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人才滨
州的实施意见》(滨发[2004]14号),为加强对人才专项资
金的
管理和合理使用,促进我市人才工作有序、健康地
开展,充分发挥人才专项资金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中的
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人才专项资金是市委、市政府为吸引高层次人
才所设置的专项经费。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
,确保专款专用。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
”;
(二)高层次人才津贴;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四)在职人员攻读我市急需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期
间的学费;
(五)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人;
(六)奖励为滨州做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高层次人才定期保健费用;
(八)高级专家休假相关费用;
(九)高层次人才创业奖励;
(十)高层次人才开发的其它支出。
人才专项资金列支事项的要求条件及资金数
额:
(一)“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选拔培养100名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高层次人才津贴。对在我市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
才,按规定数额发放津贴。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
程院院士和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市政府分别补贴10000、2000元;入围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市政府按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等额补贴;新入选的享
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市政府按国务院补贴标准予
以等额补贴;在职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在专
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每人每年由市政府分别补贴3万元、1.5万元;组织部门选调到我市党政机关工作的博士,每人每
月市政府补贴500元;“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滨州市首席技师”,管理期内市政府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入围“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和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由用人单位补贴200元,在财政拨款单位工作的,按工资发放渠道列支。同时符合2项及以上补贴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引进的其
他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以上标准予以补贴。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来滨工作并定居的高层次人才,签定5年以上服务
的,除用人单位
本着从优的原则提供住房外,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政策,用
人单位属全额财政拨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其
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5万元;入围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10万元;入围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
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8万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的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博士,5万元;硕士,1万元。
(四)在职人员攻读我市急需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期
间的学费。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作人员报考我市生物技
术、信息技术、新材料、精细化工、纺织、航天航空、外经
贸、城市建设与管理、现代物流等急需专业的硕士、博士研
究生,毕业后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回滨州工作签约5年以上的,学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用人单位予以报销。市
人才工作办公室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每年12月份公布下年度我市急需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
(五)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人。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
我市签定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工作期满后,对引进人给予
重奖。所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属全额财政拨款的,由同级财
政部门对人才引进人支付奖励: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
工程院院士和入围国家新世纪百千万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奖
励10万元;引进入围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
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奖励5万元;引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的
专家、省首席技师,奖励2万元;引进市急需的博士,奖励
1万元。
(六)奖励为滨州市做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滨州市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滨州市优秀乡村人才”, 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奖励
额度根据其贡献为2-20万元,属于集体完成的,首位人员
的受奖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50%。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50%,用人单位匹配50%。
(七)高层次人才定期保健费用。每年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对纳入
保健范围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
核拨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八)高级专家休假相关费用。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结合当年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我市部分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休
假。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核拨。
(九)高层次人才创业奖励。高层次人才携带项目和科研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投产3年内,新增税后利润最高年
份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外,再由同
级财政部门按最高年份新增税后利润的5%给予特别奖励。属集体完成的,首位人员的受奖资金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
50%。
(十)高层次人才开发的其它支出。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用于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其它支出由财政部
门核拨。
人才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
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预算,受理人
才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评议并进行审查审批,同时做
好下年度人才增量预测,研究调整人才专项资金投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人才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市委
组织部的审查审批意见,核拨相关人才专项资金;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专项资金的财
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共同对高层次人才津贴、补贴的发
放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人才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申请单位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六)、(七)、(八)、(九)、(十)
款规定条件的申请项目由该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提出
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
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由人才引进人所在
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受理时间。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
(六)、(七)、(八)、(九)、(十)款规定条
件的申请项目组织实施时统一受理;其他申请项目每
年10月份集中受理。
(三)报送材料。申请按以下要求将有关材料报市人才
工作办公室。
1、
一式三份;
2、第四条第(二)款中除“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
技术人员”、“滨州市首席技师”外的其他项目及第(三)、
(四)、(五)款的申请项目需填报《滨州市人才专项资金
申请表》一式三份;
3、第四条第(二)款中除“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
技术人员”、“滨州市首席技师”外的其他项目及第(三)、
(四)、(五)款的申请项目中所涉及个人的身份证、毕业
证、学位证、单位聘书、资格评选证书、与单位签订的工作
协议等与所申请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三份复印件;
4、申请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项目审批。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或专
家审核确认,报有关领导审批。
(五)资金拨付。项目审批后,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
核实拨付有关单位,由单位发给个人:
第四条第(一)、(六)、(七)、(八)、(九)、
(十)款的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组织单位;
第四条第(二)款的项目资金,属于财政预算拨款的,
每年12月份由财政部门将全年津贴拨付人才所在单位,不
属于财政预算拨款的,每年12月份由单位自行发给本人;
第四条第(三)款的项目资金,待本人购房时拨付所在
单位;
第四条第(四)款的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人才所在
单位;
第四条第(五)款的项目资金,待所引进的人才在我市
工作满三年后拨付所在单位。
与我市各级单位签约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规
定的服务期限内个人单方面违约的,所在单位报市人才工作
办公室同意后,按规定收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学费等资金。
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要
求,对整个面上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凡发现申报材
料有伪造、弄虚作假等严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有权终止经
费的发放并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资金,并可视情追究有关部门
或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执行。
附:《滨州市人才专项资金申请表》(单位)
《滨州市人才专项资金申请表》(个人)
附件: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申请人 申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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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金额 大写: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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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滨州市人才专项资金申请表(个人)
出生 姓名 性别 年月 照
籍贯 学历 学位
片 专业 职称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名称
申请金额(人民币) 大写: 小写:¥
学
习
工
作
简
历
奖
惩
情
况
申
请
资
金
理
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