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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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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项目 规定,标准, 依据 概括性规定: 生产、经营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用除外。 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项目 规定,标准, 依据 概括性规定: 生产、经营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用除外。 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 当期收入。 其他支出 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合理的支出。 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 工资薪金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 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 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 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 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国税函[2008]264号 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 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财税[2008]1号 利息支出、借款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费用 臵、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臵、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 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财税[2008]121号 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一,金融企 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但企业能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可据实扣除。 公益性捐赠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财税[2008]104号 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 1、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六十三 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注:新购固定资产按此条 办法预计残值~原有固定资产仍按原办法预计残值, 3、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 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 年。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财税[2008]1号 最短可为3年。 6、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财税[2008]1号 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 固定资产改建、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 修理支出 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二,租入固定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 限的~除上述二点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 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是修理支出 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 年限不得低于3年。 未经核定的准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备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广告费 转扣除。 环境保护、生态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恢复专项资金 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 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 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财税[2008]1号 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 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 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境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外总机构费用 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 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研究开发费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国税发[2008]116号 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或 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 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转让资产的净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值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各类社保: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 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粤府办„2004?81号 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规定前~暂按工资总额4%以内扣除。 商业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法定人身保险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费 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费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各项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 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 规定扣除。 境外所得已缴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税款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 的余额进行抵补。 投资资产成本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臵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2、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项目 规定,标准, 依据 企业间支付管理费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租金 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不得扣除。 非银行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除。 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损失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税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各项损失有赔偿部分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各种赞助支出 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财税[2008]121号 借款费用,特殊情况,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 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金融企业~为5:1~其 他企业~为2:1的比例部分不允许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 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租入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租出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折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不得摊销的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 费用扣除。 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时不得扣除。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各除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款~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而加收的利息~不得 在税前扣除。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外资企业部分过渡优惠项目及注意事项 项目 内容 依据 外商投资港口、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国发[2007]39号 码头项目降低税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率优惠 业所得税。 两个密集型企业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国发[2007]39号 优惠 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 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中外合资港口、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发[2007]39号 码头建设企业降 低税率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国发[2007]39号 企业优惠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2008年已过渡至25%, 生产性外资企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发[2007]39号 定期减免优惠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外合资港口码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国发[2007]39号 头经营企业定期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减免优惠 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区内中外合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国发[2007]39号 资高新企业减免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优惠 高新区内新办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国发[2007]39号 新企业减免优惠 ,注:内外资均适用, 享受过渡优惠政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国发[2007]39号 策的注意事项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 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 税率执行。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 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4、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5、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国税发[2008]23号 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6、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 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外资企业原有若干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的处理规定 外国投资者从外2008 年1 月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财税[2008]1号 商投资企业取得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利润的优惠政策 外国企业从我国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国税发[2008]23号 取得利息、特许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 权使用费免税优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惠 2、内资企业部分过渡优惠政策 项目 内容 依据 信用社减半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财税[2008]1号 下岗再就业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财税[2008]1号 3、新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 项目 内容 依据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优惠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二条 居民企业间股息、红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利免税优惠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息、红利免税优惠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条 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税优惠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五条 农林牧渔减免优惠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 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六条 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 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投资经营的企业减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目录内容:财税[2008]116号 免税优惠 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条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 惠。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 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九条 从事环保、节能节水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项目企业减免税优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 惠 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八条 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 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 九条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税优惠 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条 非居民企业减按1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税率征收所得税优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惠 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一条 免征企业所得税优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惠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一条 他所得。 小型微企业税收优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惠 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降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税率优惠 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三条 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国科发火„2008?172号 4%,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 限计算,,,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60%,,四,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 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 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 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安臵残疾人员和国安臵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家鼓励安臵人员支扣除。 付的工资的加计扣安臵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臵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除 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六条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臵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 前暂未收到关于该办法的文件, 创投企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额。 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七条 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的方法。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 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八条 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减计收入 额时减计收入。 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 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九条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 标准。 目录内容:财税[2008]117号 环境保护、节能节企业购臵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水、安全生产专用设抵免。 备的投资额抵免所是指企业购臵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得税额 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条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 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目录内容:财税[2008]115号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臵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 备,企业购臵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 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财税[2008]1号 设计企业,减免税优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惠 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 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 短可为2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财税[2008]1号 减免税优惠 短可为3年。,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生产线 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 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财税[2008]1号 封装企业再投资减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免税优惠 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 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 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证券投资基金减免,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财税[2008]1号 税优惠 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 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 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项目减免的限制性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规定 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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