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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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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180天解读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180天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出台背景: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并经国务 院同意,文中规定 “三、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 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
解读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180天
解读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180天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出台背景: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并经国务 院同意,文中规定 “三、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 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 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 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 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该文件已被国税函〔2009〕617号文废止)。 自2000年以来,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管理,一直采用先认证后抵扣的办法。 2003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受认期的限制,一些纳税人因邮寄、转送等原因限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超过了规 定的认证期间无法抵扣,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了减少纳税人因认证期限而带来的增值 税不能抵扣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实质性的改进,使税收政策更倾 向于纳税人,特制定本通知。 政策主要亮点: 1、取消了认证期90天的规定,延长至180天。 《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注意事项:纳税人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应注意文中“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个别纳税人理解:这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相同, 即本月认证下月抵扣。如果纳税人,在抵扣中这么处理就大错特错了,就会引起认证的发票 不能抵扣。对于这个规定,但纳税人一定要正确理解。如:2010年1月份认证的专用发票,2010年1月份增值税申报期是2010年2月1日——15日,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2010年1月份认证的发票填入1月份的纳税申报表中抵扣,并在次月(2月)的15日内申报抵扣。 《通知》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 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 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 第二条的规定: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 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对于实行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的办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照《通 知》规定的期限申请稽核比对,取得比对结果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例如开具海关完税凭证之日起的第180天的当天日期为2010年7月10日,而6月征期截止日为7月15日,那么此票的抵扣期限为7月15日,而不是7月征期截止日8月15日。如果刚好落在7月18日,那么抵扣期限为7月征期截止日即8月15日。 2、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仍为90天。 《通知》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需注意事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根据时间及时的认证相关发票。如贵公司 取得一张开票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的发票和一张开票日期为2010年1月1日的发票,两张发票的最后认证时间分别为2010年3月30日和2010年6月30日。 3、仍执行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政策,超期未认证不得抵扣。 《通知》第五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 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 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 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 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需注意事项:该《通知》再次强调了超过期限未认证抵扣的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款抵扣 的政策,要求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与认证当 月抵扣是一个意思。 同时,对于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凭证,纳税人也不能返还销货方作废重开,只能作为财 务上的记账凭证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同购入的货物价款一并计入货物成本,在结转收 入时同比结转销售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4、丢失发票仍执行原来政策。 《通知》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 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 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 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 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需注意事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还应按原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即如果一般 纳税人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 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 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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