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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侄争房上法庭 清官巧断家务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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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侄争房上法庭 清官巧断家务事案例姑侄争房上法庭 清官巧断家务事案例 姑侄争房上法庭 清官巧断家务事 资兴市人民法院 陈 琳 一、案情 原告樊全武的祖父樊满球、祖母曹千球共育有子女三人:长女樊己香、次女樊小香,本案被告,以及小子樊小平。2006年1月2日~原告祖父樊满球辞世~2006年1月13日~樊满球的三个子女都在资兴市公证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同意其父的遗产均由其母曹千球一人继承。2010年12月14日~曹千球在资兴市公证处公证遗嘱一份~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套住房以及从亡夫樊满球处继承所得的一套房屋遗赠给其独孙樊全武。2012年8月15日~原告...
姑侄争房上法庭 清官巧断家务事案例
姑侄争房上法庭 清官巧断家务事案例 姑侄争房上法庭 清官巧断家务事 资兴市人民法院 陈 琳 一、案情 原告樊全武的祖父樊满球、祖母曹千球共育有子女三人:长女樊己香、次女樊小香,本案被告,以及小子樊小平。2006年1月2日~原告祖父樊满球辞世~2006年1月13日~樊满球的三个子女都在资兴市公证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同意其父的遗产均由其母曹千球一人继承。2010年12月14日~曹千球在资兴市公证处公证遗嘱一份~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套住房以及从亡夫樊满球处继承所得的一套房屋遗赠给其独孙樊全武。2012年8月15日~原告樊全武准备将该两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受到其小姑姑樊小香的阻碍~为此~原告樊全武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的两处房产由原告继承~被告樊小香停止阻止原告过户的行为。 二、审判 本案中~被告樊小香在继承其父亲财产时书面同意放弃继承~并进行了公正。后其母曹千球通过经公证的遗嘱将争议的两处房产遗赠给原告樊全武~被告樊小香并不属于法律上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应予特殊保护的人”~因此~樊小香不享有其母财产的继承权。本案到此看似告一段落。但是~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原告樊全武之父樊小平于1992年患精神病~自1994年至今在郴州市 1 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樊小平的第一次放弃继承其父樊满球的行为存在问题~之后其母未为他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而是将所有遗产都遗赠给原告樊全武的行为也有瑕疵。但是~之后通过询问樊小平的妻子~即其法定代理人~主审法官了解到:一是樊小平为资兴市公路局员工~现每月有1500元左右的工资收入,二是樊小平放弃继承其父遗产的行为得到了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属于有效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该争议的两处房产由原告继承。 三、评析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都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否则~他们所为的行为无效。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本案中~原告樊全武之父樊小平患精神病多年且尚在住院治疗~应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行为已经超出“与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范畴~所以~其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行为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即妻子的同意~否则无效。 2 (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孙子想当然地被认为拥有祖父母继承权~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却不是这样规定的~《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孙子女并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如果没有祖母曹千球所立的遗嘱~那么原告樊全武是不享有祖母的财产继承权的。那么~原告樊全武的继承是遗嘱继承吗,答案是否定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说明~遗嘱继承的主体应该是法定继承人。原告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而是通过其祖母的遗赠而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继承法》对弱者的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追求的不是形式平等~而是实质平等。因此~《继承法》在制定时~就注重加强对弱者的保护。如《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十五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中这一个“可以”~两个“应当”~都显示了在立法时 3 就考虑到对弱者的照顾~是法律实质公平的体现。本案中~樊小平属于缺乏劳动力的人~但是由于樊小平系资兴市公路局的职工~并且每个月有1500元的工资收入~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继承法》第十九条是一个且命题~只有在“缺乏劳动能力”与“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属于要“保留必要财产份额”的继承人。由此观之~樊小平之母曹千球在订立遗嘱时~并不一定要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此外~在本案中~樊小平书面放弃了母亲的财产继承权~并且得到了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综上~曹千球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原告樊全武毫无疑问的享有该案争议房产的继承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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