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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操作规程(20149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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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操作规程(20149新版)武汉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操作规程(20149新版) 附件 武汉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关区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和不作价设备纸质手册,以下分别简称手册和D手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各分关、办事处,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根据本操作规程办理以下业务, ,一,加工贸易备案资料库的备案、变更、删除等, ,二,加工贸易手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核算、结案等, ,三,适用手册管理的...
武汉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操作规程(20149新版)
武汉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操作规程(20149新版) 附件 武汉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关区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和不作价设备纸质手册,以下分别简称手册和D手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各分关、办事处,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根据本操作规程办理以下业务, ,一,加工贸易备案资料库的备案、变更、删除等, ,二,加工贸易手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核算、结案等, ,三,适用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剩余料件结转、抵押、内销、销毁等, ,四,D手册的设立、变更、解除监管及核销等, ,五,依职权开展保税核查或提出保税核查建议, ,六,管理手册业务档案。 第三条 主管海关按分级审核原则办理上述各项业务。下列业务须按经办关员、科长、分管关,处,长三级审核程序办理, ,一,涉及限制类商品的手册设立、核销结案业务, ,二,涉及配额管理商品的手册设立、核销结案业务, ,三,料件拟进口总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手册设立、核销结案业务, ,四,手册第三次及以上的延期业务, 1 ,五,需延长手册核销期限的特殊情况, ,六,加工贸易货物抵押业务。 其他业务按照经办关员、科长两级审核程序办理。 第二章 备案资料库的管理 第四条 经营企业在办理首本手册设立手续前,应先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资料库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 经营企业申报办理备案资料库备案或变更手续时,主管海关应当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武汉关区加工贸易备案资料库申报表》,以下简称《备案资料库申报表》,附件1,, ,二,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原件,已经提交的,在《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三,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六条 主管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提交的单证是否合法、齐全、有效,信息填写是否真实、准确, ,二,企业生产能力是否超出《生产能力证明》范围, ,三,料件或成品是否超出企业生产经营范围, ,四,设置主料标志,与企业实际生产状况是否相符, ,五,商品归类是否准确, ,六,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主管海关审核单证后,按下列流程进行处置, ,一,提交资料无效或不齐全或存在疑问的,主管海关应一 2 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二,对于经审核提交资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经办关员填写《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业务办理表》,以下简称《业务办理表》,附件2,,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H2010 电子手册系统审核电子数据,将系统产生的备案资料库编号填入《业务办理表》“备注”栏。 第八条 备案资料库因故需删除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在办结相关手册的核销手续后,提交《备案资料库申报表》删除原因,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H2010 电子手册系统审核电子数据。 第三章 手册设立 第九条 经营企业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十条 经营企业申报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主管海关应当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申报表》,以下简称《手册设立申报表》,附件3,, ,二,商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 ,三,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 ,五,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六,如厂房系租赁的,须提供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与厂房 3 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七,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报表》,以下简称《异地加工申报表》,附件4,, ,八,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须提交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 ,九,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的,须提交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出口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产品的,须提交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 ,十一,申报开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应符合《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加工贸易管理的》,商产发〔2006〕302号,要求,加工生产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须提交国家颁发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件, ,十二,经营企业无法到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手续,须由加工企业办理的,加工企业应当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十三,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提交的单证是否合法、齐全、有效,信息填写是否真实、准确, ,二,商品种类、备案数量是否超出企业经营范围和加工能力, ,三,进口料件与出口成品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4 ,四,货物单价、出口增值是否合理, ,五,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是否超单耗标准, ,六,是否如实注明国产料件使用情况,包括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占全部料件价值的比例等, ,七,消耗性物料是否属于允许加工贸易进口消耗性物料范围, ,八,开展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进口数量和加工企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九,手册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应在手册“非保税料件比例,%,”栏中正确注明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十,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和天然橡胶的加工返销期不超过6个月,加工贸易进口原糖加工复出口食糖的加工返销期不超过3个月, ,十一,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主管海关审核单证后,按下列流程进行处置, ,一,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主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二,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不予设立手册,并将资料退回, 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 5 的, 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设立手册的其他情形, ,三,加工贸易企业为首次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主管海关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前,应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开展前期验厂, ,四,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主管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手册设立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H2010电子手册系统审核电子数据,将系统产生的手册号填入《业务办理表》“手册号”栏。 第十三条 主管海关开展前期验厂应重点验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实际占地面积及厂房情况, ,二,企业设备以及人员数量, ,三,企业是否具有工厂及设备等的所有权,如属于租赁,其租赁期限是否短于即将开展的加工合同的有效期, ,四,企业往年的年生产能力, ,五,企业是否有为开展加工贸易配套的人员、设备、生产技术以及仓库等, ,六,企业生产#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以及财务制度等是否健全,相关制度能否良好地实施, ,七,企业是否能做到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账, ,八,企业的生产能否做到保税货物加工与非保税货物加工生产分开进行, 6 ,九,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是否知晓有关加工贸易的规章制度, ,十,其他需要验核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主管海关在验厂过程中,可以调取以下单证, ,一,企业土地及厂房所有权证明材料或者租赁合同,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企业管理制度, ,四,企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分工, ,五,企业生产及仓库记录样本, ,六,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七,固定资产账目, ,八,海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取的资料。 验厂人员验核完毕后填写《武汉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附件5,,并写明是否同意开展加工贸易的意见报科长审核。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的,主管海关通过H2010系统发送《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7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四,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第四章 手册变更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申报办理手册变更手续时,主管海关应当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变更申报表》,附件6,, ,二,商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原件,, ,三,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时,企业无需提交商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一,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合同, ,二,按原审核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 第十九条 主管海关除按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核外,对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和天然橡胶因特殊原因需办理手册延期手续的,主管海关原则上可办理一次延期,延期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审核单证后,按下列流程进行处置, ,一,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主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8 ,二,如加工贸易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不予变更手册,并将资料退回, 1.经营企业未在手册有效期内向海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的, 2.经营企业申报变更的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申报变更的事项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变更的其他情形。 ,三,对于第二次及以上延期的手册,主管海关可收取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四,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主管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H2010电子手册系统审核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手续的,主管海关通过H2010系统发送《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电子数据。 第五章 异地加工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的,应由经营企业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手续,到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手续时,应当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异地加工申报表》, ,二,经营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为其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 9 ,三,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为其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原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主管海关在办理异地加工手续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以下简称《回执》,附件7,。 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主管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流程审核后,在《异地加工申报表》,一式二联,签注意见和日期,其中一联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此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另一联由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留存。对于存在异常情况的,须与加工单位主管海关核实异常情况是否已不存在,是否可以开展异地加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异地加工手册正常核销结案或转为涉案手册后,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回执》,将该手册的执行情况如实反馈经营企业主管海关。 第六章 深加工结转 第二十六条 主管海关通过H201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深加工结转系统,审核深加工转入、转出企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申报表》有效期为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中 10 较短的日期,最长不超过1年, ,二,一份《申报表》对应一本转出手册,或账册,和一本转入手册,或账册,, ,三,《申报表》转入和转出商品的HS编码前8位应当一致, ,四,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转入或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不予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海关同意,并已收取风险类保证金、银行保函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的企业除外,, ,四,转入或转出企业为D类企业的, ,五,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收发货,且尚未补办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转入或转出企业的手册或账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该手册的结转申报不予受理, ,一,转入、转出企业相关手册已报核或已核销或已结案的, ,二,转入、转出企业手册或账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三,转入、转出手册或账册被海关挂账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主管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 H2010深加工结转系统审核电子数据,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深加工结转申报表》编号填入《业 11 务办理表》备注栏。 第三十条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货物实际发货及收货后10日内通过深加工结转系统向主管海关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 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的,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并按流程审核后可延长申报时限,最长不超过20日。 第三十一条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但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第七章 外发加工 第三十二条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自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其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业务时,应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武汉关区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备案/变更申报表》,以下简称《外发加工申报表》,附件8, ,二,承揽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承揽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与承揽者的外发加工合同, ,四,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四条 主管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全部工序外发加工, 12 ,二,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加工后是否运回原企业, ,三,外发加工时间是否超出手册有效期, ,四,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主管海关审核单证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一,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主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二,如属于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主管海关应先向经营企业收取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再办理备案手续, ,三,外发加工后产生的加工贸易货物不运回原企业的,主管海关应在《外发加工申报表》上签注是否同意不运回的意见, ,四,外发加工期限超出手册有效期的,主管海关应通知经营企业办理外发加工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企业外发加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填制《外发加工申报表》并提交相关单证,在备案信息变更3个工作日内如实变更有关信息。 企业变更外发加工信息时,涉及企业应缴纳外发加工保证金数量增加的,主管海关应补充增收企业保证金或者保函。 第三十七条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第三十八条 主管海关应要求经营企业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如实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对于A类及以上企业,主管海关可要求经营企业自货物外发之日起30日内如实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同一手,账,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情况可合并办理, 13 收发货申报时间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 对于外发加工异常情况,主管海关经办关员应填写《业务办理表》,经科长审核同意后,在H2010外发加工系统暂停《外发加工申报表》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待异常情况处理后,在该系统内恢复该《外发加工申报表》,并在原《业务办理表》上注明恢复的原因及恢复日期。 第四十条 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不得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或变更手续,并通知其停止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三,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四,申报外发加工的手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第八章 剩余料件结转 第四十一条 经营企业申报办理剩余料件,以下简称余料,结转手续时,主管海关应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武汉关区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申报单》,以下简称《余料结转申报单》,附件9,, ,二,企业情况说明, ,三,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四十二条 主管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余料结转应限于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种 14 进口料件和同种加工贸易方式, ,二,拟转入手册应已包含需转入余料的品种和数量, ,三,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主管海关审核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一,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主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二,拟转入手册未包含需转入余料的品种和数量,应告知经营企业到商务部门办理拟转入手册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的变更手续,主管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办理手册变更和余料结转手续, ,三,余料结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或免于收取风险担保金。 ,四,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主管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经办关员在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制发《余料结转申报单》,其中,第一、二联交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报关手续,第三联由主管海关加贸部门留存。 第九章 料件串换 第四十四条 经营企业申报办理料件串换手续时,主管海关应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料件串换申报单》,以下简称《料件串换申报单》,附件10,, 15 ,二,如用以串换的非保税料件是国产料件,需提供国内购货合同、发票或本企业生产记录等, ,三,如用以串换的非保税料件是进口料件,需提供有关料件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四十五条 主管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拟串换的料件应不是来料加工料件, ,二,拟串换的料件应属于同一企业, ,三,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四,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条件, ,五,串换是否在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周期内,对已核销的手册或账册的料件不能申报串换, ,六,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主管海关审核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一,对于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或不符合串换条件的,主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二,对于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串换条件的,主管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制发《料件串换申报单》,其中,第一联交企业留存,第二联由主管海关加贸部门留存。 16 第四十七条 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理。 第十章 其他业务 第四十八条 主管海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时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经办关员通知企业后,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H2010电子手册系统注销该手册, ,二,货物已进口的,主管海关应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或由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四十九条 主管海关对单耗有疑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62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单耗质疑。 第五十条 对于企业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或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主管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2013〕211号,、《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备案归类审核及内销征税操作规程》,署加发〔2006〕614号,、《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管理办法,试行,》,署加发〔2013〕162号,和《武汉海关内销保税货物审价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对于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业务的经营企 17 业,主管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96号,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表格详见附件11-13,。 经主管海关审核,对于企业提交办理销毁业务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条件的,主管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制发《武汉关区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或《武汉关区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其中,第二、三联交企业,第一联由主管海关加贸部门留存。 第五十二条 对于申报抵押加工贸易货物的经营企业,主管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54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经审核,对于企业提交办理抵押业务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条件的,主管海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交科长和分管关,处,长审核。 第五十三条 对于申报变更或新增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经营企业,主管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54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变更或新增存放场所条件的,主管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审核。 第五十四条 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在手册有效期内 18 申报办理各项加工贸易业务手续,以及加工贸易料件的退运、内销或销毁等报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主管海关应每月对手册开展监控和自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主管海关加贸部门开展前期验厂、单耗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及受灾货物的核查,应实行双人作业。核查后,经办关员填写《武汉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报科长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分别处置。 对于其他需开展保税核查的,主管海关加贸部门应根据《当前保税核查选择项目要点》,加贸函〔2012〕14号附件,,分析风险点,并通过H2010保税核查系统向稽查部门发送《核查作业单》提出核查需求,并根据保税核查反馈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下列情事之一的,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可在H2010电子手册系统暂停相关手册的执行或料件,成品,的进出口, ,一,经监控或核查发现存在疑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海关企业管理手续的, ,三,企业营业执照过期的, ,四,企业在海关责令整改期内的, ,五,企业已倒闭或正在清算过程中, ,六,企业不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 ,七,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其他情形。 待导致暂停的因素消除后,依企业申报,主管海关按有关程序办理恢复手册执行或料件,成品,进出口手续。 第五十八条 对于需移交缉私部门处理的手册,主管海关加贸 19 部门应在办结移交手续后次日内将涉案手册信息录入H2010涉案系统。 第十一章 手册核销 第五十九条 主管海关应于每月月初编制当月到期未报核手册清单并电话通知有关企业在手册有效期内报核,催核关员应填写《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电话催核记录表》,附件14,,并由科长签字确认。 对于超期未报核手册,经办关员应在手册到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H2010电子手册系统打印并向企业制发《催核通知书》。 第六十条 经营企业应自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手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手续,主管海关应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申报表》,以下简称《核销申报表》,附件15,, ,二,《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单目录》, ,三,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六十一条 主管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提交的核销申报是否在规定时限内, ,二,申报数据与电子底账数据是否相符, ,三,手册进出口情况是否正常,有无进出口金额倒挂、先出后进、实际进出口超出备案数据等情事, ,四,进出口数量与申报的单损耗核算是否平衡,申报的单耗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企业申报单耗是否超过国家单耗标准或单耗风险参数, 20 ,五,是否有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以及制成品、涉案保税货物、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等并已按规定做相应处理, ,六,合同项下的产品是否已全部出口完毕, ,七,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经办关员在审核前,应通过业务系统“手册工作流表”功能检查当前核销核算手册的备案人员情况,避免核销核算与备案为同一人操作的情况发生。 第六十二条 主管海关审核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一,对于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主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二,对于经风险分析需开展核查的,主管海关加贸部门按照本规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且经审核准予核销的,主管海关在30日内完成核销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H2010电子手册系统审核电子数据,确认有效后按规定作核销核算和结案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核销期限的,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可将该手册的核销期限延长30日。 第六十三条 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手续的,由经办关员通过H2010系统发送《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电子数据,制发《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企业留存,第二联由主管海关留存。 21 第十二章 不作价设备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D手册设立、变更、解除监管及核销手续。 第六十五条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D手册设立或变更手续时,主管海关应当收取并审核下列单证, ,一,《手册设立申报表》或《手册变更申报表》, ,二,商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变更,清单》,原件,,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内含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 ,四,变更时须提供D手册, ,五,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六十六条 主管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提交的单证是否合法、齐全、有效,信息填写是否真实、准确, ,二,应在D手册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不作价设备应不属于《关于20种商品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财关税〔2014〕2号,范围, ,四,不作价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保税加工,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保税加工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 22 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期限内,其每年加工的产品必须有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五,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主管海关审核单证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一,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主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二,如不符合本规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条件的,不予设立或变更D手册,并将资料退回, ,三,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主管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或变更手续。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 H2010电子手册系统审核电子数据,将系统产生的以“D”开头的手册号填入《业务办理表》“手册号”栏并核发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第六十八条 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限自不作价设备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或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之日止。 不作价设备进口时,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在监管期内,企业不得擅自销售、串换、转让、抵押不作价设备或移作他用,经营企业每年1月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不作价设备的使用情况,主管海关应定期对不作价设备开展监控和核查。 第六十九条 主管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不作价设备的解除监管手续,并向经营企业签发解除监管证明, ,一,对于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 1.将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主管海关凭有关退运的报关单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23 2.将不作价设备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经营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主管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二,对于监管期限届满的不作价设备, 1.将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主管海关凭有关退运的报关单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2.申请放弃不作价设备的,主管海关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3.不作价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经营企业申报,主管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4.不作价设备不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企业须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主管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第七十条 在D手册有效期内,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并收取下列单证, ,一,《核销申报表》, ,二,不作价设备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三,办结不作价设备到期解除监管或结转等海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四,有关不作价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去向的书面材料, ,五,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七十一条 主管海关审核单证后,按下列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无效、不齐全情况或有疑问的,主 24 管海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将资料退回, ,二,对于遗失D手册的,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手册遗失的相关手续,如实向海关书面报告,提交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目录,无进出口货物的免于提交,、缉私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单证和材料等。依法处理后,由经办关员按规定予以核销, ,三,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主管海关在30日内完成核销结案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关,处,长批准可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核销结案时,由经办关员填写《业务办理表》,签注初审意见并按分级审核原则经审核同意后,在H2010系统电子手册审核电子数据,制发《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 第七十二条 对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程中规定收取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主管海关在收取时应凭原件验核复印件,确认有效后将原件退回企业。 第七十四条 主管海关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以手册编号为单元妥善保管加工贸易业务档案资料。加工贸易业务档案资料包括, ,一,各项业务的办理单证和资料, ,二,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核查的记录资料, ,三,与加工贸易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料。 25 第七十五条 加工贸易业务单证自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七十六条 加工贸易档案资料保存期限届满后,主管海关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销毁手续。 第七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手续的,主管海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武汉海关加贸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汉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工作细则》,武关税〔2002〕26号,,《武汉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武关税〔2005〕21号,、《武汉海关保税监管业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武关税发〔2006〕227号,、《武汉海关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操作规程》,武关税发〔2010〕205号,和《关税处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区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关通〔2013〕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关区加工贸易备案资料库申报表》 2.《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业务办理表》 3.《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申报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报表》 5.《武汉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 6.《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变更申报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 8.《武汉关区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备案/变更申报表》 9.《武汉关区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申报单》 26 10.《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料件串换申报单》 11.《武汉关区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 12.《武汉关区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 13.《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 14.《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电话催核记录表》 15.《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申报表》 27 附件1 武汉关区加工贸易备案资料库申报表 请勾选需办理业务的类型:?备案 ?变更 ?删除 经营企业名称 企业管理类别 加工企业名称 企业管理类别 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年进口额],万美元, 备案/本公司保证: 号备案资料库预录入数据已核对有效~申报内变更 容真实有效。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填写 章。如有违法违规之情事~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删除 本公司因 原因~需删除 号填写 备案资料库。 经营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企业,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料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主料标志,Y/N, 件 表 成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主料标志,Y/N, 品 表 注:此表可附页 28 附件2 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业务办理表 经营企业名称 手册号 加工企业名称 合同号 基 本 情 况 经办 关员 意见 签名: 日期: 科长 意见 签名: 日期: 处,关, 长意见 签名: 日期: 备注 29 附件3 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申报表 预录入编号 手 册 号 经营单位名称 企业管理类别 加工单位名称 企业管理类别 主要进口料件 进口料件金额 主要出口成品 出口成品金额 是否首次 逾期未报核 设立手册 手册数 是否涉及 是否涉及一级\ 限制类商品 二级单耗标准 是否为不作价设备 本企业保证 号预录入申报数据已核对有效~申报内容真实有效。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保证合法经营~按期加工复出口~及时办理变更、核销等海关手续,因故转为内销的~及时按规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如有违法违规之情事~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30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报表 海关编号 海关: 我-------------------------(公司、厂)需将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号:-----------------)委托-------------------------(公司、厂)进行加工,委托合同号:--------------。我们保证遵守《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我们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进口料件名称 数量 价值 出口成品名称 数量 价值 经营单位: 地址: 电话: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企业管理类别: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1.本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留存,第二联加工企业主管海关留存。2.企业管理类别由海关填写。 31 附件5 武汉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 被 名称(仓库名称) 核 查 海关注册编码 人 工商注册地址 情 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查时间 核查地点 核查项目: 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 核 核查内容: 查 情 况 核查关员签名: 被核查人签名盖章: 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讹,愿 意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年 月 日 (单位印章和代表或者负责人签 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可附页 32 附件6 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变更申报表 经营单位 企业管理类别 生产单位 企业管理类别 本企业保证 号手册变更申报电子数据已核对有效~申报内容真实有效: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保证合法经营~按期加工复出口~及时办理变更、核销等海关手续,因故转为内销的~及时按规定办理补税等手续。如有违法违规之情事~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 原因 变更内容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 更 占实际进口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数量 总价 剩 数量百分比 余 料 件 占设立出口 已延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数量 总价 期 数量百分比 出 口 成 品 剩余料件存放地 (半)成品存放地 原有效期 年 月 日 第 次延期至 年 月 日 注:本表可附页 33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 海关编号: 海关: 你关区内 公司的异地加工贸易申报表(海关编号: ),我关已同意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册号为: ),现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反馈如下: [ ] 正在履约中 合同履行 [ ] 正在核销中 正常情况 [ ] 已核销结案 结案号: [ ] 合同逾期未报核 [ ] 内销补税欠税 [ ] 内销补税待补证 合同履行 异常情况 [ ] 走私违规(附处罚通知书) [ ] 企业解散、倒闭 [ ] 其他情况 说明: 注:1.填制本表时,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栏目[ ]内打“?”; 2.本回执一式两联,一联加工地海关留存,一联交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 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34 附件8 武汉关区外发加工货物备案/变更申报表 经营企业名称及编码 手,账,册号 加工企业名称及编码 承揽合同号 承揽企业及组织机构代码 /承揽人及身份证号码 外发加工 手册有效期 起止时间 外发加工的成品、余料、边角料、?全工序外发?部分工序外发 残次品、副产品是否运回本企业 ?是?否 ?保证金?保证函 保证金金额/保证函编号, 企业说明, 年 月 日,企业盖章,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意见, 年 月 日,海关盖章, 注,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留存 ,第二联企业留存。 35 附件9 武汉关区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申报单 关剩余料件结转【 】年第 号 企业名称: 转出手册号: 转入手册号: 转出手料件名称 商品编码 规格型号 结转数量(单位) 转入手备注 册项号 册项号 加工贸易部门批准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转出手册主管海关通关部门留存,一份转入手册主管海关通关部门留存,一份加工贸易部门留存。 36 附件10 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料件串换申报单 经营企业名称及编码 手,账,册号 加工企业名称及编码 手册有效期 ?本企业 申报被串换企业, ?非本企业,企业名称, ?其他进料加工手,账,册,手,账,册号, 申报串换料件种类, ?非保税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号, ?国产料件,国内采购合同号或发票号, 企业说明, 年 月 日,企业盖章,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意见, 年 月 日,海关盖章, 注: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留存 ,第二联企业留存。 37 附件11 武汉关区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 ,销毁处置后有收入, 海关编号: 联系电话 加工贸易企业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销毁处置单位名称 资质文号 地址 手(账)册号 有效期(核销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销毁处置货物类型(勾选)? 边角料 (, ); ? 副产品 (, ); 及各类货物总值(人民币) ? 剩余料件(, ); ? 残次品 (, )。 销毁处置方式: ?焚烧 ?填埋 ?粉碎 (勾选) 其他: 实施销毁时间: 实施销毁地点: 申报销毁处置边角料清单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单位 金额 币制 销毁处置方式 备注 1 2 3 可附页 申报销毁处置副产品清单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单位 金额 币制 销毁处置方式 备注 1 2 3 38 可附页 申报销毁处置剩余料件清单 序号 商品手(账)册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单位 金额 币制 销毁处置方式 备注 货号 料件项号 1 2 3 可附页 申报销毁处置残次品清单 序号 商品货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单位 金额 币制 销毁处置方式 备注 1 2 3 可附页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签章) 企业负责人签名: 加工贸易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海关编号由海关填写,编码规则为关区代码+【年份】+销+(顺序)号。2.手(账)册号栏仅限填入1本或1份手(账)册号。3.申 报清单中销毁处置方式填写使用代码:A:焚烧;B:填埋;C:粉碎;D:其他。4.销毁处置剩余料件、残次品的,手册管理企业免填商品货号。5.货 物清单可附页。6.本表填写一式三联,企业凭海关签章的申报表办理相关业务,第一联企业申报(海关留存)联,第二联通关申报(海关留存)联, 第三联留存(企业留存)联。 39 附件12 武汉关区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 ,销毁处置后无收入, 海关编号: 联系电话 加工贸易企业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销毁处置单位名称 资质文号 地址 手(账)册号 有效期(核销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销毁处置货物类型(勾选)及? 边角料 (, ); ? 副产品 (, ); 各类型货物总值(人民币) ? 剩余料件(, ); ? 残次品 (, )。 销毁处置方式: ?焚烧 ?填埋 ?粉碎 (勾选) 其他: 实施销毁时间: 实施销毁地点: 申报销毁处置边角料清单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单位 金额 币制 销毁处置方式 备注 1 2 3 可附页 申报销毁处置副产品清单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单位 金额 币制 销毁处置方式 备注 1 2 3 40 可附页 申报销毁处置剩余料件清单 序号 商品手(账)册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单位 金额 币制 销毁处置方式 备注 货号 料件项号 1 2 3 可附页 申报销毁处置残次品清单 序号 商品货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单位 金额 币制 销毁处置方式 备注 1 2 3 可附页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签章) 企业负责人签名: 加工贸易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海关编号由海关填写,编码规则为关区代码+【年份】+销+(顺序)号。2.手(账)册号栏仅限填入1本或1份手(账)册号。 3.申报清单中销毁处置方式填写使用代码:A:焚烧;B:填埋;C:粉碎;D:其他。4.销毁处置剩余料件、残次品的,手册管理企业 免填商品货号。5.货物清单可附页。6.本表填写一式三联,企业凭海关签章的申报表办理相关业务,第一联企业申报(海关留存) 联,第二联通关申报(海关留存)联,第三联留存(企业留存)联。 41 附件13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收 企业《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海关编号 ,所列海关监管货物,并依《 》(合同号 )约定于 年 月 日完成对该批货物的销毁处置。具体销毁处置结果如下, 一、销毁处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 二、销毁处置方式 ?焚烧 ?填埋 ?粉碎 ,勾选, 其他, 三、销毁处置后货物状态 ?灭失 ?未灭失,勾选, 情况说明, 四、销毁处置后货物去向 ?返回企业 ?未返回企业 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以上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销毁处置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42 附件14 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电话催核记录表 电话主要内容 序催核 企业 企业联系人 ,手册号及 催核关员 科长 号 日期 名称 及电话 有效期等, 43 附件15 武汉关区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申报表 实际进出口合实际出手册编号 进口合同号 口额 同号 口额 征税内剩余料件 实 际 进 口/转 入 料 件 情 况 实 际 出 口/转 出 成 品 耗 料 情 况 销情况 /残次品情况 实际进口数量 成品1: 成品2: 成品3: 成品4: 备注 处理方式: 项单总数总出口数量: 出口数量: 出口数量: 出口数量: 品名和规格 数量 结转/退运 深加工余料总号 位 耗 量 价 进口 /销毁 结转 结转 计 单耗 总耗 单耗 总耗 单耗 总耗 单耗 总耗 本表内容申报无讹,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 边角料/副产品/受灾货物情况 申 报 核 销 单 据 缴税情况 律责任。 品名和规格 单位 数量 价值 处理方式 手册 主册 续册 关税 经营企业加工企业 数量 分册 税额 盖章 盖章 报关单 增值 进口 出口 份数 税额 经办人 经办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核销申 页 年 月 日 报表 消费 其他 经营企业加工企业税额 单据 电话 电话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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