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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2017-10-11 6页 doc 19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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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值能力,防范资金风险,促进本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货币资金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 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值能力,防范资金风险,促进本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货币资金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 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一)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适当引入岗位轮换机制。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四)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五)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或相关凭据证明。 2、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 当等。 3、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批后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七)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企业货币资金业务。 第六条 现金的管理。 (一)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 (四)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五)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六)出纳人员必须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七)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七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三)各分公司应当在各分公司所在地附近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各地的施工,抢险费用的拨付。 (四)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应及时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未达账一般不应超 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后应逐笔分析、查找并附说明。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经办人领用空白转帐支票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批准,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妥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六)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七)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付款有关条款,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八)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 付出,经办单位和经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束后,如有余款要及时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坏)账损失,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九)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公司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十一)财务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抽查核对。 第八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 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二)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经常与财务部门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三)不允许以企业账户办理个人信用卡,原已办理的要组织进行清理并通知个人办理有关业务报销清理手续,并将个人信用卡上的余额限期交回财务部。 (四)企业原则上一律不允许办理企业信用卡。 第九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二)公司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 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三章 资金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共同搞好资金运用各重要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一) 要强化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控制。严格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制度,严格现金和银行存款日清月结、其他货币资金及时清理制度。 (二)要强化货款回笼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落实“货款回笼责任制”,谁经手赊销,谁负责收回货款,发生问题必须追究经手人责任,并将催收货款回笼与经手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列入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 (三)要强化财务监督环节的管理与控制。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对于不符合手续、制度的款项做到坚决不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 的事项做到坚决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严禁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炒作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长期无偿占用。 第十四条 如发现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发现有资金被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并及时向区公资办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为保证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区公资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各企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区公资办对资金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 效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将给予严肃处理,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必须根据本办法和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区公资办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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