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工资性岗位补贴用于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
十、用人单位未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时限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6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补贴。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其工资性岗位补贴申请。
十一、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外,单位不得与已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按规定严格审查、核实相关材料;要对被批准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要立即处理,防止补贴被骗取。
十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工资性岗位补贴被骗取的,要依据有关规定
追究其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被骗取的补贴须全额追回。
十四、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按照业务职责分别负责对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享受的工资性岗位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
十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2007年10月1日前,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申请当年岗位补贴相关事宜应按照《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有关规定办理;其后各年工资性岗位补贴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但其享受岗位补贴(含工资性岗位补贴)总次数不得超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补贴年数。
十六、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略)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
〔2009〕58号)
2009-04-08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类用人单位: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的要求,及我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3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
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程序、需提供的材料以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期限仍按照《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和《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用人单位2009年4月1日后招用的本市城乡劳动力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