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不履行0
买卖合同不履行
篇一:
买卖合同履行地法规归纳 买卖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
(二)项及第141条第
(二)项,本案可基于履行义务方即供货方所在地为湖里、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湖里、标的物所在地为湖里、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为湖里等四个事实,向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第62条第
(二)项及第141条第
(二)项,本案可基于履行义务方即供货方所在地为湖里、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湖里、标的物所在地为湖里、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为湖里等四个事实,向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
1、6
2、141条。其中,第6
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法》第6
1、6
2、141条。其中,第6
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条规定》第61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8、争议处理条款 ?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
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
?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五)、签订以后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履行 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
?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五)、签订以后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一体化的企业,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 ?做为产销
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履行 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
?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第六十八条: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
(2)、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四年。
?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hetong)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提起的纠纷,如确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则关于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
外。篇三: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四年。
?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
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权,时效期间为一
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
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hetong)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提起的纠纷,如确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则关于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篇三》考点解读 第一部分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知识点 1:
合同关系之证明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 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 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 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 翻的除外。
知识点 2:
预约合同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 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 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知识点 3:
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由效力待定改成有效。) 无论善意恶意,合同均有效。均可以追究物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有效,善意取得依然成立。合同一定是有效的,第三人是善意,则第三人有机会构成善意取得。(106条)(三个要件:
善意。合理对价。交付,三者缺一不可,如未交付,不一定可以取得物权。但可
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如第三人是恶意,则合同依然有效。但不能善意取得。无论是否交付,物权所有人要是不追认,必须交还。但买受人仍然可以要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部分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知识点 4:
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 如电子书,众合录音,无实物载体。两种方式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 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知识点 5:
超过约定数量交付的处理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 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代为保管的合同费用,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因是出卖人的瑕疵履行。出卖人是受益者,买方是善意协助义务。
知识点 6:
交付义务已履行之证明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 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 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区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能作为付款的凭证,普通发票没有例外可以作为已经交付的凭证。因为其开税时间有任意性。因为先开发票后交付的情形存在。因此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其已经履行交付的凭证。普通发票具有收据的功能,一般不存在先开票后交货的情形,前提是合同约定,和当事人之间
习惯 知识点 7:
多重买卖场合下的履行规则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 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 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 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交付
优先于登记)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 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 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第三部分 标的物风险负担 前提风险负担非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认定的原因导致该标的物毁损灭失。
知识点 8:
代办托运之认定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 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 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 条的规定处理。
代表托运的界定。(约定了交付地点,交付地点后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给买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给买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知识点 9:
标的物需运送场合的风险负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 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了交付地点,无论是将交付给买受人还是承运人,风险均转移) 知识点 10:
出卖人的货损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
担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出卖人负
对合同法144条的补充 知识点 11:
种类物特定化前的风险负担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 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 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负担应该以标的物的特定化为前提) 第四部分 违约责任( 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 知识点 12:
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承担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检验期合同法15
7、158)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 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 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质量瑕疵减价的计算(考法交付时:
以交付时的市场价值与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的差价)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数额全部支付了,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 知识点 13: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 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起算点是变更后的。不影响逾期付款 违约金)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 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接受付款不影响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 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 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的变更,对账单、还款协议变更的以这个为准,没有以原合同为准)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 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
计算。
(本金+损失(约定,没有约定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 知识点 14: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重大变化;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金可以并存。合同解除,不影响清理合同、结算合同的条款)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 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知识点 15:
定金与赔偿金的并用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
方请 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的损失,对
失赔偿的数额总 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不是合同总价款)注意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知识点 16:
违约中的与有过失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 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损害赔偿到底受害人过错减轻规则;注意不是损害的扩大,而是损害的发生,过失相抵) 第五部分 所有权保留 知识点 17:
所有权保留买卖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有权保留不适用不动产) 所有权保留含义约定不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条件 知识点 18: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情形及限制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篇五:
买卖合同常见风险防范实务
买卖合同常见风险防范实务培训 第一部分: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1、建议书面形式,且要打印版。而不要用手写填加,特别是数量和金额。不要再数字处留有空格。
2、采用传真和数字电文的形式的,应当事后补上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
3、订购单形式的合同,一定要载明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数量、质量、价款及付款时间、交货等主要条款,且需双方签字盖章来确认。
4、预约合同: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条)
二、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防控
(一)核对主体身份,调查其履约能力、权限。
核实内容: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条)
二、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防控
(一)核对主体身份,调查其履约能力、权限。
核实内容》第8条)
3、载明付款或结算时间。分期付款的,应当写明每次的交付时间、确切的金额。月结或每季度结算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结算日,对账单、结算单的确认等事宜。对账单中应当载明当月每次送货的时间、地点、数量、品名、金额、总金额
回。付款时间最好约定为对账单确认后的几日内,不要等,在对方确认后将原件取
拖延的太长。
4、订金:
可要求对方支付部分预付款(订金),以保障交易安全。
(四)货物的交付:
应明确交货地点、时间、运费的负担等问题。
《合同法》确立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均以交付作为分界点,原则上交付前归卖方,交付后归买方(第133条、141条、142条)。分期交货的应当写明每次交货的数量;代办托运的还要写请运输路线、交通工具,写清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货地点和运输的目的地应当尽量清晰要具体地址,不要仅写“买方处”、“东莞”等范围大、且模糊的字眼。
(五)违约责任
1、违约金:合同法》确立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均以交付作为分界点,原则上交付前归卖方,交付后归买方(第133条、141条、142条)。分期交货的应当写明每次交货的数量;代办托运的还要写请运输路线、交通工具,写清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货地点和运输的目的地应当尽量清晰要具体地址,不要仅写“买方处”、“东莞”等范围大、且模糊的字眼。
(五)违约责任
1、违约金》第11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29条) 1)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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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买卖合同不履行)2)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可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不可抗力免责及除外:
遭遇不可抗力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117条)
3、注意权利、义务分配的条款。注意排除已方权利或对方责任的条款。
(六)争议的解决途径:合同法》117条)
3、注意权利、义务分配的条款。注意排除已方权利或对方责任的条款。
(六)争议的解决途径》第13条)使用私章的,可以要求持私章的人员提供其为合法使用他人私章的证明。建议没有特殊情况的话,要求亲笔签名会较为稳妥。
三、合同中可以保证卖方权利的其他条款
(一)所有权保留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合同法》134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36条 若未做此约定,要求支付价款属于债权性质。在买方存在多个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卖方很可能无法追回全部价款。而约定此条款后,卖方依然享有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标的物,减轻损失。
(二)定金条款
1、《合同法》第115条:合同法》134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36条 若未做此约定,要求支付价款属于债权性质。在买方存在多个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卖方很可能无法追回全部价款。而约定此条款后,卖方依然享有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标的物,减轻损失。
(二)定金条款
1、《合同法》第115条》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注意:
在选择时当事人应该看自己的损失总额与合同总额的比例:
低于20%的建议选择定金;超过20%的选择违约金则更有利于弥补损失。
3、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8条)
4、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预付款)。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没有惩罚性。而定金具有惩罚性(定金罚则)。起草合同要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若想通过定金来防止对方违约,则应表述清楚。如果合同中的表述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将推定为预付款,这将会损害守约方的利益。
(三)买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或拒绝受领的违约责任条款 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应当加入买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或者拒绝受领的违约责任,以免事后陷入不利境地,卖方可能付出的额外费用也将是一个很好的补偿。
第二部分: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8条)
4、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预付款)。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没有惩罚性。而定金具有惩罚性(定金罚则)。起草合同要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若想通过定金来防止对方违约,则应表述清楚。如果合同中的表述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将推定为预付款,这将会损害守约方的利益。
(三)买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或拒绝受领的违约责任条款 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应当加入买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或者拒绝受领的违约责任,以免事后陷入不利境地,卖方可能付出的额外费用也将是一个很好的补偿。
第二部分》162条、《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6条)
3、送货单内容及签章1)送货单上应载明货物数量、规格、送货时间、双方的名称等。另可载明所履行合同的合同编号,以确认送货行为是履行特定合同的行为。 2)卖方自运的,应要求其员工在送货单上在签名,并要求加盖买方的收货专用章;交承运人交付的,应保留好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运输单据上应载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关系人(如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等)、货物具体信息及责任和权益。
4、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提存或提存价款,视为完成交付义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合同法》第101条、103条) 二、质量异议的处理
1、《合同法》158条第1款: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6条)
3、送货单内容及签章1)送货单上应载明货物数量、规格、送货时间、双方的名称等。另可载明所履行合同的合同编号,以确认送货行为是履行特定合同的行为。
2)卖方自运的,应要求其员工在送货单上在签名,并要求加盖买方的收货专用章;交承运人交付的,应保留好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运输单据上应载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关系人(如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等)、货物具体信息及责任和权益。
4、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提存或提存价款,视为完成交付义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合同法》第101条、103条)
二、质量异议的处理
1、《合同法》158条第1款》158条第2款: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17条: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17条》第20条: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