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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论文:浅议小班幼儿自理能力的培养

2017-10-17 6页 doc 18KB 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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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论文:浅议小班幼儿自理能力的培养 http://www.sinoss.net - 1 - 在“沉默”与“失范”之间 ——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底层方式 梁德友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江苏省、南京市,210093) 摘要:作为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利益表达是利益博弈的基础和社会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 段。由于资源的匮乏和外部支持的缺失,底层表达成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主要方式。弱势群体在利益表 达的道路上要么做沉默的羔羊,要么被迫采取...
幼教论文:浅议小班幼儿自理能力的培养
http://www.sinoss.net - 1 - 在“沉默”与“失范”之间 ——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底层方式 梁德友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江苏省、南京市,210093) 摘要:作为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利益表达是利益博弈的基础和社会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 段。由于资源的匮乏和外部支持的缺失,底层表达成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主要方式。弱势群体在利益表 达的道路上要么做沉默的羔羊,要么被迫采取非常规形式,成为冲撞红线的失范者。在和谐社会的今天, 政府应加强立法,注重建设,完善弱势群体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加快公民社会建设,培育弱势群 体自身的利益表达团体,发挥民间组织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中的作用。 关键词:利益表达 底层表达 弱势群体 实现机制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现代政治生活中,利益表达在一个国家政治体制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是现代政治文 明发展的必然。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中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监督权”,报告第一次开宗明义地将“表达权”与“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相并列,充 分体现了和谐社会建设中党和政府对维护人民权益,健全社会各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高度关 切。弱势群体由于资源的匮乏和外部支持的缺失,在利益表达的道路上举步维艰。要么做沉 默的羔羊,无奈地接受不平等的现实;要么被迫采取非常规形式,成为冲撞红线的失范者。 在和谐社会的今天,关怀弱势群体,必须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畅通弱势群体在公共生活中 的利益表达渠道,健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 在政治生活中,利益表达是社会主体(个人或团体)为了实现既定的利益目标,提出自 身的利益诉求以影响公共政策的过程。作为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利益表达是利益实现 过程的首要环节,是社会主体利益博弈的基础和维护自我利益的重要手段。美国政治学者阿 尔蒙德曾这样描述利益表达,“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 这种提出政治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1】王立新教授认为利益表达是利益主体向外界 表明自己的利益要求,并试图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来达到利益要求的行动。【2】从利益表达 的途径来看,利益表达方式大致可分为体制内表达和体制外表达两种类型。体制内表达是指 在现有官方认可的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表达。在我国现阶段这种表达渠道主要有党政机构、工 青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体制内表达是一种“合法化”表达,其效用只能限制在一定 的范围,即“它们只有在成员的要求与政党的一般政策相容时,才能在政治制度中促进其成 员的利益,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对政策的形成施加一定的压力。”【3】体制内表达是一种符 合现有体制规范且能满足统治权威要求的、“理性”、“合法”的表达,但由于需要严格的 主体表达资格和等级森严的官僚渠道以及复杂繁冗的官僚程序,这种表达只能成为少数政治 精英(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识分子等)的专利;体制外表达是指零散的个人 http://www.sinoss.net - 2 - 或少数人通过非正规渠道(如游行、示威、罢工、越级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等)进行的利益表 达。这种表达方式是在体制之外寻求解决途径,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失范”行为,带有明 显的情绪化、非制度性色彩,有很大的煽动性和破坏性,是不符合现有社会制度规范的一种 表达方式。体制外表达产生的动机是由于表达主体利益长期受损或不满某种社会现象(制度、 事件等)而又无法实现体制内表达时被迫采取的一种“失范”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是一 种冒险式的赌博,容易受到情绪化的支配,“这使他们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道德约束 突然失灵,而幼稚行为和犯罪倾向突然爆发。”【4】体制外表达具有很强的“草根性”,是 生活底层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方式。 社会转型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各种社会关系的裂变、分化、定位 与整合,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在新的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中成为弱势群体。不同的利益群体在 社会中必然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强势群体借由自身的“强势”地位联合起来左右社会政策, 形成利益输送,确保其群体利益实现的“最大化”。而弱势群体由于外部资源的匮乏、社会 支持的缺失以及自身的局限性和行为风险的畏惧性等原因,普遍存在着利益受损而又“无处 表达”或“非法表达”的尴尬现实。结果要么做“沉默的羔羊”,甘愿受损;要么做“冲撞 红线的失范者”,以身试法。这两种结局对弱势群体来说都是体制外表达,是弱势群体利益 表达过程中的无奈之举。由此可见,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具有特定的话语背景。它是社会转 型期阶层分化而带来的在生存、就业或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处于劣势的社会成员向党和政府提 出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主张自己的资源性权益和政治性权利,进而影 响国家和政府制定有利于实现他们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的过程。【5】 因此,转型社会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就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紧迫课题。不过现 实中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权的重要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漠视公民利益、压制报复、堵塞 言路、对百姓的疾苦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出现以各种名义借口混淆百姓视听,封闭百 姓诉求渠道等错误做法不时出现。导致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的道路上,往往通过体制外非制 度化的利益的表达方式。当前在我国部分地区频频发生的“跳楼秀”、“罢工秀”以及群体 性事件就是有力的证明。 二、底层表达: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方式 底层表达是底层民众参与政治的主要方式,是底层民众的自发行为,其行为方式是隐性 的、自发而零散的。“它们几乎不需要协调和计划,它们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 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与官方或精英制定的规范相对抗。”【6】底层表达具有反应性或应对 性,是对现实生活中的困苦或不满寻找解释的方式和解决的路径。美国著名的农民研究专家 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抗与生存》中,从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与 起义问题入手,探究了市场资本主义的兴起对传统农业社会的冲击,用“生存伦 理”(subsistence ethic)这一重要概念来强调生存规则的道德涵义,并提出了农民“日常 抵抗”这一重要概念。作者认为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下层阶级来说是过于奢 侈了,因为那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为了回避这些风险,农民更多的是采取 “日常反抗”——这一“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对 强者的抗争。这些日常形式的反抗通常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 傻卖呆,诽谤,纵火,怠工等等。(斯科特,2001)斯科特的观点对研究当下转型社会中国 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是弱势群体为了维护其自身的 http://www.sinoss.net - 3 - 权益,而向外界表明自己的权益要求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来达到利益要求的利益博弈过 程。但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转型社会,博弈是需要各种外在资源支持的。弱势群体由于在社 会资源等方面的弱势,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加之“人微言轻”,他们在利益表达方面 往往采取“弱者的武器”:甘愿受损,做一个沉默的羔羊;或者通过群体性事件,冲撞法律 底线,做一个社会“失范者”。可以这么说,无论是“沉默”还是“冲撞”都是非理性的表 达方式,这两种方式本身都是对社会不公、不平的一种无奈抗争,是弱势群体在体制之外的 “反抗”。这种表达带有明显的底层色彩,是底层政治的一部分,【7】因此笔者姑且把这种 表达方式称为弱者的底层表达。 (一)沉默的羔羊:无处表达 受社会主流话语的影响,长期以来,政治被视为精英们的事情,而被统治的底层大众只是 政治的承受者,是被管理的对象——底层无政治。因此,长期以来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方面 无处表达,处于集体无语、失语境地,只能做一个沉默的羔羊。 在笔者对农民工的一项调查中,关于“权益受到侵害时,你该怎么办?”的问题,有 18.5%回答“没办法”或“忍”。这种结果也和其它学者的调查基本一致。根据陈剩勇、林 龙对农民工的调查“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正对待,你会选择什么方式?”这个问题时, 其中选择通过报纸、电台等新闻热线投诉的受访者占 10.49%;“通过法律途径(打官司)解 决”的占 12.53%;选择“暂时容忍,寻机反映”的受访者最多,占到了 34.78%。其中“永久 忍耐,不了了之”的占 16.88%。【8】在访谈中经常可以看到弱势群体面对外来的不公正的待遇, 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只能默认现实,承受痛苦。 “老板经常扣我们的工资,没办法。有的工友和老板理论,不仅没要到钱,而且,过几 天就被开除了。在外头没有办法,能找到工作不容易。” (个案 1:詹某,江苏南通人,36 岁,建筑工人。) “老板是有钱的人,你斗得过他吗?一般都是私了的,像我们在外面打工,打官司不现实。 我们一个打工的,哪里拖得起”(个案 2:吴某,广西人,33 岁,建筑工人。) “现在办事都要花钱,要找门路。我们是外地人,人生地不熟的,政府里没有认识的人, 找谁去说去?只能自认倒霉”。“我们主要是想多挣点钱,能差不多过去就行了,不想多事。” (个案 3:刘某,45 岁,南昌人,小商贩。) 可见,一方面,由于自身的原因,弱势群体在利益受损时缺乏利益表达的自觉意识,大 多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无奈做“沉默的羔羊”;另一方面,也是主要的方面,就是弱势群 体的利益表达渠道不健全。在国内学者的调查中,关于“最近三年来您有没有因为生活、工 作上的问题找过以下的什么人或机构?”的数据显示,社区(38.89%)、街道(22.00%)、单位领 导(17.56%)、劳动部门(16.67%)、社保机构(13.11%)、物业管理(12.00%)、党委党组织 (7.11%)、法院和派出所(6.89%)、区政府(6.67%)、市政府(6.44%)、工商税务(4.44%)、政 府机关工作的亲戚(4.22%)、企业上司(4.00%)、市委(3.56%)、单位或企业的上级主管 (3.56%)、基层党组织(3.11%)、人大代表(3.11%)、省委(2.67%)、工会或残联或妇联(2.77%)、 律师(2.44%)、房地产开发商(2.22%)、省政府(1.78%)、区委(1.56%)、新闻媒体(1.33%)、 民主党派(1.11%)、法律服务机构(0.89%)、政府委员(0.22%)、慈善机构(0%)。从数据中可 以发现,被访者找社区、街道和单位领导三项之和为 68.45%,占了所有 28 个选项中的绝大多 数。而其他渠道,则被弱势群体边缘化,在现实利益表达中,频次很少,基本被忽略。【9】 http://www.sinoss.net - 4 - 也就是说,现有体制下虽有多种渠道诉求,但是真正对弱势群体有价值的表达渠道却不 多。笔者在访谈中,听到最多的就是“我们找谁反映?”、“我们找哪个部门?”、“能给 办吗?”现实中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中处于“欲诉无门”的尴尬处境。 “报纸上说,在南京市的农民工子弟上学只要“三证”齐全就可以就近入学,我的孩子 今年要上三年级,想从老家转学到南京御道街。可学校要我缴 4500 元的赞助费,不交, 就不给报名入学。没办法我找当地教育局,可教育局的人说他们也没办法。有人建议我投诉 媒体,我给《扬子晚报》电话,第二天报纸上也把我的问题登出来了。可又有什么用呢!学 校仍然要捐资助学费,一分都不能少。过几天不了了之,到现在也没解决,只好把孩子送回 老家上学。”(个案 4:万某,40 岁,宿迁,小商贩) 诉讼是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法律底线,但也是其最不愿意走的一条路。有时候即便知道 自己吃亏,也不敢、不想用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不仅与中国人“不好诉”的历史传统有关, 更主要原因是目前司法环境不健康,加之较高的诉讼费,导致诉讼成本太高。一般弱势群体 打不起官司。 “去年我的一个老乡被一个当地人打了。本来是我们的理,可是因为他有关系,就是不 赔偿医疗费。最后也就不了了之。” “哪有时间去跑法院,别说打官司要花钱,就是能打赢,不花钱咱也耗不起。还要挣钱 养家呢。” “被打后,人躺在医院急需治疗费用,如果通过打官司解决,或许最后能够得到多点的 赔偿,但不能救急。另外也耗不起时间,别说打不赢,就是赢了,也不一定能拿到钱。”(个 案 5:李某,26 岁,连云港人,建筑工人) 总的来看,转型期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单一、不畅、利益表达主体的权益保障不 够、利益表达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以及利益表达的非均衡性等缺陷,是弱势群体“沉默”的主 要原因。根据宪法和法律,目前我国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方式,主要有集会、游行、示威、信 访、听证会、选举、向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反映,向媒体放映,向法院诉讼等。从制度安排 看,利益表达方式貌似已经较为完备,实际上多数利益表达方式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以人大代表制度为例,人大代表虽然来自社会各阶层,但真正能够代表弱势群体却很少。(详 情见表 1) 表 1.社会各阶层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比例(%)1 年份 工人 农民 军人 干部 知识分子 归侨 其他 1983-1987 14.88 11.69 8.97 21.35 23.54 1.34 18.23 1988-1990 23.03 Na 8.99 24.68 23.47 1.65 18.18 1993 11.15 9.4 8.97 28.27 21.79 1.21 19.21 1996-1999 10.84 8.06 9 33.17 21.08 1.24 16.61 2003 Na Na 8.98 32.44 21.14 1.27 16.09 通过对近年来的人大代表的分析可见,对于弱势群体而言,“选举人民代表”与“表达利 1 资料来源:刘智、史卫民、周晓东、吴运浩:《数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2001 年第 348、350、355、360、366 页。转引李迎生:《社会转型加速期的弱势群体问题:特点及其成 因》,《河南社会科学》,2007 年第 3期第 73 页。 http://www.sinoss.net - 5 - 益”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相关性。而且这部分代表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很难准确和全面地把 握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 另外,部分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无所为,以及体制机构中官僚、腐 败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利益表达的顺利送达都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因此,在政府自利、地 方保护,甚至不法交易的驱使下,隐瞒实情、压制民意、阻塞言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 造成了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单一,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面对利益受损,弱势群体 只能做一个沉默的羔羊。 (二)冲撞红线的失范者:无奈表达 “不再沉默中死去,就在沉默中爆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基于生存伦理 的考虑,会转向非制度性渠道寻求保护,通过冲撞法律红线,以社会“失范”的形式来表达 自身的利益诉求。 “失范”是涂尔干(E.Durkheim)于 100 多年前在描述急剧的工业化和民主化过程的时候 提出来的,是作为个体丧失行为方向的一种社会疏离(Social disintegration)。失范表 现为个人在社会行为过程中适应的困难,丧失方向、无安全感、边际化、无所适从,个人期 望无节制地上升,不断感到相对被剥夺以及对社会主流价值观提出质疑等等。【10】在这里, 弱势群体的失范是由于社会的不平等体制迫使弱势群体为生存而“失”现有社会之“范”, 是对现有体制和制度红线的冲撞。这种“失范”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无奈之举。正如阿尔 蒙德所言,这类行为往往是“那些本身不具有影响决策者的途径或资源的集团,只能使用争取 同情和支持的非常性手段”。【11】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跳楼秀”、“罢工秀”、“堵门秀” 等就是很好的佐证。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的弱势群体对各种“秀”是不赞成的,但又都对这种行为表 示理解,其中多半(55%)的受访者认为是社会(包工头、老板、基层政府等)逼迫而致。 “谁也不愿意那么做,都是没办法。爬这么高,多危险,可又有啥法子呢?辛苦干了一 年,年终要归家。讲好的工资不兑现,结算时,东扣西扣,剩不了几个了。” “只有通过这种办法,惊动上面和电台,捅出去,才能拿到钱。他们怕影响!我们打工 的什么也不怕。看他今后还敢不敢!” “有的真跳,有点傻。吓唬吓唬就是了,干嘛来真的?死了或残废了就不值了!”(个 案 6:刘某,33 岁,辽宁人) 按照我国的现有法规,各种“秀”轻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者有可能触犯法 律。“跳楼秀”的主角各有各的苦衷,个别的还酿成惨剧。但是,弱势群体在自身利益受到 侵害时,依靠自身的力量不能维权时,只能走这种“以命相搏”的道路。例如河南张海超的 “开胸验肺”事件、南京人翁彪在拆迁办公室的“自焚”事件以及因不满上海“钓鱼执法” 而又投诉无门的当事人的“断指事件”等等。 如果说各种“秀”只是弱势群体在维权道路上的个体失范的话,那么近年来的群体性事 件则是一种集体失范、冲撞法律红线的利益表达方式。“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是由富 人掌握的。而穷人要么是保持沉默,要么是时而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 的呼声”。【12】最近几年来,随着社会改革向纵深发展,底层群众的非正常利益诉求往往以 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出现。在现实中表现为游行罢工、语言谩骂、武力围攻、以死相逼、制造 事端等形式。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法制,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使其利益表达的努力误入歧途, http://www.sinoss.net - 6 - 影响了利益表达的有效性。 从近年来各地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社会弱势群体是群体性事件的主 体角色。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绝大多数是企业转制中的下岗、失业、待业者,农民及农民工, 政策调整下的利益受损者、城建改造中的利益受损者等。据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我 国农民就业靠亲友、老乡介绍或自找门路的占 93%,【13】一旦利益受损,他们在合法渠道不畅 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就会利用这种“自发组织”——“帮会”、“老乡会”等“以地缘为纽带 的维权”组织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表达。据公安部统计,2004 年上半年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 群体性事件中,农民占 32.4%,在岗职工占 16.5%,下岗职工占 15.9%,离退休占 10.4%,其他人 员占 24.8%。【14】由此可见,大多数参与者都处于社会底层,是改革的利益受损者,属于社会弱 势群体。他们以自己对社会公平的理解和方式去进行抗争,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已由1万多起增加到数万起,参与人 数从 73 万人次增加到上百万人次,成百上万人聚众上访事件也在增多。【15】国内学者研究认 为从群体性事件的形式看,有游行、请愿、静坐、上访,还有不少在不法分子的蛊惑下冲击 党政机关,影响公共生产、生活秩序。从组织形式看,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组织越来越严密。 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有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他们有的在台前充当“群众代表”,直 接组织煽动闹事;有的隐藏在幕后指挥和出谋划策。从程度看,行为越来越激烈。近年来的 群体性事件较多地出现了集体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械斗等过激行为,有时还出现打砸 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少数不法之徒把矛头指向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16】 客观地说,虽然除了少数违法犯罪活动以外,大部分弱势群体这种以失范的方式进行利 益表达和诉求是一种无奈的表达。但弱势群体的这种从体制外寻求获得自身利益的底层表达 方式,伴随而来的必然是社会矛盾的激化,弱势群体问题不但不能有效解决,反而使其陷入 “弱者更弱”的境地。另一方面,这种底层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治理成本,给 和谐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三、健全机制,畅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 长期以来,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穷人关心的是面包而不是民主。阿马蒂亚·森早就对 这种观点予以批驳。【17】利益表达是社会进步、民主的主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必须畅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健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保障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权。 (一)完善制度化的表达机制 制度是政治民主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只有通过规范化的制度安排,弱势群体的利益表 达权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结合当下我国社会现实,首先应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 挥各级人代会“为民代言”的功能。为此,应提高弱势群体在各级人代会中的代表比例,确 保弱势群体在各级政府的决策机构中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使人大代表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 群众的利益。修改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2实现城乡居民平等的选举权。要进一步 密切人大代表和弱势群体的联系,建立人大代表与社会底层联系的正常渠道,及时反映社会 底层民众的声音。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提案、建议及呼吁要给与高度重视,随时决策,及时解 决。其次应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信访制度是弱势群体利 益诉求的主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应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机制,完善信访网络,强化信 2按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一规定被 学界称为“四分之一条款”。 http://www.sinoss.net - 7 - 访反馈责任。要做到有信必复、有访必回,有问必答、有求必应,真正实现民情、民意的顺 利送达。要建立网络信访制度,开通政府在线网站,及时了解基层群体的呼声和意见。 (二)发挥民间组织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中的作用 与正式的官方渠道相比,民间组织与基层弱势群体联系更紧密,更能体现和代表弱势群 体的心声,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民间渠道。实践表明,民间组织的发展,能够提高民 众的社会组织化程度,形成合理的社会群体,促进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设计。目前我国民 间组织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方面提出建议,推动公共政策的形成。 特别是当公共政策损害公众利益和群体利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交涉,维护他们的实际利益; 另一方面是直接参与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维护其利益。例如大量民间组织深入偏远农村, 以弱势群体或边缘性群体为服务对象,积极参与“希望工程”、“捐资助学”、“春蕾计划” 等活动。实践证明,没有强大的、自治地位良好的民间组织发挥作用,利益表达机制便不会 完善。所以社会转型期,加快民间组织的发展步伐,全面推动我国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市 场结构的有机结合,是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的重要途径。 (三)培育弱势群体自身的利益表达团体 弱势群体要真正实现自身的利益表达,除了要依靠官方的渠道和社会民间组织外,还必 须要有自己的“代言人”——利益集团。弱势群体要实现自己的利益表达诉求,必须采取“集 体行动”——建立自己的利益表达团体。这既有利于弱势群体内部展开自我援助,又能强有 力地增强其利益表达的分量,使其更能引起决策部门的关注,从而提高其表达效率。尤其要 帮助弱势群体改造或组建他们自己的组织。例如,目前我国一些地方进城农民工成立了农民 工工会、打工妹之家、打工者法律服务部、农会和其他形式的社团等。这种“以地缘、业缘” 为纽带的维权组织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弱势群体缺乏真正的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另一方 面说明弱势群体对于组织资源的渴望。因此,各级政府应鼓励和积极引导阶层团体在法律许 可的范围内组建各种自治组织,并在政策、资金保障、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通 过制度建设为各类弱势群体自治组织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同时各级政府应建立弱势群体自 治组织的支持性机构和监督性机构,赋予其利益表达和维护者的权利和义务,使其真正承担 起为弱势群体利益代言的职责,弥补弱势群体个体在利益诉求表达方面存在的不足。 (四)加强立法和教育,规范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国家应健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相关法规、法律,将不同利益主体尤其是广大弱势群体 的利益要求反映到立法过程中。通过立法,规范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使其行动限定在“合 法”、“合规”的范围内,引导他们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利益表达。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普法强度、广度和深度,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为社会各阶层民众接受。 尤其应重视农村边缘群体、城市流动群体、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底层人群的法制宣传与教育。 引导社会弱势群体理性客观地认识各种利益关系,正确看待当前利益分化,教育他们树立长 远眼光,相信政府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加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力度,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 引导弱势群体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维权、理性抗争,以合情、合理、合法的形式 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 http://www.sinoss.net - 8 - 参考文献 [1][11][12][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 G 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林等 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99、21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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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ce"or"Anomie": The Underlying Approach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Interest Expression LIANG De-you (School of Government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210093)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art of modern political democracy, the expression of interest is the interests of the basic game and social subjects’ important means to safeguard their own interests. Due to resource scarcity and the lack of external support, the underlying expression become into the main form of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interests expression.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have to do Silence of the Lambs, or forced to take unusual forms, as the red line of Anomie collision. In today's society,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on, concentrate on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mprove the interests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the expression of institutionalized mechanisms. And we should accelerate the building of civil society, foster the interests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the expression of their own bodies, the role of civil organizations in the interests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Keywords:Expression of interest;Underlying expression;Disadvantaged groups;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作者简介(可选):梁德友(1971—),男,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政治学流动站博士后, 主要从事政治社会学、社会保障理论研究。 基金项目:2011 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和谐校园建构中的我国高校突发性群体事 件应对机制研究”(11YJCZH09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南京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预研项目 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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