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夫妻分居户口政策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9]122号
各区、县人事局、公安局(分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下同),在沪有接收单位,且本人或在外地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2、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3、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4、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由在上海的一方提出申请,既可由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个人申报。
由工作单位申报的,市直属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单位通过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事局申报;其他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申报。
由个人申报的,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向区(县)人事局申报。
三、本市建立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市、区(县)人事局可通过该系统在网上办理调沪手续。市、区(县)人事部门承办调沪事宜时,应将在沪一方和调沪人员基本信息及办理情况及时输入该系统,符合系统内设条件的,即可核发市人事局的落户证明。
四、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沪的人员及其随迁子女,一律免征城市建设费。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沪人[1986]11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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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经研究,现对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的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移进沪人员的年龄应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引进人才的年龄分别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各自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掌握)。
二、引进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和被选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才可不受第一条年龄条件的限制。
三、转移进沪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满5年。
四、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的学科带头人、个别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及进沪后能为本市带来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进沪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需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协商一致后办理。这些人员进沪后应继续工作5年以上,并由单位一次性补足在本市工作不满15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按引进时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比例按单位缴费比例确定。到其退休时,本人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但与单位补缴年限之和不满15年的,由单位一次性按其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予以补足。与他们一同转移进沪工作的配偶参照执行。
五、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必须严格把关,按照本规定审批人员进沪手续。对擅自放宽审批条件和超越审批范围的部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将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至两年内停止其审批同类人员转移进沪等办法,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
六、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并凭盖有上海市、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配专用章的转移工作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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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夫妻分居两地困难调沪》办理须知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二、申报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三、申报主体
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由申请人提供: 在沪方书面申请(签字);结婚证明(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及随迁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情况登记
(须有调入、调出、申报单位的意见和盖章);近期(三个月以内)体检
(外省为市级医院,本市为区级以上医院); 夫妻双方的学历证明(书面)、资格证明(书面)、职称证明(书面)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由调入单位提供: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原件、与调入人员签订的劳动
(合同期3年以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单位为员工上月或当月缴纳社保基金凭证的原件(区县社保中心出具);
3、由申报单位(在沪方单位)提供: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单位申请报告(盖公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单位为员工上月或当月缴纳社保基金凭证的原件(区县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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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中心出具)。
五、审批程序
1、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向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申报(含中心分部);
3、经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初审,新区人事局审核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后,由浦东新区人才交流办理手续。
六、受理时间
9:00--17:00(国定节假日除外);
七、咨询电话
本部:58601865、58606935 川沙分部:68650410
金高分部:50320358、50328278
张江分部:50270355
陆家嘴分部:68863307-806
符合什么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夫妻分居调沪,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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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7 13:55
一、解决夫妻分居困难包括三种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夫妻分居调沪:在外地一方有工作且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审批部门为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由在沪方所在单位根据需要申报,在沪方所在单位认为职工岗位比较重要的,为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可为职工申报解决夫妻分居困难。未成年子女也可随迁调沪
在外地一方无工作的:由上海市公安局按外地无工作人员夫妻分居困难相关政策审批,详情请咨询在沪方在户口所在地管辖派出所。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夫妻分居调沪基本条件:
(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二)基本条件(本项为申报所需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办理过程中视具体情况不同会有不同的要求):
1.在沪方在我校工作一般需满两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是否申报及申报顺序由人力资源处根据教职工岗位的重要程度、工作时间等综合指标判定。
2.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身体健康且在外地有正规录用的工作。
3.外地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身份(含聘用制干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外地机关或事业单位以干部身份工作的。
2) 统招统分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直接在外地企业单位正规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保及纳税,的,可以参照干部身份办理。
3) 在外地工作单位有正式评定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且上海市工作单位聘任到相关岗位的(职务或职称的评聘单位须与工作单位一致)。
4.在沪有接收单位(须为直接录用,非以派遣方式录用)
5.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 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具体见21世纪网,网上办事,上海市引进人才审批系统)。
3) 在沪一方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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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 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三、注意事项及办理指南
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解决夫妻分居业务,侧重于工作关系从外地转移到沪,因此对外地的工作经历要求比较严格。
具体办理方式见人力资源处主页,办事指南,人事服务,“夫妻分居调沪办理须知”及附件。
经办人员:人事服务中心,张养波,34207126,zhangyangbo@sj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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