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意向书定金能退吗
合作意向书定金能退吗
篇一:
签订了意向书反悔不想购房了,可以退定金吗 教你一招:
签订购房认购书后反悔,定金可以不扣吗, 购房时,在签订正买卖合同之前,双方经常会先签订《认购书》(或《购房意向书》),因 《认购书》的签署和履行产生的争议也不少。
认购书一般包括什么内容呢,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 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条件等。
实践中,围绕着“认购书”经常会发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有很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属于被忽悠状态的,并没确定肯定购房,只是被销 售人员忽悠得赶紧下单占位,且签约对于到期不签正式合同可能面临定金罚没的后果,销售 人员往往也不会认真提示。等签署过后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买了,但提出不买, 开发商就会说定金不退。
那么发生这样的纠纷,该怎么处理呢,杨文战律师先带您看看法律上的规定:认购书》(或《购房意向书》),因 《认购书》的签署和履行产生的争议也不少。
认购书一般包括什么内容呢,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 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条件等。
实践中,围绕着“认购书”经常会发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有很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属于被忽悠状态的,并没确定肯定购房,只是被销 售人员忽悠得赶紧下单占位,且签约对于到期不签正式合同可能面临定金罚没的后果,销售 人员往往也不会认真提示。等签署过后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买了,但提出不买, 开发商就会说定金不退。
那么发生这样的纠纷,该怎么处理呢,杨文战律师先带您看看法律上的规定》第四条规 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 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 人。
第五条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
》第十六条 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 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五条的意思是,不管名字是什么,如果这个书面文件的内容非常完善,具备买卖合 同的主要要件,就可以当买卖合同来认定。这里的事,在本文中先不
。) 按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 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五条的意思是,不管名字是什么,如果这个书面文件的内容非常完善,具备买卖合 同的主要要件,就可以当买卖合同来认定。这里的事,在本文中先不分析。) 按上述第四条的规定》中的定金罚责条款。比如说,买方在签订认购书后,虽然内心反悔,但是并不表现出来,仍在约定的时间找 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双方还要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毕竟《认购书》只能确 定一些最基本的条款内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要复杂得多。如果对合同中的一 些条款买方与与开发商怎么商量也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 在法律上看,就符合不归责于任何一方情形了,那样就不适用定金条款了,《认购书》解除或 失效,定金原数退还。
简单说: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双方还要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毕竟《认购书》只能确 定一些最基本的条款内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要复杂得多。如果对合同中的一 些条款买方与与开发商怎么商量也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 在法律上看,就符合不归责于任何一方情形了,那样就不适用定金条款了,《认购书》解除或 失效,定金原数退还。
简单说》还是要谨慎。如果非要走这个程序,要注意两点:
第一,《认购书》一般只是预约签约的作用,建议认购书中约定的准备签约日期不要太长, 以免夜长梦多误事,一周或十天左右为宜
。因为有的开发商在房屋不具备出售条件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 同》时,往往在《认购书》中约定较长签约周期,用这个方法套取购房者的资金。
第二,在《认购书》中购房者的付款数额尽量要低一些。
虽然我们前面分析过《认购书》的法律约束力往往不是很强,但不要忘记,一旦签订《认 购书》,首先履行义务的是购房者,因为购房者往往要先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预付款,就算 开发商违约,购房者还要追着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不行还要起诉,很麻烦的。
最后,我们再简单总结一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不同情况 适用《认购书》中的定金罚则:认购书》一般只是预约签约的作用,建议认购书中约定的准备签约日期不要太长, 以免夜长梦多误事,一周或十天左右为宜。因为有的开发商在房屋不具备出售条件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 同》时,往往在《认购书》中约定较长签约周期,用这个方法套取购房者的资金。
第二,在《认购书》中购房者的付款数额尽量要低一些。
虽然我们前面分析过《认购书》的法律约束力往往不是很强,但不要忘记,一旦签订《认 购书》,首先履行义务的是购房者,因为购房者往往要先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预付款,就算 开发商违约,购房者还要追着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不行还要起诉,很麻烦的。
最后,我们再简单总结一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不同情况 适用《认购书》中的定金罚则》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开发商有权不 予返还定金。
(2)如果是开发商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3)双方对不能签订预售合同均无过错的,不适用定金条款,所交纳的定金应当原数退 还。比如对于认购书中未确认的其他购房合同条款,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这对于买卖 双方都不视为违约,此时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就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篇二:
买家反悔不 买房,可以要求返还意向金吗, 买家反悔不买房,可以要求返还意向金吗, 关键词:
二手房纠纷,意向金,定金罚则,西安房产网 许正文律师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一份,意向书中约定:
双方 同意房价为54万元,买方须于签订意向书之日,向卖方交付意向金1万元。双方于一周后签 订正式买卖合同。如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意向金,如买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意向金。
陈某于当天向王某交付1万元意向金。一周后,陈某因感觉该房屋购买价高于其他同类房屋, 要求王某退回意向金,遭到王某拒绝。为此,陈某把王某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陈某向王某支付了购房意向金,并约定如果其违约则意向金由出卖方没收。
此时意向金承担了保证陈某购买房屋的作用,陈某与王某之间的约定已经构成了一个合同。
陈某没有履行购房的承诺,王某就有权没收意向金。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从法律上讲,“意向金”和“定金”是有很大区别的,但在很多的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 不太注意其相互之间的区别。意向金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定金罚则的作 用。如果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意向书》,但并没有约定,如一方违约,意向金如何处理 的情况下,那么本案的判决结果将会有很大的不同。篇三:意向书》,但并没有约定,如一方违约,意向金如何处理 的情况下,那么本案的判决结果将会有很大的不同。篇三》,并按约定交了5万元的购房订金。但到具体签订购房合同时, 因对住房
、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诸多问题不满意,叶女士不想买这套房了,随即向房 产商提出了退还定金的要求,但被开发商拒绝。开发商认为:
《认购书》是房地产销售的惯例。《认购书》既赋予购房认购权,也赋予了放弃权,并非强制购买预定房。再有,开发商 已按证明单为购房人保留了所选定的房屋,且未变动房价,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购买人未在 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属于购房者违约,根据约定,放弃购买房屋系购房 者单方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双方因无法协商解决最后走上了法庭。本律师受叶女士委托在江宁开发区法庭代理了此 案。
本律师认为:认购书》是房地产销售的惯例。《认购书》既赋予购房认购权,也赋予了放弃权,并非强制购买预定房。再有,开发商 已按证明单为购房人保留了所选定的房屋,且未变动房价,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购买人未在 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属于
购房者违约,根据约定,放弃购买房屋系购房 者单方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双方因无法协商解决最后走上了法庭。本律师受叶女士委托在江宁开发区法庭代理了此 案。
本律师认为》仅表明叶女士有购房意向,而非购房合同。理由有两点:
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契约,须经主管机关登记才有效。而《认购书》作 为一份意向书显然不需房屋土地部门备案。
2、开发商在叶女士尚未见到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即要求其必须 签约成功,否则扣除订金,显然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自愿和公平原则。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发 区法庭经审理认为:认购书》作 为一份意向书显然不需房屋土地部门备案。
2、开发商在叶女士尚未见到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即要求其必须 签约成功,否则扣除订金,显然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自愿和公平原则。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发 区法庭经审理认为》备注栏虽有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签约、愈期视为放弃订购权、 订金不予退还之条款,但当事人叶某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已多次与房屋销售人员对购房契约的 具体条款进行协商洽谈,未达成购房契约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故开发商在与预购方未达成 购房契约的前提下,扣留后者的购房预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叶某也为了能够尽快取得定金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 当即退还了叶女士预付的4万元定金。
本律师在办理了大量的退房、退定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后,总结认为:
在买房 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 商退还购房定金。
1、购房者为非南京户口,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凭证的,通常开发商会私 下允诺通过其他途径为买房者办理相关证明,所需费用由购房者提供且没有正规发票,这种 情形存在着银行审批贷款的风险,有许多购房者就因此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开发商会将 这种风险由购房者来承担,一旦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就会不断要求购房者全额支付购房款,否 则即会没收定金或者首期款并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形本律师认为属于双方明知 故犯,开发商恶意诱导购房者,购房者可主张解除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支持本律师的 上述代理
。
关于南京限购的相关延伸:
2017年2月19日,南京出台“限购令”,其中要求:
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不包 括溧水、高淳)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 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 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2017年9月21日,南京发布的《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及新 版“宁七条”, 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即日起购房不再需要提供购房资格证明。至此,长 达3年7个月的南京限购令,正式画上了句号,南京市民购房就不再需要开具购房资格证明。但限购解
除之前,有购房者因无法开具购房资格证明无法获贷,导致未能购房成功的, 依然可起诉主张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2、购房者对小区周边环境了解不够,开发商也明知却不事先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签 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可主张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协 议签订中未尽诚信义务,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3、签订认购书后,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可 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回定金。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认为: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及新 版“宁七条”, 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即日起购房不再需要提供购房资格证明。至此,长 达3年7个月的南京限购令,正式画上了句号,南京市民购房就不再需要开具购房资格证明。但限购解除之前,有购房者因无法开具购房资格证明无法获贷,导致未能购房成功的, 依然可起诉主张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2、购房者对小区周边环境了解不够,开发商也明知却不事先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签 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可主张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协 议签订中未尽诚信义务,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3、签订认购书后,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可 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回定金。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认为》的磋商义务,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 致商品房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解除商品房认购协 议,定金予以退回
。此种情形,本律师在办案实践中最为常见,也为法院经常采用。近来,有很多购房人打电话咨询,说在交定金时售楼小姐承诺的很好,可当签订正式合 同时,在合同上却没有以前的承诺,当提出要求补充合同内容或不行要求退定金时,售楼小 姐往往说合同不能改,定金也不退,购房者很是无奈。寻求律师帮助。本律师通过实践代理,提供下面解决方法,仅供大家参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 致商品房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解除商品房认购协 议,定金予以退回。此种情形,本律师在办案实践中最为常见,也为法院经常采用。近来,有很多购房人打电话咨询,说在交定金时售楼小姐承诺的很好,可当签订正式合 同时,在合同上却没有以前的承诺,当提出要求补充合同内容或不行要求退定金时,售楼小 姐往往说合同不能改,定金也不退,购房者很是无奈。寻求律师帮助。本律师通过实践代理,提供下面解决方法,仅供大家参考》、《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有: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 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
,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 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 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 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 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 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 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 定》、《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购房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 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想买房了定金能不能退还,要 看具体的情况: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购房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 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想买房了定金能不能退还,要 看具体的情况》第22条规定: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 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 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2、如果不想买房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 协商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是应当退还购房定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 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比如,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 退回定金。
以上就是对“不想买房了定金能退吗”“买房交了定金又不想买了怎么办”所作的解答。
总之,在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以后,如果不想买房的话,定金一般是不能退还的。但是, 如果存在正当理由,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也不是没可能的。当然,对于不想买房又想要 回定金这种情况,
当事人常常都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解 决。如果购房者想要回购房订金,那就必须证明不买房的理由是正当的,这时您不妨多 多联系律师,让他们帮您出谋划策,这肯定有助于您更顺利地要回购房定金。篇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 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比如,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 退回定金。
以上就是对“不想买房了定金能退吗”“买房交了定金又不想买了怎么办”所作的解答。
总之,在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以后,如果不想买房的话,定金一般是不能退还的。但是, 如果存在正当理由,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也不是没可能的。当然,对于不想买房又想要 回定金这种情况,当事人常常都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解 决。如果购房者想要回购房订金,那就必须证明不买房的理由是正当的,这时您不妨多 多联系律师,让他们帮您出谋划策,这肯定有助于您更顺利地要回购房定金。篇五》,该意 向书约定:
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开发商支付定金4万元,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合同书为准,如逾期未签订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李先生在签订认购书当天向开发商交付定金4万元。
后李先生三次到售楼处,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商谈。因双方在7个工 作日内无法就正式预售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4万元认购定金。从此引发纠纷。
在在讨论 本案的处理时有三种不同意见: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合同书为准,如逾期未签订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李先生在签订认购书当天向开发商交付定金4万元。
后李先生三次到售楼处,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商谈。因双方在7个工 作日内无法就正式预售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4万元认购定金。从此引发纠纷。
在在讨论 本案的处理时有三种不同意见》,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订 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均应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对定金4万元不应退还。第二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元应退还。理由是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 的《认购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 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不应受到《认购意向书》的约束,对定金4万元人 民法院应判决退还给李先生。
第三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应退2万元。理由是对于《预售商品 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一事,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是混合过错,所以要各负责一部分责任,只能退还2万元。
笔者 赞同第二种意见,定金4万元应全部退还。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订 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均应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对定金4万元不应退还。第二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元应退还。理由是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 的《认购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 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不应受到《认购意向书》的约束,对定金4万元人 民法院应判决退还给李先生。
第三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应退2万元。理由是对于《预售商品 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一事,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是混合过错,所以要各负责一部分责任,只能退还2万元。
笔者 赞同第二种意见,定金4万元应全部退还。理由是》未签订成功是否有过错呢。是没有的。因为未达成正 式的合同,是因为双方在七日内没有谈成,双方对此是没有过错的。因为对谈不成一事,双 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而,双方均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 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因双方未能就正式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 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
当事人双 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不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4万元应退还。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 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因双方未能就正式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 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 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不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4万元应退还。篇二》);如乙方办理按揭贷款,应于签订《商品房买卖 合同》当日交齐银行所需相关资料,并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若由于乙方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延期或交件不及时而造成银行划款延迟,参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下款)处理。第 3 页 共 5 页 2.若乙方未按第二条第3款之约定时间及款额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每延期一日,需按总房款的0.5%(日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不交首 付款(或全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房屋另行销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3.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原则上不予退房。个别情况要求退房或要求终止本合同,则 甲方不再返还乙方定金,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销售;若乙方要求调房,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在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每调换一次,甲方将加收乙方原房款总额的0.5%作为补偿金。同 时乙方应按甲方最新售价补齐房款差额。
4.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如遇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所购房屋不 能出售,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甲方撤销本合同30天内应将所收款项无息退回乙方,甲方不 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5.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中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附则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已确认双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 容及项下相关约定。双方以共同确定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约定,且对此双方 无任何异议,若乙方以此为由终止本协议的,则视为违约,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2.本意向书是双方为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预先签订的合同,乙方对房产 尚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已明知,并且就此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3.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双方均有权向该预定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合同自动作废。
第 4 页 共 5 页 5.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6.其他约 定 。
甲方(签章):商品房买卖 合同》当日交齐银行所需相关资料,并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若由于乙方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延期或交件不及时而造成银行划款延迟,参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下
款)处理。第 3 页 共 5 页 2.若乙方未按第二条第3款之约定时间及款额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每延期一日,需按总房款的0.5%(日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不交首 付款(或全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房屋另行销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3.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原则上不予退房。个别情况要求退房或要求终止本合同,则 甲方不再返还乙方定金,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销售;若乙方要求调房,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在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每调换一次,甲方将加收乙方原房款总额的0.5%作为补偿金。同 时乙方应按甲方最新售价补齐房款差额。
4.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如遇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所购房屋不 能出售,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甲方撤销本合同30天内应将所收款项无息退回乙方,甲方不 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5.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中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附则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已确认双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 容及项下相关约定。双方以共同确定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约定,且对此双方 无任何异议,若乙方以此为由终止本协议的,则视为违约,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2.本意向书是双方为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预先签订的合同,乙方对房产 尚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已明知,并且就此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3.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双方均有权向该预定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合同自动作废。
第 4 页 共 5 页 5.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6.其他约 定 。
甲方(签章)》等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正在进行有限 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据此,甲 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认购甲方股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甲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进行增资扩股时,乙方有意向向甲方认购股份,并 在此预先认购。
第二条 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认购股份,意向认购股份股,预先支付购股款项人民 币万元,待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多退少补补齐购股款项。
第三条 乙方预先认购股份的款项在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存至甲方如下指 定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第四条 待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权 要求甲方退款,甲方将乙方预付款项无息退换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以及将来补交的款项来源完全合法正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尚未确定每股认购价格之前要求甲方退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 任,并向甲方支付本意向书确定的预付款项5%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除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要求取消认购资格的,在同等 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认购权,若甲方剥夺乙方优先认购权的,应 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本协议书中止执行或 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本意向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代表:
签字日期:
乙方:
签字代表:
签字日期:
篇四:
教你如何让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 教你如何让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
一、典型案件 南京的叶女士于2017年6月份在江宁某楼盘大幅降价时看中一套商品房,当即与开发商 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按约定交了5万元的购房订金。但到具体签订购房合同时, 因对住房设计、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诸多问题不满意,叶女士不想买这套房了,随即向房 产商提出了退还定金的要求,但被开发商拒绝。开发商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按约定交了5万元的购房订金。但到具体签订购房合同时, 因对住房设计、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诸多问题不满意,叶女士不想买这套房了,随即向房 产商提出了退还定金的要求,但被开发商拒绝。开发商认为》是房地产销售的 惯例。《认购书》既赋予购房认购权,也赋予了放弃权,并非强制购买预定房。再有,开发商已按证明单为购房人保留了所选定的房屋,且未变动房价,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购买人未在 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属于购房者违约,根据约定,放弃购买房屋系购房 者单方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双方因无法协商解决最后走上了法庭。本律师受叶女士委托在江宁开发区法庭代理了此 案。
本律师认为:认购书》既赋予购房认购权,也赋予了放弃权,并非强制购买预定房。再有,开发商已按证明单为购房人保留了所选定的房屋,且未变动房价,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购买人未在 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属于购房者违约,根据约定,放弃购买房屋系购房 者单方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双方因无法协商解决最后走上了法庭。本律师受叶女士委托在江宁开发区法庭代理了此 案。
本律师认为》仅表明叶女士有购房意向,而非购房合同。理由有两点:
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契约,须经主管机关登记才有效。而《认购书》作 为一份意向书显然不需房屋土地部门备案。
2、开发商在叶女士尚未见到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即要求其必须 签约成功,否则扣除订金,显然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自愿和公平原则。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发 区法庭经审理认为:认购书》作 为一份意向书显然不需房屋土地部门备案。
2、开发商在叶女士尚未见到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即要求其必须 签约成功,否则扣除订金,显然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自愿和公平原则。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发 区法庭经审理认为》备注栏虽有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签约、愈期视为放弃订购权、 订金不予退还之条款,但当事人叶某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已多次与房屋销售人员对购房契约的 具体条款进行协商洽谈,未达成购房契约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故开发商在与预购方未达成 购房契约的前提下,扣留后者的购房预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叶某也为了能够尽快取得定金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 当即退还了叶女士预付的4万元定金。
本律师在办理了大量的退房、退定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后,总结认为:
在买房 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 商退还购房定金。
1、购房者为非南京户口,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凭证的,通常开发商会私 下允诺通过其他途径为买房者办理相关证明,所需费用由购房者提供且没有正规发票,这种 情形存在着银行审批贷款的风险,有许多购房者就因此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开发商会将 这种风险由购房者来承担,一旦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就会不断要求购房者全额支付购房款,否 则即会没收定金或者首期款并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形本律师认为属于双方明知 故犯,开发商恶意诱导购房者,购房者可主张解除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支持本律师的 上述代理意见。
关于南京限购的相关延伸:
2017年2月19日,南京出台“限购令”,其中要求:
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不包 括溧水、高淳)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 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 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2017年9月21日,南京发布的《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及新 版“宁七条”, 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即日起购房不再需要提供购房资格证明。至此,长 达3年7个月的南京限购令,正式画上了句号,南京市民购房就不再需要开具购房资格证明。但限购解除之前,有购房者因无法开具购房资格证明无法获贷,导致未能购房成功的, 依然可起诉主张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2、购房者对小区周边环境了解不够,开发商也明知却不事先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签 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可主张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协 议签订中未尽诚信义务,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3、签订认购书后,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可 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回定金。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认为: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及新 版“宁七条”, 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即日起购房不再需要提供购房资格证明。至此,长 达3年7个月的南京限购令,正式画上了句号,南京市民购房就不再需要开具购房资格证明。但限购解除之前,有购房者因无法开具购房资格证明无法获贷,导致未能购房成功的, 依然可起诉主张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2、购房者对小区周边环境了解不够,开发商也明知却不事先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签 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可主张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协 议签订中未尽诚信义务,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3、签订认购书后,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可 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回定金。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认为》的磋商义务,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 致商品房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解除商品房认购协 议,定金予以退回。此种情形,本律师在办案实践中最为常见,也为法院经常采用。近来,有很多购房人打电话咨询,说在交定金时售楼小姐承诺的很好
,可当签订正式合 同时,在合同上却没有以前的承诺,当提出要求补充合同内容或不行要求退定金时,售楼小 姐往往说合同不能改,定金也不退,购房者很是无奈。寻求律师帮助。本律师通过实践代理,提供下面解决方法,仅供大家参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 致商品房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解除商品房认购协 议,定金予以退回。此种情形,本律师在办案实践中最为常见,也为法院经常采用。近来,有很多购房人打电话咨询,说在交定金时售楼小姐承诺的很好,可当签订正式合 同时,在合同上却没有以前的承诺,当提出要求补充合同内容或不行要求退定金时,售楼小 姐往往说合同不能改,定金也不退,购房者很是无奈。寻求律师帮助。本律师通过实践代理,提供下面解决方法,仅供大家参考》第四条 “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双方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不属任何一方原因,所以就可以要求退定金了。
这样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售楼小姐说自己作不了主,需要请示再答复时,要求 售楼小姐更改签订定金合同中签正式合同日期,以后再来再说。如果售楼小姐即不同意更改 也不退定金时,当天直接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保留来交涉情况证据,将来一旦诉讼解决,
这就是有力证据,打官司也不怕了。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
《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有: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 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 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 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 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 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 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和现行土地流转政策,依据公平、公开、平等互利的原 则,甲方现将位于地块租给 公司作为用地。经双方友好 协商,现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向,特订立意向书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租用土地的地理位置及使用面积:
位于亩。
二、土地的范围和用途:
甲方愿意将上述土地出租给保定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地面光伏发电站项目建设使 用。具体界线由甲、乙双方现场确定,作为本协议附件,面积以测量成果为准。
三、租用时间:
1、甲、乙双方约定,租用期限确定为25年。乙方租用起始日为:
自乙方可以对租用地 块全部勘址、放线完毕,可以正式动工修建围墙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租金:
甲、乙双方约定:
所租用土地的租金为 元/年/亩。
五、双方
和义务:
甲方职责和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楚,无权属和相邻纠纷。负责完善所有租用地的相关 手续,提供土地合规手续,确保土地达到“三通一平”,确保乙方的租用期限不少于25年。
2、甲方在乙方施工期间,遇有相邻事务,甲方应积极主动协商解决,保证乙方施工顺利 并无相邻各方无纠纷发生。
3、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各种社会活动。
2、乙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当地环保要求,对地方环境应无污染。
4、从事生产、生活必须服从地方政府的依法管理,尽量处理好周边关系
5、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
六、乙方在使用公共设备、设施,社会福利、优惠政策等方面与甲方享有同等待遇和权 利。
七、乙方租用的土地,乙方有权建造房屋和设施用于该流转项目作为相关配套使用,乙 方应予以配合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并及时办理规划建设审批证照手续。
八、如遇规划调整,土地征收,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优先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优先、 优惠乙方征收使用,确保乙方产业的长远发展。
九、乙方投资资产的约定:
1、在承租期内,乙方租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征收,甲方取得的有关乙方投入的相关补偿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地上的固定资产征收补偿、青苗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全部归乙方 所有,以保证乙方在25年使用期限内所产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承租期满后,甲方亦需尽可能的优先让乙方继续租用。如果乙方放弃继续租用则按照 如下原则处理:
设备、设施由乙方处理,地上房屋、设备、设施作价处理优先售给甲方。
十、双方达成意向后,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定金人民币自签订本意向书后,甲方即不 得将上述土地租赁他人,否则需双倍返还乙方人民币万元。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在本合同 签订后 十
一、如乙方在合同期限终止前重新缴纳定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自 合同到期后重新起算。十
二、正式合同签订后上述定金自动转为正式合同定金,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并在正 式合同予以确定。
十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 方:
法人代 表:
二?一五年月日 乙 方:
法人代 表:
二?一五年月日篇二:
定金意向书 定金收付书 为了保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 方名下物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预定甲方名下的位于市区(县)小区楼 单元房屋,屋内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产权证登 记面积为准),房屋单价元/平方米,总房款为元(小写), 元(大写)元。
二、正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前:
甲方承诺为乙方所预定房屋保留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定金: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小写)元, (大写)元。
乙方须在上述房号保留期限内,携本协议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关事宜。上述 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抵作该房屋的购房价款。
四、付款方式:房屋买卖合同》有关事宜。上述 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抵作该房屋的购房价款。
四、付款方式》当日支付%房款,剩余款将于办理产证 过户之日一次性支付。
2:
按揭贷款:
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款,余下部分通过银行贷款 支付甲方。
五、证明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房屋产权证及其附属材料,甲方保证以下资格认证文 件真实无瑕疵。
六、该文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卖方):
电话:
乙方(买方):
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篇三:
买卖意向书 编号:
房屋定金协议 第一条:
物业位置及购买条件
一、 (以下简称买方)愿意委托滕州市爱家房地产 经 纪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受托方)以下列条件购买座落于市 区(县) 之房屋,并对该物业情况作充分了解。买方在签订本意向书时,确认受托方为买方购买上述房屋的独家代理商;对 该房屋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二、 买方愿意依下列条件购买以上物业:
第二条:
意向金之支付
一、买方为表示购买之诚意,同意总房款为 元购买此房,签订 购 买意向书同时,买方支付金额为 元,作为意向金。
付款方式为 首付金额元整。
二、本意向书自签署当日生效,约定的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在有效期内 买方 不得取消委托,否则,此定金作为违约金。超过上述期限,甲乙双方并无明确表示停止意向洽谈,则该意向书有效期间继续延长72小时,依此类推。
三、本意向书所列条件如不为卖方所接受,则本意向书无效,买方所支付之意向金立即 无 息返还。
第三条:
买卖合同之签订在意向书之有效期内,卖方同意依买方购买总价出售或买方购买总价已达委托价且付款 方 式合于卖方条件时,则原意向金转为定金有委托方保管。买卖双方即应于达成一致意向 之日 起七日内,依受托方之安排,至受托方指定签约地点,签订商品房预售或出售合同、或 房屋 买卖合同等,同时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交房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买方义务
一、违约之处理:
买方于卖方同意出售后,有反悔不买或不按约前来签订受让合同等其 他 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上述定金(原意向金)由卖方解除时全部没收; 如 卖方不愿依约履行时,则卖方应加倍返还已收定金(原意向金)给买方,以解除双方承 诺之 交易;对
此,买方同意于收到的定金中支付一半金额给中介方,作为中介方收取的从事 中介 业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补充条款:
买方签名:
卖方签字:
受 托 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买方经纪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篇四:
协议书和意向书 协议书
一、协议书概念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 双方或数方共 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 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它是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或 个人 共同协商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
二、协议书订立原则
1、要贯彻合法原则。
2、要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3、要切实履行规定的义务,信守协议书的约束。
三、协议书作用
1、正式合同的意向 作为正式合同之前签订的比较原则的协定,起意向作用。有时当事人双方在商谈内容比较复杂的问题时,需要多次协商、谈判,时间就会很长。为了表明双方的合作诚意,肯 定开 始谈判的成果,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可先签订协议书,对某些问题作出规定。
2、正式合同的补充 用于规定对已签订的合同的修订补充意见。有的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会发现有些条款不够完善,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合同进行补充,这时可以使用协议书,这种协议书经双方签 字盖 章并报原合同鉴证机关后,就成为已订立和的组成部分。
3、作为合同使用 协议书就是合同。
四、协议书结构和写法
1、标题 由表明协议书性质的事由和文种组成。
2、名称 在标题下,正文之前,写明订协议单位名称,并在双方单位名称之前注明一方是甲方,一方是乙方,便于在正文中称呼。
3、正文 正文包括开头、主体两部分。开头是交待签订协议的目的、原因、依据,紧接着可用程式化语言转入主体,如“现对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主体要求就协议有关事宜作出明 确 的、全面的说明,尤其要着力写好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协商目的责任、协 议 的时间和期限、协商目的条款和酬金(价格明确且货币种类明确)、履行条款期限、违反 条 款的责任处理。
4、落款 应写明订协议双方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必要时还得写上鉴证单位和公证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最后写上签订协议的日期。
五、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 合同有时也称为协议书,但在实际应用中二者是有区别的。一般说来,协议书中的项目 比合同多,而内容不如合同具体,多是原则性的条款。因此,有些协议签订后,还需订 立一 系列协议书中包含项目的单项合同。协议书是签订经济合同的基础,合同则是协议的具 体化。
六、协议书范文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北京碧水泉科技开发中心乙方:
××××× 甲方是一从事研发lq污水再生利用设备系列产品、环保节水技术开发为主的高新技术 企业,并获得政府认可的合法手续,资信完备,时机成熟,平台稳固。该工艺技术为职 能部 门,实属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 好协 商,就双方合作共同在×市、区县经营lq污水再生利用设备,开发该地区污水处理市场 一 事,取得了一致意见,特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开发出污水再生利用系列产品,对此,乙方表示完全认同,无任何异议。
二、乙方自愿参与甲方研发的污水再生利用设备系列产品的生产、经营并作为甲方下属的分支机构,甲方对此表示同意。
三、甲乙双方议定,在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由于乙方对市场运作缺乏经验,由甲方协助完成。
四、双方为了共同珍惜保护好该项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外阜设分支,乙方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0万元整;北京区县设分支,乙方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人民币5万元 整。
待协议期满后顺延六个月,通过媒体声明,确认对该品牌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风 险抵 押金退还乙方。
五、为了把市场做得更具完美,依据乙方在当地注册名称在辖区内的区县设分支,从事该项高新技术工作,本着“有钱大家赚,有利大家享,风险大家担,保证合作伙伴的利 益” 的原则,与下属另立合作协议。
六、污水再生处理设备系列产品是甲方研发的利国利民的高科技产品,因此,双方议定合作经营期内,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共同经营好污水处理设备系列产品,合作 期限 五年。
七、乙方的奖励提成
1、在正常报价的基础上成交,奖励对方按总价20%(税前)提成。
2、在正常报价的基础上上浮部分成交,上浮部分归乙方所有。
3、正常报价20%奖励提成中下浮部分,计算到乙方。
八、兑现方式项目合同签署后款到位,即付提供信息方应得报酬的50%,第二批款到位 后,将提供信息方50%的余款付清。
九、合作经营期满,如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合作经营污水处理设备系列产品,本合同可再延续三年。如其中一方不同意合作,本合同到期,双方合同终止,终止后,双方应按 规定 进行财务结算。
十、双方在合作经营合同期间,如遇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